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稳健发展,根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已在贴现经办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贴现经办机构背书转让,贴现经办机构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贴现经办机构是指为持票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县级联社票据融资中心。

第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背景。

第二章 贴现受理

第四条 可贴现银行承担汇票承兑人范围由省联社确定。具体包括:

(一)国有商业银行; (二)国家政策性银行;

(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四)以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冠名的以及已上市的地方性商业银行;

(五)已上市的农村商业银行; (六)经省联社确定的其他银行。

第五条 贴现申请人为中国境内,经合法注册经营,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与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 贴现申请人申请办理贴现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二)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

(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工作证(或提供介绍信);

(四)贷款卡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密码;

(五)申请人为最后合法持有人且背书连续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原件;

(六)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原件、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

(八)县级联社以上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贴现经办机构对贴现申请人资格及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查重点如下:

(一)申请人的合法性。判断贴现申请人是否具有真实法人或法人授权经营的资格、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证

是否已过时效;注册资本与银行承兑汇票、合同金额及财

务报表是否相适应。

(二)经办人合法性。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是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代理人是否已签章。首次办理业务时应提供经办人工作证并复印留存(或提供介绍信)。日后再经办人不变的情况下,无须提供,但在档案中应注明工作证留存的交易批次号,在经办人变化的情况下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姓名与申办委托书、贴现申请书及贴现协议上的签章是否一致;经办人身份证姓名与申办委托书是否一致。

(三)贷款卡审查。通过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企业概况、贷款卡的状态和贴现申请人的情况。贷款卡状态必须有效。对贷款卡无效、被注销、暂停、未通过年检或不能提供者,不得办理贴现业务。交易日及到期日收回票据后,交易文件审查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按规定输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四)票据是否真实,票面要素是否齐全、有效,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规范。

(五)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等交易关系,票据、交易合同和税务发票的日期、金额等要素是否相互对应。

第八条 贴现业务操作流程:

市场营销岗位进行申请人资格的审查、票面和跟单资料的初审----风险审查岗位进行贷款卡审查和资料复审----会计结算岗位进行票据复审和审查----市场营销岗位签署贴现协议送交有权审批人审批----会计结算岗位根据贴现凭证和贴现票据核对利息并进行账务处理后将票据原件入库保管----将贴现数据登记台账、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资料归档。

第三章 银行承兑汇票及跟单资料审查

第九条 对银行承兑汇票及相关资料必须坚持双人审查。

第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其正反面审查。 (一)银行承兑汇票正面要素审查。

1、承兑:必须有承兑字样和承兑人签章,承兑记载的位置必须在票据的正面且承兑不得附加条件,必须全额承兑。

2、出票人:必须填写出票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出票日期,且相关签章、行名、行号必须一致,不得涂改。

3、收款人:必须填写全称、账号、开户银行,且不得涂改。

4、其他:①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且不得涂改;出票日期必须大写,且不得涂改。②按审票的各项规定,水印、暗记、大额支付号等必须符合规定。③付款行行号应与汇票专用章上行号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④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

(二)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审查。

1、第一背书人印章必须与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

致;

2、背书必须清晰易认,应使用红色印油加盖背书章,原则上不能使用万次印章;

3、背书必须全额背书,背书不全或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银行承兑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注明“不得转让”或“质押”字样的票据不得受理;

5、客户在票据上的背书必须使用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发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名章。使用财务结算专用章或结算财务专用章的,应出具该背书人所在区域人民银行允许使用该印章作为背书用章的有效文件,该人民银行文件应归档保存;

6、背书章必须加盖在背书栏内,如不加盖在栏内,在取得承兑行不因此而拒付的书面承诺或贴现申请人由能力承担追索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受理;

7、最后背书人与贴现申请人、合同及增值税发票中的供方应一致,背书须连续。

第十一条 银行承担汇票复印件审查。应提供清晰并与原件一致的银行承担汇票正反面复印件。

第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特殊背书规定:

