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总第75期 2004年8月General No. 75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Aug. , 2004Journal of G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论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魏 虎

(甘肃政法学院图书馆, 甘肃, 兰州 730070)

摘 要: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 图书馆服务范围发生质的变化, 传统的规章制度管理已难以适应图书馆自身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需要, 图书馆立法成为时代趋势。立足我国图书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图书馆立法亟需进行, 其必要性毋庸质疑。健全的图书馆立法对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关键词:图书馆; 图书馆立法; 图书馆事业

中图分类号:G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04) 04-0107-04

On Necessity and Realistic Significance of Library Legislations

Wei Hu

(Library,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 w Institute, Lanzhou, 730070)

Abstract :It is an important respec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library to run libraries according to law,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formation network , range of library service changed a lot. The traditional library rules are not seasoned with the library development and the need of market economy, the library legislations are desiderated. Key words :library; library le gislation; library career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各种与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也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从某种意义上说,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它对健全市场的游戏规则, 规范人们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然而, 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 作为信息产业的边缘体) ) ) 图书馆或者说本身就属于信息产业之一的图书馆却没有相应的法律产生, 不能不说是一种欠缺。在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发展中起/动力链0作用的图书馆, 为适应自身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需要, 图书馆立法已是大势所趋, 刻不容缓; 长期以来备受广大图书馆工作者关注和企盼的中国图书馆法的出台将是一种社会必然。

一、图书馆的现状和问题

建国五十多年来, 我国的图书馆事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 已经具有了相当的基础和规模, 但是由于历史上的计划经济固有模式的消极影响, 我国的图书馆法制建设非常薄弱, 原有的一些规章、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变革, 使得图书馆的管理和建设长时期处于无法可依的混乱状态, 弊端百出。

(一) 图书馆的管理体制不健全

我国现有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科研图书馆三大块, 分别隶属于文化部、教育部、科学院三大系统领导, 国务院赋予文化部负责图书馆的行业指导管理工作, 但由于种种原因, 文化部并没有真正担负起行业指导的作用。各部门各自为政, 分别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图书馆的条例和文件。如1987年, 国家教委修订和颁布了5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6, 中国科学院制定了5中国科学院图书情报工作暂行条例6, 1988年, 文化部起草了5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 6。这些规程和条例, 仅仅是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来制定和执行的, 因而缺乏系收稿日期:2004-6-30

作者简介:魏 虎(1973-) , 男, 甘肃张掖人, 甘肃政法学院助理馆员, 主要从事图书馆管理和研究工作。

统性、协作性, 更没有从宏观的角度去调控整个图书馆领域。尤其是当今, 信息的获取已开始脱离时间、空间的限制, 这种块状分布模式已很难适应全球网络化、信息化的时代。因此, 亟需依靠一种具体有效的法律来理顺三者的关系, 明确各图书馆的性质、职责、权利和义务, 以便能更好地调整图书馆各项活动中的社会关系。

(二) 公共图书馆的分布设置不合理

国外有些国家的图书馆法规定, 1. 5公里的半径内要设置一所公共图书馆。美国人口2亿多, 公共图书馆有1万所, 平均每1万多人拥有一所公共图书馆; 丹麦人口500多万, 公共图书馆有2557所, 平均每2000人就拥有一所图书馆。我国公共图书馆只有2600多所, 以12亿人口计算, 平均每46万人才拥有一所图书馆。一个省会城市只有一所省级图书馆和一所市级图书馆, 远远低于国外的标准。以兰州市为例, 目前只有一所甘肃图书馆和一所兰州图书馆, 各城区都未设置图书馆, 更缺少社区图书馆了。从兰州市的城市规划来看, 已建有多个5万以上常住人口的小区, 这些小区环境优美, 生活配套设施一应俱全, 但在规划地中都没有考虑到要设置社区图书馆。这对社区文化建设来说是一大遗憾, 原因之一就是由于缺乏法律的有效调控。

