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资本补充机制研究_经济论文

农村信用社资本补充机制研究

【作 者】陈小玲

【作者简介】陈小玲,南京农业大学经贸学院 210095

【内容提要】农村信用社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应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但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信用社没有建立正常的资本补充或积累机制,整体运行上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本文根据农村信用社持续经营与资本金制度的内在联系,从制度建设和规范经营视角,分析了农村信用社资本补充机制存在问题和原因,并结合实际,从体制、立法、政策扶持、外部监管、农村信用社内在要求等方面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摘 要 题】农村财政

【关 键 词】农村信用社/资本补充/运行机制资本是企业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是企业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农村信用社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应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信用社一直作为国有银行的基层机构来管理,似乎并没有强调资本在信用社经营过程中的作用,以致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没有建立正常的资本补充或积累机制,资本对经营者的制约、激励以及对经营规模的制约机制很不健全,使农村信用社整体运作上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当前面对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农村信用社无本经营的风险日趋显化。

    一、资本金制度与农村信用社持续经营

资本金制度是国家围绕资本金的筹集、管理及管理者的责权利等方面所作的法律规范。建立资本金制度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明确产权关系,使现代企业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微观主体。

在资本的筹集上,中国人民银行对设立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规定了最低资本限额(农村信用社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及资本充足率为8%的要求。在资本的管理和运营机制上,资本金制度要求企业应遵循资本保全和承担风险的原则。企业的资本金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一般不得抽回投资;企业经过持续的经营,形成企业的净资产,若净资产大于股东投

入的资本,则表明股东的资本是增值的,若净资产小于股东投入的资本,则表明股东的资本是减值的(或贬值)的,股东既享有凭资本获取股利的权利,又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义务。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资本金制度的基本途径是企业资本运营。现代意义的资本运营,是指资本所有者和代理人以价值形态为特征、产权为基础、资本为纽带、资本增值为目标的资本运作(注:欧阳令南:《公司财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247、248页。)。企业进行资本运营,是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需要。资本运营可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可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通过建立资本金制度,可增强企业的活力,促进企业生产力的发展。

有关理论表明,企业资本金制度的实现与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有关。一般来说,在产权明确界定的前提下,企业所有者的动力是内生的,而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动力是由企业所有者赋予他们的物质利益所引致的。因此,企业实现其目标的内在动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物质利益的激

励强度,取决于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对自身利益实现程度的满足程度。为了实现企业的目标,三者应各司其职,各得其利。从这个意义上讲,资本运营动力机制的构造,要求所用者以资本效益为基础,以资本保值、增值为目标,并由此对经营者提供有效的激励,然后再由经营者对劳动者提供有效的激励。于是,企业就形成了资本运营的内在动力(注:欧阳令南:《公司财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247、248页。)。

由此可见,农村信用社作为经营货币的企业,充足的资本和合理的资本结构以及建立正常资本补充机制,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是维护公众对农村信用社信心的基本需要,是农村信用社自身承受种种损失和风险的缓冲器,是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

    二、农村信用社资本补充机制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尽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了农村信用社的资本金制度,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效果很不理想,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普遍不高。如江苏、安徽两省资本充足率为负数的农村信用社占

总社数的50%左右,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农村信用社占总社数的85%左右。若按国际商业银行计算标准,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指标与国际商业银行的差距则更大。农村信用社资本补充机制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信用社盈利能力低,依赖自身积累补充资本金的能力较弱。历史包袱沉重已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是乡镇企业改制、政府干预以及有关金融政策(如农村基金会、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归并等),加上农业生产的低效益性,使农村信用社承担了大量的成本;二是农村信用社本身脱胎于计划经济,没有建立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制度,经营管理水平、人员素质低等,使资产经营不良,盈利能力低下;三是长期以来管理体制不顺,农村信用社承担了大量制度变迁的成本和历史包袱。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目前补充资本金主要有两种办法,一是靠自身盈利积累转增资本,二是向社员增资扩股。上述多种不利因素导致农村信用社盈利水平低、亏损额高面广,且经过长期的积淀,农村信

用社处于亏损挂账多和不良资产高、生息资产少、盈利水平低的恶性循环中,使农村信用社依赖自身盈利来补充资本金的能力较弱。同时,由于财务状况差,又造成向社员增资扩股难的境地。

