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的历史概况.................................................................... 2
(一)开创期(1972-1989) ............................................................................... 2
(二)深入发展期(1989-2001) ....................................................................... 3
(三)日渐成熟期(2001-至今) ....................................................................... 4
二、中国对国际环境法治的贡献和取得的成就........................................................ 5
(一)中国在环境法治理念和制度方面对世界的贡献..................................... 5
1、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 5
2、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三同时”制度................................................ 6
(二)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成就和贡献................................................. 7
1、减缓温室气体排放.................................................................................... 7
2、积极适应气候变化.................................................................................... 7
3、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 8
4、建设性参加国际谈判................................................................................ 8
5、推进国际交流和合作................................................................................ 8
三、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的挑战和政策建议........................................................ 9
(一)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的挑战................................................................. 9
1、中国国内的环境压力................................................................................ 9
2、国际环境问题带来的挑战........................................................................ 9
(二)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0
1、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原则.......................................................................... 10
2、以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全人类的利益为归宿原则.. 10
(三)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的政策建议....................................................... 11
1、完善国内环境立法,推进经济结构向绿色生态模式转变.................. 11
2、系统地开展国际环境立约外交活动...................................................... 11
中国与国际环境法治
国际环境法治是国家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等主体为了调整国际环境关系而进行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活动,并由此形成的国际环境治理的状态。国际环境法治的发展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自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正式形成。中国1972年派团出席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一直积极参与国际环境法治的建设,并为世界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形势的变化,尤其是国际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环境外交的日渐复杂,我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本文拟在总结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40多年成就和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今后参与国际环境法治存在的问题和应对策略作一综合分析。
一、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的历史概况
(一)开创期(1972-1989)
中国环境保护事业是伴随着外交事业的起步而创立的。自1971年恢复了联合国合法席位后,中国政府于1972年6月派团出席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会议起草《人类环境宣言》的过程中,中国代表团与发展中国家一起进行了一系列外交努力,提出了自己的十点原则意见,有的得到了完全采纳。这次会议促成了中国政府对国内和国际环境问题的关注。1973年8月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保会议,首次将环境保护提到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1978年3月,新修改的《宪法》第11条对环境保护做出专门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1979年9月,标志着中国环境法体系开始建立的中国首部环境法律《环境保护法(试行)》通过并开始实施。在此前后十年时间里,国家相继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水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989年12月,国家通过了的新《环境保护法》,至此,中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同时,中央政府于1982年成立了城乡建设环保部,1983年将环保作为一项基本国策,1984年成立国家环保局。
这一时期,我国与美国、日本、法国、英国、丹麦、西德等国家进行了双边环保活动,参加或签订了一些环境保护条约或公约,主要包括: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于1980年4月30日起对中国生效);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于1981年4月8日起对中国生效);1972年《防
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于1985年12月15日起对中国生效);1972年《保护世界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于1986年3月12日起对中国生效);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于1986年7月2日起对中国生效);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于1989年12月30日起对中国生效)等。
这一阶段的终结有两个重要标志。第一,1989年中国提出修改《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建议——建立保护臭氧层国际基金,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有力支持,并促使发达国家接受这一方案,这在国际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标志着中国进入积极参与国际环境条约立约过程的时代。第二,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制定,表明国内环境立法有了相当的基础,同时该法第46条的规定,完成了中国国内环境立法与国际环境条约的对接,表明了中国积极履行国际环境义务、参与国际环境法治建设的决心。
(二)深入发展期(1989-2001)
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在1992年6月举行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决议,引起了各国的积极反应。1990年10月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了《我国关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确立了我国对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8项基本原则。1991年6月中国政府发起并在北京举行了“发展中国家环境与发展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北京宣言》。1992年我国参加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就环境与发展问题提出了中国的5项主张。1994年,中国率先推出国家级的《中国21世纪议程》。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京都议定书》产生后,中国于次年予以签署。1999年12月,中国政府在北京举办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缔约方大会第5次会议和《蒙特利尔议定书》第11次缔约方大会,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和《北京修正案》。2000年12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德国2000年环境合作大会”。国内立法方面,全国人大于1993年增设了环境保护委员会(1994年改名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之后的环境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开始由国家立法机关全面统筹。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该计划强调经济发展要和环保相协调,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预期目标以及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等环保目标予以量化。1997年修改的《刑法》专门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998年3月,国务院在机构改革中将国家环保局升格为国家环保总局。期间,又制定了多部新的环境保护单行法律和法规,使我国环境法体系初步完善。
