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应考 考出水平 考出风格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2013— 2014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查论文 《 法律与案例 》 开课单位: 法学分院思政中心 ;考试形式:提交论文 所需时间: 课余时间 一、论文题目 选择我国近年发生的对中国司法进程有具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法律案例,如浙江张氏叔侄案、安徽李怀亮案件和赵作海案件等,请任选一个以案说法,重点阐明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涉及的法律公平正义及对中国法治进程的影响等。 要求:课程论文字数要求在3000字左右,可以引述别人的成果,但要注明出处,不能抄袭。(格式:小四宋体,行间距1.5倍)
“十年冤案”对中国司法进程的影响
【摘要】2013年3月, 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公开宣判, 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 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而两名被告因" 强奸致死案" 被错误羁押已近10年。该案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冲击了司法的公信力甚至整个权力系统的权威性。本文以该冤案为切入点, 浅然阐明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涉及的法律公平正义及对中国法治进程的影响。
【关键词】张氏叔侄;冤案;赔偿;法律公正;法治进程
任何法律法规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即使集齐各地方、各领域、各阶层的代表,也无法在第一次就制定出十全十美的法规。法律法规也是需要经历过时间和历史的沉淀,需要经历过各种发生不在已定法律法规范围之内的案例,或者已定的法规无法很好的对事件进行执行的案例,这时就需要对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更大的保障人民的利益和安全,让司法进程更上一层楼。
我国近年来发生过许多对司法进程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案例,这里重点介绍浙江张氏叔侄案。
2003年5月18日,安徽人张辉和叔叔张高平驾车送货去上海,17岁的王某搭乘去往杭州。“二张”将王某搭载到杭州后与其分手,随后“二张”前往上海。而王某于2003年5月19日早晨被害,“二张”被认为凶手。2004年杭州中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二审张辉被改判死缓。
在了解这个案件的过程中,警方的调查过程及“二张”两人的复述中有几点让我映像极为深刻。
首先,在作案时间上,警方模拟二张在奸杀王某后开货车从杭州到上海,在调查时,警方经过模拟开货车所需时间,证明了“二张”有足够的奸杀抛尸后有足够的时间。但是在张高平复述中说到,开空车和开载满的货车是完全不同的,开满载的货车根本无法行驶得这么快。张氏叔侄二人也曾多次分别向警方提出,调取当晚卡车进出杭州城的监控录像及沿线路口的监控录像即可证明自己不存在作案时间,还自己清白,但警方未对是否调取了录像作出说明。
本应该认真对待嫌疑人的“供词”,却没有听取的张高平所说关于货车空与满载的说法。在九年后的再审,才知道当年警方曾去调阅监控录像,但因为部分监控损
坏和夜晚光线问题未能明确卡车离开杭州前往上海的准确时间。警方在收集这一关键性证据时候明明可以“穷尽所有的手段”,我相信当时技术完全可以做到,但是后来再前往沪杭高速路出口调阅监控录像时,由于超出保留期限,录像已被销毁。假如当时警方在第一时间收集到这一关键性直接证据,一切也许就迎刃而解了。
还有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被害人王某8个指甲末端检出的混合DNA 谱带,当时的杭州市公安局已经检测过是由死者王某和一名男性的DNA 谱带混合形成,但排除张辉、张高平与王某混合形成。但是在二审的案卷上却写着,“此与本案无直接联系”。我想即使作为普通人,也会觉得这个已经是非常有力的证据,但是这证据竟然直接被定义为“无联系”,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在刑讯方式上,警方更对其使用刑讯逼供,逼迫其几天几夜不睡,在其意识不清醒的过程中,对其逼供。在指认犯罪地点时,“二张”随意指地点但最后录像中只留下了指到正确抛尸地点时的一幕。“二张”被关押进牢房时,警方更是动用“刑侦耳目”牢头狱霸袁连芳,逼迫其写下并背下“犯罪事实”。
“重口供,轻证据”,律师[1]认为在当时的司法背景下,没有证据只有口供定罪的情况并不罕见,在办案时候也往往是“先口供,再证据”。
阮方民说,当时一审中张辉当庭就提及刑讯逼供,在其后律师形成的辩护词中也曾经要求调查并排除非法证据,但最后未果。“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和被告人一方想要证明调查机构刑讯逼供是非常困难的”。[2]