(三) 图书馆经费严重不足

图书馆的生存, 很大一部分归结于经费的保障。我国图书馆的经费一般按系统负担。公共图书馆由各财政支出, 没有一定的比例。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 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 所投入的资金就很有限, 再加上不断上扬的书价, 使图书馆的购书经费日渐拮据, 不得不忍痛舍弃许多有价值的书刊的订购, 导致图书馆近年来新书入库的品种和数量大幅度下降, 严重影响了图书馆藏量。5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6第三十条规定:/文献资料购置费在全校教育事业费中应占适当的比例, 一般可参照5%左右的比例数, 由学校研究确定。0但由于各高校财政划拨的教育经费有限, 这一比例很难落实。

(四) 图书馆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图书馆工作人员是一种专业技术人员, 但有些部门将图书馆作为富余人员和老弱病残的/集散地0, 严重影响了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现在各图书馆, 基本上实行了自动化管理, 工作人员不但要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 而且要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 像公安院校图书馆, 还应结合学校自身的特点, 学一点公安、法律业务。但由于各馆忙于应付繁琐的日常工作,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培训教育和业务交流的机会很少, 信息不通, 新观念、新知识很难得到及时地更新、了解。

(五) 现有的一些制度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 图书借阅中逾期借阅、丢书、窃书、乱借借书证等引发的图书流失现象非常严重, 虽有各种制度加以处理, 但都缺乏法律依据。例如, 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5图书馆借阅书刊规定6第五条规定:/逾期书刊每天每册罚款壹角。0第六条规定, 对污损、撕页或遗失图书的, /照章赔偿或罚款。0这里的/照章0是指学校制定的5图书馆关于书刊赔偿规定6, 这个规定是依据5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6, 根据学校图书馆近年来书刊赔偿实际操作的情况, 对书刊遗失、污损、偷窃等行为, 划定了具体的赔偿范围。这里的/罚款0实质是违约金, 图书馆或学校是无权罚款的。对于上述情况, 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今后应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 明确其法律责任。

(六) 数字化图书馆的建立和使用缺乏法律的保障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 人类社会已进入了信息时代, 数字化图书馆应运而生。由于信息及其载体形式的变化和操作程序的改变, 必然会产生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及信息安全的法律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7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会议, 通过了保护计算机作品的非限制国际公约。在我国, 除了5刑法6第286条作了相关的规定外, 还有5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6、5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6、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6、5国际互联网管理规定6, 都对信息系统的知识产权、安全保护做出了法律规定。但对数字图书馆在信息传播过程中, 电子信息资源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信息安全问题, 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加以具体的规定, 这必将会影响到我国数字化图书馆的发展。现有的条例和法规既不完善, 又陈旧过时, 图书馆事业还未摆脱/人治0的状况。图书馆事业已严重滞后于当前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只有制定一部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法律程序制定的调整图书馆系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才能保障图书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图书馆的萌芽可以追溯至2000多年前的殷商时期, 而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却几起几落, 时盛时衰, 至今远远落后于外国。究其缘由, 没有法律的保护, 不能不说是一个主要的因素。事实上, 我国的图书馆是/人治0而非/法治0, 这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极不相称。近年来, 不少有识之士先后提出一个极富远见的倡议, 要求为图书馆立法。图书馆法属于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属于行政法的分支, 是国家图书馆政策的体现和定型, 是加强党和政府对图书馆事业的领导, 保证图书馆事业的稳步发展, 更好地为文化经济建设服务的准则。中国图书馆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和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律的高度概括, 它根据具体的社会条件和国家在文化领域的基本任务制定成文。它是确定社会主义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和管理的共同原则和必要条件的权威文件, 而党对图书馆事业的方针政策则是图书馆立法的灵魂和依据。

