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风险分散机制研究

  摘要:我国是地震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地震对我国经济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国现行的地震损害补偿模式为政府财政支持为主,社会援助为辅,以政府为主导的补偿模式虽然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模式既给政府增加了重负,又使灾后重建规模受到限制。所以,健全地震风险分散机制无论对于国家经济发展还是人民永续性生活保障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巨灾风险分散补偿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明显落后,本文通过对国外成熟的地震风险分散经验进行借鉴,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指出我国应当建立一个以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地震风险分散机制。   关键词:风险证券化 地震保险 保险补偿   作者简介:孙晓文,山东经济学院法学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   中图分类号:P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90-02   我国处于环太平洋地震带,属于地震多发国家,地震的发生不仅使国家经济发展速度与规模受到限制,而且对人民群众带来的损失也是难以弥补的。我国地震风险分散机制尚处于不完善状态,不足以应对震后的恢复。国外关于地震风险分散方面的经验十分成熟,对于我国建立地震风险分散机制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值得我们进行学习与借鉴。   一、我国目前的地震灾害损失补偿机制现状   在我国,目前应对地震风险的模式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主要依靠灾后国家财政的支持以及社会各界的援助。灾害发生后,直接由国家财政拨放救灾资金来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但是,由于国家财力有限,用作灾后重建及灾民救助转移等活动的款项远远不能达到有效弥补灾后损失的目的。据统计,我国政府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18亿元,仅相当于灾害经济损失的1.8%左右。�P由于我国地震等巨灾风险长期采用政府主导、以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为主的救济模式。对于地震所造成的巨大公共及私人财产损失而言,除获得政府财政救济、社会捐助和极少量的保险赔付外,大量损失将不得不由受灾者自行承担。   二、对国外地震损害补偿机制的借鉴   (一)日本――地震保险补偿由政府主导并作为附加险存在   日本地震保险体系的特点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日本的地震保险附加在火灾保险合同中。日本是一个地震频发的国家,日本1966年颁布了《地震保险法》,其中规定住宅所有人必须对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自然灾害投保险,地震保险是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的。其具体做法是:首先由商业保险公司在社会上出售地震保险,然后再保险公司对保险人承保的地震风险提供再保险。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再将各个保险公司购买的地震再保险分为三个部分,三部分分别用于各保险公司购买地震再保险、政府购买地震再保险和自己承担份额的保留。由此来看,存在着巨大风险的地震保险最终由各商业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进行了分担。�Q   (二)美国――以政府为主导的地震保险补偿机制   以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为例,为了对费率实施严格的监管,保证保险公司应对地震灾害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其地震保险主要由地震局进行提供。加州地震局巨大的支付能力来源于累积的保费收入、当地会员公司向基金账户的缴费、贷款、再保险以及投资收益等。同时政府也通过多种形式为地震保险提供财政支持,并规定基金专款专用,收缴的保费交由地震局管理,并只能用于银行存款、购买政府债券等可靠的投资途径。政府主导的模式既可以保护人民大众的利益,又可以使有效的整合社会资源,并且可以提高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安全性,为民众生活的安定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瑞士――强制性的地震保险补偿机制   由于瑞士是欧洲人口密度较高的国家,再者,目前瑞士大部分的建筑都没有防震设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地震,造成的损失将是非常巨大的。在此背景下,瑞士保险协会、联邦商业保险局和瑞士各州的建筑物保险商共同商议降低地震风险的对策,拟定于2010年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地震保险。强制性地震保险的保费将实行专款专用,通过设立专门基金进行管理,从而加大地震风险基金管理的透明性,实现瑞士地区地震风险的可保性。�R   通过对以上发达国家巨灾保险实践经验的考察,可以总结出以下三方面经验:   1.政府在地震保险制度中起重要作用。