1、禁止对部分放弃追索权并加注“不得向本背书人追索”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2、经收款人回头背书给出票人,并由出票人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办理贴现。

3、对贴现申请人位于银行承兑汇票第三背书人(含)之后、且其名称与出票人名称一致的票据,市场营销部门应查清其回头背书原因,并辨识其是否合理,在确保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方可办理贴现。经办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应将调查情况记录并签字,留档保存。

4、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授权的事业单位或集团企业内设的资金管理类机构作为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时,可要求其提供证明其前手与再前手之间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品交易合同和相关税务发票、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作完整背书后方可办理贴现。

第十三条 交易合同审查 (一)交易合同的供需双方应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最后背书人与其直接前手,要与增值税发票供需双方关系人保持一致;

(二)经审查合格的商品交易合同,应将原件复印,同时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专用章后,留档保存;

(三)供需双方印章清晰;

(四)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标的,即商品名称,且商品名称应与税务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一致;

(五)合同签订日期一般应早于或等于商业汇票的出票日; (六)合同无重复使用现象,如记载合同金额,其金额应大于或等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七)如合同记载履约的有效期限,则票据的出票日、税务发票的开票日一般应在其有效期限内;

(八)如合同记载数量、单价等要素,则相关记载一般应与税务发票一致。

第十四条 相关税务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审查

(一)发票清晰。四联旧版增值税发票应提供一到四联中的其中一联。增值税发票一至四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其中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发票名称上盖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三联新版增值税发票应提供一到三联中的其中一联。新版增值税发票一至三联依此为抵扣联、发票联和记账联,取消存根联,发票内容同旧版。

(二)发票原则上必须加盖销货方增值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印章的增值税发票无效;发票专用章上的号码应与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三)发票名称上不带“省,市,自治区”字样,应为“ XX 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发票的 8 位数流水号、 10 位数发票代码应与密码区的流水号、代码号一致,流水号为铅字流水打印;

(五)不得重复使用发票,不同票号的发票密码区应不同;

(六)发票购销方与交易合同供需方及银行承兑汇票最后背书人关系一致,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使用全称;

(七)发票载明的货物名称与所附合同交易的货物名称须一致;

(八)发票的总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九)发票金额大小写前封顶符为增值税发票专用封顶符;

(十)应纳税所得额在 10 万元以内的,可提供手写发票;有特殊情况则需提供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原则上开具发票的日期应在交易合同日期之后;

(十二)发票上的字体一般应为五号宋体字;

(十三)货号计量单位必须是企业一贯使用的单位; (十四)发票购销双方地址,购销双方增值税纳税人税务登记号;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及货物总金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发票开具日期等项目要齐全,不得有遗漏;字迹要清晰、不得涂改;印章要齐全规范;

(十五)如无增值税发票,则需提供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免增值税发票的相关文件或有相关法规规定,同时提供普通发票;

(十六)对于同一企业(银行)当日累计签发 5000 万元(含)以上的大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由市场营销部门作尽责调查,向税务机关征询确认“该企业纳税情况正常,

已经完税(或将要完税)”,核实情况记录于审批表中特殊事项栏说明,核实人员应签字。

(十七)经审查合格的税务发票,应将原件复印,同时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专用章后,留档保存。

第十五条 申请人经营真实性审查。贴现申请人应提供上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即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通过贷款卡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能查询到该贴现申请人上年度的财务报表,视同该报表已符合规定,即贴现申请人只须提供即期的相关报表。审查重点为:

(一)注意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贸易背景是否能在相关财务报表中得以反映,审查人员应对相关报表进行逻辑性判断,确认贴现量与企业损益表中的“产品销售收入”项目相匹配。

(二)对首次与联社发生交易的贴现申请客户,应根据规定在会计部门预留印鉴,市场营销部门应安排双人实地核实企业的经营情况是否与其提供的报表相符,慎重做好调查和服务工作。

(三)如遇特殊客户或在审查过程中有疑问时,调查或审查人员可要求客户提供商品货运单复印件、进项发票和进货合同、承兑行出具的审批文件等其它可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资料。