(一) 图书馆立法是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需要

图书馆是搜集、整理文献资料, 开发利用馆藏资源为读者和社会服务的公益性场所。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全国各图书馆在改革的实践中取得了不少经验和成绩, 为了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 有必要在总结的基础上使之制度化、法制化, 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诚然, 图书馆立法也是图书馆实行民主和科学管理的基本保证, 是图书馆事业走向文明和先进的重要标志。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 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图书馆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其主要表现在:办馆条件不断改善, 图书馆自动化步伐加快, 服务方式多样化。但是由于立法工作的薄弱, 造成我国长期以来图书馆主管机关以行政手段为主来管理和发展图书馆事业, 由此给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带来两大根深蒂固的弊病:一是图书馆建设与发展条块分割, 各自为政。突出的症结是公共图书馆之间, 不同系统图书馆之间在管理和协调上困难重重, 项目重复建设, 资源浪费惊人, 使原本因经费缺乏法律保障而面临萎缩的图书馆, 难以为继; 二是图书馆发展呈现出随意性和偶然性。同时, 图书馆新技术的应用也没有相应法律法规的约束指导。为了使图书馆更好的服务于市场经济, 充分发挥图书馆的职能, 并且使自身的立法刻不容缓。

(二) 图书馆立法是贯彻新时期党的基本路线的需要

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行为规则的总称, 图书馆立法是健康的发展图书馆事业的认可, 由国家强制制定、事业发展、人民安宁的根本保障。法治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依法治馆0是贯彻/依法治国0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 也是图书馆事业和工作发展的根本保证。在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制定的图书馆法将促进新型图书馆体制的产生和发展, 促使陈旧的图书馆形式的废除。中国图书馆法对全国图书馆系统的权责利进行法制上的确认, 可以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兴办我国的图书馆事业。尽管图书馆多层次、多系统的所有权管理体制已经明朗化, 但是由于缺少法律依据, 仍然影响全社会都来办图书馆的热忱, 同时, 图书馆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尚未得到人们的普遍承认。图书馆如果不依靠立法使自己的社会地位在法律上得到保障, 那么其生存和发展将受到极大的制约。

(三) 图书馆立法是处理图书馆与读者的关系以及馆际关系的需要

图书馆事业是国家举办的文化教育科学事业, 它应该成为广大群众所享有的公共设施之一, 图书馆工作者和人民群众享有利用图书馆和保护图书馆的权力和义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议每个国家成立/国家资讯系统中心0, 以国家图书馆为主, 负责推动、连接、发展及交流国家资讯, 并通过该中心与各国家图书馆合作, 构成一个国际整体的资讯服务网络, 达到资讯共享和资讯全球化。要达到这一点, 图书馆不仅要遵循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 而且国内要有强有力的法律(尤其是图书馆法) 作保障。

三、加强图书馆立法的现实意义

图书馆立法的意义并不在于对图书馆事业的简单承认, 而在于法律将以积极的作用来影响图书馆事业。制定图书馆法的目的是促进图书馆事业按照科学的规律发展, 以法律的形式为人们提供最佳的图书馆的标准、管理体制和行为规范。法律实质上贯穿于整个管理系统和管理过程的始终, 它调整着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的活动。图书馆法将要贯穿于图书馆事业以至图书馆工作的全过程, 并指导着图书馆工作者和广大读者共同利用图书馆资源的各种活动。

(一) 提高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在提倡/依法治国0的当今社会, 健全的法律已成为社会向前发展的有力保障。改革开放20年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 我国在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 相继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 就连与图书馆相邻的档案行业, 也于1987年颁布了5档案法6。图书馆法的制定, 不仅能弥补我国法律在图书馆行业的一大空白, 而且从法律的角度确立了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上的地位和作用, 有利于强化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进一步提高法律水平和业务水平, 做到依法办事, 使图书馆的工作沿着法制的轨道顺利地发展。