不论是日本还是美国,政府都在地震保险制度中起了重要作用。日本地震保险是政府主导和财政支持的,当地震损失特别巨大时,日本政府承担绝大部分的损失,而美国加利福尼亚的地震保险中,保险公司不开展保险业务,都由政府提供。   2.根据具体的情况采用自愿或强制投保。日本采取自愿投保的地震保险模式,而瑞士则实施强制地震保险制度。   3.地震保险资金来源多元化。日本地震保险资金除了政府财政支持外,还有保险公司提供的资金,资本市场注入的资金等。美国地震保险资金来源则更为广泛,如加州地震局除了向会员保险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外,还通过贷款、再保险、投资等多种方式进行资金募集。   三、构建我国地震风险分散机制的思路分析   目前,我国的地震风险分散机制很不健全,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在于: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社会对已经形成的政府援助和社会救济体系过分依赖;我国商业保险刚刚起步,在社会管理和风险防范中难以起到良好的作用;大众、政府对于地震灾害的发生总是抱有侥幸心理。国外对于地震风险分散机制的研究较早,体系也较成熟,所以,我国应该参照国外的有益经验,针对我国风险分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设计适应于我国的地震风险分散机制。其基本思路是:   1.由事后补偿向事前评估与全过程的地震风险管理进行转变。我们应当建立全过程的地震风险管理体系,注重事前对灾害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利用保险等手段发挥其对于灾害的分担作用,调动个体在系统中的减灾积极性和能动性。�S   2.由国家主要承担向全社会共同分担的模式转变。我们要构建的地震风险分散机制,需要整合全社会的资源来共同分担地震带来的巨大损失,这样运用全社会的力量来减灾比运用区域经济的力量、国家政府的力量应对地震带来的灾害更为强大。   3.由短期减灾行为向可持续发展的模式转变。我国建立地震风险分散机制应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摒弃以往的短期内救灾减灾行为。   四、完善我国地震风险分散机制的建议   (一)加快地震等巨灾的保险立法工作   加快地震等巨灾项目的立法工作,为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目前,我国对地震方面的立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只是在个别的法律中提到国家对于开展巨灾保险持积极态度,但没有做任何具体的规定。通过对发达国家地震风险分散制度的考察,地震保险计划的实施与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持是分不开的。�T   建立完善的地震保险法律体系,有几点是需要法律明确的:第一,地震保险的机构设置;第二,地震保险的外部监督和管理;第三,地震保险的给付金来源;第四,地震保险费率的制定;第五,地震保险金的给付;第六,鼓励投保人减灾的措施;第七,承包范围和投保方式;第八,地震保险的法律责任。   (二)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协调作用在整体性地震风险分散机制中   政府参与的方式与参与补偿的程度相当的关键,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在重大灾害面前都是立即并且全力进行援助,但是政府救助一方面难以保证给以灾民长期的、永久性的生活保障;另一方面由政府进行救助在重灾年份会严重地削弱国民经济。所以,政府应该转变角色定位,政府的作用应该由救助向协调过渡,政府主要履行组织协调职能,利用行政力量组织更多的团体参与到抗震救灾中来。

  (三)建立政府引导的、多方参与的地震风险分担机制地震风险既是一种个人风险,又是一种社会风险   就个人而言要强调市场机制,以确保化解的效率;就社会而言要强调公共管理机制,以确保面临该风险的个体间的公平。有效的地震风险分散机制应由社会各界多方参与,以分散承担地震风险的压力。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既要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又要考虑我国的实际国情,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地震风险损失分散机制。   1.建立地震保险准备金。在灾前为降低地震带来损害进行筹资,一方面可以有效缓解地震发生时赔款额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大大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节约国家管理成本;另外,还可以提高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地震等巨灾风险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增加消费者对地震保险的信心。纵观世界地震保险体系较完备的国家,大都建立了地震保险准备金制度,如法国,挪威等。   2.个人承担部分风险。个人承担部分风险,一方面可以鼓励个人积极防损,减少地震所带来的损害;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防范被保险人出现道德风险。   3.构建三级损失分担机制,对于一定范围内的损失,由地震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当损失超过一定的范围,超出部分由地震保险基金进行赔付;当损失超过地震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时,超出部分再由国家政财支持。   4.国际合作。地震带来的损失往往是数额巨大、不可估计的,化解地震风险不能仅仅局限于一个国家之内,需要更大的范围来分散此种损失。