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修订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下放备案权限,简化备案内容,规范备案行为,提高备案效率,主动适应部分地区经济管理权限调整和备案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实际情况,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印发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0年修订)》再次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比照执行,以下统称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项目的备案活动,部分适用于在我省境内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最新版本为准)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

(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以国务院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

(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豫政[2014]50号)(以省政府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六)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

第五条 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八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八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本办法附件八所列的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若成立管理委员会、具有投资项目管理职权的,也可以负责其辖区内全部项目备案,其辖区内的其他备案机关不再负责项目备案。

项目备案监督机关(以下简称监督机关)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各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全省备案机关,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辖区内的备案机关。

第六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按照属地原则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项目备案统一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进行,网址:www.hndrc.gov.cn。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企业在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填写《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三)并加盖企业印章,同时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可通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下载,也可在备案机关领取。

第九条 备案机关应对企业提交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查,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原件应当即退回企业。对《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填写符合规范要求、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四)。否则,备案机关不予受理,并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进行补充或更正。

第十条 备案机关对已出具受理通知书的项目,从项目是否属于应报政府核准和审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核查。除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产业政策禁止发展的项目外,备案机关应及时予以备案,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土地、规划、环评、节能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许可或审查意见以及资金来源证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备案确认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决定书》(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二,以下简称不予备案决定书)。

第十一条 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必须打印制作,不得人工填写。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应当在网上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 企业对备案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出具备案确认书、不予备案决定书的或对不予备案有异议的,可向监督机关举报投诉,监督机关应责令备案机关限期办理。

第三章 备案效力

第十三条 备案确认书的有效期为两年,自备案确认书出具之日起计算。企业在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若项目未开工建设,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备案机关可准予延期一年,在原备案确认书中填写“准予延期一年”(仅限一次),加盖项目备案机关印章。若项目在有效期内已开工建设,备案确认书在两年后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企业依据备案确认书,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规划、环评、节能审查、贷款、消防、市政、施工、安全生产、税收减免、设备进口、质量技术监督、外汇管理等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对取得备案确认书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取得备案确认书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已经取得备案确认书但尚未开工的项目,因《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调整而需要进行核准的,应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备案确认书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企业应当重新备案:

(一)企业法人或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不含企业法人或项目法人的出资人发生变化);

(二)项目投资规模超过或低于原备案投资规模30%的;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产业政策发生变化,原备案项目被禁止建设且尚未开工的;

(五)项目在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

第四章 备案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和监督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应当撤销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

(一)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备案机关在项目备案时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三)企业以分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的。

第十八条 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提请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调整备案机关的备案权;涉嫌违法犯罪的,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备案的;

(二)擅自增加备案核查内容的;

(三)办理项目备案手续超时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的;

(五)不依法履行项目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企业在项目备案申请中采取分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一经发现,立即列入项目备案不诚信企业黑名单中,并在备案网上公示,三年内备案机关不得受理该企业同类项目的备案;涉嫌违法犯罪的,监督机关和备案机关均可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未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确认书失效后擅自开工或未按照备案确认书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的,备案机关和监督机关均有权责令其停止建设;已经投产的,责令其停止生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备案机关已在网上公示、出具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的项目,其原始记录不得自行删除、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由备案机关向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经省辖市、直管县(市)改革委投资科会同有关专业科室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 监督机关应将备案涉及的有关政策规定、全省备案项目情况及时在项目备案网上发布,方便企业、公民或有关单位查询。

第二十三条 项目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备案机关要根据本办法,分别制订与备案相关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施情况,对备案办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项目主要适用《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豫发改外资[2014]1066号),在备案机关管辖、备案效力、监督管理上适用本办法。我省境内各类法人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适用《河南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豫发改外资[2014]1067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04]1838号)、《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06]1696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0年修订)〉的通知》废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2.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决定书

3.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4.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受理通知书

5.项目编号规则

6.省辖市、县(市、区)名称及简称表

7.产业集聚区名称及简称表

8.其他备案机关名称及简称表

9.备案项目所属行业名称及简称表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下放备案权限,简化备案内容,规范备案行为,提高备案效率,主动适应部分地区经济管理权限调整和备案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实际情况,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印发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0年修订)》再次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比照执行,以下统称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项目的备案活动,部分适用于在我省境内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最新版本为准)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

(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以国务院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

(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豫政[2014]50号)(以省政府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六)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

第五条 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八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八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本办法附件八所列的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若成立管理委员会、具有投资项目管理职权的,也可以负责其辖区内全部项目备案,其辖区内的其他备案机关不再负责项目备案。

项目备案监督机关(以下简称监督机关)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各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全省备案机关,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辖区内的备案机关。

第六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按照属地原则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项目备案统一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进行,网址:www.hndrc.gov.cn。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企业在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填写《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三)并加盖企业印章,同时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可通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下载,也可在备案机关领取。

第九条 备案机关应对企业提交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查,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原件应当即退回企业。对《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填写符合规范要求、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四)。否则,备案机关不予受理,并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进行补充或更正。

第十条 备案机关对已出具受理通知书的项目,从项目是否属于应报政府核准和审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核查。除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产业政策禁止发展的项目外,备案机关应及时予以备案,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土地、规划、环评、节能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许可或审查意见以及资金来源证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备案确认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决定书》(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二,以下简称不予备案决定书)。

第十一条 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必须打印制作,不得人工填写。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应当在网上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 企业对备案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出具备案确认书、不予备案决定书的或对不予备案有异议的,可向监督机关举报投诉,监督机关应责令备案机关限期办理。

