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

试论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

摘 要:通过分析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得出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无论是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执行的过程中,还是在其实际执行的结果方面都有着一定的共同点和相异点。

关键词:劳动争议 调解 仲裁 异同

一、劳动争议调解概述: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与之确立劳动法律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争议调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第三方调解组织提出申请,并在其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争议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争议的活动。

劳动争议调解的特点是:(1)调解机构是第三方社会组织,可以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可是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还可是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2)其调解活动具有任意性,几乎不受固定程序和形式的约束,调解依据既可以是具有法的普遍约束力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还可以是政策或是道德规范、社会习惯等。调解的方法主要是斡旋、劝说,或是在调解机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的谈判和磋商。 (3)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其调解书仅具有合同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4)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主要体现在调解程序中,即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才能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另外,在仲裁和诉讼阶段,劳动争议仲裁委院员会和人民法院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二、劳动争议仲裁概述: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委托人的身份就争议事实与责任依据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居中进行决断或调解,并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是:(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2)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也就是说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之前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3)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争议仲裁的结果可以是双方达成共识,以调解结案;也可以在调解不成功的情况下由劳动争议仲裁庭作出公证的裁决。不管是调解或是裁决,一旦发生了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单方自愿原则。劳动争议发生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应当受理该劳动争议,而不需要顾忌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

三、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同点:

(一)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劳动争议的范围是一致的,只要符合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列出的六类劳动争议都可受理。

(三)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都是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均为非权力机关处理,都不是最终的解决方式,即使是仲裁,只要符合条件,还是可以及继续起诉到法院。

(五)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都是免费的,无论调解机构还是劳仲裁机构都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四、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不同点:

(一)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第三方参与者不同,劳动争议调解的第三方具有多种选择,狭义的劳动争议调解第三方仅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广义的还包括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而劳动争议仲裁的第三方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种选择。

(二)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自愿原则不同。劳动争议调解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而劳动争议仲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果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应当受理该劳动争议,而不需要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三)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依据不完全相同。劳动争议调解是由双方

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的共识,可以不完全依据法律或法规解决争议,只要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或法规就成。而劳动争议仲裁是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完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四)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结果的法律效力不同。劳动争议调解结果由双方按协议自觉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结果,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具有强制性,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结果,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强制原则不同。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仲裁是必经程序,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必须事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劳动仲裁后,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换言之,劳动争议案件,除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否则当事人不可以跳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去法院起诉。

五、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两者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相互辅佐、交相并存,又以其各自相对独特的处理方式而相互独立,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劳动争议双方提供了可供其自由选择的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和方法。相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来说,首先,劳动争议调解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彻底解决。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是本着和气、妥善处理纠纷的态度进行调解,对于争议处理结果的选择也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就有利于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纠纷。其次,劳动争议调解可以及时的解决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快速、低廉、高效。最后,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和纠纷也是常见的现象。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以一种温和的手段化解矛盾,可以避免争议双方关系的破裂,有利于现有劳动关系的稳定。因此在实际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需要注重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参考文献:中国法制出版社:《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规实用手册(劳动争议处理)》

人民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刘振军:《劳动争议仲裁实用手册》

程延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理解与应用》

试论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

摘 要:通过分析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得出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无论是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执行的过程中,还是在其实际执行的结果方面都有着一定的共同点和相异点。

关键词:劳动争议 调解 仲裁 异同

一、劳动争议调解概述: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与之确立劳动法律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争议调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第三方调解组织提出申请,并在其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争议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争议的活动。

劳动争议调解的特点是:(1)调解机构是第三方社会组织,可以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可是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还可是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2)其调解活动具有任意性,几乎不受固定程序和形式的约束,调解依据既可以是具有法的普遍约束力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还可以是政策或是道德规范、社会习惯等。调解的方法主要是斡旋、劝说,或是在调解机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的谈判和磋商。 (3)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其调解书仅具有合同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4)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主要体现在调解程序中,即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才能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另外,在仲裁和诉讼阶段,劳动争议仲裁委院员会和人民法院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二、劳动争议仲裁概述: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委托人的身份就争议事实与责任依据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居中进行决断或调解,并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是:(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2)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也就是说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之前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3)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争议仲裁的结果可以是双方达成共识,以调解结案;也可以在调解不成功的情况下由劳动争议仲裁庭作出公证的裁决。不管是调解或是裁决,一旦发生了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单方自愿原则。劳动争议发生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应当受理该劳动争议,而不需要顾忌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

三、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同点:

(一)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劳动争议的范围是一致的,只要符合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列出的六类劳动争议都可受理。

(三)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都是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均为非权力机关处理,都不是最终的解决方式,即使是仲裁,只要符合条件,还是可以及继续起诉到法院。

(五)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都是免费的,无论调解机构还是劳仲裁机构都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四、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不同点:

(一)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第三方参与者不同,劳动争议调解的第三方具有多种选择,狭义的劳动争议调解第三方仅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广义的还包括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而劳动争议仲裁的第三方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种选择。

(二)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自愿原则不同。劳动争议调解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而劳动争议仲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果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应当受理该劳动争议,而不需要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三)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依据不完全相同。劳动争议调解是由双方

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的共识,可以不完全依据法律或法规解决争议,只要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或法规就成。而劳动争议仲裁是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完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四)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结果的法律效力不同。劳动争议调解结果由双方按协议自觉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结果,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具有强制性,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结果,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强制原则不同。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仲裁是必经程序,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必须事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劳动仲裁后,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换言之,劳动争议案件,除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否则当事人不可以跳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去法院起诉。

五、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两者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相互辅佐、交相并存,又以其各自相对独特的处理方式而相互独立,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劳动争议双方提供了可供其自由选择的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和方法。相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来说,首先,劳动争议调解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彻底解决。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是本着和气、妥善处理纠纷的态度进行调解,对于争议处理结果的选择也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就有利于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纠纷。其次,劳动争议调解可以及时的解决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快速、低廉、高效。最后,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和纠纷也是常见的现象。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以一种温和的手段化解矛盾,可以避免争议双方关系的破裂,有利于现有劳动关系的稳定。因此在实际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需要注重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参考文献:中国法制出版社:《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规实用手册(劳动争议处理)》

人民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刘振军:《劳动争议仲裁实用手册》

程延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理解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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