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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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8年3月 说 明

1.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3.报表种类及填报单位

(1)《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综合B2表,工矿商贸C1-C6表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工作表,不上报。

4.报表的报送程序

各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逐级报送。 5.报送时间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工矿A1-A2表) 。 各行业部门在每月6日前将上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行业D1-D9) 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以下各级机构、各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种类及报送时间由省级机构规定。

6.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单位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都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对于不报、漏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7.本制度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以前相关的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目录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目录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填表单位(签章)

年 月

表 号:工矿A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

填表单位(签章)

年 月

表 号:工矿A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 工 种:按国家工种分类填写(煤矿按煤矿工种填报)。 2. 文化程度:按(1)文盲;(2)小学;(3)初中;(4)高中、中专;(5)大专;(6)大学;(7)硕士以上。 3. 职 业:按GB6565-1996“职业分类和代码”填写。

4. 损失工作日:按GB/T15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计算。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表 号:综合B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综合单位(签章)

表 号:综合B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单位控股类型)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表 号:工矿商贸C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所属行业)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表 号:工矿商贸C 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事故类别)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表 号:工矿商贸C 3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事故原因)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表 号:工矿商贸C 4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10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11

表 号:工矿商贸C 5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二)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表 号:工矿商贸C 6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12

填表说明

13

第一部分 基层表说明

一、事故单位情况 1.单位地址

发生事故单位的省(区、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2.单位通讯地址

发生事故单位的通讯地址。 3.单位法人代码

单位法人代码是指政府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给每个企事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始终不变的法人代码。 4.从业人员数

事故发生单位期末(上年末)从业人员数。 5.单位规模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可分为: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单位。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

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6.单位控股类型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规定:

(1)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 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 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

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15

(2)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 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

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7.主管部门

发生事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时填无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填写“中央所属”。 8.管理分类

指发生事故单位所属的行政管理行业。 二、事故情况 1.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的详细地点。 2.发生日期

事故发生的年、月、日。 3.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的时、分。 4.所属行业

按GB/T4754-2002四位码填写。 5.事故类别

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事故类别分为:01物体打击 02车辆伤害 05触电 06淹溺 09高处坠落 10坍塌 13放炮

14火药爆炸

03机械伤害 07灼烫 11冒顶片帮 15瓦斯爆炸

16

04起重伤害 08火灾 12透水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6.人员伤亡总数

18其它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它伤害

事故造成的死亡、重伤、轻伤人数。 7.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分为: 0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0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0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0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0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11其它

8.受害人损失工作日

按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计算。 9.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按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计算。 10.起因物

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A.3起因物填写。 锅炉 泵、发动机

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0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0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08劳动组织不合理

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压力容器 企业车辆

电气设备 船舶

17

起重机械 动力传送机构

放射性物质及设备 非动力手工具 电动手工具 建筑物及构筑物 化学品 煤 水 可燃性气体 金属矿物 粉尘 梯 木材 环境 动物

其它

11.致害物

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A.4致害物填写。 煤、石油产品 木材 水 电器设备 梯

空气

矿石 粘土、砂、石 锅炉、压力容器 化学品 机械 金属件

噪声 蒸气 手工具(非动力)动物

企业车辆

船舶

12.不安全行为

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A.7不安全行为填写。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使用不安全设备 手代替工具操作 物品存放不当

18

其它机械 石油制品 非金属矿物 工作面(人站立面)

放射性物质 工作面(人站立面) 大气压力 起重机械 电动手工具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攀、坐不安全位置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不安全装束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三、事故概况

主要填写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分析、事故教训、防范措施、结案处理情况及其它要说明的情况。 四、人员情况 1.姓名、性别、年龄

所有事故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的情况。 2.工种

事故伤亡人员工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进行填写。典型工种如下: 商品送货员 冷藏工 加油站操作工 仓库保管工 机舱拆解工 家畜饲养工 水产品干燥工 农机修理工 带锯工 铸造工 喷砂工 钳工 车工