2.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晰,缺乏补充资本的内在动力。从资本构成来看,农村信用社资本由社员股本金和农村信用社集体资本金组成,农村信用社集体资本金约占总资本的80%以上。从社员的属性看,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实行退股自由、保息分红,社员股本金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金,而是存款化股金,农村信用社的社员并不具备出资者所有权和规范合作制制度下的社员身份,使社员与农村信用社难以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更为严重的问题是不知应由谁来代表农村信用社集体资本金,人格化的所有者缺位,使农村信用社日常经营管理权集中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层,农村信用社的生存与发展,更多地依赖管理者的个人素质和道德水准,而不是靠所有者与经营者制约、监督和激励机制来保证信用社的生存与发展,导致其权力与责任极不匹配,加上信息

不对称,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从而缺乏补充资本的内在动力。

3.农村信用社合作制不规范,社员缺乏合作理念或意识,面向社会增资扩股难度大。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难突出表现在:(1)初始社员股金不明晰。在农村信用社成立之初,是依靠政府的合作化运动由农民出资入股成立,每人每股只有13元;19831984年农村信用社恢复三性和19971998年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期间,农村信用社组织了二次大规模的增资扩股活动,在此工作中提高了社员入股的金额(增加到几十元),扩大了社员的范围,但在募集股金的方式上,大部分农村信用社是消退老股金后重新募股,而且从未对股金权益进行清算,也没有充分披露农村信用社的信息,社员的权利、义务不清、没有法律的保证。(2)农村信用社的员工和管理人员的合作理念较为陈旧,不能很好地担负推动农村信用社合作运动的重任。因此,农村信用社面向社会、社员增资扩股难度大,资本的制约作用差。

4.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严重滞后,限制了农村信用社资本积累机制的形成。农村信用社按合

作制经营了50多年,到目前为止却没有《合作金融法》对其权益和规范运作给予支持,没有法律对其社员基本权利做出法律保证;对于农村信用社资本运营过程中,需跨县域、跨系统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均受到相关政策的限制;农村信用社产权明晰和资本更迭等,缺乏法律规范和相关政策的支持与指导。实践中有关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严重滞后,从而限制了农村信用社资本积累机制的形成。

    三、农村信用社资本补充机制建设的政策建议

农村信用社建立、健全完善的资本补充机制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监管当局的外部制度约束与政策扶持,也需要农村信用社提高自身的内在要求和不断努力。

1.农村信用社体制上应彻底转轨,从制度上解决产权不明、制约农村信用社进行资本运营的障碍。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彻底改造,应从实际出发,既要坚持合作制,又要创新形式,采取有效手段,分类改革。(1)在有合作制客观需要的地区或群体,按合作制原则重建真正意义

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保护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这一弱势群体在市场经济激烈竞争中生存和发展。(2)对一部分处于城乡结合部和县域经济中心的农村信用社,按自愿和市场原则,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整体兼并或收购,通过市场手段实现金融资源的整合,从而提高整个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3)对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市)农村信用社,在统一法人的基础上,可以整体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或合作银行)。通过改造(不论是合作制还是股份制),从制度上确保改制后的机构产权关系明晰,从而具有资本补充的内在动力和外部制度约束。

2.从立法入手,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法律体系。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有效的资本监管和改造需要规范的法律制度作保证。(1)尽快制定合作金融法,为真正意义上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合作公益法人信用社提供法律保障。(2)制定农村信用社机构兼并、重组、改制及市场退出等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以规范农村信用社的兼并、重组、改制及市场退出。(3)在条件成熟后,建立农村信用社市场退出的保险机制,对某些经营恶化的农村信用社实行破产关闭,做到

优胜劣汰。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促使投资人和存款人增强风险意识。

3.政策扶持。发达国家合作金融业务发展的实践表明,政策扶持对农村信用社的可持续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1)制定相应政策,切实解决历史包袱问题。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主要包含两大块,一块是巨额的亏损挂账,另一块是大量的不良贷款。应分清责任,研究扶持政策,如以财政返还或减免营业税等方式弥补历年亏损。(2)按合作制规范的农村信用社免缴营业税和所得税。1986年以前,我国免征信用社税收,但从1987年起,将农村信用社视同银行业,在征收所得税的同时,相续开征10多种税负。从1987年至1999年,农村信用社共上缴营业税和所得税等税负342亿元,占信用社亏损总额的39%。世界各国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均实行优惠政策,非盈利的合作金融组织均为非征税法人,免征一切税收,因此对于真正按合作制规范的农村信用社,政府要充分考虑合作金融及支持三农的特殊性,免征一切税收。(3)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来