这一次翻案,主要得于叔叔张高平十年不认罪坚持申诉引起了司法机关对该案的关注。张高平在狱中坚决不认罪甚至拒绝减刑,以至于多次关禁闭受罚吃了很多苦。由于张高平的坚持不认罪引起了新疆当地监狱及驻监狱检察官的关注,监狱帮助张高平转递申诉材料,驻监狱的检察官还亲自写信给浙江当地的司法机关,认为张高平的案件可能有冤情,建议能够组织复查。由于张高平及张辉父亲张高发的持续申诉,特别是新疆监狱部门的帮助申诉,引起了杭州市有关政法机关的重视,将该案列入了复查范围。[3]
2011年,杭州市公安局将被害人8个指甲提取的DNA 材料与警方的数据库比对,发现了令人震惊的结果:该DNA 分型与2005年即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高度吻合。
此时,真凶浮出了水面。张氏叔侄终于得以沉冤得雪。
但是,10年的牢狱,离掉了张高平的结发妻子,已经在肚里的孩子也被堕掉,
毁掉了原本月入3万的美好前程,分掉了张辉已准备结婚的未婚妻。这些逝去的青春和未来,目前只能用金钱来赔偿了。
张高平叔侄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702万元。
702万的国家赔偿申请,是多是少?从叔侄二人因冤案造成“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惨痛实际损失,以及一般社会情理来看,无疑至少并不能算多。据悉,张高平叔侄提出的赔偿清单,最高一项是“张高平为运输个体户,当时每月净收入3万元,要求补偿280万元”,此外还包括“国家赔偿及精神赔偿180万元”、“一次性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十五年,两人共28万元”及老母十年赡养医疗费、未成年女儿抚养费等共计12项索赔。但是,对比此前的类似案例,尤其是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又不得不承认,这样的赔偿数额其实并不算少。
如果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得到认真对待,最终能给张高平叔侄支付一个真正足够到位的“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不仅能有效地兑现落实“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充分体现国家赔偿应有的纠错致歉诚意,而且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行法律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方面的不足。[4]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再次强调了习总书记所做的这一论述。而相比其他一般司法案件,本质上属于纠错、“迟来”性质的国家赔偿案件,无疑更应该也必须“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惟其如此,司法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防线”,才可能得到充分捍卫。
事情已然如此,此时,更需要的是反思、总结,杜绝未来再发生类似事件的可能。
阮方民说,浙江省高院再审不是简单地根据新发现的DNA 鉴定结论推翻了原二审判决结果,而且把原二审判决定案证据中的被告人有罪供述等全部证据纳入非法证据一概予以排除,这是新刑诉法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非法证据排除有明确法律规定后的首次在大案要案中的实践。
再审判决以非法证据直接排除了此前所有的有罪供述证据,在以往其他省的某些冤案改判案件中,法院一般都以原判证据不足为由或者以新证据为由作出改判,而这一次,其意义非同反响。
浙江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强奸的事实,主要依据两
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来定案。经再审庭审查明,公安机关审讯张辉、张高平的笔录和录像及相关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的情形;公安机关提供的张辉首次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不完整;张辉、张高平指认现场的录像镜头切换频繁,指认现场的见证人未起到见证作用;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不合法。因此,本案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张辉、张高平的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依法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这个再审无罪判决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必将载入中国司法史”。阮方民认为,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重口供轻证据,重惩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实体轻程序、重实质轻形式。因此只要获取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犯罪事实,即使是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在不能放过犯罪分子的司法理念下仍然可以用来作为定案的证据,这种理念及做法到了应该反思的时候了!