将地震风险向国际市场分出,利用国际力量来转移巨大的损失。   (四)健立地震风险的证券化分散机制   地震风险证券化分散机制的引入,具有必要性与重要性。   1.地震风险证券化机制是我国现实国情的需要。我国属于地震多发国家,地震造成的损害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对于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冲击。我国地震保险给付能力弱,不能有效弥补地震带来的损失,所以引入地震风险证券化机制,对国内外的资本市场进行合理利用,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证券化工具,一方面可以为中国的资本市场植入一种新型的投资路径,另一方面又可以将保险市场和政府无法承担的地震风险部分在更广阔的资本市场上得到有效的分散。   2.地震风险证券化也是我国与国际社会接轨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本市场的成熟,资本市场已经成为分担风险的重要场所。目前美国等发达国家,都通过期权、期货等资本衍生工具来转移巨灾风险。   我国也应借鉴先进的经验,建立自己的巨灾金融衍生工具,使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与国际保险业的发展同步。近年来,我国地震频发,给国家与人民带来了巨大损失,构建地震风险分散机制迫在眉睫,建立地震风险分散机制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活安定,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为了保证国家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的永续性,目前我国地震风险由国家财政支持的模式亟需转变,建立由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地震风险分散机制可以使风险进行合理分担,从而抵御地震灾害给我们带来的潜在影响。   注释:   ①王肃元,康耀坤.灾后重建与我国地震保险制度之完善.兰州商学院学报.2010(4).   ②穆琳.构建与完善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天津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③马辉.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现代商业.2010.   ④张剑.政府主导下的巨灾风险处置研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⑤张瑞纲.参照日本经验发展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大众科技.2009.

  摘要:我国是地震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地震对我国经济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国现行的地震损害补偿模式为政府财政支持为主,社会援助为辅,以政府为主导的补偿模式虽然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模式既给政府增加了重负,又使灾后重建规模受到限制。所以,健全地震风险分散机制无论对于国家经济发展还是人民永续性生活保障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巨灾风险分散补偿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明显落后,本文通过对国外成熟的地震风险分散经验进行借鉴,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指出我国应当建立一个以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地震风险分散机制。   关键词:风险证券化 地震保险 保险补偿   作者简介:孙晓文,山东经济学院法学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   中图分类号:P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90-02   我国处于环太平洋地震带,属于地震多发国家,地震的发生不仅使国家经济发展速度与规模受到限制,而且对人民群众带来的损失也是难以弥补的。我国地震风险分散机制尚处于不完善状态,不足以应对震后的恢复。国外关于地震风险分散方面的经验十分成熟,对于我国建立地震风险分散机制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值得我们进行学习与借鉴。   一、我国目前的地震灾害损失补偿机制现状   在我国,目前应对地震风险的模式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主要依靠灾后国家财政的支持以及社会各界的援助。灾害发生后,直接由国家财政拨放救灾资金来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但是,由于国家财力有限,用作灾后重建及灾民救助转移等活动的款项远远不能达到有效弥补灾后损失的目的。据统计,我国政府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18亿元,仅相当于灾害经济损失的1.8%左右。�P由于我国地震等巨灾风险长期采用政府主导、以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为主的救济模式。对于地震所造成的巨大公共及私人财产损失而言,除获得政府财政救济、社会捐助和极少量的保险赔付外,大量损失将不得不由受灾者自行承担。   