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的管理,防治围标串标,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和鄂政办发【2008】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投标保证金收取标准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收取标准原则上按采购项目预算(分标段的按标段预算)的1%计收;工程建设施工、勘查、设计、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投标保证金收取标准原则上按项目预算(分标段的按标段预算)的2%计收(以上两项计收办法采用万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工程建设施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勘查、设计、监理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行业主管部门对投标保证金收取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二、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本公司基本帐户汇至综合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
三、投标保证金到帐确认
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以资金到达中心开设的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经开户银行确认, 中心出具的《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为准。投标人到中心开具收据时须提供投标企业基本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备案(已向中心提供了的不需再提供)。
四、投标保证金收、退程序
(一)投标保证金收取程序
1、代理机构在招标报名结束后(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预审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交该项目《投标保证金收取联系单》(见格式一)。
2、投标人持经银行审核盖章确认的凭证到中心,中心与开户银行核对确认已经到帐后,出具《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
(二)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
1、政府采购项目及工程建设施工、勘查、设计、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项目,一般情况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采购交易合同签订后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特殊情况若非投标人原因没有签订招标采购交易合同的,在投标有效期(包括经招投标双方协商同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失败项目,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因发生质疑、投诉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2、政府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部向市场信息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应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单,并通知相应投标人;工程建设施工、勘查、设计、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项目,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向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应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单,并通知相应的投标人。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工作人员据此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
3、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向中心提交由中心开具的《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或由企业财务出具的正式收据,并由经办人签字备书后,中心工作人员按照投标保证金来源渠道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中标企业还须提供本项目签订合同的复印件,以及交纳履约保证金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招标采购交易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3、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经调查核实事实清楚的;
所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依据有关规定处置或上缴。
六、工作要求
1、招标文件必须按本办法投标保证金收取标准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并载明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的名称、帐号、开户行、行号等,以及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渠道和相关程序要求。
2、代理机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及时提供《非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联系单》(见格式二)、《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联系单》(见样式三)。
3、中心经办人员必须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条件下,方能办理退还手续,但不得无理拒退。
4、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擅自降低投标保证金收取标准的,中心予以拒收。
七、投标保证金地址及账户名称
开户行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58号(恩施州邮政局一楼) 开户名称:恩施州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恩施州分行
帐 号:[***********]
行 号:[1**********]5
款项用途: 项目投标保证金
八、其它
本办法自二○○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后,《恩施州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州综招中文[2006]9号)、《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有关问题的通知》(州综招中文[2006]14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的管理,防治围标串标,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和鄂政办发【2008】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投标保证金收取标准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收取标准原则上按采购项目预算(分标段的按标段预算)的1%计收;工程建设施工、勘查、设计、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投标保证金收取标准原则上按项目预算(分标段的按标段预算)的2%计收(以上两项计收办法采用万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工程建设施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勘查、设计、监理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行业主管部门对投标保证金收取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二、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本公司基本帐户汇至综合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
三、投标保证金到帐确认
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以资金到达中心开设的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经开户银行确认, 中心出具的《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为准。投标人到中心开具收据时须提供投标企业基本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备案(已向中心提供了的不需再提供)。
四、投标保证金收、退程序
(一)投标保证金收取程序
1、代理机构在招标报名结束后(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预审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交该项目《投标保证金收取联系单》(见格式一)。
2、投标人持经银行审核盖章确认的凭证到中心,中心与开户银行核对确认已经到帐后,出具《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
(二)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
1、政府采购项目及工程建设施工、勘查、设计、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项目,一般情况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采购交易合同签订后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特殊情况若非投标人原因没有签订招标采购交易合同的,在投标有效期(包括经招投标双方协商同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失败项目,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因发生质疑、投诉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2、政府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部向市场信息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应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单,并通知相应投标人;工程建设施工、勘查、设计、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项目,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向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应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单,并通知相应的投标人。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工作人员据此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
3、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向中心提交由中心开具的《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或由企业财务出具的正式收据,并由经办人签字备书后,中心工作人员按照投标保证金来源渠道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中标企业还须提供本项目签订合同的复印件,以及交纳履约保证金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招标采购交易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3、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经调查核实事实清楚的;
所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依据有关规定处置或上缴。
六、工作要求
1、招标文件必须按本办法投标保证金收取标准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并载明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的名称、帐号、开户行、行号等,以及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渠道和相关程序要求。
2、代理机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及时提供《非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联系单》(见格式二)、《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联系单》(见样式三)。
3、中心经办人员必须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条件下,方能办理退还手续,但不得无理拒退。
4、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擅自降低投标保证金收取标准的,中心予以拒收。
七、投标保证金地址及账户名称
开户行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58号(恩施州邮政局一楼) 开户名称:恩施州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恩施州分行
帐 号:[***********]
行 号:[1**********]5
款项用途: 项目投标保证金
八、其它
本办法自二○○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后,《恩施州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州综招中文[2006]9号)、《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有关问题的通知》(州综招中文[2006]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