(二) 加强图书馆的日常管理和建设

图书馆的馆藏建设、经费来源、人员安排、设备配置等, 直接影响到图书馆的正常运行。有了图书馆法, 可以明确规定图书馆的经费来源等, 图书馆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就有了保障, 各项业务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馆藏建设有了目标, 新技术能得到充分地运用; 同时, 可以依据法律, 有效地监督各有关部门, 落实各项职责, 保证图书馆的正常工作。

(三) 开展国际合作, 实现资源共享

随着信息资源的全球化, 未来的图书馆必将脱离现有传统的模式, 图书馆的馆际合作、国际合作必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图书馆立法这是一个基础, 没有这个基础, 不仅有损我国在国际上的/依法治国0形象, 而且也很难得到国际组织的接纳、认同。就国内外图书馆立法的历史而言, 国外图书馆立法已有150年历史, 到目前为止, 国际上有60多个国家颁布了250余部图书馆法, 相比之下, 我国就显得落后了。值得一提的是, 自改革开放以来, 敦促图书馆立法的呼声不断, 每年都有探讨图书馆立法理论的文章问世, 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我们都期待图书馆事业早一天走上法治的轨道, 从而充分激发图书馆的内在活力; 一旦有了图书馆法, 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就有了法律的保证, 图书馆工作就可以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因此, 图书馆法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需要, 也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必然。

参考文献:

[1]邢贲思等. 十五大报告辅导读本[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7.

[2]张友渔.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M].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84.

[3]南开大学图书馆学系等. 理论图书馆学教程[M]. 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 1982.

[4]于鸣镐. 图书馆管理学纲要[M]. 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 1986.

[5]陈静宇. 我国图书馆亟需立法[J]. 图书馆建设, 1996(2) .

[6]刘其新. 知识工程启动与图书馆立法[J]. 中国图书馆学报, 1998(6) .

[7]王振鸽. 全国图书馆馆际互借规则之研究[Z].台湾中华人文社会科学图书馆合作组织八十七年会员大会专题演讲.

[8]王云霞. 图书馆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刍议[J]. 法学, 1997(11) .

[9]钟燕玲. 试论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J]. 图书馆论坛, 1999(2) .

[10]胡锦成. 未来图书馆法律问题前瞻[J]. 公安司法, 1998(1) .

[11]梁平, 陈水湘, 章春风. 中国图书馆法的发展和有关立法问题[J]. 图书情报工作, 1999.

总第75期 2004年8月General No. 75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Aug. , 2004Journal of G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论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魏 虎

(甘肃政法学院图书馆, 甘肃, 兰州 730070)

摘 要: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 图书馆服务范围发生质的变化, 传统的规章制度管理已难以适应图书馆自身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需要, 图书馆立法成为时代趋势。立足我国图书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图书馆立法亟需进行, 其必要性毋庸质疑。健全的图书馆立法对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关键词:图书馆; 图书馆立法; 图书馆事业

中图分类号:G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04) 04-0107-04

On Necessity and Realistic Significance of Library Legislations

Wei Hu

(Library,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 w Institute, Lanzhou, 730070)

Abstract :It is an important respec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library to run libraries according to law,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formation network , range of library service changed a lot. The traditional library rules are not seasoned with the library development and the need of market economy, the library legislations are desiderated. Key words :library; library le gislation; library career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各种与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也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从某种意义上说,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它对健全市场的游戏规则, 规范人们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然而, 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 作为信息产业的边缘体) ) ) 图书馆或者说本身就属于信息产业之一的图书馆却没有相应的法律产生, 不能不说是一种欠缺。在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发展中起/动力链0作用的图书馆, 为适应自身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需要, 图书馆立法已是大势所趋, 刻不容缓; 长期以来备受广大图书馆工作者关注和企盼的中国图书馆法的出台将是一种社会必然。

一、图书馆的现状和问题

建国五十多年来, 我国的图书馆事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 已经具有了相当的基础和规模, 但是由于历史上的计划经济固有模式的消极影响, 我国的图书馆法制建设非常薄弱, 原有的一些规章、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变革, 使得图书馆的管理和建设长时期处于无法可依的混乱状态, 弊端百出。