(四)对水、电、煤、油、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其与相关企事业的商品交易合同,在其出具供应计划(如供电计划)或其它能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材料,并经相关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贴现业务。

第四章 贴现查询及审批

第十六条 贴现经办机构须向承兑银行办理票据查询:

1、汇票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 2、他行是否已办理查询; 3、是否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

票据查询应采用人民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传真、“中国票据”网和实地查询方式之一或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有效查询方式。对于采取实地查询的,实地查询书应填写完整,经办人员应到对方营业场所临柜办理查询,双人签字及加盖承兑行(或查询代理行)业务章。

第十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经审查无误,由审查部门填写《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并提出审查意见,经票据融资中心主任审查同意后,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八条 经审查、审批同意办理贴现的,应与贴现申请人签订《银行承担汇票贴现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贴现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

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五章 资金划付管理

第二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坚持“先审后付”原则。划付贴现资金时,要认真审查贴现凭证上的贴现申请人名称与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名称是否一致,审查无误后方可划款。

第二十一条 先收妥利息资金再支付贴现资金。 第二十二条 贴现资金应通过会计核算系统直接划入贴现协议中指定的贴现申请人账户。严禁使用银行汇票、本票、支票等支付工具划付票据款项。

第二十三条 通过贴现申请人一般或临时账户办理贴现划款的,原则上不能将款项直接转给第三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稳健发展,根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已在贴现经办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向贴现经办机构背书转让,贴现经办机构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贴现经办机构是指为持票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县级联社票据融资中心。

第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背景。

第二章 贴现受理

第四条 可贴现银行承担汇票承兑人范围由省联社确定。具体包括:

(一)国有商业银行; (二)国家政策性银行;

(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四)以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冠名的以及已上市的地方性商业银行;

(五)已上市的农村商业银行; (六)经省联社确定的其他银行。

第五条 贴现申请人为中国境内,经合法注册经营,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与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 贴现申请人申请办理贴现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二)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

(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工作证(或提供介绍信);

(四)贷款卡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密码;

(五)申请人为最后合法持有人且背书连续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原件;

(六)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原件、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

(八)县级联社以上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贴现经办机构对贴现申请人资格及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查重点如下:

(一)申请人的合法性。判断贴现申请人是否具有真实法人或法人授权经营的资格、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证

是否已过时效;注册资本与银行承兑汇票、合同金额及财

务报表是否相适应。

(二)经办人合法性。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是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代理人是否已签章。首次办理业务时应提供经办人工作证并复印留存(或提供介绍信)。日后再经办人不变的情况下,无须提供,但在档案中应注明工作证留存的交易批次号,在经办人变化的情况下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姓名与申办委托书、贴现申请书及贴现协议上的签章是否一致;经办人身份证姓名与申办委托书是否一致。

(三)贷款卡审查。通过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企业概况、贷款卡的状态和贴现申请人的情况。贷款卡状态必须有效。对贷款卡无效、被注销、暂停、未通过年检或不能提供者,不得办理贴现业务。交易日及到期日收回票据后,交易文件审查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按规定输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四)票据是否真实,票面要素是否齐全、有效,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规范。

(五)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等交易关系,票据、交易合同和税务发票的日期、金额等要素是否相互对应。

第八条 贴现业务操作流程:

市场营销岗位进行申请人资格的审查、票面和跟单资料的初审----风险审查岗位进行贷款卡审查和资料复审----会计结算岗位进行票据复审和审查----市场营销岗位签署贴现协议送交有权审批人审批----会计结算岗位根据贴现凭证和贴现票据核对利息并进行账务处理后将票据原件入库保管----将贴现数据登记台账、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资料归档。

第三章 银行承兑汇票及跟单资料审查

第九条 对银行承兑汇票及相关资料必须坚持双人审查。

第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其正反面审查。 (一)银行承兑汇票正面要素审查。

1、承兑:必须有承兑字样和承兑人签章,承兑记载的位置必须在票据的正面且承兑不得附加条件,必须全额承兑。

2、出票人:必须填写出票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出票日期,且相关签章、行名、行号必须一致,不得涂改。

