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
条款15.1:目标
1. 本章目的为:
一、 传播想法、科技、创意作品,以协助国际经贸、社会文化发展。
二、 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上,为权利人和知识产权用户提供确定性。
三、 有见解地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其中,消除货物贸易侵犯知识产权和激励研究。
2. 缔约方认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执法应该在权利人与普通大众的合法权利间保持平衡。 条款15.2: 基本条款
1.各缔约方应给予保证知识产权充分、有效、透明和非歧视性的保护。依照本章的规定,双方参加的国际协议提供措施打击侵犯这些权利,即假冒和盗版。
2. 就本章中各类1知识产权,对于保护3,各缔约方应给予甲方对方公民2待遇不逊于国民比其给予本国国民。从这一义务豁免必须符合《TRIPS协定》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第3条和第5的实质性条款4 ( 2 )。(以下简称为“ WPPT ”)
1为了本章的目的, “知识产权”包括特别是版权及相关权,对商品和服务,工业设计,专利,实用新型,植物新品种,以及未公开信息的商标
2对于第2款的目的,一缔约方的国民应包括有关的相关权利,任何人,自然人或法人,该缔约方将符合标准的第一条所列资格在协议规定的保护
3对于第2款的目的,保护包括:(一)影响可用性,收购,范围,维护和执行知识产权权利的事项,以及影响使用的知识产权专门事项,(二)禁止在载于15.8条的有效技术措施规避,及(三)的权利和有关载于第15.9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
3. 为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或采取的做法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影响技术的国际转移,在
诉诸实践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技术的国际转让产生不利影响。只要与本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国际义务相一致,各缔约方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
条款15.3:国际协定
缔约双方重申其承诺,建立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现有国际协定。双方都会参与聚会,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一) TRIPS协议;
(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967年) (巴黎公约);
(三)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 1971年) (伯尔尼公约);
(四)专利合作条约( 1970年) ,修订于1979年,并修改于1984年和2001年; (五)对微生物保存用于专利程序的目的( 1977年)的国际承认的布达佩斯条约,修订1980年;
(六)关于商品和服务商标( 1957年)的注册用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修订于1979年;
(七)与有关商标国际注册( 1989年),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1996年);
(九)该WIPO版权条约(1996) (以下简称为“ WCT ”);
(十)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的( 1971年);
(十一)的国际公约保护植物1978的新品种(以下,称为“ 1978 UPOV公约”); ( 十二)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条款15.4: 更广泛的保护 各缔约国可以,但并不强制根据本国法律的知识产权,提供比本章要求更广泛的保护与执法;提供不违反本章的更广泛的保护。
条款15.5: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
1. 双方认识到建立在对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 WT / MIN ( 01 ) / DEC / 2 )的宣
言的原则,于2001年11月14日由WTO部长级会议通过。确认这章的规定不影响本声明。在解释和执行本章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有权依靠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
2. 缔约双方重申致力于推动实施WTO总理事会决定的国际努力。2003年8月30,多哈
宣言第6段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以及在日内瓦2005年12月6日完成的议定书修改TRIPS协议。
知识产权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
条款15.1:目标
1. 本章目的为:
一、 传播想法、科技、创意作品,以协助国际经贸、社会文化发展。
二、 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上,为权利人和知识产权用户提供确定性。
三、 有见解地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其中,消除货物贸易侵犯知识产权和激励研究。
2. 缔约方认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执法应该在权利人与普通大众的合法权利间保持平衡。 条款15.2: 基本条款
1.各缔约方应给予保证知识产权充分、有效、透明和非歧视性的保护。依照本章的规定,双方参加的国际协议提供措施打击侵犯这些权利,即假冒和盗版。
2. 就本章中各类1知识产权,对于保护3,各缔约方应给予甲方对方公民2待遇不逊于国民比其给予本国国民。从这一义务豁免必须符合《TRIPS协定》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第3条和第5的实质性条款4 ( 2 )。(以下简称为“ WPPT ”)
1为了本章的目的, “知识产权”包括特别是版权及相关权,对商品和服务,工业设计,专利,实用新型,植物新品种,以及未公开信息的商标
2对于第2款的目的,一缔约方的国民应包括有关的相关权利,任何人,自然人或法人,该缔约方将符合标准的第一条所列资格在协议规定的保护
3对于第2款的目的,保护包括:(一)影响可用性,收购,范围,维护和执行知识产权权利的事项,以及影响使用的知识产权专门事项,(二)禁止在载于15.8条的有效技术措施规避,及(三)的权利和有关载于第15.9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
3. 为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或采取的做法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影响技术的国际转移,在
诉诸实践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技术的国际转让产生不利影响。只要与本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国际义务相一致,各缔约方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
条款15.3:国际协定
缔约双方重申其承诺,建立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现有国际协定。双方都会参与聚会,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一) TRIPS协议;
(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967年) (巴黎公约);
(三)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 1971年) (伯尔尼公约);
(四)专利合作条约( 1970年) ,修订于1979年,并修改于1984年和2001年; (五)对微生物保存用于专利程序的目的( 1977年)的国际承认的布达佩斯条约,修订1980年;
(六)关于商品和服务商标( 1957年)的注册用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修订于1979年;
(七)与有关商标国际注册( 1989年),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1996年);
(九)该WIPO版权条约(1996) (以下简称为“ WCT ”);
(十)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的( 1971年);
(十一)的国际公约保护植物1978的新品种(以下,称为“ 1978 UPOV公约”); ( 十二)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条款15.4: 更广泛的保护 各缔约国可以,但并不强制根据本国法律的知识产权,提供比本章要求更广泛的保护与执法;提供不违反本章的更广泛的保护。
条款15.5: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
1. 双方认识到建立在对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 WT / MIN ( 01 ) / DEC / 2 )的宣
言的原则,于2001年11月14日由WTO部长级会议通过。确认这章的规定不影响本声明。在解释和执行本章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有权依靠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
2. 缔约双方重申致力于推动实施WTO总理事会决定的国际努力。2003年8月30,多哈
宣言第6段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以及在日内瓦2005年12月6日完成的议定书修改TRIPS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