这一时期,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活动,参与或签订了许多国际环境条约。如:1969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91年6月加入);1971年《关于特别是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于1992年1月3日起对中国生效);1989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于1992
年8月20日起对中国生效);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起对中国生效);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起对中国生效);1994年《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于1996年12月30日批准);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2001年签署了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联合公报,签署了中意环境合作备忘录、中蒙黄沙合作工作纪要等。
这一阶段,以我国加入WOT 为终结标志。该阶段我国积极主动参与国际环境法治建设,已经意识到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环境大国的重要地位,中国开始成为许多重大国际环境保护会议的举办国,积极参与各种环境条约的磋商和谈判,中国的主张经常能够影响这些条约的内容。经过本阶段,中国开始逐渐成为国际环境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日渐成熟期(2001-至今)
2001年12月10日,中国正式加入WTO 。为了履行WTO 规则义务,国家环保部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依职权清理了一些环境规章和立法。2002年,中国政府参加了在约翰内斯堡召开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同时宣布中国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2003年中国与美国环保局签署了中美环保科技合作谅解备忘录,中美双边环境合作取得突破。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首次在国外举行“中非环境合作会议”。2009年,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以积极、负责任的态度参与了会议谈判,并与各方保持了密切的沟通和交流。同时,中国也积极应对“碳关税”带来的法律问题。2010年,联合国气候谈判会议在天津举行,这是中国第一次承办联合国气候谈判会议。2010年,中欧形成了中欧气候变化部长级对话与合作机制,同时中法启动了中法应对气候变化双边磋商机制。2011年7月,库布其国际沙漠论坛在内蒙古举行,中国的防沙治沙取得了显著成效,获得了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赞扬。2012年,中国派团参加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拟定汞问题国际法律文书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积极推动各方就文书内容达成一致。2013年,中国政府依旧积极主动出席国际气候变化会议,并积极建设性地参与了各议题的磋商,推动国际环境法治建设的进展。这一时期,中国国内环境立法在数量和质量上继续发展,环境法体系初步形成。大量环境单行法制定和修改,《环境保护法》全面修订案正在酝酿之中。2008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保部。通过该阶段,中国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这一时期,我国全面参与到国际环境法治的发展中,参与或签订了许多国际环境条约或双边条约。如: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2002年8月30日交存批准书);2001年《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4年6月25日批准);《生物多样性公约》(2005
年5月19日核准),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协议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2006年6月29日批准);2009年《哥本哈根协议》;2010年《坎昆协议》;2012年《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等。
这一阶段以中国加入WTO 为起始,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要标志,我国环境法治事业日益完善,参与和推动国际环境法治的政策和措施也日渐成熟。当前,我国具有很强的国际环境法律意识,在促进国际环境保护的事业中,中国成为不可缺少的重要一员。国家环境法治的现状和中国的行动已经表明,国际环境法治建设离不开中国的参与,中国将继续向世界展现一个负责的环境大国形象。
二、中国对国际环境法治的贡献和取得的成就
(一)中国在环境法治理念和制度方面对世界的贡献
1、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
科学发展观,是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7月28日的讲话中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的一种方法论,也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思想。生态文明,是指工业文明之后的文明形式,它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为根据,以未来人类的继续发展为着眼点。2005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总书记首次提出了“生态文明”。2012年11月8日,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至此,生态文明建设被放在了现代化建设的突出位置上,成为国家“五位一体”总布局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科学的发展观、人与自然和谐的发展观是中国对国际社会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化。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本国尚未实现现代化之时,已然面临着严重的世界环境问题,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走发达国家传统工业化道路,必须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因此,
“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包含在“科学发展观”之中,坚持科学发展观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科学发展观是实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保证。换句话说,科学发展观包含了可持续发展的精神,是比国际社会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更根本、更广泛的理念和战略。
生态文明理念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从人类社会文明转型的历史视角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内在要求出发,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在内涵上,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一脉相承,次第渐进,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扩展和升华。在实践上,二者是相通和统一的,建设生态文明,才能加快可持续发展的步伐;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才能建设生态文明。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经济转型期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为全世界应对环境问题传递出强烈的信心和希望。国际社会积极评价中国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认为中国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有助于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并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并成为其他国家学习和借鉴的榜样。