3、收款人:必须填写全称、账号、开户银行,且不得涂改。

4、其他:①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且不得涂改;出票日期必须大写,且不得涂改。②按审票的各项规定,水印、暗记、大额支付号等必须符合规定。③付款行行号应与汇票专用章上行号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④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

(二)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审查。

1、第一背书人印章必须与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

致;

2、背书必须清晰易认,应使用红色印油加盖背书章,原则上不能使用万次印章;

3、背书必须全额背书,背书不全或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银行承兑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注明“不得转让”或“质押”字样的票据不得受理;

5、客户在票据上的背书必须使用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发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名章。使用财务结算专用章或结算财务专用章的,应出具该背书人所在区域人民银行允许使用该印章作为背书用章的有效文件,该人民银行文件应归档保存;

6、背书章必须加盖在背书栏内,如不加盖在栏内,在取得承兑行不因此而拒付的书面承诺或贴现申请人由能力承担追索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受理;

7、最后背书人与贴现申请人、合同及增值税发票中的供方应一致,背书须连续。

第十一条 银行承担汇票复印件审查。应提供清晰并与原件一致的银行承担汇票正反面复印件。

第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特殊背书规定:

1、禁止对部分放弃追索权并加注“不得向本背书人追索”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2、经收款人回头背书给出票人,并由出票人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办理贴现。

3、对贴现申请人位于银行承兑汇票第三背书人(含)之后、且其名称与出票人名称一致的票据,市场营销部门应查清其回头背书原因,并辨识其是否合理,在确保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方可办理贴现。经办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应将调查情况记录并签字,留档保存。

4、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授权的事业单位或集团企业内设的资金管理类机构作为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时,可要求其提供证明其前手与再前手之间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品交易合同和相关税务发票、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作完整背书后方可办理贴现。

第十三条 交易合同审查 (一)交易合同的供需双方应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最后背书人与其直接前手,要与增值税发票供需双方关系人保持一致;

(二)经审查合格的商品交易合同,应将原件复印,同时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专用章后,留档保存;

(三)供需双方印章清晰;

(四)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标的,即商品名称,且商品名称应与税务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一致;

(五)合同签订日期一般应早于或等于商业汇票的出票日; (六)合同无重复使用现象,如记载合同金额,其金额应大于或等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七)如合同记载履约的有效期限,则票据的出票日、税务发票的开票日一般应在其有效期限内;

(八)如合同记载数量、单价等要素,则相关记载一般应与税务发票一致。

第十四条 相关税务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审查

(一)发票清晰。四联旧版增值税发票应提供一到四联中的其中一联。增值税发票一至四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其中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发票名称上盖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三联新版增值税发票应提供一到三联中的其中一联。新版增值税发票一至三联依此为抵扣联、发票联和记账联,取消存根联,发票内容同旧版。

(二)发票原则上必须加盖销货方增值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印章的增值税发票无效;发票专用章上的号码应与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三)发票名称上不带“省,市,自治区”字样,应为“ XX 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发票的 8 位数流水号、 10 位数发票代码应与密码区的流水号、代码号一致,流水号为铅字流水打印;

(五)不得重复使用发票,不同票号的发票密码区应不同;

(六)发票购销方与交易合同供需方及银行承兑汇票最后背书人关系一致,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使用全称;

(七)发票载明的货物名称与所附合同交易的货物名称须一致;

(八)发票的总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九)发票金额大小写前封顶符为增值税发票专用封顶符;

(十)应纳税所得额在 10 万元以内的,可提供手写发票;有特殊情况则需提供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原则上开具发票的日期应在交易合同日期之后;

(十二)发票上的字体一般应为五号宋体字;