阮方民表示,该案例警示侦查机关要确保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每一份证据都是合法证据,最终都能被法庭采纳,成为定案的根据,否则就会成为非法证据被排除。这对以后提高侦查机关办案水平防止刑讯逼供、进一步确立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都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5]
“积小胜为大胜”,对于司法进步宜持这样的观点。
[1]时任浙江大学法学院教师并兼任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的阮方民教授和他的同事李华副教授受委托担任张辉的二审辩护律师。
[2][3]严格 赵小燕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3-29/4689659.shtml.中新网2013:38-50
[4]张贵峰http://legal.people.com.cn/n/2013/0428/c188502-21316976.html.北京青年报.2013;26-29
[5]严格 赵小燕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3-29/4689659.shtml.中新网2013:85
诚信应考 考出水平 考出风格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2013— 2014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查论文 《 法律与案例 》 开课单位: 法学分院思政中心 ;考试形式:提交论文 所需时间: 课余时间 一、论文题目 选择我国近年发生的对中国司法进程有具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法律案例,如浙江张氏叔侄案、安徽李怀亮案件和赵作海案件等,请任选一个以案说法,重点阐明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涉及的法律公平正义及对中国法治进程的影响等。 要求:课程论文字数要求在3000字左右,可以引述别人的成果,但要注明出处,不能抄袭。(格式:小四宋体,行间距1.5倍)
“十年冤案”对中国司法进程的影响
【摘要】2013年3月, 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公开宣判, 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 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而两名被告因" 强奸致死案" 被错误羁押已近10年。该案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冲击了司法的公信力甚至整个权力系统的权威性。本文以该冤案为切入点, 浅然阐明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涉及的法律公平正义及对中国法治进程的影响。
【关键词】张氏叔侄;冤案;赔偿;法律公正;法治进程
任何法律法规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即使集齐各地方、各领域、各阶层的代表,也无法在第一次就制定出十全十美的法规。法律法规也是需要经历过时间和历史的沉淀,需要经历过各种发生不在已定法律法规范围之内的案例,或者已定的法规无法很好的对事件进行执行的案例,这时就需要对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更大的保障人民的利益和安全,让司法进程更上一层楼。
我国近年来发生过许多对司法进程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案例,这里重点介绍浙江张氏叔侄案。
2003年5月18日,安徽人张辉和叔叔张高平驾车送货去上海,17岁的王某搭乘去往杭州。“二张”将王某搭载到杭州后与其分手,随后“二张”前往上海。而王某于2003年5月19日早晨被害,“二张”被认为凶手。2004年杭州中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二审张辉被改判死缓。
在了解这个案件的过程中,警方的调查过程及“二张”两人的复述中有几点让我映像极为深刻。
首先,在作案时间上,警方模拟二张在奸杀王某后开货车从杭州到上海,在调查时,警方经过模拟开货车所需时间,证明了“二张”有足够的奸杀抛尸后有足够的时间。但是在张高平复述中说到,开空车和开载满的货车是完全不同的,开满载的货车根本无法行驶得这么快。张氏叔侄二人也曾多次分别向警方提出,调取当晚卡车进出杭州城的监控录像及沿线路口的监控录像即可证明自己不存在作案时间,还自己清白,但警方未对是否调取了录像作出说明。
本应该认真对待嫌疑人的“供词”,却没有听取的张高平所说关于货车空与满载的说法。在九年后的再审,才知道当年警方曾去调阅监控录像,但因为部分监控损
坏和夜晚光线问题未能明确卡车离开杭州前往上海的准确时间。警方在收集这一关键性证据时候明明可以“穷尽所有的手段”,我相信当时技术完全可以做到,但是后来再前往沪杭高速路出口调阅监控录像时,由于超出保留期限,录像已被销毁。假如当时警方在第一时间收集到这一关键性直接证据,一切也许就迎刃而解了。
还有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被害人王某8个指甲末端检出的混合DNA 谱带,当时的杭州市公安局已经检测过是由死者王某和一名男性的DNA 谱带混合形成,但排除张辉、张高平与王某混合形成。但是在二审的案卷上却写着,“此与本案无直接联系”。我想即使作为普通人,也会觉得这个已经是非常有力的证据,但是这证据竟然直接被定义为“无联系”,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在刑讯方式上,警方更对其使用刑讯逼供,逼迫其几天几夜不睡,在其意识不清醒的过程中,对其逼供。在指认犯罪地点时,“二张”随意指地点但最后录像中只留下了指到正确抛尸地点时的一幕。“二张”被关押进牢房时,警方更是动用“刑侦耳目”牢头狱霸袁连芳,逼迫其写下并背下“犯罪事实”。
“重口供,轻证据”,律师[1]认为在当时的司法背景下,没有证据只有口供定罪的情况并不罕见,在办案时候也往往是“先口供,再证据”。
阮方民说,当时一审中张辉当庭就提及刑讯逼供,在其后律师形成的辩护词中也曾经要求调查并排除非法证据,但最后未果。“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和被告人一方想要证明调查机构刑讯逼供是非常困难的”。[2]
这一次翻案,主要得于叔叔张高平十年不认罪坚持申诉引起了司法机关对该案的关注。张高平在狱中坚决不认罪甚至拒绝减刑,以至于多次关禁闭受罚吃了很多苦。由于张高平的坚持不认罪引起了新疆当地监狱及驻监狱检察官的关注,监狱帮助张高平转递申诉材料,驻监狱的检察官还亲自写信给浙江当地的司法机关,认为张高平的案件可能有冤情,建议能够组织复查。由于张高平及张辉父亲张高发的持续申诉,特别是新疆监狱部门的帮助申诉,引起了杭州市有关政法机关的重视,将该案列入了复查范围。[3]