2、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我国环境体制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它是通过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污染的单位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通过明确一个区域、一个部门乃至一个单位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者和责任范围,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法,把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作为各级领导的行为规范,推动环保工作的全面、深入发展。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被简称为“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两项环境管理制度。它们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世界银行在《1992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指出的:“在过去20年中,各国人民己经懂得了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应该更多地依靠市场,而较少地依赖政府。但是,在环境保护领域恰恰是政府必须发挥中心作用的领域,私人市场几乎不能为制止污染提供什么鼓励性措施”。全世界日渐认识到,仅靠市场经济并不能成功地保护环境,政府的干预是必要的。我国在环境保护事业开展之初,就确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这一行之有效的环境行政管理制度,这一制度充分发挥了我国政府在环境保护事业中的重要作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为世界各国所效法。“三同时”制度提出于环保
意识初始萌芽的70年代,在当时是十分先进的环保理念,并且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道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核心制度。该项制度改变了环境污染“末端治理”的思路,从控制污染的源头入手,有效的遏制了我国环境污染恶化的状况,并争相为发展中国家甚至发达国家所借鉴,成为许多国家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二)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成就和贡献
气候变化主要是发达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大量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造成的,其影响已波及全球。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中国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中国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为履行公约的义务,2007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国是最早制定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2008年10月,中国政府发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09年11月,中国政府公布到2020年单位GDP 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2009年至2013年,中国政府连续多年均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年度报告。针对具体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义务,中国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减缓温室气体排放
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方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国家应该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率先采取减排措施。发展中国家由于其历史排放少,当前人均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比较低,其主要任务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近些年,特别是“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节能提高能效、发展低碳产业、增加碳汇等工作,连年完成了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及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年度目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中国水电装机、核电在建规模、太阳能集热面积、风电装机容量、人工造林面积均居世界第一位,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贡献,也是近年来节能减排力度最大的国家。
2、积极适应气候变化
适应气候变化是应对气候变化措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国采取积极行动加强重点领域适应气候变化和应对极端天气和气候事件的能力。具体来说,中国日益加强气候变化科学研究和影响评估,完善法规政策,提高如农业、林业、水资源、海洋、卫生健康、气象等重点领域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减轻了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不利影响。同时中国积极与国际社会合
作,参与适应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活动和法律文书的制定。
3、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
应对气候变化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政府、媒体、非政府组织、公众都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主体。在我国,非政府组织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中国一直以来积极宣传应对气候变化的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低碳发展意识,利用多元化媒体平台,展示各行业各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行动和成就,重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积极性,继续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引导全民广泛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营造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社会氛围。
4、建设性参加国际谈判
中国近年来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发挥积极建设性作用,推动各方就气候变化问题深化相互理解,积极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气候制度。中国坚持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基本框架的国际气候制度,坚持公约框架下的多边谈判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主渠道,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缔约方驱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中国一贯积极建设性参与谈判,在公平合理、务实有效和合作共赢的基础上推动谈判取得进展,不断加强公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为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气候制度作出了积极贡献。
5、推进国际交流和合作
一直以来,中国本着“互利共赢,务实有效”的原则积极参加和推动与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国际机构的务实合作,为促进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第一,拓展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和务实合作,签署了一系列合作研究协议,实施了一大批研究项目。第二,加强与发达国家的务实合作,中国与美国、欧盟、意大利、德国、挪威、丹麦、瑞士、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气候变化领域对话和合作机制,签署相关联合声明、谅解备忘录和合作协议等,将气候变化作为双方合作的重要内容。第三,深化与发展中国家的务实合作,与南非、印度、巴西、埃塞俄比亚、格林纳达、尼日利亚、马达加斯加以及贝宁等41个发展中国家建立了联系渠道,签署了相关的联合声明、谅解备忘录和合作协议等,建立气候变化合作机制,并加强在气象卫星监测、新能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合作。
三、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的挑战和政策建议
(一)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的挑战
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的挑战是指可能影响到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建设的立场、力度、方式等方面的因素。
1、中国国内的环境压力
中国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负担也愈加沉重。中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必须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必须大力发展经济。2012年9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发布了《全球环境展望报告5》(GEO-5)中文版,在这份联合国最全面的环境评估报告中,中国和亚太地区其他国家的可持续政策和行动被认为是“全球环境目标的实现和全球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报告认可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亚太地区国家面对经济快速增长和环境挑战所作出的诸多努力。但报告同时指出,全球层面环境应对计划的实施远未达到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所需,亚太地区正面临气候变化、水资源缺乏、物种灭绝和有害废物等日渐严峻的环境问题的挑战。西方国家有人甚至炮制出了“中国环境威胁论”,并提出多项“遏制策略”以应对中国的“环境威胁”。中国政府深知我国面临的环境挑战。近些年来,不断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发展低碳经济、加强节能减排,并全面构建生态文明,应对国内外环境问题,承担环境责任。