油漆工 电工 冷作工 绕线工 电机(汽机) 装配工 制铅粉工 仪器调修工 电系操作工 开挖钻工 河道修防工 木工 砌筑工

安装起重工

筑路工

下水道工

沥青加工工

机械煤气发生炉工

19

农艺工 电镀工 电焊工 热力运行工 泵站操作工 液化石油气罐装工

道路清扫工 配料工 炉前工 酸洗工 拉丝工

炼胶工 纺织设备保全工 挡车工 造纸工 电光源导丝制造工 酿酒工 制革鞣制工 圆珠笔芯制作工 塑料注塑工 工具装配工 机车司机 汽车驾驶员 汽车维修工 船舶水手 灯塔工 中小型机械操作工 电影洗片工 水泥制成工 玻璃熔化工 玻璃切裁工 玻璃钢压型工 砖瓦成型工 包装工 卷烟工 合成药化学操作工 计算机调试工 电解工

配液工 挤压工 研磨工 成衫染色工 钟(表) 零件制造工 陶瓷机械成型工 检验工 制卤工 生牛(羊) 乳预处理工 皮鞋划裁工 釉料工 车站(场) 值班员 汽车客运服务员 文件修复工 石棉纺织工 建筑石膏制备工 塔台集中控制机务员 海洋水文气象观测工中药临方制剂员 天文测量工 印制电路照相制版工 钨铜粉末制造工 单晶制备工 光电线缆绞制工 石油钻井工 采煤工 中式烹调师 旅店服务员 印刷工 牛羊屠宰工 制粉清理工 化工操作工 化纤操作工 水产养殖工 调剂工

煤矿工种分类

(1)采煤 (2)掘进 (3)运输 (4)通风 (5)机电 (6)干部 (7)救护 (8)巷修 (9)其它 3.工龄

所有事故伤亡人员的工龄,以年计算。 4.文化程度

所有事故伤亡人员的文化程度,按下列内容进行填写。

炭素制品加工工 油墨颜料制作工 试验工

无线电导航发射工 玻纤拉丝工 DT 组装调试工 线材轧制工 糖机工 邮电营业员 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光敏电阻制造工 尸体防腐工 超声探伤工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中专 大专 大学 硕士以上 5.职业

按GB6565-1996《职业分类和代码》填写。 6.伤害程度

死亡 重伤 急性工业中毒 7.死亡日期

伤亡人员死亡日期:年、月、日 8.损失工作日

按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计算。 五、煤矿情况 1. 煤矿类型 (1)国有煤矿

国有重点煤矿:指原国家统配煤矿。

国有地方煤矿:县级以上所属煤矿、劳改煤矿。 (2)乡镇煤矿:指国有煤矿以外其它所有煤矿 2.事故发生地点

(1)地面 (2)采煤面 (3)掘进头 (4)上下山 (5)大巷3.统计类别

煤炭生产和基本建设。 (1) 煤炭生产:

井筒其它。 (6) (7)

(a) 正式移交生产矿井,从事井下作业人员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b) 生产矿井地面作业广场原煤生产服务系统,如:矿山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信、矸石山、支架(柱) 检修、矿灯房等发生的事故; (2)基本建设:正在施工的新建矿井、分期投产尚未移交部分发生事故的矿井。 4.事故类别

瓦斯 水害 顶板 放炮 机电 运输 火灾 其它 5.致害原因

(1) 冒顶 (2) 片帮 (3) 支架伤人 (4) 放炮(瓦斯) (5) 明电、火(瓦斯) (6) 瓦斯突出 (7) 磨擦(瓦斯) (8) 撞击(瓦斯)

(9) 失爆 (10) 吸烟 (11) 墩罐 (12) 跑车 (13) 轨道事故 (14) 输送事故 (15) 触电 (16) 设备伤人

(17) 跑浆 (18) 坠落 (19) 触响瞎炮 (20) 地质水 (21) 老空水 (22) 地面水 (23) 煤自燃 (24) 设备引燃

(25)煤尘爆炸 (26)CO 中毒 (27)窒息

第二部分 有关问题的说明

1. 工矿商贸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不列入统计范围。 2. 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3. 重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永久性全部丧

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不再补报和统计。

4. 急性工业中毒:参照《劳动部办公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1993年9月17日),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或短期内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列入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统计。

5. 死亡和失踪: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死亡的(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失踪30天后(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按死亡进行统计。

