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管理,提高特种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确保特种设备合理使用,满足施工生产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1、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起重机械。
2、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两类设备的管理
3(1)空压机附属压力容器:①17m /分及以上内燃空压机
3②20m /分及以上电动空压机
(2)起重机械: ①30T 以上桥式起重机
②20T 以上门式起重机
③60TM 及以上塔式起重机
④30T 以上轨道式起重机
⑤20T 以上履带式起重机
⑥16T 以上轮胎或汽车起重机。
第三条 管理部门及职责
1、特种设备由公司设备部、安全质量部、人力资源部监管,使用单位负责使用管理。
2、各管理部门职责
设备部:负责特种设备的购置、调动及使用、检查、报废等设备管理工作。
安全质量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安全状况检查、监督,负责特种设备拆装技术方案审核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和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人力资源部: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技术培训和考核及操作证管理。
使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保养设备,做
好特种设备审验,认真贯彻执行公司设备及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施工生产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
第四条 购置特种设备应根据工程实际,结合公司未来发展方向,认真调研,合理选型,按照《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行招标采购,任何单位不得不经批准擅自采购。
第五条 特种设备采购除执行《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设备采购前要对生产厂家资质进行认真审核,选择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具备生产资格的分供商进行评价,并将合格供应商资质复印件存档。
2、特种设备购置应优先考虑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设备,不得购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技术落后、高能耗、无环保标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淘汰产品。
3、特种设备出厂时,设备有效证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监督检验证明文件及实行许可证制度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等)必须齐全,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设备,必须具备经国家或省级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部门的鉴定认可书,方可购置。
4、采购二手设备时必须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设备技术指标及安全性能进行鉴定,确认合格后购置,且应办理好技术档案交接手续及年度审验资料。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
第六条 起重设备的安装、拆卸,必须由具备拆装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装工作不得同时交给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施工。
第七条 起重设备的安装、拆卸,应要求施工单位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方案要报经公司安质部审核后执行。
第八条 新购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使用单位应按照《设
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生产厂家共同出具设备验收合格证明。
第九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应委托相应的检测机构对已安装的起重机械设备实施检测,经检测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新购设备由厂家负责检测。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特种设备要严格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职责的“三定”制度,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设备管理部门要与操作人员签定设备管理合同书,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保养设备,认真填写工作记录,作好交接班制度,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应张挂在机房内醒目位置,操作人员应熟记于心。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要建立管理档案,有设备状况明细表,包括自有设备、租赁设备的名称、数量、设备规格型号、日常检查记录等管理记录和目前状况的简要说明。
第十四条 对特种设备安全阀、压力表、钢丝绳、限位阀、卷扬机制动装置、精密测控装置等与安全密切相关的部件要按照说明书要求或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
采购上述配件必须确保型号、材质等与原机要求相符,并有产品合格证和“三保”证书,确信正规厂家产品方可采购,与质量安全相关的资料应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维修要上报公司设备部和安全质量部批准,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维修,使用单位不得随便对特种设备进行割、补、焊、改等。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检测
特种设备的检测由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和公司安全质量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特种设备租赁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租赁特种设备要报经公司安全质量部和设备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租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对出租商所能承担的能力和资质进行认真评价,选择合格的出租商。
第十九条 租赁的机械设备应保证性能良好、运行安全可靠并经检测合格,能出具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书,严禁租赁使用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条 租赁特种设备时,使用单位要与出租商签定安全协议书,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章 特种设备报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报公司设备部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报废管理程序执行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报废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私自留用、改装或处理。
第七章 特种设备人员培训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由使用单位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报告,公司安全质量部和人力资源部组织安全及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者签发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设备科要对所属特种操作人员上岗证登记建档,复印件报公司设备部存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设备部,特种设备使用中涉及安全法规的,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部分执行公司《设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管理,提高特种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确保特种设备合理使用,满足施工生产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1、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起重机械。
2、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两类设备的管理
3(1)空压机附属压力容器:①17m /分及以上内燃空压机
3②20m /分及以上电动空压机
(2)起重机械: ①30T 以上桥式起重机
②20T 以上门式起重机
③60TM 及以上塔式起重机
④30T 以上轨道式起重机
⑤20T 以上履带式起重机
⑥16T 以上轮胎或汽车起重机。
第三条 管理部门及职责
1、特种设备由公司设备部、安全质量部、人力资源部监管,使用单位负责使用管理。
2、各管理部门职责
设备部:负责特种设备的购置、调动及使用、检查、报废等设备管理工作。
安全质量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安全状况检查、监督,负责特种设备拆装技术方案审核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和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人力资源部: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技术培训和考核及操作证管理。
使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保养设备,做
好特种设备审验,认真贯彻执行公司设备及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施工生产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
第四条 购置特种设备应根据工程实际,结合公司未来发展方向,认真调研,合理选型,按照《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行招标采购,任何单位不得不经批准擅自采购。
第五条 特种设备采购除执行《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设备采购前要对生产厂家资质进行认真审核,选择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具备生产资格的分供商进行评价,并将合格供应商资质复印件存档。
2、特种设备购置应优先考虑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设备,不得购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技术落后、高能耗、无环保标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淘汰产品。
3、特种设备出厂时,设备有效证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监督检验证明文件及实行许可证制度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等)必须齐全,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设备,必须具备经国家或省级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部门的鉴定认可书,方可购置。
4、采购二手设备时必须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设备技术指标及安全性能进行鉴定,确认合格后购置,且应办理好技术档案交接手续及年度审验资料。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
第六条 起重设备的安装、拆卸,必须由具备拆装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装工作不得同时交给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施工。
第七条 起重设备的安装、拆卸,应要求施工单位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方案要报经公司安质部审核后执行。
第八条 新购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使用单位应按照《设
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生产厂家共同出具设备验收合格证明。
第九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应委托相应的检测机构对已安装的起重机械设备实施检测,经检测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新购设备由厂家负责检测。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特种设备要严格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职责的“三定”制度,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设备管理部门要与操作人员签定设备管理合同书,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保养设备,认真填写工作记录,作好交接班制度,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应张挂在机房内醒目位置,操作人员应熟记于心。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要建立管理档案,有设备状况明细表,包括自有设备、租赁设备的名称、数量、设备规格型号、日常检查记录等管理记录和目前状况的简要说明。
第十四条 对特种设备安全阀、压力表、钢丝绳、限位阀、卷扬机制动装置、精密测控装置等与安全密切相关的部件要按照说明书要求或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
采购上述配件必须确保型号、材质等与原机要求相符,并有产品合格证和“三保”证书,确信正规厂家产品方可采购,与质量安全相关的资料应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维修要上报公司设备部和安全质量部批准,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维修,使用单位不得随便对特种设备进行割、补、焊、改等。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检测
特种设备的检测由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和公司安全质量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特种设备租赁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租赁特种设备要报经公司安全质量部和设备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租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对出租商所能承担的能力和资质进行认真评价,选择合格的出租商。
第十九条 租赁的机械设备应保证性能良好、运行安全可靠并经检测合格,能出具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书,严禁租赁使用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条 租赁特种设备时,使用单位要与出租商签定安全协议书,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章 特种设备报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报公司设备部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报废管理程序执行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报废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私自留用、改装或处理。
第七章 特种设备人员培训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由使用单位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报告,公司安全质量部和人力资源部组织安全及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者签发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设备科要对所属特种操作人员上岗证登记建档,复印件报公司设备部存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设备部,特种设备使用中涉及安全法规的,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部分执行公司《设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