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管理规定

朝阳区文化委休假管理规定

一、年休假

文件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北京市党政机关干部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通知》(京组通【1991】201号)、《关于转发人事部的通知》(京人发【2008】113号)

1、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每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工作人员参加了有组织的疗养休养或考察学习的,其疗养休养、考察学习的时间应计算在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间内。参加有组织疗养休养或考察学习的时间少于工作人员应休年假天数的,可休满年休假天数 ;如果超过本人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超过的天数计入下一年度的休假天数。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后又参加了疗养休养、考察学习的,疗养休养、考察学习的时间计入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

4、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达到上述规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5、当年新聘用或调入的有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军转干部,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调动前为在原单位享受当年休假的,由调入单位安排休假未休满天数的,由调入单位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6、执行试用期的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前,不享受年休假。从试用期满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

7、工作人员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主任批准,方可休假。

8、每年1月份以各科为单位,组织申报年度休假计划,工作人员年休假原则上由各科按照休假计划统筹安排。报组宣人事科备案。

二、探亲假

文件依据:《转发和北市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发【1981】55号)

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1年1次,给假20天。因故当年不能探望的,可2年给假1次,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探望父母的,4年1次,给假20天。

2.从外单位调入文化委未满4年的,由原单位出具证明,方可休探亲假。

3.试用期、实习期、学徒期、熟练期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4.假期均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请探亲假,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主任批准,方可休假。报组宣人事科备案。

三、婚假、丧假

文件依据:《颁发的通知》(京政发【1982】111号)

1.婚假:不得超过7天。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增加奖励假7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假期在一年内一次使用。

2.丧假:工作人员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去逝,可请不超过5天的丧假。

3.休婚假、丧假,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主任批准,

方可休假。报组宣人事科备案。

四、产假

文件依据《关于修改的规定》(市政府令【2000】50号)

1.女同志按计划生育可享受产假,产假为90天。已婚女子满24周岁后初育为晚育,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分担50%。奖励假经双方单位同意,可由男女双方或男方使用,但累计不超过30天。经单位批准,本人要求增加3个月产假的,减免3年独生子女费。

2.按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哺乳1周岁以内婴儿(每天1小时)时间,按出勤对待。

3.休产假,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主任批准,方可休假。报组宣人事科备案。

五、公假

文件依据:《颁发的通知》(京政发【1982】111号)

学校通知开家长会可请公假半天,房管部门维修、拆迁住宅需在家照料的可请公假。休公假,经科室主管领导批准,报组宣人事科备案。

六、相关待遇

1.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2.休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公假的,按照休假的实际天数扣除加班费。

3.休产假,应休的90天和奖励的30天,不扣除工资和督查考核奖;本人要求增加的3个月产假,不扣除工资,但按照休假的实际月数,扣除督查考核奖;产假期间(含应休的90天、奖励的30天和本人要求增加的3个月),不发放任何加班费。

病、事假制度

文件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朝阳区1993年工改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决定

1.工作人员请病假,2天之内由各科室(队)负责人签出意见,2天以上1周以内,由分管领导签出意见,1周以上由党政领导签出意见。病假条送组宣人事科备案。

2.工作人员请事假,1天之内由各科室(队)负责人签出意见,2天以上1周以内,由分管领导签出意见,1周以上由党政领导签出意见。事假条送组宣人事科备案。

3.各科室(队)负责人请病假、事假,由分管领导签出意见,报党政领导批准。假条送组宣人事科备案。

4.到医院看病超过3小时的,按病假半天计入出勤记录;超过6小时的,按病假一天计入出勤记录。

5.特殊情况事前未告假的,事后必须补办有关手续,不办手续或未批准,按缺勤处理。

6.工作人员全年请事假不得超过15天;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当年工龄。

7.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1)休病假1个月以内的,按照实际病假天数扣除加班费;满1个月的,扣除一个月的加班费,超出1个月的天数按照实际病假天数扣除加班费。