6. 甲单位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并由乙单位负责指挥,发生伤亡事故,由乙单位统计报告,并通知甲单位。 7. 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主要责任单位统计报告。

8. 跨地区施工单位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报告,抄送施工单位注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9. 总承包工程的单位和分承包工程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分承包单位凡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由分承包单位统计报告;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由总承包单位统计报告;凡是没有履行分包合同承包的,不管在经济上是否独立核算,都由总承包单位统计报告。

10. 单位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或非本单位的人员伤亡都应统计报告。 11. 单位人员参加社会上的抢险救灾时发生伤亡事故,不属本单位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范围。 12. 单位人员在国外承包工程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不做统计报告。

13. 非单位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工程发生伤亡事故,应由发包单位按本单位人员伤亡事故报告统计。

14. 单位人员在单位外执行领导指派的任务时,因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如:游泳,射猎、钓鱼、抓鸟等,而发生的伤亡事故,不按职工伤亡

事故统计报告。

15. 停薪留职人员和已离退休的人员,又被原单位或外单位聘用工作,发生伤亡事故,到哪个单位工作发生伤亡事故,就由哪个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6. 单位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以承包形式完成本单位临时任务发生伤亡事故,无论伤及本单位人员还是雇用的外单位人员,均按本单位人员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7. 借调外单位人员发生伤亡事故,不论其工资由哪个单位支付,借调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如何,均由借人单位按本单位人员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8. 单位人员在病假、事假或公休假期间自行到外单位工作发生伤亡事故时,到哪个单位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就由哪个单位按照本单位人员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9. 违犯劳动纪律,在劳动过程中或在单位范围内发生伤亡事故,不论单位人员是否违反劳动纪律或制度,都应统计报告。 20. 劳改系统生产单位的人员或刑满就业、劳教期满企业留用的人员及正在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发生伤亡事故均应统计报告。

21. 单位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公安部门证明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确认系单位人员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22. 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由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单位统计报告。 23. 铁路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不属于铁路运输事故,统计在工矿商贸内。

24. 工矿商贸事故已包含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事故和特种设备事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这两个领域发生的事故不按行业进行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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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8年3月 说 明

1.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3.报表种类及填报单位

(1)《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综合B2表,工矿商贸C1-C6表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工作表,不上报。

4.报表的报送程序

各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逐级报送。 5.报送时间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工矿A1-A2表) 。 各行业部门在每月6日前将上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行业D1-D9) 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以下各级机构、各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种类及报送时间由省级机构规定。

6.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单位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都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对于不报、漏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7.本制度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以前相关的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目录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目录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填表单位(签章)

年 月

表 号:工矿A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

填表单位(签章)

年 月

表 号:工矿A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 工 种:按国家工种分类填写(煤矿按煤矿工种填报)。 2. 文化程度:按(1)文盲;(2)小学;(3)初中;(4)高中、中专;(5)大专;(6)大学;(7)硕士以上。 3. 职 业:按GB6565-1996“职业分类和代码”填写。

4. 损失工作日:按GB/T15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计算。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表 号:综合B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综合单位(签章)

表 号:综合B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单位控股类型)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表 号:工矿商贸C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所属行业)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表 号:工矿商贸C 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事故类别)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表 号:工矿商贸C 3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事故原因)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表 号:工矿商贸C 4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10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11

表 号:工矿商贸C 5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二)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表 号:工矿商贸C 6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12

填表说明

13

第一部分 基层表说明

一、事故单位情况 1.单位地址

发生事故单位的省(区、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2.单位通讯地址

发生事故单位的通讯地址。 3.单位法人代码

单位法人代码是指政府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给每个企事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始终不变的法人代码。 4.从业人员数

事故发生单位期末(上年末)从业人员数。 5.单位规模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可分为: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单位。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

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6.单位控股类型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规定:

(1)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 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 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

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15

(2)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 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

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7.主管部门

发生事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时填无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填写“中央所属”。 8.管理分类

指发生事故单位所属的行政管理行业。 二、事故情况 1.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的详细地点。 2.发生日期

事故发生的年、月、日。 3.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的时、分。 4.所属行业

按GB/T4754-2002四位码填写。 5.事故类别

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事故类别分为:01物体打击 02车辆伤害 05触电 06淹溺 09高处坠落 10坍塌 13放炮

