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的商业伦理分析

  【摘要】法律上的空白,更要求发挥伦理道德的社会作用。有人认为,过劳者属于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社会伦理价值颇大;有人认为这种不要命的劳动精神应予以否定,毫无价值和意义。对过劳死进行善恶分析,我们必须将它置于一定的条件之下。根据过劳死的不同情形运用道德终极标准对过劳死加以伦理评判,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   【关键词】过劳死;商业伦理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6-019-01   一、过劳死的概念   Karoshi源自日语“过労死”(过度劳累工作导致死亡)。“过劳死”是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重,心理压力太大,从而出现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将突然引发身体潜在的疾病急性恶化,救治不及时而危及生命,据报道:日本每年约有1万人因过劳而猝死。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统计,在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地都有过劳死流行率记载;而“过劳死”一词是近15年来才被医学界正式命名。   该词源自日本,最早出现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经济繁荣时期。过劳死并不是临床医学病名,而是属于社会医学范畴。人体就像一个弹簧,劳累就是外力。当劳累超过极限或持续时间过长时,身体这个弹簧就会发生永久变形,免疫力大大下降,导致老化、衰竭甚至死亡。有关资料表明,直接促成“过劳死”的5种疾病依次为:冠状动脉疾病、主动脉瘤、心瓣膜病、心肌病和脑出血。除此以外,消化系统疾病、肾衰竭、感染性疾病也会导致“过劳死”。   二、过劳死的伦理探讨   法律上的空白,更要求发挥伦理道德的社会作用。有人认为,过劳者属于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社会伦理价值颇大;有人认为这种不要命的劳动精神应予以否定,毫无价值和意义。   对过劳死进行善恶分析,我们必须将它置于一定的条件之下。根据过劳死的不同情形运用道德终极标准对过劳死加以伦理评判,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   (一)劳动者角度——自愿与非自愿   过劳死是劳动者过度劳累而生命终结。然而过度劳累的产生却有自愿和非自愿两种情形。由此,善恶分析也必须从这两种情形出发。   倘若劳动者过度劳动出于自愿,为了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为了国家的命运与前途,呕心沥血,最后过劳而死,那么属于一种善行。但这只具有相对的伦理价值。根据道德终极标准“增减整个社会利益总量”原则,亦即“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出于自愿的过度劳动而死亡也属于一种恶行。它虽然有害己利社会和他人的一面,但从整个社会和人类历史长河来看,害己更害社会。因为过度劳累而死,会造成社会人才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中断。同时违反了道德终极标准“增减整个社会利益总量”原则。社会从本质上讲是人类的群体,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是以每个人即每个社会成员的存在和发展为基础的。特定的劳动者过劳死或许对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利害关系不太明显,但如果数量较多的劳动者因为过劳而死,那么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会因劳动者因为过劳而死受到损害将显而易见。而且,劳动者因过度劳动提前终结生命进而终结为人类创造更多财富的活动,所有这些无疑都是在减少整个社会的利益总量。   因而,自愿过度劳累而死虽然具有一定的伦理价值,有善的一面,但总体上,对社会将造成更大的伤害,因而恶的成分更大。倘若劳动者过度劳动是非自愿的,换句话说是用人单位强令或间接强令劳动者过度劳动,这种牺牲他人生命达到增进自己个人私利,是大恶。因为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生存需要先于其他需要被满足,生存利益的价值总是大于其他利益的价值。对于被迫过度劳动的个人而言他所享有的利益,其他事物对于他的价值,都要以他本人的生存为前提。如果他本人不存在,价值以及利益等都会变成虚无的东西。   (二)用人单位角度   至于有些劳动者过度劳累而死,是单位、环境、机制等压力造成的,比如清华大学焦连伟、高文焕两位年轻教师的过劳死。这些知识分子之死主要是由于社会的一些价值评价机制造成的。这些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但从整个社会的发展来看,这些机制的存在是不合理的。现存的职称平定、科研考核制度是导致知识分子过度劳累死亡的元凶,是违反“增减整个社会的利益净余额”原则,不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当然制度制定的出发点是善的,为了社会的发展,但结果是一种恶。   很多企业在管理方面存在大量问题,比如富士康去年连发的九连跳,不合理的加班制度,严密的监工,都是企业在管理中的缺陷。过劳死现象也违背了企业管理中的平等准则和人道准则。平等意味着可以信任员工在不受监督的情况下自主酌情处理问题,等级监控的管理方式,由于对上级的冷漠疏远及不信任,员工时常面临忧虑和压力。人道准则指企业加工加点现象严重,只顾追求经济利益,无视员工身心健康,劳动保障和人身安全,是典型的只讲物道不讲人道,违背了企业管理的基本伦理准则。   英国经济学家查理莱亚德指出,当一个人的吃穿住等基本问题解决后,再去增长GDP并不会给人带来更多的幸福感,只有人们身体健康并拥有更多的时间去享受生活,人们才会感到幸福。过劳死由社会的评价机制造成,我们为了生存,实现个人理想,没有多余的选择。现实是残酷了点,可是我们至少可以调节自己内心的节奏,去寻找幸福。   参考文献:   [1]郑成良.权利本位说[J].政治与法律,1989,(4).   [2]莫湘益.工伤事故认定与法律处理[M].2004.   [3]王海明.伦理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摘要】法律上的空白,更要求发挥伦理道德的社会作用。