二、对国外地震损害补偿机制的借鉴   (一)日本――地震保险补偿由政府主导并作为附加险存在   日本地震保险体系的特点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日本的地震保险附加在火灾保险合同中。日本是一个地震频发的国家,日本1966年颁布了《地震保险法》,其中规定住宅所有人必须对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自然灾害投保险,地震保险是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的。其具体做法是:首先由商业保险公司在社会上出售地震保险,然后再保险公司对保险人承保的地震风险提供再保险。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再将各个保险公司购买的地震再保险分为三个部分,三部分分别用于各保险公司购买地震再保险、政府购买地震再保险和自己承担份额的保留。由此来看,存在着巨大风险的地震保险最终由各商业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进行了分担。�Q   (二)美国――以政府为主导的地震保险补偿机制   以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为例,为了对费率实施严格的监管,保证保险公司应对地震灾害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其地震保险主要由地震局进行提供。加州地震局巨大的支付能力来源于累积的保费收入、当地会员公司向基金账户的缴费、贷款、再保险以及投资收益等。同时政府也通过多种形式为地震保险提供财政支持,并规定基金专款专用,收缴的保费交由地震局管理,并只能用于银行存款、购买政府债券等可靠的投资途径。政府主导的模式既可以保护人民大众的利益,又可以使有效的整合社会资源,并且可以提高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安全性,为民众生活的安定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瑞士――强制性的地震保险补偿机制   由于瑞士是欧洲人口密度较高的国家,再者,目前瑞士大部分的建筑都没有防震设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地震,造成的损失将是非常巨大的。在此背景下,瑞士保险协会、联邦商业保险局和瑞士各州的建筑物保险商共同商议降低地震风险的对策,拟定于2010年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地震保险。强制性地震保险的保费将实行专款专用,通过设立专门基金进行管理,从而加大地震风险基金管理的透明性,实现瑞士地区地震风险的可保性。�R   通过对以上发达国家巨灾保险实践经验的考察,可以总结出以下三方面经验:   1.政府在地震保险制度中起重要作用。不论是日本还是美国,政府都在地震保险制度中起了重要作用。日本地震保险是政府主导和财政支持的,当地震损失特别巨大时,日本政府承担绝大部分的损失,而美国加利福尼亚的地震保险中,保险公司不开展保险业务,都由政府提供。   2.根据具体的情况采用自愿或强制投保。日本采取自愿投保的地震保险模式,而瑞士则实施强制地震保险制度。   3.地震保险资金来源多元化。日本地震保险资金除了政府财政支持外,还有保险公司提供的资金,资本市场注入的资金等。美国地震保险资金来源则更为广泛,如加州地震局除了向会员保险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外,还通过贷款、再保险、投资等多种方式进行资金募集。   三、构建我国地震风险分散机制的思路分析   目前,我国的地震风险分散机制很不健全,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在于: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社会对已经形成的政府援助和社会救济体系过分依赖;我国商业保险刚刚起步,在社会管理和风险防范中难以起到良好的作用;大众、政府对于地震灾害的发生总是抱有侥幸心理。国外对于地震风险分散机制的研究较早,体系也较成熟,所以,我国应该参照国外的有益经验,针对我国风险分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设计适应于我国的地震风险分散机制。其基本思路是:   1.由事后补偿向事前评估与全过程的地震风险管理进行转变。我们应当建立全过程的地震风险管理体系,注重事前对灾害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利用保险等手段发挥其对于灾害的分担作用,调动个体在系统中的减灾积极性和能动性。�S   2.由国家主要承担向全社会共同分担的模式转变。我们要构建的地震风险分散机制,需要整合全社会的资源来共同分担地震带来的巨大损失,这样运用全社会的力量来减灾比运用区域经济的力量、国家政府的力量应对地震带来的灾害更为强大。   3.由短期减灾行为向可持续发展的模式转变。我国建立地震风险分散机制应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摒弃以往的短期内救灾减灾行为。   四、完善我国地震风险分散机制的建议   (一)加快地震等巨灾的保险立法工作   加快地震等巨灾项目的立法工作,为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目前,我国对地震方面的立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只是在个别的法律中提到国家对于开展巨灾保险持积极态度,但没有做任何具体的规定。通过对发达国家地震风险分散制度的考察,地震保险计划的实施与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持是分不开的。�T   建立完善的地震保险法律体系,有几点是需要法律明确的:第一,地震保险的机构设置;第二,地震保险的外部监督和管理;第三,地震保险的给付金来源;第四,地震保险费率的制定;第五,地震保险金的给付;第六,鼓励投保人减灾的措施;第七,承包范围和投保方式;第八,地震保险的法律责任。   (二)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协调作用在整体性地震风险分散机制中   政府参与的方式与参与补偿的程度相当的关键,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在重大灾害面前都是立即并且全力进行援助,但是政府救助一方面难以保证给以灾民长期的、永久性的生活保障;另一方面由政府进行救助在重灾年份会严重地削弱国民经济。所以,政府应该转变角色定位,政府的作用应该由救助向协调过渡,政府主要履行组织协调职能,利用行政力量组织更多的团体参与到抗震救灾中来。