(一) 图书馆的管理体制不健全

我国现有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科研图书馆三大块, 分别隶属于文化部、教育部、科学院三大系统领导, 国务院赋予文化部负责图书馆的行业指导管理工作, 但由于种种原因, 文化部并没有真正担负起行业指导的作用。各部门各自为政, 分别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图书馆的条例和文件。如1987年, 国家教委修订和颁布了5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6, 中国科学院制定了5中国科学院图书情报工作暂行条例6, 1988年, 文化部起草了5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 6。这些规程和条例, 仅仅是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来制定和执行的, 因而缺乏系收稿日期:2004-6-30

作者简介:魏 虎(1973-) , 男, 甘肃张掖人, 甘肃政法学院助理馆员, 主要从事图书馆管理和研究工作。

统性、协作性, 更没有从宏观的角度去调控整个图书馆领域。尤其是当今, 信息的获取已开始脱离时间、空间的限制, 这种块状分布模式已很难适应全球网络化、信息化的时代。因此, 亟需依靠一种具体有效的法律来理顺三者的关系, 明确各图书馆的性质、职责、权利和义务, 以便能更好地调整图书馆各项活动中的社会关系。

(二) 公共图书馆的分布设置不合理

国外有些国家的图书馆法规定, 1. 5公里的半径内要设置一所公共图书馆。美国人口2亿多, 公共图书馆有1万所, 平均每1万多人拥有一所公共图书馆; 丹麦人口500多万, 公共图书馆有2557所, 平均每2000人就拥有一所图书馆。我国公共图书馆只有2600多所, 以12亿人口计算, 平均每46万人才拥有一所图书馆。一个省会城市只有一所省级图书馆和一所市级图书馆, 远远低于国外的标准。以兰州市为例, 目前只有一所甘肃图书馆和一所兰州图书馆, 各城区都未设置图书馆, 更缺少社区图书馆了。从兰州市的城市规划来看, 已建有多个5万以上常住人口的小区, 这些小区环境优美, 生活配套设施一应俱全, 但在规划地中都没有考虑到要设置社区图书馆。这对社区文化建设来说是一大遗憾, 原因之一就是由于缺乏法律的有效调控。

(三) 图书馆经费严重不足

图书馆的生存, 很大一部分归结于经费的保障。我国图书馆的经费一般按系统负担。公共图书馆由各财政支出, 没有一定的比例。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 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 所投入的资金就很有限, 再加上不断上扬的书价, 使图书馆的购书经费日渐拮据, 不得不忍痛舍弃许多有价值的书刊的订购, 导致图书馆近年来新书入库的品种和数量大幅度下降, 严重影响了图书馆藏量。5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6第三十条规定:/文献资料购置费在全校教育事业费中应占适当的比例, 一般可参照5%左右的比例数, 由学校研究确定。0但由于各高校财政划拨的教育经费有限, 这一比例很难落实。

(四) 图书馆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图书馆工作人员是一种专业技术人员, 但有些部门将图书馆作为富余人员和老弱病残的/集散地0, 严重影响了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现在各图书馆, 基本上实行了自动化管理, 工作人员不但要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 而且要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 像公安院校图书馆, 还应结合学校自身的特点, 学一点公安、法律业务。但由于各馆忙于应付繁琐的日常工作,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培训教育和业务交流的机会很少, 信息不通, 新观念、新知识很难得到及时地更新、了解。

(五) 现有的一些制度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 图书借阅中逾期借阅、丢书、窃书、乱借借书证等引发的图书流失现象非常严重, 虽有各种制度加以处理, 但都缺乏法律依据。例如, 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5图书馆借阅书刊规定6第五条规定:/逾期书刊每天每册罚款壹角。0第六条规定, 对污损、撕页或遗失图书的, /照章赔偿或罚款。0这里的/照章0是指学校制定的5图书馆关于书刊赔偿规定6, 这个规定是依据5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6, 根据学校图书馆近年来书刊赔偿实际操作的情况, 对书刊遗失、污损、偷窃等行为, 划定了具体的赔偿范围。这里的/罚款0实质是违约金, 图书馆或学校是无权罚款的。对于上述情况, 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今后应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 明确其法律责任。

