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律师行业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浅论律师行业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自1979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到今天已经过去了35年。我国律师行业发展巨大,但在我们律师行业取得重大发展时,仍有一些不利于律师业甚至制约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因素,如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缺失、个别司法机关的执法不公效率低下对律师业的制约等。我们应该采取什么对策使我国的律师业得到更好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空间。

时光荏苒,在很多人畅想未来之时,但律师行业的现状及未来,发展仍然有着诸多不如意之处。因为现在我们的律师职业已陷入了极端的困境:律师执业难、新律师生存难。律师作为一种制度,基本上很难实现其存在目的,事实上也已到了该认真讨论以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时候了,因为律师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无可替代。

一、律师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现实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诸多限制;

《律师法》中明确谈到律师调查取证应征得被调查人的同意,这就等于直接赋予了被调查人对律师的拒绝权,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实践中,证据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律师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是根本不能发挥作用的,如:律师在民商事案件中,常常需要去工商部门查询企业工商档案,可事实上,比如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他各地工商局均有规定:律师查询企业工商登记需凭介绍信和法院受理案件的证明,这无疑加大了律师查阅相关企业工商档案的难度,查阅一个本应是公示材料的工商登记尚且如此之难,至于律师在别的领域受挫的情形更是屡见不鲜。这一大顽症已成为律师执业中的最大障碍。

(二)司法不公、效率低下、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时刻困扰普通公民对法律的信任;

现实中,“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等一些民谣反映的就是这一问题,央视的《焦点访谈》也曾经报道了诸如“三盲院长”、“法官造假案”等一系列司法官员的丑恶行为,这些都是经新闻媒体曝光的,更有一些没有曝光而事实上普遍存在的现象更令普通公民伤心,如某公民一起一千八百元的普通借贷纠纷经过了长达半年的一审,判决生效,申请强制执行后,又等了半年多,到执行庭一问,回答,还没找到被执行人呢。令人哭笑不得,这样低下的效率,这么难的执行,你叫普通公民如何去相信法律?如何去相信以法律服务为生的律师?别的在某些地

方还存在一些立案难的问题也是十分令人头痛的问题,如拆迁、计划生育等较敏感的问题,你到立案庭立案,负责立案审查的法官一看之后,既不受理,也不下不予受理裁定,公然耍赖,令你状告无门。以上等等现象已引起了有权机关的关注,一系列改革正在进行,至于前景如何,我们拭目以待,而律师们始终是这一系列改革的拥护者,因为,在良好的司法环境下,律师才能更有作为。

(三)在法律服务领域存在大量的非律师人员从事的服务行为;

《律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谋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这一规定实质上已界定了从事谋利性诉讼代理或者辩护的合法从业者只有律师,除此之外,从事该业务谋利者皆属非法行为,在发达的西方国家,从立法上已确立了律师对出庭诉讼业务的垄断地位,本来,我国公民普遍法律素质较低,为提高诉讼质量,更应确立执业律师对出庭诉讼业务的垄断,而事实上,在全国各地,从事该业务的非律师人员大有人在,在法院门口林立的各种法律事务所很引人注目,这些事务所的人员来自各个方面,有无业游民,有下岗职工,有退职公务员,有司法部门的退职法官、检察官,他们对外口必称律师,办公场所、名片上赫然印着律师二字,有的还在前面加上特级等字样,招揽业务时必然宣扬一番自己与司法机关的特殊关系以期做成业务,这些人在业务中既使出了差错,也毫不畏惧,从事这一业务太容易了。据保守统计,在全国这种人的数量大约是执业律师数量的近百倍,他们在当事人与执法人员之间穿针引线,由于长期合作,他们中的一些人几乎在某些部门形成了业务垄断,为司法腐败推波助澜,这些人的行为已严重败坏了律师的声誊,降低了律师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这种无序且不正当的竞争使大部分律师们的生存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按这种势头发展下去,很可能使艰难前行了二十余年的中国律师制度毁于一旦,我们呼吁有关部门放弃部门利益,从国家法治建设的大局出发,取缔所有非执业律师的谋利诉讼代理及辩护行为,还法律服务市场一个洁净的空间。

(四)律师两极分化现象极其严重,青年律师生存问题堪忧。

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律师的平均收费不如出租车行业,年毛收入不足10万元。上海市律协一项调查显示,全市律师28亿元总收入中,80%的收入由20%的律师创造。广东省的调查结果是,律师收入呈金字塔式,10%处于顶端,约20%处于偏上,而70%以上的律师