2、国际环境问题带来的挑战
国际环境问题是“公地的悲剧”,换句话说就是全球环境与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问题,会对所有国家带来严峻的挑战,并且这种挑战甚至会超出环境问题本身。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未来的世界如果不降低资源消耗,就会战争不断。”国际环境问题主要是发达国家造成的,而当发展中国家开始发展经济的时候,就到了环境问题爆发的临界点。这时,一部分发达国家首先想到的不是承担国际环境保护责任,而是千方百计把责任推卸给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以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名义,在各种国际环境条约的订立过程中,限制发展中国家对全球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利用一切国际法手段迫使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国际环境义务,以减轻自己的国际环境保护责任,更多的利用国际环境资源。因此,复杂的国际环境问题,为我国带来了诸多的挑战,中国是“负
有重要国际责任的国家”,对于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决不逃避,但也决不会接受他人强加的额外国际义务。
(二)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参与国际环境法治是环境外交的一部分,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除我国倡导的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外,特别提出以下两条原则。
1、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原则
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原则就是在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前提下,确保本国的环境资源主权不受侵犯,以及通过参与国际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而维护自己的发展权的根本指针。中国正在和平崛起,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除了必须适当开发利用本国的环境与资源外,需要对世界其他地区的环境和资源有一定的开发利用,这是中国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参与国际环境法治建设不可避免的事情。
为了维护国家环境安全,首先应当加强“软件”建设。研究应对“中国环境威胁论”的策略,尽快形成符合我国国情和时代要求的国家环境安全理论体系,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安全战略,并建立环境安全决策和咨询机制,建立国家环境安全预警指标体系,为制定有关环境安全的决策提供依据。同时,也应当重视“硬件”建设。建立国家资源储备和保障体系,对不可再生的战略性资源的采购和出口,国家要实施有效的干预,建立敏感资源的基本自给体系等。在做好国内的基础工作的同时,还应当开展适当的环境外交活动,与尽可能多的国家达成国家环境安全共识,将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原则贯彻到有关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中去。
2、以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全人类的利益为归宿原则
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就是实现发展权,这得到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3的确认:“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而全人类的利益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两者并不矛盾,前者是后者内容的一部分。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处于发展中状态,只有少数国家处于发达状态,并且这少数的发达国家中大部分都是通过掠夺他国资源发展起来的。所以,只有实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维护全人类的整体利益,才有利于建设一个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文明世界。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发展可以解决将近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发展问题,因此发展权对于中国有着特殊的意义。也因此,中国在参与国际
环境法治的过程中,完全可以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为发展中国家主张权利。中国要高瞻远瞩,自觉地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融入全人类利益之中。中国要系统的研究各个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理论和现实问题,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交流合作,在任何有关的国际环境条约的谈判和协商中,提出可行的方案,尽可能争取最大的国际支持。
(三)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的政策建议
针对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的政策建议,本文从对内和对外两个角度展开。
1、完善国内环境立法,推进经济结构向绿色生态模式转变
生态文明建设从本质上说是经济结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体制机制转变的问题。生态文明时代的经济是以非化石燃料为核心的可再生能源为基础的低碳无碳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生态经济。当前,经济结构调整已经成为我国的重大发展战略,一方面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发展阶段的必须,另一方面也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变化的趋势使然。以低碳经济为代表的绿色生态经济模式,成为了可持续发展时代各国协调环境与发展的具体选择。
事实上,我国已经在向这样的新型经济模式转变。2002年,我国制定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并于2012年进行了修改。2005年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2007年制定了《节约能源法》;2008年制定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为了更好地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中国政府于2005年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并于2011年和2013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正,对我国的经济结构转变起到了有效的指导作用。为确保我国经济结构顺利、有序地向绿色生态模式转换,我国应当加强相关配套法制建设,将经济结构调整纳入法治轨道。可在现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产业结构调整法》,按照生态经济模式系统的设计我国的产业结构,并规定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途径和责任。该法还应注意与自然资源保护法、污染防治法衔接,相应地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
中国实现经济结构向绿色生态模式转变的意义在于,为世界树立了经济结构调整成功的榜样,加强中国在建设生态和谐世界中的地位,直接对国际环境法治建设产生良好的推动作用。
2、系统地开展国际环境立约外交活动
国际环境法治建设的历史表明,各国在环境领域展开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各国在激烈竞争的同时必须不断深化国际合作,以实现
互利共赢。因此,中国在参与国际环境法治过程中,要像制定国内立法规划一样,制定中长期国际环境立约规划,有步骤地展开国际环境立约外交活动,掌握一定的主动权,以加深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中国若已经参加某项国际环境条约,而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的国家不是该条约的缔约国,那么就应该根据该条约的精神,尽快与该国订立相关双边协定。这样做是有国际法律依据的。
第二,中国若与某个国家从事有环境影响的贸易活动,应与之签订专项环境协定,不论是否有现行的国际条约可以适用于双方。这样可以非常具体的将双方的环境权利和义务固定下来,防范可能的环境风险和环境损害。
第三,中国应当与发展中国家建立多元、经常性的环境协商机制,及时交换环境信息、协调立场,提出有针对性的国际环境法律文本草案。文本草案可在国际社会起到舆论的作用,增加草案认同度,这样提出国就可掌握订立环境条约的主动权。
第四,中国应与发达国家建立有效的环境合作机制。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现在仍是“世界工厂”,污染排放大的制造业是我国经济的支柱产业,这实际上是发达国家的“转移排放”。因此,中国应当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国际法手段,不断拓展和发达国家的环境合作,使它们认识到自己应负的责任,在环境保护中尽量得到它们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第五,中国应重视亚太地区环境法治的各个环节,争取发挥更大的作用。亚太地区是21世纪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面临的环境挑战也最大,区域国家环境法治面临的任务也十分艰巨。中国应当认真研究亚太地区的环境问题,制定详细周密的计划,提出应对方案,为缔结区域性环境条约做好准备。
王镥权 初稿
目 录