(六) 数字化图书馆的建立和使用缺乏法律的保障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 人类社会已进入了信息时代, 数字化图书馆应运而生。由于信息及其载体形式的变化和操作程序的改变, 必然会产生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及信息安全的法律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7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会议, 通过了保护计算机作品的非限制国际公约。在我国, 除了5刑法6第286条作了相关的规定外, 还有5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6、5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6、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6、5国际互联网管理规定6, 都对信息系统的知识产权、安全保护做出了法律规定。但对数字图书馆在信息传播过程中, 电子信息资源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信息安全问题, 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加以具体的规定, 这必将会影响到我国数字化图书馆的发展。现有的条例和法规既不完善, 又陈旧过时, 图书馆事业还未摆脱/人治0的状况。图书馆事业已严重滞后于当前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只有制定一部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法律程序制定的调整图书馆系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才能保障图书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图书馆的萌芽可以追溯至2000多年前的殷商时期, 而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却几起几落, 时盛时衰, 至今远远落后于外国。究其缘由, 没有法律的保护, 不能不说是一个主要的因素。事实上, 我国的图书馆是/人治0而非/法治0, 这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极不相称。近年来, 不少有识之士先后提出一个极富远见的倡议, 要求为图书馆立法。图书馆法属于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属于行政法的分支, 是国家图书馆政策的体现和定型, 是加强党和政府对图书馆事业的领导, 保证图书馆事业的稳步发展, 更好地为文化经济建设服务的准则。中国图书馆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和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律的高度概括, 它根据具体的社会条件和国家在文化领域的基本任务制定成文。它是确定社会主义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和管理的共同原则和必要条件的权威文件, 而党对图书馆事业的方针政策则是图书馆立法的灵魂和依据。

(一) 图书馆立法是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需要

图书馆是搜集、整理文献资料, 开发利用馆藏资源为读者和社会服务的公益性场所。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全国各图书馆在改革的实践中取得了不少经验和成绩, 为了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 有必要在总结的基础上使之制度化、法制化, 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诚然, 图书馆立法也是图书馆实行民主和科学管理的基本保证, 是图书馆事业走向文明和先进的重要标志。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 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图书馆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其主要表现在:办馆条件不断改善, 图书馆自动化步伐加快, 服务方式多样化。但是由于立法工作的薄弱, 造成我国长期以来图书馆主管机关以行政手段为主来管理和发展图书馆事业, 由此给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带来两大根深蒂固的弊病:一是图书馆建设与发展条块分割, 各自为政。突出的症结是公共图书馆之间, 不同系统图书馆之间在管理和协调上困难重重, 项目重复建设, 资源浪费惊人, 使原本因经费缺乏法律保障而面临萎缩的图书馆, 难以为继; 二是图书馆发展呈现出随意性和偶然性。同时, 图书馆新技术的应用也没有相应法律法规的约束指导。为了使图书馆更好的服务于市场经济, 充分发挥图书馆的职能, 并且使自身的立法刻不容缓。

(二) 图书馆立法是贯彻新时期党的基本路线的需要

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行为规则的总称, 图书馆立法是健康的发展图书馆事业的认可, 由国家强制制定、事业发展、人民安宁的根本保障。法治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依法治馆0是贯彻/依法治国0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 也是图书馆事业和工作发展的根本保证。在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制定的图书馆法将促进新型图书馆体制的产生和发展, 促使陈旧的图书馆形式的废除。中国图书馆法对全国图书馆系统的权责利进行法制上的确认, 可以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兴办我国的图书馆事业。尽管图书馆多层次、多系统的所有权管理体制已经明朗化, 但是由于缺少法律依据, 仍然影响全社会都来办图书馆的热忱, 同时, 图书馆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尚未得到人们的普遍承认。图书馆如果不依靠立法使自己的社会地位在法律上得到保障, 那么其生存和发展将受到极大的制约。