则生活艰难。重庆市律师执业报告中,部分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一年收入不到两万元。江浙一些地区,执业第一年的律师月薪只有1000元。我省律师行业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严重,青年律师生存状况更是不容乐观,这已经成为了制约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如不能得到良好的解决,不仅不利于我国律师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也对于我律师行业人才培养,也带来了巨大的隐患。

二、完善对策。

(一)在立法中赋予并尊重律师调查权;

在立法中赋予并尊重律师的调查权,不仅是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更要求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制度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之时尊重并保护律师的调查权。切莫出现我国律师法中虽然明确规定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是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制定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之时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设置诸多的障碍。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我国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还将制约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司法机关必须“公正效率”;

“公正效率”最近一直是最高司法机关的主题,深得人心,但实际上,要实现这一目标,其中需要一系列的相应配套的工作,其中,律师在其中的作用无可替代,律师的调查取证能帮助当事人完成举证作用,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很难想象,没有律师参与的诉讼,会是如何糟糕的诉讼。面对执行难,我们的国家应该进行执行法的立法,用法律手段严惩不讲诚信,恶意逃债的行为,以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公民心中深刻地树立守法诚信的观念。当然,这是一个各相关部门都必须进行改革的巨大工程,如工商部门对工商登记注册资料的公开,房地产部门对房地产登记资料的公开,甚至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让任何公民点击查阅。目前,如果这样做有难度,最低条件也必须是向律师公开。现在,全国都在搞政府提速,办事审批程序公开。公开、透明是防止腐败的良药,但是,这些都必须从实际做起,当前首要的,就是要公开政府机关掌握的应当为社会公众知悉的那些能为公众进行经济行为、法律事务行为提供参考的的资料,如上述房地产、工商登记资料。

(三)必须取缔一切非律师的法律服务,建立律师诉讼垄断制度;

法律服务是一个高层次的服务,对从业者在学业上、思想素养上都有着较高的要求,国家建立了律师资格考试制度,近来更演化为司法资格考试,通过考试,使从业者在严格的选拔之下,脱颖而出,再加上严格的实习期、上岗前培训的规定和执业过错赔偿制度,保证了从业者法律服务的质量,为了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提高司法效率,体现公平、正义,世界上的法治国家都基本上建立了律师出庭诉讼垄断制度。而作为法律工作者其要求则过低,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个人要取得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只需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即可,如此低的门槛,怎么能保证他们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法律服务毕竟是一件不同寻常的服务,事关重大,责任很重。因此,为保护法律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法律服务业不应混乱,对其从业者必须严格要求,建立以律师为唯一的法律服务主体的法律服务业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四)建立完善的青年律师培养机制。

在我们国家律师制度恢复后的三十五年时间里,律师队伍有了较大数量的增加、律师素质显见的提高、律师的创收成几何倍率的上涨、律师的业务范围有了大规模的拓展,但是,青年律师的培养和职业保障,一直是薄弱环节,虽然近几年情况有所好转,但是同我国的经济发展、律师业的发展还是有很大差距。我认为,解决措施如下:

1、要逐步完善律师行业的制度体系和政策保障;

首先,在合伙制的基础上,尽可能的完善律师事务所的体制,形成以合伙制为主体、多种形式并存的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并且逐步提高现代企业制度在律师事务所管理过程中的作用,这样可以使青年律师在工作中形成较强的归属感,有利于队伍的稳定,并从而使青年律师的培养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

2、完善律师分配制度,使律师事务所和青年律师本人不再那么急功近利,目光不再短视;

目前的分配制度实际上是非常不利于青年律师的学习,不利于律所对青年律师的培训,因为大家所关注的,最重要的是效益和创收,培养、培训即会影响到青年律师自己的创收,更会影响到所在律所的效益,这就导致对青年律师的培养流于形式,甚或有些青年律师到了所里,都没有一个固定的指导老师,根本原因也是利益在作祟。如果能改变目前单一的律师