源不足可提供支农再贷款支持。

4.监管当局应健全和完善对农村信用社补充资本金的外部制度约束。一方面,监管当局应毫不动摇地坚持最低资本充足率8%这一监控指标,这有助于引导农村信用社重视资本的补充,并督促农村信用社建立有效的补充资本金机制,逐步提升农村信用社的社会形象。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定位为三农服务,在有效的市场退出约束机制尚未建立的条件下,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率并不能实现资本制约机制的真正目的。现实的选择是:在体制转轨的基础上,股份制改造的农村信用社按商业化的要求进行资本补充;其他农村信用社应按合作制进行规范,并对其资本作出过渡性安排,针对不同的农村信用社提出达到不同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时间表。在过渡期,监管当局对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进行衡量,确定其风险程度,督促其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动力机制。过渡到期后,仍达不到国家法定规定资本充足要求的,则实行兼并、重组或关闭。

5.就微观主体言,农村信用社要练好内功。资产风险情况是决定资本充足率水平的另一个重

要因素,因此农村信用社应合理安排风险资产结构,努力压缩不良资产规模,扩大优良资产比重,调整金融资产结构;加快对信贷资产实施综合的管理,建立科学的系统的信贷资产质量优化、评价体系,并运用多种形式抑制不良资产上升,采取内源融资的方式来提高资本充足率。在经营战略层次上,农村信用社应以制度创新为导向,要特别注意学习和吸收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制度建设经验。如农村信用社可借鉴的方法主要有增资扩股、合并与收购、资产重组等等。

【参考文献】

[1]欧阳令南:《公司财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

[2]马忠富:《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6月版。

[3]刘先刚:《关于农信社资本充足率问题的思考》,《金融时报》《理论动向》2002年4月。

[4]刘文华:《WTO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1月版。

[5]郗永春:《我国如何应对新资本协议》,《金融会计》2002年第8期。

农村信用社资本补充机制研究

【作 者】陈小玲

【作者简介】陈小玲,南京农业大学经贸学院 210095

【内容提要】农村信用社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应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但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信用社没有建立正常的资本补充或积累机制,整体运行上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本文根据农村信用社持续经营与资本金制度的内在联系,从制度建设和规范经营视角,分析了农村信用社资本补充机制存在问题和原因,并结合实际,从体制、立法、政策扶持、外部监管、农村信用社内在要求等方面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摘 要 题】农村财政

【关 键 词】农村信用社/资本补充/运行机制资本是企业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是企业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农村信用社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应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信用社一直作为国有银行的基层机构来管理,似乎并没有强调资本在信用社经营过程中的作用,以致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没有建立正常的资本补充或积累机制,资本对经营者的制约、激励以及对经营规模的制约机制很不健全,使农村信用社整体运作上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当前面对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农村信用社无本经营的风险日趋显化。

    一、资本金制度与农村信用社持续经营

资本金制度是国家围绕资本金的筹集、管理及管理者的责权利等方面所作的法律规范。建立资本金制度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明确产权关系,使现代企业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微观主体。

在资本的筹集上,中国人民银行对设立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规定了最低资本限额(农村信用社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及资本充足率为8%的要求。在资本的管理和运营机制上,资本金制度要求企业应遵循资本保全和承担风险的原则。企业的资本金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一般不得抽回投资;企业经过持续的经营,形成企业的净资产,若净资产大于股东投

入的资本,则表明股东的资本是增值的,若净资产小于股东投入的资本,则表明股东的资本是减值的(或贬值)的,股东既享有凭资本获取股利的权利,又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义务。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资本金制度的基本途径是企业资本运营。现代意义的资本运营,是指资本所有者和代理人以价值形态为特征、产权为基础、资本为纽带、资本增值为目标的资本运作(注:欧阳令南:《公司财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247、248页。)。企业进行资本运营,是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需要。资本运营可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可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通过建立资本金制度,可增强企业的活力,促进企业生产力的发展。