(十三)货号计量单位必须是企业一贯使用的单位; (十四)发票购销双方地址,购销双方增值税纳税人税务登记号;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及货物总金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发票开具日期等项目要齐全,不得有遗漏;字迹要清晰、不得涂改;印章要齐全规范;

(十五)如无增值税发票,则需提供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免增值税发票的相关文件或有相关法规规定,同时提供普通发票;

(十六)对于同一企业(银行)当日累计签发 5000 万元(含)以上的大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由市场营销部门作尽责调查,向税务机关征询确认“该企业纳税情况正常,

已经完税(或将要完税)”,核实情况记录于审批表中特殊事项栏说明,核实人员应签字。

(十七)经审查合格的税务发票,应将原件复印,同时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专用章后,留档保存。

第十五条 申请人经营真实性审查。贴现申请人应提供上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即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通过贷款卡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能查询到该贴现申请人上年度的财务报表,视同该报表已符合规定,即贴现申请人只须提供即期的相关报表。审查重点为:

(一)注意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贸易背景是否能在相关财务报表中得以反映,审查人员应对相关报表进行逻辑性判断,确认贴现量与企业损益表中的“产品销售收入”项目相匹配。

(二)对首次与联社发生交易的贴现申请客户,应根据规定在会计部门预留印鉴,市场营销部门应安排双人实地核实企业的经营情况是否与其提供的报表相符,慎重做好调查和服务工作。

(三)如遇特殊客户或在审查过程中有疑问时,调查或审查人员可要求客户提供商品货运单复印件、进项发票和进货合同、承兑行出具的审批文件等其它可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资料。

(四)对水、电、煤、油、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其与相关企事业的商品交易合同,在其出具供应计划(如供电计划)或其它能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材料,并经相关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贴现业务。

第四章 贴现查询及审批

第十六条 贴现经办机构须向承兑银行办理票据查询:

1、汇票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 2、他行是否已办理查询; 3、是否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

票据查询应采用人民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传真、“中国票据”网和实地查询方式之一或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有效查询方式。对于采取实地查询的,实地查询书应填写完整,经办人员应到对方营业场所临柜办理查询,双人签字及加盖承兑行(或查询代理行)业务章。

第十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经审查无误,由审查部门填写《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并提出审查意见,经票据融资中心主任审查同意后,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八条 经审查、审批同意办理贴现的,应与贴现申请人签订《银行承担汇票贴现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贴现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

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五章 资金划付管理

第二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坚持“先审后付”原则。划付贴现资金时,要认真审查贴现凭证上的贴现申请人名称与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名称是否一致,审查无误后方可划款。

第二十一条 先收妥利息资金再支付贴现资金。 第二十二条 贴现资金应通过会计核算系统直接划入贴现协议中指定的贴现申请人账户。严禁使用银行汇票、本票、支票等支付工具划付票据款项。

第二十三条 通过贴现申请人一般或临时账户办理贴现划款的,原则上不能将款项直接转给第三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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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贴现业务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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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会计核算办法_票据贴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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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中国银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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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银行贴现管理办法
  •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持续.健康.平稳发展,规范票据贴现业务行为,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

  • 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
  • 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以下简称 第二条 本规范遵循 第三条 本规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 第二章 重要术语与定义 第四条 基于国内货币市场发展现状,本规范所称票据特指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 ...

  • 票据贴现市场
  • 宁波大学答题纸 (20 -20 学年第 学期) 课号: 课程名称: 货币银行学 改卷教师: 学号: 096030083 姓 名: 肖操 得 分: 票据贴现市场,简而言之,即是指压未到期票据进行贴现,为客户提供短期资金融 通的市场.而票据贴现指收款人持出票人出具的商业汇票,通过背书转让,向银行申请 办 ...

  • 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中信银行)
  • 买方付息票据贴现 一.产品定义 商品交易中的收款人(下称"卖方")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并由商品交易中的付款人(下称"买方")贴付利息的票据行为.买方付息贴现的票据可以是买方第一手签发的,也可以是买方收到的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 ...

  • 贵州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 贵州银行过渡期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 ,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贵州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