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09/07/20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9)杭萧商初字第3664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合同纠纷
类型:民事判决书
结果:支持攻方全部请求
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
委托代理人陆××。
被告田×。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为与被告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6
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一强 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 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经本 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诉称/辩称
原告陈××诉称:2008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
元,约定借期至2008年12月31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 讨,被告至今未予归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 元,支付逾期利息1008元。在庭审中,原告变更逾期利息请求 为756元(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按日万分之二点一
计算)。
被告田×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
被告于2008年5月8日出具的借条1份。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 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上述 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事实认定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
效,被告未按期还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在庭审中减低诉 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应视为放弃 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09/07/20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9)杭萧商初字第3664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合同纠纷
类型:民事判决书
结果:支持攻方全部请求
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
委托代理人陆××。
被告田×。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为与被告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6
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一强 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 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经本 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诉称/辩称
原告陈××诉称:2008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
元,约定借期至2008年12月31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 讨,被告至今未予归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 元,支付逾期利息1008元。在庭审中,原告变更逾期利息请求 为756元(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按日万分之二点一
计算)。
被告田×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
被告于2008年5月8日出具的借条1份。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 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上述 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事实认定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
效,被告未按期还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在庭审中减低诉 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应视为放弃 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