有关理论表明,企业资本金制度的实现与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有关。一般来说,在产权明确界定的前提下,企业所有者的动力是内生的,而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动力是由企业所有者赋予他们的物质利益所引致的。因此,企业实现其目标的内在动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物质利益的激

励强度,取决于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对自身利益实现程度的满足程度。为了实现企业的目标,三者应各司其职,各得其利。从这个意义上讲,资本运营动力机制的构造,要求所用者以资本效益为基础,以资本保值、增值为目标,并由此对经营者提供有效的激励,然后再由经营者对劳动者提供有效的激励。于是,企业就形成了资本运营的内在动力(注:欧阳令南:《公司财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247、248页。)。

由此可见,农村信用社作为经营货币的企业,充足的资本和合理的资本结构以及建立正常资本补充机制,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是维护公众对农村信用社信心的基本需要,是农村信用社自身承受种种损失和风险的缓冲器,是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

    二、农村信用社资本补充机制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尽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了农村信用社的资本金制度,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效果很不理想,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普遍不高。如江苏、安徽两省资本充足率为负数的农村信用社占

总社数的50%左右,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农村信用社占总社数的85%左右。若按国际商业银行计算标准,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指标与国际商业银行的差距则更大。农村信用社资本补充机制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信用社盈利能力低,依赖自身积累补充资本金的能力较弱。历史包袱沉重已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是乡镇企业改制、政府干预以及有关金融政策(如农村基金会、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归并等),加上农业生产的低效益性,使农村信用社承担了大量的成本;二是农村信用社本身脱胎于计划经济,没有建立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制度,经营管理水平、人员素质低等,使资产经营不良,盈利能力低下;三是长期以来管理体制不顺,农村信用社承担了大量制度变迁的成本和历史包袱。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目前补充资本金主要有两种办法,一是靠自身盈利积累转增资本,二是向社员增资扩股。上述多种不利因素导致农村信用社盈利水平低、亏损额高面广,且经过长期的积淀,农村信

用社处于亏损挂账多和不良资产高、生息资产少、盈利水平低的恶性循环中,使农村信用社依赖自身盈利来补充资本金的能力较弱。同时,由于财务状况差,又造成向社员增资扩股难的境地。

2.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晰,缺乏补充资本的内在动力。从资本构成来看,农村信用社资本由社员股本金和农村信用社集体资本金组成,农村信用社集体资本金约占总资本的80%以上。从社员的属性看,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实行退股自由、保息分红,社员股本金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金,而是存款化股金,农村信用社的社员并不具备出资者所有权和规范合作制制度下的社员身份,使社员与农村信用社难以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更为严重的问题是不知应由谁来代表农村信用社集体资本金,人格化的所有者缺位,使农村信用社日常经营管理权集中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层,农村信用社的生存与发展,更多地依赖管理者的个人素质和道德水准,而不是靠所有者与经营者制约、监督和激励机制来保证信用社的生存与发展,导致其权力与责任极不匹配,加上信息

不对称,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从而缺乏补充资本的内在动力。

3.农村信用社合作制不规范,社员缺乏合作理念或意识,面向社会增资扩股难度大。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难突出表现在:(1)初始社员股金不明晰。在农村信用社成立之初,是依靠政府的合作化运动由农民出资入股成立,每人每股只有13元;19831984年农村信用社恢复三性和19971998年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期间,农村信用社组织了二次大规模的增资扩股活动,在此工作中提高了社员入股的金额(增加到几十元),扩大了社员的范围,但在募集股金的方式上,大部分农村信用社是消退老股金后重新募股,而且从未对股金权益进行清算,也没有充分披露农村信用社的信息,社员的权利、义务不清、没有法律的保证。(2)农村信用社的员工和管理人员的合作理念较为陈旧,不能很好地担负推动农村信用社合作运动的重任。因此,农村信用社面向社会、社员增资扩股难度大,资本的制约作用差。

4.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严重滞后,限制了农村信用社资本积累机制的形成。农村信用社按合

作制经营了50多年,到目前为止却没有《合作金融法》对其权益和规范运作给予支持,没有法律对其社员基本权利做出法律保证;对于农村信用社资本运营过程中,需跨县域、跨系统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均受到相关政策的限制;农村信用社产权明晰和资本更迭等,缺乏法律规范和相关政策的支持与指导。实践中有关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严重滞后,从而限制了农村信用社资本积累机制的形成。