(三) 图书馆立法是处理图书馆与读者的关系以及馆际关系的需要

图书馆事业是国家举办的文化教育科学事业, 它应该成为广大群众所享有的公共设施之一, 图书馆工作者和人民群众享有利用图书馆和保护图书馆的权力和义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议每个国家成立/国家资讯系统中心0, 以国家图书馆为主, 负责推动、连接、发展及交流国家资讯, 并通过该中心与各国家图书馆合作, 构成一个国际整体的资讯服务网络, 达到资讯共享和资讯全球化。要达到这一点, 图书馆不仅要遵循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 而且国内要有强有力的法律(尤其是图书馆法) 作保障。

三、加强图书馆立法的现实意义

图书馆立法的意义并不在于对图书馆事业的简单承认, 而在于法律将以积极的作用来影响图书馆事业。制定图书馆法的目的是促进图书馆事业按照科学的规律发展, 以法律的形式为人们提供最佳的图书馆的标准、管理体制和行为规范。法律实质上贯穿于整个管理系统和管理过程的始终, 它调整着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的活动。图书馆法将要贯穿于图书馆事业以至图书馆工作的全过程, 并指导着图书馆工作者和广大读者共同利用图书馆资源的各种活动。

(一) 提高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在提倡/依法治国0的当今社会, 健全的法律已成为社会向前发展的有力保障。改革开放20年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 我国在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 相继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 就连与图书馆相邻的档案行业, 也于1987年颁布了5档案法6。图书馆法的制定, 不仅能弥补我国法律在图书馆行业的一大空白, 而且从法律的角度确立了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上的地位和作用, 有利于强化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进一步提高法律水平和业务水平, 做到依法办事, 使图书馆的工作沿着法制的轨道顺利地发展。

(二) 加强图书馆的日常管理和建设

图书馆的馆藏建设、经费来源、人员安排、设备配置等, 直接影响到图书馆的正常运行。有了图书馆法, 可以明确规定图书馆的经费来源等, 图书馆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就有了保障, 各项业务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馆藏建设有了目标, 新技术能得到充分地运用; 同时, 可以依据法律, 有效地监督各有关部门, 落实各项职责, 保证图书馆的正常工作。

(三) 开展国际合作, 实现资源共享

随着信息资源的全球化, 未来的图书馆必将脱离现有传统的模式, 图书馆的馆际合作、国际合作必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图书馆立法这是一个基础, 没有这个基础, 不仅有损我国在国际上的/依法治国0形象, 而且也很难得到国际组织的接纳、认同。就国内外图书馆立法的历史而言, 国外图书馆立法已有150年历史, 到目前为止, 国际上有60多个国家颁布了250余部图书馆法, 相比之下, 我国就显得落后了。值得一提的是, 自改革开放以来, 敦促图书馆立法的呼声不断, 每年都有探讨图书馆立法理论的文章问世, 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我们都期待图书馆事业早一天走上法治的轨道, 从而充分激发图书馆的内在活力; 一旦有了图书馆法, 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就有了法律的保证, 图书馆工作就可以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因此, 图书馆法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需要, 也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必然。

参考文献:

[1]邢贲思等. 十五大报告辅导读本[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7.

[2]张友渔.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M].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84.

[3]南开大学图书馆学系等. 理论图书馆学教程[M]. 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 1982.

[4]于鸣镐. 图书馆管理学纲要[M]. 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 1986.

[5]陈静宇. 我国图书馆亟需立法[J]. 图书馆建设, 1996(2) .

[6]刘其新. 知识工程启动与图书馆立法[J]. 中国图书馆学报, 19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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