有人认为,过劳者属于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社会伦理价值颇大;有人认为这种不要命的劳动精神应予以否定,毫无价值和意义。对过劳死进行善恶分析,我们必须将它置于一定的条件之下。根据过劳死的不同情形运用道德终极标准对过劳死加以伦理评判,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   【关键词】过劳死;商业伦理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6-019-01   一、过劳死的概念   Karoshi源自日语“过労死”(过度劳累工作导致死亡)。“过劳死”是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重,心理压力太大,从而出现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将突然引发身体潜在的疾病急性恶化,救治不及时而危及生命,据报道:日本每年约有1万人因过劳而猝死。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统计,在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地都有过劳死流行率记载;而“过劳死”一词是近15年来才被医学界正式命名。   该词源自日本,最早出现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经济繁荣时期。过劳死并不是临床医学病名,而是属于社会医学范畴。人体就像一个弹簧,劳累就是外力。当劳累超过极限或持续时间过长时,身体这个弹簧就会发生永久变形,免疫力大大下降,导致老化、衰竭甚至死亡。有关资料表明,直接促成“过劳死”的5种疾病依次为:冠状动脉疾病、主动脉瘤、心瓣膜病、心肌病和脑出血。除此以外,消化系统疾病、肾衰竭、感染性疾病也会导致“过劳死”。   二、过劳死的伦理探讨   法律上的空白,更要求发挥伦理道德的社会作用。有人认为,过劳者属于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社会伦理价值颇大;有人认为这种不要命的劳动精神应予以否定,毫无价值和意义。   对过劳死进行善恶分析,我们必须将它置于一定的条件之下。根据过劳死的不同情形运用道德终极标准对过劳死加以伦理评判,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   (一)劳动者角度——自愿与非自愿   过劳死是劳动者过度劳累而生命终结。然而过度劳累的产生却有自愿和非自愿两种情形。由此,善恶分析也必须从这两种情形出发。   倘若劳动者过度劳动出于自愿,为了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为了国家的命运与前途,呕心沥血,最后过劳而死,那么属于一种善行。但这只具有相对的伦理价值。根据道德终极标准“增减整个社会利益总量”原则,亦即“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出于自愿的过度劳动而死亡也属于一种恶行。它虽然有害己利社会和他人的一面,但从整个社会和人类历史长河来看,害己更害社会。因为过度劳累而死,会造成社会人才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中断。同时违反了道德终极标准“增减整个社会利益总量”原则。社会从本质上讲是人类的群体,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是以每个人即每个社会成员的存在和发展为基础的。特定的劳动者过劳死或许对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利害关系不太明显,但如果数量较多的劳动者因为过劳而死,那么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会因劳动者因为过劳而死受到损害将显而易见。而且,劳动者因过度劳动提前终结生命进而终结为人类创造更多财富的活动,所有这些无疑都是在减少整个社会的利益总量。   因而,自愿过度劳累而死虽然具有一定的伦理价值,有善的一面,但总体上,对社会将造成更大的伤害,因而恶的成分更大。倘若劳动者过度劳动是非自愿的,换句话说是用人单位强令或间接强令劳动者过度劳动,这种牺牲他人生命达到增进自己个人私利,是大恶。因为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生存需要先于其他需要被满足,生存利益的价值总是大于其他利益的价值。对于被迫过度劳动的个人而言他所享有的利益,其他事物对于他的价值,都要以他本人的生存为前提。如果他本人不存在,价值以及利益等都会变成虚无的东西。   (二)用人单位角度   至于有些劳动者过度劳累而死,是单位、环境、机制等压力造成的,比如清华大学焦连伟、高文焕两位年轻教师的过劳死。这些知识分子之死主要是由于社会的一些价值评价机制造成的。这些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但从整个社会的发展来看,这些机制的存在是不合理的。现存的职称平定、科研考核制度是导致知识分子过度劳累死亡的元凶,是违反“增减整个社会的利益净余额”原则,不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当然制度制定的出发点是善的,为了社会的发展,但结果是一种恶。   很多企业在管理方面存在大量问题,比如富士康去年连发的九连跳,不合理的加班制度,严密的监工,都是企业在管理中的缺陷。过劳死现象也违背了企业管理中的平等准则和人道准则。平等意味着可以信任员工在不受监督的情况下自主酌情处理问题,等级监控的管理方式,由于对上级的冷漠疏远及不信任,员工时常面临忧虑和压力。人道准则指企业加工加点现象严重,只顾追求经济利益,无视员工身心健康,劳动保障和人身安全,是典型的只讲物道不讲人道,违背了企业管理的基本伦理准则。   英国经济学家查理莱亚德指出,当一个人的吃穿住等基本问题解决后,再去增长GDP并不会给人带来更多的幸福感,只有人们身体健康并拥有更多的时间去享受生活,人们才会感到幸福。过劳死由社会的评价机制造成,我们为了生存,实现个人理想,没有多余的选择。现实是残酷了点,可是我们至少可以调节自己内心的节奏,去寻找幸福。   参考文献:   [1]郑成良.权利本位说[J].政治与法律,1989,(4).   [2]莫湘益.工伤事故认定与法律处理[M].2004.   [3]王海明.伦理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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