一、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的历史概况.................................................................... 2
(一)开创期(1972-1989) ............................................................................... 2
(二)深入发展期(1989-2001) ....................................................................... 3
(三)日渐成熟期(2001-至今) ....................................................................... 4
二、中国对国际环境法治的贡献和取得的成就........................................................ 5
(一)中国在环境法治理念和制度方面对世界的贡献..................................... 5
1、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 5
2、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三同时”制度................................................ 6
(二)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成就和贡献................................................. 7
1、减缓温室气体排放.................................................................................... 7
2、积极适应气候变化.................................................................................... 7
3、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 8
4、建设性参加国际谈判................................................................................ 8
5、推进国际交流和合作................................................................................ 8
三、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的挑战和政策建议........................................................ 9
(一)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的挑战................................................................. 9
1、中国国内的环境压力................................................................................ 9
2、国际环境问题带来的挑战........................................................................ 9
(二)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0
1、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原则.......................................................................... 10
2、以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全人类的利益为归宿原则.. 10
(三)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的政策建议....................................................... 11
1、完善国内环境立法,推进经济结构向绿色生态模式转变.................. 11
2、系统地开展国际环境立约外交活动...................................................... 11
中国与国际环境法治
国际环境法治是国家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等主体为了调整国际环境关系而进行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活动,并由此形成的国际环境治理的状态。国际环境法治的发展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自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正式形成。中国1972年派团出席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一直积极参与国际环境法治的建设,并为世界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形势的变化,尤其是国际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环境外交的日渐复杂,我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本文拟在总结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40多年成就和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今后参与国际环境法治存在的问题和应对策略作一综合分析。
一、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的历史概况
(一)开创期(1972-1989)
中国环境保护事业是伴随着外交事业的起步而创立的。自1971年恢复了联合国合法席位后,中国政府于1972年6月派团出席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会议起草《人类环境宣言》的过程中,中国代表团与发展中国家一起进行了一系列外交努力,提出了自己的十点原则意见,有的得到了完全采纳。这次会议促成了中国政府对国内和国际环境问题的关注。1973年8月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保会议,首次将环境保护提到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1978年3月,新修改的《宪法》第11条对环境保护做出专门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1979年9月,标志着中国环境法体系开始建立的中国首部环境法律《环境保护法(试行)》通过并开始实施。在此前后十年时间里,国家相继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水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989年12月,国家通过了的新《环境保护法》,至此,中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同时,中央政府于1982年成立了城乡建设环保部,1983年将环保作为一项基本国策,1984年成立国家环保局。
这一时期,我国与美国、日本、法国、英国、丹麦、西德等国家进行了双边环保活动,参加或签订了一些环境保护条约或公约,主要包括: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于1980年4月30日起对中国生效);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于1981年4月8日起对中国生效);1972年《防
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于1985年12月15日起对中国生效);1972年《保护世界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于1986年3月12日起对中国生效);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于1986年7月2日起对中国生效);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于1989年12月30日起对中国生效)等。
这一阶段的终结有两个重要标志。第一,1989年中国提出修改《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建议——建立保护臭氧层国际基金,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有力支持,并促使发达国家接受这一方案,这在国际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标志着中国进入积极参与国际环境条约立约过程的时代。第二,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制定,表明国内环境立法有了相当的基础,同时该法第46条的规定,完成了中国国内环境立法与国际环境条约的对接,表明了中国积极履行国际环境义务、参与国际环境法治建设的决心。
(二)深入发展期(1989-2001)
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在1992年6月举行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决议,引起了各国的积极反应。1990年10月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了《我国关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确立了我国对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8项基本原则。1991年6月中国政府发起并在北京举行了“发展中国家环境与发展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北京宣言》。1992年我国参加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就环境与发展问题提出了中国的5项主张。1994年,中国率先推出国家级的《中国21世纪议程》。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京都议定书》产生后,中国于次年予以签署。1999年12月,中国政府在北京举办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缔约方大会第5次会议和《蒙特利尔议定书》第11次缔约方大会,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和《北京修正案》。2000年12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德国2000年环境合作大会”。国内立法方面,全国人大于1993年增设了环境保护委员会(1994年改名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之后的环境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开始由国家立法机关全面统筹。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该计划强调经济发展要和环保相协调,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预期目标以及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等环保目标予以量化。1997年修改的《刑法》专门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998年3月,国务院在机构改革中将国家环保局升格为国家环保总局。期间,又制定了多部新的环境保护单行法律和法规,使我国环境法体系初步完善。