  (三)建立政府引导的、多方参与的地震风险分担机制地震风险既是一种个人风险,又是一种社会风险   就个人而言要强调市场机制,以确保化解的效率;就社会而言要强调公共管理机制,以确保面临该风险的个体间的公平。有效的地震风险分散机制应由社会各界多方参与,以分散承担地震风险的压力。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既要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又要考虑我国的实际国情,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地震风险损失分散机制。   1.建立地震保险准备金。在灾前为降低地震带来损害进行筹资,一方面可以有效缓解地震发生时赔款额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大大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节约国家管理成本;另外,还可以提高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地震等巨灾风险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增加消费者对地震保险的信心。纵观世界地震保险体系较完备的国家,大都建立了地震保险准备金制度,如法国,挪威等。   2.个人承担部分风险。个人承担部分风险,一方面可以鼓励个人积极防损,减少地震所带来的损害;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防范被保险人出现道德风险。   3.构建三级损失分担机制,对于一定范围内的损失,由地震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当损失超过一定的范围,超出部分由地震保险基金进行赔付;当损失超过地震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时,超出部分再由国家政财支持。   4.国际合作。地震带来的损失往往是数额巨大、不可估计的,化解地震风险不能仅仅局限于一个国家之内,需要更大的范围来分散此种损失。将地震风险向国际市场分出,利用国际力量来转移巨大的损失。   (四)健立地震风险的证券化分散机制   地震风险证券化分散机制的引入,具有必要性与重要性。   1.地震风险证券化机制是我国现实国情的需要。我国属于地震多发国家,地震造成的损害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对于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冲击。我国地震保险给付能力弱,不能有效弥补地震带来的损失,所以引入地震风险证券化机制,对国内外的资本市场进行合理利用,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证券化工具,一方面可以为中国的资本市场植入一种新型的投资路径,另一方面又可以将保险市场和政府无法承担的地震风险部分在更广阔的资本市场上得到有效的分散。   2.地震风险证券化也是我国与国际社会接轨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本市场的成熟,资本市场已经成为分担风险的重要场所。目前美国等发达国家,都通过期权、期货等资本衍生工具来转移巨灾风险。   我国也应借鉴先进的经验,建立自己的巨灾金融衍生工具,使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与国际保险业的发展同步。近年来,我国地震频发,给国家与人民带来了巨大损失,构建地震风险分散机制迫在眉睫,建立地震风险分散机制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活安定,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为了保证国家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的永续性,目前我国地震风险由国家财政支持的模式亟需转变,建立由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地震风险分散机制可以使风险进行合理分担,从而抵御地震灾害给我们带来的潜在影响。   注释:   ①王肃元,康耀坤.灾后重建与我国地震保险制度之完善.兰州商学院学报.2010(4).   ②穆琳.构建与完善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天津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③马辉.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现代商业.2010.   ④张剑.政府主导下的巨灾风险处置研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⑤张瑞纲.参照日本经验发展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大众科技.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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