14火药爆炸

03机械伤害 07灼烫 11冒顶片帮 15瓦斯爆炸

16

04起重伤害 08火灾 12透水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6.人员伤亡总数

18其它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它伤害

事故造成的死亡、重伤、轻伤人数。 7.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分为: 0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0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0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0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0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11其它

8.受害人损失工作日

按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计算。 9.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按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计算。 10.起因物

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A.3起因物填写。 锅炉 泵、发动机

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0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0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08劳动组织不合理

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压力容器 企业车辆

电气设备 船舶

17

起重机械 动力传送机构

放射性物质及设备 非动力手工具 电动手工具 建筑物及构筑物 化学品 煤 水 可燃性气体 金属矿物 粉尘 梯 木材 环境 动物

其它

11.致害物

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A.4致害物填写。 煤、石油产品 木材 水 电器设备 梯

空气

矿石 粘土、砂、石 锅炉、压力容器 化学品 机械 金属件

噪声 蒸气 手工具(非动力)动物

企业车辆

船舶

12.不安全行为

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A.7不安全行为填写。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使用不安全设备 手代替工具操作 物品存放不当

18

其它机械 石油制品 非金属矿物 工作面(人站立面)

放射性物质 工作面(人站立面) 大气压力 起重机械 电动手工具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攀、坐不安全位置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不安全装束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三、事故概况

主要填写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分析、事故教训、防范措施、结案处理情况及其它要说明的情况。 四、人员情况 1.姓名、性别、年龄

所有事故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的情况。 2.工种

事故伤亡人员工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进行填写。典型工种如下: 商品送货员 冷藏工 加油站操作工 仓库保管工 机舱拆解工 家畜饲养工 水产品干燥工 农机修理工 带锯工 铸造工 喷砂工 钳工 车工

油漆工 电工 冷作工 绕线工 电机(汽机) 装配工 制铅粉工 仪器调修工 电系操作工 开挖钻工 河道修防工 木工 砌筑工

安装起重工

筑路工

下水道工

沥青加工工

机械煤气发生炉工

19

农艺工 电镀工 电焊工 热力运行工 泵站操作工 液化石油气罐装工

道路清扫工 配料工 炉前工 酸洗工 拉丝工

炼胶工 纺织设备保全工 挡车工 造纸工 电光源导丝制造工 酿酒工 制革鞣制工 圆珠笔芯制作工 塑料注塑工 工具装配工 机车司机 汽车驾驶员 汽车维修工 船舶水手 灯塔工 中小型机械操作工 电影洗片工 水泥制成工 玻璃熔化工 玻璃切裁工 玻璃钢压型工 砖瓦成型工 包装工 卷烟工 合成药化学操作工 计算机调试工 电解工

配液工 挤压工 研磨工 成衫染色工 钟(表) 零件制造工 陶瓷机械成型工 检验工 制卤工 生牛(羊) 乳预处理工 皮鞋划裁工 釉料工 车站(场) 值班员 汽车客运服务员 文件修复工 石棉纺织工 建筑石膏制备工 塔台集中控制机务员 海洋水文气象观测工中药临方制剂员 天文测量工 印制电路照相制版工 钨铜粉末制造工 单晶制备工 光电线缆绞制工 石油钻井工 采煤工 中式烹调师 旅店服务员 印刷工 牛羊屠宰工 制粉清理工 化工操作工 化纤操作工 水产养殖工 调剂工

煤矿工种分类

(1)采煤 (2)掘进 (3)运输 (4)通风 (5)机电 (6)干部 (7)救护 (8)巷修 (9)其它 3.工龄

所有事故伤亡人员的工龄,以年计算。 4.文化程度

所有事故伤亡人员的文化程度,按下列内容进行填写。

炭素制品加工工 油墨颜料制作工 试验工

无线电导航发射工 玻纤拉丝工 DT 组装调试工 线材轧制工 糖机工 邮电营业员 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光敏电阻制造工 尸体防腐工 超声探伤工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中专 大专 大学 硕士以上 5.职业