分配模式,形成多层次分配、多方式分配,增加律师事务所的积累,特别是培训基金的积累,对于改变目前青年律师的培训现状,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从制度上约束律师的流动,确保律所为培养青年律师所付出的努力不会付之东流; 律师流动频繁,导致很多律师事务所不敢、也不愿意在后续队伍的培养上下功夫、掏本钱,因为每个律所都知道,花费精力和金钱培养出一个好律师,很大程度上会血本无归,因为只要其他地方有比自己律所好的待遇,这些律师就极有可能跳槽离去。与其投资培养,不如到需要的时候提高待遇、提高分成比例,从其他律所、其他地方“挖”人才,这样的结果是,一方面放弃了后续队伍的建设、青年律师的培养;另一方面造成分配制度的进一步崩溃,为了从其他所“挖掘”人才,恶性竞争,有导致放弃自身队伍的培养,恶性循环。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主管部门为限制律师流动而作出硬性规定,如在原所执业不满两年禁止转所等。在有效调节和规范律师和新老律师事务所之间权益方面,加强律师培训方面,司法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有许多工作可做。

4、律师协会应大力加强青年律师的培训和培养工作。

现今,中国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基本采取“作坊式”经营,管理松散,“无为而治”,在青年律师的使用和培养上又更多地注重使用而忽视了培养,加之律师又是一自由职业,单打独斗、散兵游勇式执业等相当普遍,以致律师事务所应有的凝聚力不够,团队力不强,发展力不优,严重影响了律师事务所的品牌规模化发展,青年律师的培养更是“水中花、镜中月”。

培养青年律师是应该是全行业的责任,目前全国各级律师协会在青年律师的培训方面开展了一些项目,但无论是全国律师协会还是各地律师协会,有关的项目参与的人数比较少,也缺乏系统性和全面的计划和考虑。

从青年律师、以及刚入门的所有律师来看,缺乏经验是很致命的,学了很多年法学,理论精熟,但面对实务时却经常束手无策。当事人无法信赖他,这是新律师接不到案子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对于这一问题,我认为,全国律协及各地律师协会应在注重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使律师事务所意识到培养青年律师人才对促进整个律师行业发展的重要性同时,注意制定律

协自己系统的、完善的青年培训计划,使青年律师的培训常态化、规范化,帮助青年律师更快地成长,最终律师事务所也将从中受益。

综上所述,相信通过上述措施,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会进入正确的轨道之中。展望二十一世纪,我国要想发展为经济强国,法治应该有更高更快的进步,律师应有更宽阔的执业环境,愿不久的将来,中国的律师们都能自豪地说:我是中国律师!

参考文献:

[1]吕世伦:法理念探索[M],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

[2]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商务印书馆,1999年5月;

[3]田平安:律师、公证与仲裁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

[4]孙国祥:刑法学[M],科学出版社,2002年5月;

[5]徐忠明:解读本土资源与中国法治建设[J],中外法学,2000年第二期;

[6]金亮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文化变迁述评[J],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五期。

浅论律师行业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自1979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到今天已经过去了35年。我国律师行业发展巨大,但在我们律师行业取得重大发展时,仍有一些不利于律师业甚至制约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因素,如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缺失、个别司法机关的执法不公效率低下对律师业的制约等。我们应该采取什么对策使我国的律师业得到更好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空间。

时光荏苒,在很多人畅想未来之时,但律师行业的现状及未来,发展仍然有着诸多不如意之处。因为现在我们的律师职业已陷入了极端的困境:律师执业难、新律师生存难。律师作为一种制度,基本上很难实现其存在目的,事实上也已到了该认真讨论以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时候了,因为律师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无可替代。

一、律师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现实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诸多限制;

《律师法》中明确谈到律师调查取证应征得被调查人的同意,这就等于直接赋予了被调查人对律师的拒绝权,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实践中,证据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律师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是根本不能发挥作用的,如:律师在民商事案件中,常常需要去工商部门查询企业工商档案,可事实上,比如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他各地工商局均有规定:律师查询企业工商登记需凭介绍信和法院受理案件的证明,这无疑加大了律师查阅相关企业工商档案的难度,查阅一个本应是公示材料的工商登记尚且如此之难,至于律师在别的领域受挫的情形更是屡见不鲜。这一大顽症已成为律师执业中的最大障碍。

(二)司法不公、效率低下、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时刻困扰普通公民对法律的信任;