2011年,杭州市公安局将被害人8个指甲提取的DNA 材料与警方的数据库比对,发现了令人震惊的结果:该DNA 分型与2005年即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高度吻合。
此时,真凶浮出了水面。张氏叔侄终于得以沉冤得雪。
但是,10年的牢狱,离掉了张高平的结发妻子,已经在肚里的孩子也被堕掉,
毁掉了原本月入3万的美好前程,分掉了张辉已准备结婚的未婚妻。这些逝去的青春和未来,目前只能用金钱来赔偿了。
张高平叔侄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702万元。
702万的国家赔偿申请,是多是少?从叔侄二人因冤案造成“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惨痛实际损失,以及一般社会情理来看,无疑至少并不能算多。据悉,张高平叔侄提出的赔偿清单,最高一项是“张高平为运输个体户,当时每月净收入3万元,要求补偿280万元”,此外还包括“国家赔偿及精神赔偿180万元”、“一次性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十五年,两人共28万元”及老母十年赡养医疗费、未成年女儿抚养费等共计12项索赔。但是,对比此前的类似案例,尤其是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又不得不承认,这样的赔偿数额其实并不算少。
如果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得到认真对待,最终能给张高平叔侄支付一个真正足够到位的“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不仅能有效地兑现落实“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充分体现国家赔偿应有的纠错致歉诚意,而且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行法律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方面的不足。[4]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再次强调了习总书记所做的这一论述。而相比其他一般司法案件,本质上属于纠错、“迟来”性质的国家赔偿案件,无疑更应该也必须“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惟其如此,司法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防线”,才可能得到充分捍卫。
事情已然如此,此时,更需要的是反思、总结,杜绝未来再发生类似事件的可能。
阮方民说,浙江省高院再审不是简单地根据新发现的DNA 鉴定结论推翻了原二审判决结果,而且把原二审判决定案证据中的被告人有罪供述等全部证据纳入非法证据一概予以排除,这是新刑诉法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非法证据排除有明确法律规定后的首次在大案要案中的实践。
再审判决以非法证据直接排除了此前所有的有罪供述证据,在以往其他省的某些冤案改判案件中,法院一般都以原判证据不足为由或者以新证据为由作出改判,而这一次,其意义非同反响。
浙江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强奸的事实,主要依据两
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来定案。经再审庭审查明,公安机关审讯张辉、张高平的笔录和录像及相关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的情形;公安机关提供的张辉首次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不完整;张辉、张高平指认现场的录像镜头切换频繁,指认现场的见证人未起到见证作用;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不合法。因此,本案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张辉、张高平的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依法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这个再审无罪判决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必将载入中国司法史”。阮方民认为,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重口供轻证据,重惩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实体轻程序、重实质轻形式。因此只要获取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犯罪事实,即使是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在不能放过犯罪分子的司法理念下仍然可以用来作为定案的证据,这种理念及做法到了应该反思的时候了!
阮方民表示,该案例警示侦查机关要确保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每一份证据都是合法证据,最终都能被法庭采纳,成为定案的根据,否则就会成为非法证据被排除。这对以后提高侦查机关办案水平防止刑讯逼供、进一步确立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都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5]
“积小胜为大胜”,对于司法进步宜持这样的观点。
[1]时任浙江大学法学院教师并兼任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的阮方民教授和他的同事李华副教授受委托担任张辉的二审辩护律师。
[2][3]严格 赵小燕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3-29/4689659.shtml.中新网2013:38-50
[4]张贵峰http://legal.people.com.cn/n/2013/0428/c188502-21316976.html.北京青年报.2013;26-29
[5]严格 赵小燕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3-29/4689659.shtml.中新网201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