按GB6565-1996《职业分类和代码》填写。 6.伤害程度

死亡 重伤 急性工业中毒 7.死亡日期

伤亡人员死亡日期:年、月、日 8.损失工作日

按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计算。 五、煤矿情况 1. 煤矿类型 (1)国有煤矿

国有重点煤矿:指原国家统配煤矿。

国有地方煤矿:县级以上所属煤矿、劳改煤矿。 (2)乡镇煤矿:指国有煤矿以外其它所有煤矿 2.事故发生地点

(1)地面 (2)采煤面 (3)掘进头 (4)上下山 (5)大巷3.统计类别

煤炭生产和基本建设。 (1) 煤炭生产:

井筒其它。 (6) (7)

(a) 正式移交生产矿井,从事井下作业人员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b) 生产矿井地面作业广场原煤生产服务系统,如:矿山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信、矸石山、支架(柱) 检修、矿灯房等发生的事故; (2)基本建设:正在施工的新建矿井、分期投产尚未移交部分发生事故的矿井。 4.事故类别

瓦斯 水害 顶板 放炮 机电 运输 火灾 其它 5.致害原因

(1) 冒顶 (2) 片帮 (3) 支架伤人 (4) 放炮(瓦斯) (5) 明电、火(瓦斯) (6) 瓦斯突出 (7) 磨擦(瓦斯) (8) 撞击(瓦斯)

(9) 失爆 (10) 吸烟 (11) 墩罐 (12) 跑车 (13) 轨道事故 (14) 输送事故 (15) 触电 (16) 设备伤人

(17) 跑浆 (18) 坠落 (19) 触响瞎炮 (20) 地质水 (21) 老空水 (22) 地面水 (23) 煤自燃 (24) 设备引燃

(25)煤尘爆炸 (26)CO 中毒 (27)窒息

第二部分 有关问题的说明

1. 工矿商贸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不列入统计范围。 2. 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3. 重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永久性全部丧

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不再补报和统计。

4. 急性工业中毒:参照《劳动部办公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1993年9月17日),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或短期内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列入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统计。

5. 死亡和失踪: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死亡的(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失踪30天后(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按死亡进行统计。

6. 甲单位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并由乙单位负责指挥,发生伤亡事故,由乙单位统计报告,并通知甲单位。 7. 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主要责任单位统计报告。

8. 跨地区施工单位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报告,抄送施工单位注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9. 总承包工程的单位和分承包工程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分承包单位凡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由分承包单位统计报告;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由总承包单位统计报告;凡是没有履行分包合同承包的,不管在经济上是否独立核算,都由总承包单位统计报告。

10. 单位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或非本单位的人员伤亡都应统计报告。 11. 单位人员参加社会上的抢险救灾时发生伤亡事故,不属本单位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范围。 12. 单位人员在国外承包工程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不做统计报告。

13. 非单位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工程发生伤亡事故,应由发包单位按本单位人员伤亡事故报告统计。

14. 单位人员在单位外执行领导指派的任务时,因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如:游泳,射猎、钓鱼、抓鸟等,而发生的伤亡事故,不按职工伤亡

事故统计报告。

15. 停薪留职人员和已离退休的人员,又被原单位或外单位聘用工作,发生伤亡事故,到哪个单位工作发生伤亡事故,就由哪个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6. 单位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以承包形式完成本单位临时任务发生伤亡事故,无论伤及本单位人员还是雇用的外单位人员,均按本单位人员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7. 借调外单位人员发生伤亡事故,不论其工资由哪个单位支付,借调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如何,均由借人单位按本单位人员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8. 单位人员在病假、事假或公休假期间自行到外单位工作发生伤亡事故时,到哪个单位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就由哪个单位按照本单位人员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9. 违犯劳动纪律,在劳动过程中或在单位范围内发生伤亡事故,不论单位人员是否违反劳动纪律或制度,都应统计报告。 20. 劳改系统生产单位的人员或刑满就业、劳教期满企业留用的人员及正在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发生伤亡事故均应统计报告。

21. 单位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公安部门证明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确认系单位人员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22. 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由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单位统计报告。 23. 铁路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不属于铁路运输事故,统计在工矿商贸内。

24. 工矿商贸事故已包含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事故和特种设备事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这两个领域发生的事故不按行业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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