现实中,“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等一些民谣反映的就是这一问题,央视的《焦点访谈》也曾经报道了诸如“三盲院长”、“法官造假案”等一系列司法官员的丑恶行为,这些都是经新闻媒体曝光的,更有一些没有曝光而事实上普遍存在的现象更令普通公民伤心,如某公民一起一千八百元的普通借贷纠纷经过了长达半年的一审,判决生效,申请强制执行后,又等了半年多,到执行庭一问,回答,还没找到被执行人呢。令人哭笑不得,这样低下的效率,这么难的执行,你叫普通公民如何去相信法律?如何去相信以法律服务为生的律师?别的在某些地

方还存在一些立案难的问题也是十分令人头痛的问题,如拆迁、计划生育等较敏感的问题,你到立案庭立案,负责立案审查的法官一看之后,既不受理,也不下不予受理裁定,公然耍赖,令你状告无门。以上等等现象已引起了有权机关的关注,一系列改革正在进行,至于前景如何,我们拭目以待,而律师们始终是这一系列改革的拥护者,因为,在良好的司法环境下,律师才能更有作为。

(三)在法律服务领域存在大量的非律师人员从事的服务行为;

《律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谋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这一规定实质上已界定了从事谋利性诉讼代理或者辩护的合法从业者只有律师,除此之外,从事该业务谋利者皆属非法行为,在发达的西方国家,从立法上已确立了律师对出庭诉讼业务的垄断地位,本来,我国公民普遍法律素质较低,为提高诉讼质量,更应确立执业律师对出庭诉讼业务的垄断,而事实上,在全国各地,从事该业务的非律师人员大有人在,在法院门口林立的各种法律事务所很引人注目,这些事务所的人员来自各个方面,有无业游民,有下岗职工,有退职公务员,有司法部门的退职法官、检察官,他们对外口必称律师,办公场所、名片上赫然印着律师二字,有的还在前面加上特级等字样,招揽业务时必然宣扬一番自己与司法机关的特殊关系以期做成业务,这些人在业务中既使出了差错,也毫不畏惧,从事这一业务太容易了。据保守统计,在全国这种人的数量大约是执业律师数量的近百倍,他们在当事人与执法人员之间穿针引线,由于长期合作,他们中的一些人几乎在某些部门形成了业务垄断,为司法腐败推波助澜,这些人的行为已严重败坏了律师的声誊,降低了律师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这种无序且不正当的竞争使大部分律师们的生存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按这种势头发展下去,很可能使艰难前行了二十余年的中国律师制度毁于一旦,我们呼吁有关部门放弃部门利益,从国家法治建设的大局出发,取缔所有非执业律师的谋利诉讼代理及辩护行为,还法律服务市场一个洁净的空间。

(四)律师两极分化现象极其严重,青年律师生存问题堪忧。

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律师的平均收费不如出租车行业,年毛收入不足10万元。上海市律协一项调查显示,全市律师28亿元总收入中,80%的收入由20%的律师创造。广东省的调查结果是,律师收入呈金字塔式,10%处于顶端,约20%处于偏上,而70%以上的律师

则生活艰难。重庆市律师执业报告中,部分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一年收入不到两万元。江浙一些地区,执业第一年的律师月薪只有1000元。我省律师行业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严重,青年律师生存状况更是不容乐观,这已经成为了制约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如不能得到良好的解决,不仅不利于我国律师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也对于我律师行业人才培养,也带来了巨大的隐患。

二、完善对策。

(一)在立法中赋予并尊重律师调查权;

在立法中赋予并尊重律师的调查权,不仅是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更要求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制度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之时尊重并保护律师的调查权。切莫出现我国律师法中虽然明确规定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是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制定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之时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设置诸多的障碍。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我国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还将制约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司法机关必须“公正效率”;

“公正效率”最近一直是最高司法机关的主题,深得人心,但实际上,要实现这一目标,其中需要一系列的相应配套的工作,其中,律师在其中的作用无可替代,律师的调查取证能帮助当事人完成举证作用,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很难想象,没有律师参与的诉讼,会是如何糟糕的诉讼。面对执行难,我们的国家应该进行执行法的立法,用法律手段严惩不讲诚信,恶意逃债的行为,以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公民心中深刻地树立守法诚信的观念。当然,这是一个各相关部门都必须进行改革的巨大工程,如工商部门对工商登记注册资料的公开,房地产部门对房地产登记资料的公开,甚至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让任何公民点击查阅。目前,如果这样做有难度,最低条件也必须是向律师公开。现在,全国都在搞政府提速,办事审批程序公开。公开、透明是防止腐败的良药,但是,这些都必须从实际做起,当前首要的,就是要公开政府机关掌握的应当为社会公众知悉的那些能为公众进行经济行为、法律事务行为提供参考的的资料,如上述房地产、工商登记资料。

