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行业(验光员. 定配员)职业技能鉴定程序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步骤和行为,保证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
工作规则》,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制定鉴定工作计划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应于每年的12月底以前制定出下一年度的鉴定工作计划,报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批准后实施。鉴定工作计划包括:
鉴定的范围,即鉴定的职业(工种)、技术等级或职务;
预计申报的人数;
实施鉴定的次数;
每次鉴定的日期;
聘请考评员的计划;
鉴定的标准和方法;
鉴定试卷的类别等;
工作事项说明,包括工作程序和重要事项的说明等。
鉴定计划报部鉴定中心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执行中,如确需调整和变更计划的,应报告部鉴定中心,经批准后方能变动。
第三条 组建考评小组
1、 每次实施考核鉴定前,由相应职业(工种)或专业的部分考评员组成考评小组。
2、 考评小组是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组建的临时性机构,设成人数
为3-5人。
3、 考评小组组长应由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
的人员担任。组长全面负责考评小组的工作,并具有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
的权利。
4、 考评小组的主要职责:
(1) 研究制定专业考评的具体方案;
(2) 具体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3) 沟通专业考评员与鉴定站之间的关系;
(4) 及时处理考评过程的各种问题;
(5) 核查并确认考核结果
5、 考评小组应接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部鉴定中心的业务指
导。
第四条 发布公告
为便于被鉴定者报名、备考、应考、鉴定站应少在每次实施鉴定前30日发布公
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1) 职业(工种)或专业的名称;
(2) 鉴定的技术等级或职务;
(3) 报名对象和条件;
(4) 报名时间期限、收费项目和标准;
(5) 考核标准、方法和制定考核的参考教材;
(6) 鉴定时间和地点
第五条 组织报名
鉴定站自公告发布即日起组织报名,于考前两周截至报名。考生在规定的时
间内,持身份证(或学生证)、学历证明或其他能证明技术水平的资料,到指定
的地点报名。
鉴定站对报考人员按《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规定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准予填写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
鉴定申报表》(式样附后),发给《准考证》(式样附后)。《准考证》应贴本人近
期1寸照片。
第六条 提取鉴定试题
鉴定站应根据报名人数、报考技术等级或职务情况从部鉴定中心提取鉴定试题。
第七条 依据考核规则和考核任务要求,鉴定站提供符合要求的环境及必要的条件。主
要包括考场设置、考评人员安排、考核所需物品的准备和后勤服务设施的设置
方面的内容。报名结束后的一周内向当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其派人
对考场设施及有关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组织鉴定
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准考证》到鉴定站应试。鉴定站按照鉴定规范(考核大纲)的要求和有关规定严格组织考核和评判。
鉴站负责考场管理和组织监考工作,必要时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派人巡视检查。监考员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九条 阅卷评分
考评小组在分析研究参考答案和得分、扣分标准的基础上进行阅卷。考评小组
评定成绩应按照工作流程,合理分工,明确各环节考评人员的职责。
阅卷后即进行分数汇总。
第十条 呈报鉴定结果
鉴定站应在每次鉴定结束两周内将结果及主要情况报部鉴定中心核查。
第十一条 核发证书
证书的核发按照《农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鉴定站对鉴定对象的查询,应认真负责予以办理。对查询出现问题情况数属实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需要更正鉴定结果,须报部鉴定中心认可后,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鉴定总结
鉴定站在每次鉴定结束后,应撰写实施鉴定的分析报告,总结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同时填写劳动部统一制定的统计报表,报部鉴定中心。
眼镜行业(验光员. 定配员)职业技能鉴定程序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步骤和行为,保证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
工作规则》,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制定鉴定工作计划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应于每年的12月底以前制定出下一年度的鉴定工作计划,报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批准后实施。鉴定工作计划包括:
鉴定的范围,即鉴定的职业(工种)、技术等级或职务;
预计申报的人数;
实施鉴定的次数;
每次鉴定的日期;
聘请考评员的计划;
鉴定的标准和方法;
鉴定试卷的类别等;
工作事项说明,包括工作程序和重要事项的说明等。
鉴定计划报部鉴定中心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执行中,如确需调整和变更计划的,应报告部鉴定中心,经批准后方能变动。
第三条 组建考评小组
1、 每次实施考核鉴定前,由相应职业(工种)或专业的部分考评员组成考评小组。
2、 考评小组是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组建的临时性机构,设成人数
为3-5人。
3、 考评小组组长应由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
的人员担任。组长全面负责考评小组的工作,并具有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
的权利。
4、 考评小组的主要职责:
(1) 研究制定专业考评的具体方案;
(2) 具体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3) 沟通专业考评员与鉴定站之间的关系;
(4) 及时处理考评过程的各种问题;
(5) 核查并确认考核结果
5、 考评小组应接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部鉴定中心的业务指
导。
第四条 发布公告
为便于被鉴定者报名、备考、应考、鉴定站应少在每次实施鉴定前30日发布公
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1) 职业(工种)或专业的名称;
(2) 鉴定的技术等级或职务;
(3) 报名对象和条件;
(4) 报名时间期限、收费项目和标准;
(5) 考核标准、方法和制定考核的参考教材;
(6) 鉴定时间和地点
第五条 组织报名
鉴定站自公告发布即日起组织报名,于考前两周截至报名。考生在规定的时
间内,持身份证(或学生证)、学历证明或其他能证明技术水平的资料,到指定
的地点报名。
鉴定站对报考人员按《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规定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准予填写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
鉴定申报表》(式样附后),发给《准考证》(式样附后)。《准考证》应贴本人近
期1寸照片。
第六条 提取鉴定试题
鉴定站应根据报名人数、报考技术等级或职务情况从部鉴定中心提取鉴定试题。
第七条 依据考核规则和考核任务要求,鉴定站提供符合要求的环境及必要的条件。主
要包括考场设置、考评人员安排、考核所需物品的准备和后勤服务设施的设置
方面的内容。报名结束后的一周内向当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其派人
对考场设施及有关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组织鉴定
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准考证》到鉴定站应试。鉴定站按照鉴定规范(考核大纲)的要求和有关规定严格组织考核和评判。
鉴站负责考场管理和组织监考工作,必要时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派人巡视检查。监考员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九条 阅卷评分
考评小组在分析研究参考答案和得分、扣分标准的基础上进行阅卷。考评小组
评定成绩应按照工作流程,合理分工,明确各环节考评人员的职责。
阅卷后即进行分数汇总。
第十条 呈报鉴定结果
鉴定站应在每次鉴定结束两周内将结果及主要情况报部鉴定中心核查。
第十一条 核发证书
证书的核发按照《农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鉴定站对鉴定对象的查询,应认真负责予以办理。对查询出现问题情况数属实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需要更正鉴定结果,须报部鉴定中心认可后,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鉴定总结
鉴定站在每次鉴定结束后,应撰写实施鉴定的分析报告,总结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同时填写劳动部统一制定的统计报表,报部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