这一时期,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活动,参与或签订了许多国际环境条约。如:1969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91年6月加入);1971年《关于特别是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于1992年1月3日起对中国生效);1989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于1992
年8月20日起对中国生效);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起对中国生效);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起对中国生效);1994年《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于1996年12月30日批准);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2001年签署了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联合公报,签署了中意环境合作备忘录、中蒙黄沙合作工作纪要等。
这一阶段,以我国加入WOT 为终结标志。该阶段我国积极主动参与国际环境法治建设,已经意识到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环境大国的重要地位,中国开始成为许多重大国际环境保护会议的举办国,积极参与各种环境条约的磋商和谈判,中国的主张经常能够影响这些条约的内容。经过本阶段,中国开始逐渐成为国际环境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日渐成熟期(2001-至今)
2001年12月10日,中国正式加入WTO 。为了履行WTO 规则义务,国家环保部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依职权清理了一些环境规章和立法。2002年,中国政府参加了在约翰内斯堡召开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同时宣布中国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2003年中国与美国环保局签署了中美环保科技合作谅解备忘录,中美双边环境合作取得突破。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首次在国外举行“中非环境合作会议”。2009年,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以积极、负责任的态度参与了会议谈判,并与各方保持了密切的沟通和交流。同时,中国也积极应对“碳关税”带来的法律问题。2010年,联合国气候谈判会议在天津举行,这是中国第一次承办联合国气候谈判会议。2010年,中欧形成了中欧气候变化部长级对话与合作机制,同时中法启动了中法应对气候变化双边磋商机制。2011年7月,库布其国际沙漠论坛在内蒙古举行,中国的防沙治沙取得了显著成效,获得了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赞扬。2012年,中国派团参加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拟定汞问题国际法律文书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积极推动各方就文书内容达成一致。2013年,中国政府依旧积极主动出席国际气候变化会议,并积极建设性地参与了各议题的磋商,推动国际环境法治建设的进展。这一时期,中国国内环境立法在数量和质量上继续发展,环境法体系初步形成。大量环境单行法制定和修改,《环境保护法》全面修订案正在酝酿之中。2008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保部。通过该阶段,中国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这一时期,我国全面参与到国际环境法治的发展中,参与或签订了许多国际环境条约或双边条约。如: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2002年8月30日交存批准书);2001年《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4年6月25日批准);《生物多样性公约》(2005
年5月19日核准),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协议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2006年6月29日批准);2009年《哥本哈根协议》;2010年《坎昆协议》;2012年《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等。
这一阶段以中国加入WTO 为起始,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要标志,我国环境法治事业日益完善,参与和推动国际环境法治的政策和措施也日渐成熟。当前,我国具有很强的国际环境法律意识,在促进国际环境保护的事业中,中国成为不可缺少的重要一员。国家环境法治的现状和中国的行动已经表明,国际环境法治建设离不开中国的参与,中国将继续向世界展现一个负责的环境大国形象。
二、中国对国际环境法治的贡献和取得的成就
(一)中国在环境法治理念和制度方面对世界的贡献
1、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
科学发展观,是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7月28日的讲话中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的一种方法论,也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思想。生态文明,是指工业文明之后的文明形式,它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为根据,以未来人类的继续发展为着眼点。2005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总书记首次提出了“生态文明”。2012年11月8日,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至此,生态文明建设被放在了现代化建设的突出位置上,成为国家“五位一体”总布局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科学的发展观、人与自然和谐的发展观是中国对国际社会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化。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本国尚未实现现代化之时,已然面临着严重的世界环境问题,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走发达国家传统工业化道路,必须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因此,
“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包含在“科学发展观”之中,坚持科学发展观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科学发展观是实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保证。换句话说,科学发展观包含了可持续发展的精神,是比国际社会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更根本、更广泛的理念和战略。
生态文明理念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从人类社会文明转型的历史视角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内在要求出发,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在内涵上,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一脉相承,次第渐进,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扩展和升华。在实践上,二者是相通和统一的,建设生态文明,才能加快可持续发展的步伐;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才能建设生态文明。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经济转型期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为全世界应对环境问题传递出强烈的信心和希望。国际社会积极评价中国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认为中国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有助于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并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并成为其他国家学习和借鉴的榜样。