(三)必须取缔一切非律师的法律服务,建立律师诉讼垄断制度;

法律服务是一个高层次的服务,对从业者在学业上、思想素养上都有着较高的要求,国家建立了律师资格考试制度,近来更演化为司法资格考试,通过考试,使从业者在严格的选拔之下,脱颖而出,再加上严格的实习期、上岗前培训的规定和执业过错赔偿制度,保证了从业者法律服务的质量,为了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提高司法效率,体现公平、正义,世界上的法治国家都基本上建立了律师出庭诉讼垄断制度。而作为法律工作者其要求则过低,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个人要取得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只需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即可,如此低的门槛,怎么能保证他们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法律服务毕竟是一件不同寻常的服务,事关重大,责任很重。因此,为保护法律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法律服务业不应混乱,对其从业者必须严格要求,建立以律师为唯一的法律服务主体的法律服务业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四)建立完善的青年律师培养机制。

在我们国家律师制度恢复后的三十五年时间里,律师队伍有了较大数量的增加、律师素质显见的提高、律师的创收成几何倍率的上涨、律师的业务范围有了大规模的拓展,但是,青年律师的培养和职业保障,一直是薄弱环节,虽然近几年情况有所好转,但是同我国的经济发展、律师业的发展还是有很大差距。我认为,解决措施如下:

1、要逐步完善律师行业的制度体系和政策保障;

首先,在合伙制的基础上,尽可能的完善律师事务所的体制,形成以合伙制为主体、多种形式并存的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并且逐步提高现代企业制度在律师事务所管理过程中的作用,这样可以使青年律师在工作中形成较强的归属感,有利于队伍的稳定,并从而使青年律师的培养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

2、完善律师分配制度,使律师事务所和青年律师本人不再那么急功近利,目光不再短视;

目前的分配制度实际上是非常不利于青年律师的学习,不利于律所对青年律师的培训,因为大家所关注的,最重要的是效益和创收,培养、培训即会影响到青年律师自己的创收,更会影响到所在律所的效益,这就导致对青年律师的培养流于形式,甚或有些青年律师到了所里,都没有一个固定的指导老师,根本原因也是利益在作祟。如果能改变目前单一的律师

分配模式,形成多层次分配、多方式分配,增加律师事务所的积累,特别是培训基金的积累,对于改变目前青年律师的培训现状,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从制度上约束律师的流动,确保律所为培养青年律师所付出的努力不会付之东流; 律师流动频繁,导致很多律师事务所不敢、也不愿意在后续队伍的培养上下功夫、掏本钱,因为每个律所都知道,花费精力和金钱培养出一个好律师,很大程度上会血本无归,因为只要其他地方有比自己律所好的待遇,这些律师就极有可能跳槽离去。与其投资培养,不如到需要的时候提高待遇、提高分成比例,从其他律所、其他地方“挖”人才,这样的结果是,一方面放弃了后续队伍的建设、青年律师的培养;另一方面造成分配制度的进一步崩溃,为了从其他所“挖掘”人才,恶性竞争,有导致放弃自身队伍的培养,恶性循环。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主管部门为限制律师流动而作出硬性规定,如在原所执业不满两年禁止转所等。在有效调节和规范律师和新老律师事务所之间权益方面,加强律师培训方面,司法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有许多工作可做。

4、律师协会应大力加强青年律师的培训和培养工作。

现今,中国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基本采取“作坊式”经营,管理松散,“无为而治”,在青年律师的使用和培养上又更多地注重使用而忽视了培养,加之律师又是一自由职业,单打独斗、散兵游勇式执业等相当普遍,以致律师事务所应有的凝聚力不够,团队力不强,发展力不优,严重影响了律师事务所的品牌规模化发展,青年律师的培养更是“水中花、镜中月”。

培养青年律师是应该是全行业的责任,目前全国各级律师协会在青年律师的培训方面开展了一些项目,但无论是全国律师协会还是各地律师协会,有关的项目参与的人数比较少,也缺乏系统性和全面的计划和考虑。