    三、农村信用社资本补充机制建设的政策建议

农村信用社建立、健全完善的资本补充机制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监管当局的外部制度约束与政策扶持,也需要农村信用社提高自身的内在要求和不断努力。

1.农村信用社体制上应彻底转轨,从制度上解决产权不明、制约农村信用社进行资本运营的障碍。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彻底改造,应从实际出发,既要坚持合作制,又要创新形式,采取有效手段,分类改革。(1)在有合作制客观需要的地区或群体,按合作制原则重建真正意义

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保护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这一弱势群体在市场经济激烈竞争中生存和发展。(2)对一部分处于城乡结合部和县域经济中心的农村信用社,按自愿和市场原则,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整体兼并或收购,通过市场手段实现金融资源的整合,从而提高整个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3)对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市)农村信用社,在统一法人的基础上,可以整体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或合作银行)。通过改造(不论是合作制还是股份制),从制度上确保改制后的机构产权关系明晰,从而具有资本补充的内在动力和外部制度约束。

2.从立法入手,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法律体系。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有效的资本监管和改造需要规范的法律制度作保证。(1)尽快制定合作金融法,为真正意义上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合作公益法人信用社提供法律保障。(2)制定农村信用社机构兼并、重组、改制及市场退出等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以规范农村信用社的兼并、重组、改制及市场退出。(3)在条件成熟后,建立农村信用社市场退出的保险机制,对某些经营恶化的农村信用社实行破产关闭,做到

优胜劣汰。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促使投资人和存款人增强风险意识。

3.政策扶持。发达国家合作金融业务发展的实践表明,政策扶持对农村信用社的可持续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1)制定相应政策,切实解决历史包袱问题。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主要包含两大块,一块是巨额的亏损挂账,另一块是大量的不良贷款。应分清责任,研究扶持政策,如以财政返还或减免营业税等方式弥补历年亏损。(2)按合作制规范的农村信用社免缴营业税和所得税。1986年以前,我国免征信用社税收,但从1987年起,将农村信用社视同银行业,在征收所得税的同时,相续开征10多种税负。从1987年至1999年,农村信用社共上缴营业税和所得税等税负342亿元,占信用社亏损总额的39%。世界各国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均实行优惠政策,非盈利的合作金融组织均为非征税法人,免征一切税收,因此对于真正按合作制规范的农村信用社,政府要充分考虑合作金融及支持三农的特殊性,免征一切税收。(3)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来

源不足可提供支农再贷款支持。

4.监管当局应健全和完善对农村信用社补充资本金的外部制度约束。一方面,监管当局应毫不动摇地坚持最低资本充足率8%这一监控指标,这有助于引导农村信用社重视资本的补充,并督促农村信用社建立有效的补充资本金机制,逐步提升农村信用社的社会形象。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定位为三农服务,在有效的市场退出约束机制尚未建立的条件下,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率并不能实现资本制约机制的真正目的。现实的选择是:在体制转轨的基础上,股份制改造的农村信用社按商业化的要求进行资本补充;其他农村信用社应按合作制进行规范,并对其资本作出过渡性安排,针对不同的农村信用社提出达到不同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时间表。在过渡期,监管当局对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进行衡量,确定其风险程度,督促其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动力机制。过渡到期后,仍达不到国家法定规定资本充足要求的,则实行兼并、重组或关闭。

5.就微观主体言,农村信用社要练好内功。资产风险情况是决定资本充足率水平的另一个重

要因素,因此农村信用社应合理安排风险资产结构,努力压缩不良资产规模,扩大优良资产比重,调整金融资产结构;加快对信贷资产实施综合的管理,建立科学的系统的信贷资产质量优化、评价体系,并运用多种形式抑制不良资产上升,采取内源融资的方式来提高资本充足率。在经营战略层次上,农村信用社应以制度创新为导向,要特别注意学习和吸收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制度建设经验。如农村信用社可借鉴的方法主要有增资扩股、合并与收购、资产重组等等。

【参考文献】

[1]欧阳令南:《公司财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

[2]马忠富:《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6月版。

[3]刘先刚:《关于农信社资本充足率问题的思考》,《金融时报》《理论动向》2002年4月。

[4]刘文华:《WTO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1月版。

[5]郗永春:《我国如何应对新资本协议》,《金融会计》200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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