(2)请事假,按照事假的实际天数扣除加班费。

(3)1个月指自然月,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

朝阳区文化委休假管理规定

一、年休假

文件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北京市党政机关干部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通知》(京组通【1991】201号)、《关于转发人事部的通知》(京人发【2008】113号)

1、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每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工作人员参加了有组织的疗养休养或考察学习的,其疗养休养、考察学习的时间应计算在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间内。参加有组织疗养休养或考察学习的时间少于工作人员应休年假天数的,可休满年休假天数 ;如果超过本人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超过的天数计入下一年度的休假天数。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后又参加了疗养休养、考察学习的,疗养休养、考察学习的时间计入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

4、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达到上述规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5、当年新聘用或调入的有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军转干部,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调动前为在原单位享受当年休假的,由调入单位安排休假未休满天数的,由调入单位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6、执行试用期的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前,不享受年休假。从试用期满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

7、工作人员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主任批准,方可休假。

8、每年1月份以各科为单位,组织申报年度休假计划,工作人员年休假原则上由各科按照休假计划统筹安排。报组宣人事科备案。

二、探亲假

文件依据:《转发和北市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发【1981】55号)

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1年1次,给假20天。因故当年不能探望的,可2年给假1次,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探望父母的,4年1次,给假20天。

2.从外单位调入文化委未满4年的,由原单位出具证明,方可休探亲假。

3.试用期、实习期、学徒期、熟练期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4.假期均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请探亲假,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主任批准,方可休假。报组宣人事科备案。

三、婚假、丧假

文件依据:《颁发的通知》(京政发【1982】111号)

1.婚假:不得超过7天。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增加奖励假7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假期在一年内一次使用。

2.丧假:工作人员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去逝,可请不超过5天的丧假。

3.休婚假、丧假,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主任批准,

方可休假。报组宣人事科备案。

四、产假

文件依据《关于修改的规定》(市政府令【2000】50号)

1.女同志按计划生育可享受产假,产假为90天。已婚女子满24周岁后初育为晚育,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分担50%。奖励假经双方单位同意,可由男女双方或男方使用,但累计不超过30天。经单位批准,本人要求增加3个月产假的,减免3年独生子女费。

2.按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哺乳1周岁以内婴儿(每天1小时)时间,按出勤对待。

3.休产假,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主任批准,方可休假。报组宣人事科备案。

五、公假

文件依据:《颁发的通知》(京政发【1982】111号)

学校通知开家长会可请公假半天,房管部门维修、拆迁住宅需在家照料的可请公假。休公假,经科室主管领导批准,报组宣人事科备案。

六、相关待遇

1.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2.休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公假的,按照休假的实际天数扣除加班费。

3.休产假,应休的90天和奖励的30天,不扣除工资和督查考核奖;本人要求增加的3个月产假,不扣除工资,但按照休假的实际月数,扣除督查考核奖;产假期间(含应休的90天、奖励的30天和本人要求增加的3个月),不发放任何加班费。

病、事假制度

文件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朝阳区1993年工改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决定

1.工作人员请病假,2天之内由各科室(队)负责人签出意见,2天以上1周以内,由分管领导签出意见,1周以上由党政领导签出意见。病假条送组宣人事科备案。

2.工作人员请事假,1天之内由各科室(队)负责人签出意见,2天以上1周以内,由分管领导签出意见,1周以上由党政领导签出意见。事假条送组宣人事科备案。

3.各科室(队)负责人请病假、事假,由分管领导签出意见,报党政领导批准。假条送组宣人事科备案。

4.到医院看病超过3小时的,按病假半天计入出勤记录;超过6小时的,按病假一天计入出勤记录。

5.特殊情况事前未告假的,事后必须补办有关手续,不办手续或未批准,按缺勤处理。

6.工作人员全年请事假不得超过15天;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当年工龄。

7.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1)休病假1个月以内的,按照实际病假天数扣除加班费;满1个月的,扣除一个月的加班费,超出1个月的天数按照实际病假天数扣除加班费。

(2)请事假,按照事假的实际天数扣除加班费。

(3)1个月指自然月,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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