2、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我国环境体制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它是通过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污染的单位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通过明确一个区域、一个部门乃至一个单位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者和责任范围,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法,把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作为各级领导的行为规范,推动环保工作的全面、深入发展。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被简称为“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两项环境管理制度。它们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世界银行在《1992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指出的:“在过去20年中,各国人民己经懂得了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应该更多地依靠市场,而较少地依赖政府。但是,在环境保护领域恰恰是政府必须发挥中心作用的领域,私人市场几乎不能为制止污染提供什么鼓励性措施”。全世界日渐认识到,仅靠市场经济并不能成功地保护环境,政府的干预是必要的。我国在环境保护事业开展之初,就确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这一行之有效的环境行政管理制度,这一制度充分发挥了我国政府在环境保护事业中的重要作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为世界各国所效法。“三同时”制度提出于环保
意识初始萌芽的70年代,在当时是十分先进的环保理念,并且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道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核心制度。该项制度改变了环境污染“末端治理”的思路,从控制污染的源头入手,有效的遏制了我国环境污染恶化的状况,并争相为发展中国家甚至发达国家所借鉴,成为许多国家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二)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成就和贡献
气候变化主要是发达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大量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造成的,其影响已波及全球。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中国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中国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为履行公约的义务,2007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国是最早制定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2008年10月,中国政府发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09年11月,中国政府公布到2020年单位GDP 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2009年至2013年,中国政府连续多年均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年度报告。针对具体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义务,中国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减缓温室气体排放
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方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国家应该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率先采取减排措施。发展中国家由于其历史排放少,当前人均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比较低,其主要任务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近些年,特别是“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节能提高能效、发展低碳产业、增加碳汇等工作,连年完成了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及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年度目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中国水电装机、核电在建规模、太阳能集热面积、风电装机容量、人工造林面积均居世界第一位,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贡献,也是近年来节能减排力度最大的国家。
2、积极适应气候变化
适应气候变化是应对气候变化措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国采取积极行动加强重点领域适应气候变化和应对极端天气和气候事件的能力。具体来说,中国日益加强气候变化科学研究和影响评估,完善法规政策,提高如农业、林业、水资源、海洋、卫生健康、气象等重点领域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减轻了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不利影响。同时中国积极与国际社会合
作,参与适应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活动和法律文书的制定。
3、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
应对气候变化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政府、媒体、非政府组织、公众都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主体。在我国,非政府组织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中国一直以来积极宣传应对气候变化的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低碳发展意识,利用多元化媒体平台,展示各行业各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行动和成就,重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积极性,继续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引导全民广泛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营造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社会氛围。
4、建设性参加国际谈判
中国近年来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发挥积极建设性作用,推动各方就气候变化问题深化相互理解,积极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气候制度。中国坚持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基本框架的国际气候制度,坚持公约框架下的多边谈判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主渠道,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缔约方驱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中国一贯积极建设性参与谈判,在公平合理、务实有效和合作共赢的基础上推动谈判取得进展,不断加强公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为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气候制度作出了积极贡献。
5、推进国际交流和合作
一直以来,中国本着“互利共赢,务实有效”的原则积极参加和推动与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国际机构的务实合作,为促进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第一,拓展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和务实合作,签署了一系列合作研究协议,实施了一大批研究项目。第二,加强与发达国家的务实合作,中国与美国、欧盟、意大利、德国、挪威、丹麦、瑞士、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气候变化领域对话和合作机制,签署相关联合声明、谅解备忘录和合作协议等,将气候变化作为双方合作的重要内容。第三,深化与发展中国家的务实合作,与南非、印度、巴西、埃塞俄比亚、格林纳达、尼日利亚、马达加斯加以及贝宁等41个发展中国家建立了联系渠道,签署了相关的联合声明、谅解备忘录和合作协议等,建立气候变化合作机制,并加强在气象卫星监测、新能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合作。
三、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的挑战和政策建议
(一)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的挑战
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的挑战是指可能影响到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建设的立场、力度、方式等方面的因素。
1、中国国内的环境压力
中国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负担也愈加沉重。中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必须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必须大力发展经济。2012年9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发布了《全球环境展望报告5》(GEO-5)中文版,在这份联合国最全面的环境评估报告中,中国和亚太地区其他国家的可持续政策和行动被认为是“全球环境目标的实现和全球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报告认可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亚太地区国家面对经济快速增长和环境挑战所作出的诸多努力。但报告同时指出,全球层面环境应对计划的实施远未达到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所需,亚太地区正面临气候变化、水资源缺乏、物种灭绝和有害废物等日渐严峻的环境问题的挑战。西方国家有人甚至炮制出了“中国环境威胁论”,并提出多项“遏制策略”以应对中国的“环境威胁”。中国政府深知我国面临的环境挑战。近些年来,不断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发展低碳经济、加强节能减排,并全面构建生态文明,应对国内外环境问题,承担环境责任。