第三章 备案效力

第十三条 备案确认书的有效期为两年,自备案确认书出具之日起计算。企业在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若项目未开工建设,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备案机关可准予延期一年,在原备案确认书中填写“准予延期一年”(仅限一次),加盖项目备案机关印章。若项目在有效期内已开工建设,备案确认书在两年后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企业依据备案确认书,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规划、环评、节能审查、贷款、消防、市政、施工、安全生产、税收减免、设备进口、质量技术监督、外汇管理等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对取得备案确认书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取得备案确认书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已经取得备案确认书但尚未开工的项目,因《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调整而需要进行核准的,应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备案确认书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企业应当重新备案:

(一)企业法人或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不含企业法人或项目法人的出资人发生变化);

(二)项目投资规模超过或低于原备案投资规模30%的;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产业政策发生变化,原备案项目被禁止建设且尚未开工的;

(五)项目在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

第四章 备案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和监督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应当撤销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

(一)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备案机关在项目备案时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三)企业以分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的。

第十八条 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提请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调整备案机关的备案权;涉嫌违法犯罪的,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备案的;

(二)擅自增加备案核查内容的;

(三)办理项目备案手续超时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的;

(五)不依法履行项目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企业在项目备案申请中采取分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一经发现,立即列入项目备案不诚信企业黑名单中,并在备案网上公示,三年内备案机关不得受理该企业同类项目的备案;涉嫌违法犯罪的,监督机关和备案机关均可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未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确认书失效后擅自开工或未按照备案确认书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的,备案机关和监督机关均有权责令其停止建设;已经投产的,责令其停止生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备案机关已在网上公示、出具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的项目,其原始记录不得自行删除、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由备案机关向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经省辖市、直管县(市)改革委投资科会同有关专业科室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 监督机关应将备案涉及的有关政策规定、全省备案项目情况及时在项目备案网上发布,方便企业、公民或有关单位查询。

第二十三条 项目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备案机关要根据本办法,分别制订与备案相关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施情况,对备案办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项目主要适用《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豫发改外资[2014]1066号),在备案机关管辖、备案效力、监督管理上适用本办法。我省境内各类法人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适用《河南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豫发改外资[2014]1067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04]1838号)、《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06]1696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0年修订)〉的通知》废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2.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决定书

3.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4.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受理通知书

5.项目编号规则

6.省辖市、县(市、区)名称及简称表

7.产业集聚区名称及简称表

8.其他备案机关名称及简称表

9.备案项目所属行业名称及简称表


相关内容

  • 2014年光伏电站的最新政策及商业模式
  • 第22期光伏电站优化设计.建设与运维管理培训班 光伏电站的最新政策及商业模式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 吴达成 2014年7月 青岛 目 录 一.国家光伏发电近期政策 二.现行政策下光伏发电的经济效益 三.光伏发电项目的商业模式与技术进步 四.政策走向和光伏发电的投资机遇 五.项目前期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 粮食局粮食调控工作总结
  • 2014年是贯彻落实中央确立的国家粮食安全新战略的第一年.一年来,在州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在分管领导及各科室.直属企业组织帮助下,调控工作紧紧围绕全省粮食工作会议确定的"三主"工作定位."三版"努力的方向,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突出抓好粮食收购.市场销售.储 ...

  • 新三板实务 | 外商投资企业挂牌新三板法律问题梳理
  • 黄才华: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麦律师平台创始合伙人,律乎专栏作家 律乎:只做法律和金融界的品质原创 "新三板"是社会上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俗称,是继沪深交易所之后于2013年1月6日正式在北京揭牌依法设立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 ...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煤炭 铁精粉经营行业增值税
  •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煤炭 铁精粉经营行业增 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标    签]煤炭行业,税收管理办法,铁精粉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发文日期]2013-12-18 ...

  • 专利资助政策下专利质量评价研究
  • 情摇报摇杂摇志第34卷摇第5期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Vol.34摇No.5 2015年5月May摇2015JOURNALOFINTELLIGENCE 专利资助政策下专利质量评价研究 (1.江苏大学管理学院摇镇江摇212013;2.江苏省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摇镇江摇20101 ...

  • 2014年版保健食品注册申报及备案指导手册
  • ⑥保健食品批文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要延续.延续时国家不收费. [以下正文] 如上所述,所有保健食品销售前必须经CFDA的审批,获得保健食品标识,俗称"蓝帽子".之后方可进行正常的销售.未经审批的保健食品一律不准在中国市场上销售. 本文将从管理法规.申请流程.申请周期.申请费用.资 ...

  • 2017年2月备案登记审查的法规规章情况
  •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3-03 2017年2月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收到地方和部门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134部.经审查,予以备案登记132部(其中,地方性法规68部,自治州的单行条例1部,地方政府规章54部,国务院部门规章9部):暂缓备案登记1部:不予备案登记1部. 2 ...

  • 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契约型基金浅谈
  • 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契约型基金浅谈 一.引言 契约型基金日下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已经变成了一个业内人交头讨论的热点词汇,2014年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私募监管办法>")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型.合伙型 ...

  • 开发饲用植物相关问题的探讨
  • 工作研究WORK RESEARCH 开发饲用植物相关问题的探讨 杨建武1 曾建国2 杨 哲3 (1. 湖南省饲料工业办公室:2. 湖南农业大学兽用中药资源与中兽药创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 3. 湖南省植物功能成分利用协同创新中心) 随着消费者对动物养殖使用抗生素产生的负面作用给予的广泛关注,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