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余额会计处理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共设9个明细专栏:“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2个明细子目:“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余额的正确处理,应具体分析后操作。   如果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余额为贷方,说明企业本月还需要缴税,月底结转应缴末缴增值税的处理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如果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余额为借方,首先看本单位增值税是否平时有预缴,即 “已交税金”本月借方是否有实际发生额。有预缴,要对多预缴的税额通过 “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进行转出,转出时按“谁小取小”的原则。   [例1]某企业每10天纳一次税,当月预缴税款20万元。月末,“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余额数据有以下三种情况,请分别说明企业期末该如何处理:(1)期末余额数据是借方25万元;(2)期末余额数据是借方10万元;(3)期末余额数据是贷方5万元。   当月有预缴税款20万元,期末余额数据是借方25万元时,20万元小于25万元,故实际退20万元,处理完这20万元后,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为5万元,这是当期进项税大于销项税而产生的,这时只能留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方继续抵扣,就不能向国税局申请退回了。对多预缴税款20万元退回的处理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20   当月有预缴税款20万元,期末余额数据是借方10万元时,10万元小于20万元,故实际退10万元,处理完毕,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余额为零。这种情况说明本期预缴的20万元中,10万元是缴纳国税局,另外的10万元为多缴,故退回。   对多预缴税款10万元退回的处理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0   期末余额数据在贷方5万元,说明企业原先预缴的20万元不够,仍要补缴5万元的税款给国税局。应补缴5万元的处理分录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   如果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余额为借方,本单位有外销业务,就要考虑到增值税的“免、抵、退”税的处理。退税时按“谁小取小”的原则。   [例2]某企业外销产品的离岸价为人民币10000元,增值税退税率为13%。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余额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做会计处理。(1)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余额为借方1500元;(2)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余额为借方1000元;(3)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余额为贷方1000元。   处理思路: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10000×13%=1300(元);再分别三种情况判断“当期(实际)应退税额”的金额。   (1)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余额为借方1500元,大于计算出的“当期免抵退税额”(1300元),按谁小取谁的原则,取1300元,则“当期(实际)应退税额”是1300元,那么“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实际)应退税额”=1300-1300=0,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1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00   处理完出口退税后,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方余额为200元,这是当期进项税大于销项税而产生的,这时只能留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方继续抵扣。   (2)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余额为借方1000元,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 (1300元),按谁小取谁的原则,故取1000元,则“当期(实际)应退税额”是1000,那么“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数据=“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实际)应退税额”=1300-1000=300(元),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00   处理完出口退税后,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期末无余额。   (3)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余额为贷方1000元;因为是贷方余额,说明企业本月还需要缴税,而不是退税,“当期(实际)应退税额”等于零,那么“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数据=“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实际)应退税额”=1300-0=1300,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00   应补缴1000元的处理分录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当“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有余额时,尤其当出现借方余额时,要具体分析操作,以保证企业账务处理正确无误,提供正确的会计信息。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编辑代娟)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共设9个明细专栏:“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2个明细子目:“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余额的正确处理,应具体分析后操作。   如果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余额为贷方,说明企业本月还需要缴税,月底结转应缴末缴增值税的处理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如果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余额为借方,首先看本单位增值税是否平时有预缴,即 “已交税金”本月借方是否有实际发生额。有预缴,要对多预缴的税额通过 “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进行转出,转出时按“谁小取小”的原则。   [例1]某企业每10天纳一次税,当月预缴税款20万元。月末,“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余额数据有以下三种情况,请分别说明企业期末该如何处理:(1)期末余额数据是借方25万元;(2)期末余额数据是借方10万元;(3)期末余额数据是贷方5万元。   当月有预缴税款20万元,期末余额数据是借方25万元时,20万元小于25万元,故实际退20万元,处理完这20万元后,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为5万元,这是当期进项税大于销项税而产生的,这时只能留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方继续抵扣,就不能向国税局申请退回了。对多预缴税款20万元退回的处理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20   当月有预缴税款20万元,期末余额数据是借方10万元时,10万元小于20万元,故实际退10万元,处理完毕,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余额为零。这种情况说明本期预缴的20万元中,10万元是缴纳国税局,另外的10万元为多缴,故退回。   对多预缴税款10万元退回的处理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0   期末余额数据在贷方5万元,说明企业原先预缴的20万元不够,仍要补缴5万元的税款给国税局。应补缴5万元的处理分录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   如果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余额为借方,本单位有外销业务,就要考虑到增值税的“免、抵、退”税的处理。退税时按“谁小取小”的原则。   [例2]某企业外销产品的离岸价为人民币10000元,增值税退税率为13%。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余额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做会计处理。(1)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余额为借方1500元;(2)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余额为借方1000元;(3)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余额为贷方1000元。   处理思路: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10000×13%=1300(元);再分别三种情况判断“当期(实际)应退税额”的金额。   (1)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余额为借方1500元,大于计算出的“当期免抵退税额”(1300元),按谁小取谁的原则,取1300元,则“当期(实际)应退税额”是1300元,那么“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实际)应退税额”=1300-1300=0,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1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00   处理完出口退税后,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方余额为200元,这是当期进项税大于销项税而产生的,这时只能留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方继续抵扣。   (2)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余额为借方1000元,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 (1300元),按谁小取谁的原则,故取1000元,则“当期(实际)应退税额”是1000,那么“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数据=“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实际)应退税额”=1300-1000=300(元),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00   处理完出口退税后,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期末无余额。   (3)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余额为贷方1000元;因为是贷方余额,说明企业本月还需要缴税,而不是退税,“当期(实际)应退税额”等于零,那么“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数据=“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实际)应退税额”=1300-0=1300,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00   应补缴1000元的处理分录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当“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有余额时,尤其当出现借方余额时,要具体分析操作,以保证企业账务处理正确无误,提供正确的会计信息。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编辑代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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