从青年律师、以及刚入门的所有律师来看,缺乏经验是很致命的,学了很多年法学,理论精熟,但面对实务时却经常束手无策。当事人无法信赖他,这是新律师接不到案子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对于这一问题,我认为,全国律协及各地律师协会应在注重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使律师事务所意识到培养青年律师人才对促进整个律师行业发展的重要性同时,注意制定律

协自己系统的、完善的青年培训计划,使青年律师的培训常态化、规范化,帮助青年律师更快地成长,最终律师事务所也将从中受益。

综上所述,相信通过上述措施,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会进入正确的轨道之中。展望二十一世纪,我国要想发展为经济强国,法治应该有更高更快的进步,律师应有更宽阔的执业环境,愿不久的将来,中国的律师们都能自豪地说:我是中国律师!

参考文献:

[1]吕世伦:法理念探索[M],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

[2]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商务印书馆,1999年5月;

[3]田平安:律师、公证与仲裁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

[4]孙国祥:刑法学[M],科学出版社,2002年5月;

[5]徐忠明:解读本土资源与中国法治建设[J],中外法学,2000年第二期;

[6]金亮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文化变迁述评[J],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五期。


相关内容

  • 青年律师生存困境的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
  • 青年律师生存圃境的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鲁斌叶平 随着市场经济与法治国家的不断推进,中国律师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其社会作用越发明显.律师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自由职业,就其社会地位与薪酬而言,属于现代社会新生的白领阶层.法律是公平的使者与正义的化身,而律师又是为法而生,为公平.正义而战, ...

  • 律师代理合同纠纷:尴尬.成因及对策
  • 律师代理合同纠纷:尴尬.成因及对策 韦群林 一.律师代理合同纠纷--律师执业过程中挥之不去的尴尬 作代表权利并充分表达权利.有效制衡权力的"社会法律监督者", 律师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发挥着不可取代.无以伦比的积极作用.具体来说,律师通过发挥其作为社会生活的"先知者&quo ...

  • 浅谈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及我国的应对措施
  • 浅谈欧盟对华反倾销及我国的应对 摘要 中国和欧盟世界两大重要的经济体.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欧盟的东扩,中欧之间的贸易飞速发展,已成为重要的贸易伙伴.伴随中欧贸易的发展,两个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摩擦也不断增加,严重影响了中欧贸易关系,中欧之间的贸易摩擦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通过对中欧贸易摩擦的总体状况 ...

  •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 一.法理学 1.论法治社会中的人权保障 2.同案不同判的反省与现实出路 3.当代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与困境 4.论网络舆论监督的法治意义 5.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6.论法治社会构建中的权利冲突 7.当代中国法治社会构建中的公权力定位 8.网络监督与司法公正 9.能动司法的意义及其局限 10. ...

  • 开发商购房合同范本
  • 篇一: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 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内销房.外销房等: 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 3.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 4.交付约定,包括期限. ...

  • 浅议律师职业道德
  • 浅议律师职业道德 摘要:在法律职业中,律师已被社会广泛认知.且已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实现权利的平等对抗,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一直是律师的光荣职责,但同时律师的自我形象不佳,社会评价降低,职业情况恶化等也在困扰着当代律师业的发展.不可否认,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但其中比较重 ...

  • 律协就律师工作开展专题调研的调研报告
  • 毕节市律师工作专题调研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就律师工作开展专题调研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律师工作,毕节市律师协会通过深入到各律师事务所调研.召开座谈会.到相关部门调查走访等方式,对我市律师工作进行了全面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

  • 驻马店 律师 协会:[律师办案培训资料汇编]
  • 律师办案培训资料汇编 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 陈咏梅律师 第一部分刑事实务 刑事辩护律师十大风险提示及操作指引 律师刑事辩护如何规避风险 律师职业的风险防范 与供述不一致的证据 律师可否告知 律 师 办 案 艺 术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技巧 刑事案卷怎么阅卷?. 法庭质证的内容和技巧. 法庭辩论技巧的具体运 ...

  • 房产销售与管理
  • 一.地产销售员工必须避免的错误销售方式 1.接到来电后,以低姿态打电话给客户,问对方什么时候可以来看房,这种模式多限于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则不可,不战先屈己之兵,乱之始也,姿态不能太低,客户太忙或根本就不想来,姿态再低也无济于事. 2.客户一来,就请他写个问卷调查,最容易让人产生戒心,阻碍营销.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