2、国际环境问题带来的挑战
国际环境问题是“公地的悲剧”,换句话说就是全球环境与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问题,会对所有国家带来严峻的挑战,并且这种挑战甚至会超出环境问题本身。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未来的世界如果不降低资源消耗,就会战争不断。”国际环境问题主要是发达国家造成的,而当发展中国家开始发展经济的时候,就到了环境问题爆发的临界点。这时,一部分发达国家首先想到的不是承担国际环境保护责任,而是千方百计把责任推卸给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以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名义,在各种国际环境条约的订立过程中,限制发展中国家对全球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利用一切国际法手段迫使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国际环境义务,以减轻自己的国际环境保护责任,更多的利用国际环境资源。因此,复杂的国际环境问题,为我国带来了诸多的挑战,中国是“负
有重要国际责任的国家”,对于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决不逃避,但也决不会接受他人强加的额外国际义务。
(二)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参与国际环境法治是环境外交的一部分,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除我国倡导的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外,特别提出以下两条原则。
1、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原则
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原则就是在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前提下,确保本国的环境资源主权不受侵犯,以及通过参与国际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而维护自己的发展权的根本指针。中国正在和平崛起,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除了必须适当开发利用本国的环境与资源外,需要对世界其他地区的环境和资源有一定的开发利用,这是中国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参与国际环境法治建设不可避免的事情。
为了维护国家环境安全,首先应当加强“软件”建设。研究应对“中国环境威胁论”的策略,尽快形成符合我国国情和时代要求的国家环境安全理论体系,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安全战略,并建立环境安全决策和咨询机制,建立国家环境安全预警指标体系,为制定有关环境安全的决策提供依据。同时,也应当重视“硬件”建设。建立国家资源储备和保障体系,对不可再生的战略性资源的采购和出口,国家要实施有效的干预,建立敏感资源的基本自给体系等。在做好国内的基础工作的同时,还应当开展适当的环境外交活动,与尽可能多的国家达成国家环境安全共识,将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原则贯彻到有关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中去。
2、以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全人类的利益为归宿原则
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就是实现发展权,这得到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3的确认:“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而全人类的利益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两者并不矛盾,前者是后者内容的一部分。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处于发展中状态,只有少数国家处于发达状态,并且这少数的发达国家中大部分都是通过掠夺他国资源发展起来的。所以,只有实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维护全人类的整体利益,才有利于建设一个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文明世界。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发展可以解决将近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发展问题,因此发展权对于中国有着特殊的意义。也因此,中国在参与国际
环境法治的过程中,完全可以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为发展中国家主张权利。中国要高瞻远瞩,自觉地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融入全人类利益之中。中国要系统的研究各个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理论和现实问题,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交流合作,在任何有关的国际环境条约的谈判和协商中,提出可行的方案,尽可能争取最大的国际支持。
(三)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的政策建议
针对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的政策建议,本文从对内和对外两个角度展开。
1、完善国内环境立法,推进经济结构向绿色生态模式转变
生态文明建设从本质上说是经济结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体制机制转变的问题。生态文明时代的经济是以非化石燃料为核心的可再生能源为基础的低碳无碳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生态经济。当前,经济结构调整已经成为我国的重大发展战略,一方面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发展阶段的必须,另一方面也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变化的趋势使然。以低碳经济为代表的绿色生态经济模式,成为了可持续发展时代各国协调环境与发展的具体选择。
事实上,我国已经在向这样的新型经济模式转变。2002年,我国制定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并于2012年进行了修改。2005年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2007年制定了《节约能源法》;2008年制定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为了更好地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中国政府于2005年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并于2011年和2013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正,对我国的经济结构转变起到了有效的指导作用。为确保我国经济结构顺利、有序地向绿色生态模式转换,我国应当加强相关配套法制建设,将经济结构调整纳入法治轨道。可在现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产业结构调整法》,按照生态经济模式系统的设计我国的产业结构,并规定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途径和责任。该法还应注意与自然资源保护法、污染防治法衔接,相应地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
中国实现经济结构向绿色生态模式转变的意义在于,为世界树立了经济结构调整成功的榜样,加强中国在建设生态和谐世界中的地位,直接对国际环境法治建设产生良好的推动作用。
2、系统地开展国际环境立约外交活动
国际环境法治建设的历史表明,各国在环境领域展开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各国在激烈竞争的同时必须不断深化国际合作,以实现
互利共赢。因此,中国在参与国际环境法治过程中,要像制定国内立法规划一样,制定中长期国际环境立约规划,有步骤地展开国际环境立约外交活动,掌握一定的主动权,以加深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中国若已经参加某项国际环境条约,而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的国家不是该条约的缔约国,那么就应该根据该条约的精神,尽快与该国订立相关双边协定。这样做是有国际法律依据的。
第二,中国若与某个国家从事有环境影响的贸易活动,应与之签订专项环境协定,不论是否有现行的国际条约可以适用于双方。这样可以非常具体的将双方的环境权利和义务固定下来,防范可能的环境风险和环境损害。
第三,中国应当与发展中国家建立多元、经常性的环境协商机制,及时交换环境信息、协调立场,提出有针对性的国际环境法律文本草案。文本草案可在国际社会起到舆论的作用,增加草案认同度,这样提出国就可掌握订立环境条约的主动权。
第四,中国应与发达国家建立有效的环境合作机制。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现在仍是“世界工厂”,污染排放大的制造业是我国经济的支柱产业,这实际上是发达国家的“转移排放”。因此,中国应当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国际法手段,不断拓展和发达国家的环境合作,使它们认识到自己应负的责任,在环境保护中尽量得到它们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第五,中国应重视亚太地区环境法治的各个环节,争取发挥更大的作用。亚太地区是21世纪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面临的环境挑战也最大,区域国家环境法治面临的任务也十分艰巨。中国应当认真研究亚太地区的环境问题,制定详细周密的计划,提出应对方案,为缔结区域性环境条约做好准备。
王镥权 初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