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后宫的监狱

作者:宋杰

中国史研究 2007年05期

  秦汉时期,随着统一王朝的确立和专制集权制度的发展,封建政权组建了遍及京师郡县的各级监狱机构,借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统治;甚至在皇帝妃妾居住的后宫(永巷及后来的掖庭)也建立了一些特殊的囚室或秘密监狱。笔者拟对其设置情况、起源及演变过程进行研究,希望能得到诸位师友的指正。

  一、西汉前期的永巷囚室

  (一)“永巷”的初义

  汉代典籍中的“永巷”一称,本义是指帝王宫内联结殿舍的长巷。颜师古注《汉书·高后纪》“永巷”一词曰:“永,长也,本谓宫中之长巷。”此种建筑形式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周代,《诗·小雅》有《巷伯》一首,《诗序》云:“巷伯,刺幽王也。寺人伤于谗,故作是诗也。”孔颖达疏曰:

  《释宫》云:“宫中巷谓之壶。”孙炎曰:“巷,舍间道也。”……伯,长也,主宫内道官之长。人主于群臣贵者亲近,贱者疏远。主宫内者皆奄人,奄人之中,此官最近人主,故谓之巷伯也。

  是讲周代宫中居舍之间的狭窄道路称为“巷”,有宦者把守。清儒顾栋高在《毛诗类释》卷一二《释宫室》中对此考证道:“谨案天子有六寝,路寝一,在前;小寝五,在后。路寝以听政,小寝以燕息。六寝之北有六宫,后、夫人与嫔御居之。从后宫达寝有永巷,宫中之长巷也。后、夫人由此以进御于君,质明告去。众妾则见星而往,见星而还。寺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诗》所称巷伯,是寺人之长。伯,长也。”

  顾氏认为后宫和天子寝所之间有长巷相连。西周“六寝”、“六宫”之制,见于《周礼》和《礼记》等晚出的著作,其实际情况已难以详考。西汉刘向《列女传》曾提到周代天子、诸侯宫内有“永巷”,例如卷四《楚平伯赢》讲吴王阖闾在伯莒(柏举)之战中打败楚国,攻入郢都,“尽妻其后宫”,但是遭到楚昭王母后伯赢的坚决拒绝,甚至以死相抗。“于是吴王惭,遂退舍。伯赢与其保阿闭永巷之门,皆不释兵。三旬,秦救至,昭王乃复矣。”也是说出入后宫须经过永巷之门。由于《列女传》的成书时代比较晚,部分学者对其中周代“永巷”的记载持怀疑态度。不过,据《史记》卷七九《范雎列传》所言,范雎曾于离宫觐见秦昭王,“详[佯]为不知永巷而入其中。王来而宦者怒,逐之”。可见至少在战国时期,秦国宫廷之内已有宦者把守的永巷,其渊源应是上继西周春秋的。

  另外,从西汉长安皇宫遗址的发掘情况来看,“未央宫总体规划仍是传统的‘前朝后寝’——前部安排朝廷前殿,后部布置后、妃的寝宫。前朝的主体建筑,汉朝称为‘前殿’”。“前殿”为一群组,它既包括前朝的大殿,又包括其后部的皇帝寝宫。“考古发现在前殿之后(北)350米处,又有一组台榭建筑群, 应该就是后宫(《周礼》将后宫部分称‘北宫’)区域,它包括皇后所居的椒房殿和14位被称做‘昭仪’,‘婕妤’的嫔妃们居住的14处寝宫——掖庭。”① 这反映出西汉宫廷建筑大体上延续了周代宫室的基本布局,后妃姬妾的寝所确实在皇帝所居前殿之北。当时的前朝与后宫之间有交通的巷道,即上文所称“永巷”,参见《史记》卷一二五《佞幸列传》:“(韩)嫣侍上,出入永巷不禁,以奸闻皇太后。皇太后怒,使使赐嫣死。”而诸侯王宫中后妃居住的寝室也设置在永巷之内,如《汉书》卷五三《广川王去传》曰:“令昭信声鼓为节,以教诸姬歌之,歌罢辄归永巷,封门。”按照礼制规定,汉朝皇帝召幸妃妾时,是命令永巷(后改称掖庭)官吏把入选者送进自己居住的“禁中”(前殿)。参见《汉官旧仪》卷下:

  掖庭令昼漏未尽八刻,庐监以茵次上婕好以下至后庭,访白录所录,所推当御见。刻尽,去簪珥,蒙被入禁中,五刻罢,即留。女御长入,扶以出。御幸赐银镮,令书得镮数,计月日无子,罢废不得复御。②

  ^^如顾栋高《毛诗类释》卷一《释天文》所言:“凡进御天子、诸侯,无往就之理,虽后、夫人亦由永巷入御于君,但早晚之时异耳。”由此看来,西汉帝王宫中存在着以长巷联接前殿与后寝的建筑形式,它有可能继承了周代的某种历史传统。

  (二)“永巷”的另义

  “永巷”又是汉代皇帝及诸侯王妻妾所居后宫的别称。例如,《史记·吕太后本纪》索隐曰:“永巷,别宫名,有长巷,故名之也。”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永巷”的含义已然发生了变化,它指的是某所宫殿,而不仅是其中的长巷,后者只是这所宫殿的某个组成部分以及这一名称的来源。如王肃所言:“今后宫称永巷,(原)是宫内道名也。”③ 永巷作为皇帝、诸侯王后宫的代称,可参见《史记》卷一二五《佞幸列传》:“(李)延年坐法腐,给事狗中。而平阳公主言延年女弟善舞,上见,心说之。及入永巷,而召贵延年。”此处所说李延年之妹“入永巷”即是被纳进后宫,同类情况还参见《汉书》卷五三《广川王去传》:“幸姬陶望卿为修靡夫人,主缯帛;崔修成为明贞夫人,主永巷。”这里的“永巷”也是后宫的意思。

  汉初高帝居长乐宫,并开始对未央宫的扩建。自惠帝起,帝、后移到未央宫内住宿④。考古发掘表明,皇帝所居之前殿在未央宫中部,后宫则在前殿之北。据文献记载,西汉的后宫包括两大部分,一是皇后所居之椒房殿;二是妃妾居住的东西永巷,自武帝始改称掖庭,如卫宏《汉官旧仪》卷下曰:“婕妤以下皆居掖庭。”⑤ 所谓“后宫”,是由这两组建筑合起来构成的。参见《汉书》卷九七下《外戚传下》曰:

  皇太后及帝诸舅忧上无继嗣,时又数有灾异,刘向、谷永等皆陈其咎在于后宫。上然其言。于是省减椒房、掖廷用度。颜师古注:“椒房殿,皇后所居。”

  《后汉书》卷四○上《班固传》载《西都赋》曰:

  后宫则有掖庭、椒房,后妃之室。

  在后宫之内,又将众多殿舍划分为若干区域。如《汉书》卷九七下《外戚传下》载成帝班婕妤,“始为少使,蛾而大幸,为倢仔,居增成舍”。应劭注曰:“后宫有八区,增成第三也”。《三辅黄图》卷三《未央宫》亦曰:“椒房殿,在未央宫,以椒和泥涂,取其温而芬芳也。武帝时后宫八区,有昭阳、飞翔、增成、合欢、兰林、披香、凤皇、鸳鸾等殿。后又增修安处、常宁、苣若、椒风、发越、蕙草等殿,为十四位。”皇后的椒房殿位置居中,故又称为“中宫”,亦作为两汉皇后的代称。参见前引《汉官旧仪》卷下:“皇后称中宫……皇后五日一上食,食赐上左右酒肉,留宿,明日平旦归中宫。”《汉书》卷六八《霍光传》亦曰“及(上官桀)父子并为将军,有椒房中宫之重”。

  据《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记载,中宫的内部事务由詹事(后为大长秋)属下的永巷令管辖,这一官职在东汉改称为“中宫永巷令”⑥。而妃妾所居后宫的事务则由少府属下的永巷令丞管辖。妃妾所居的八区(后为十四区),因为排列在椒房殿的左右并延伸到殿后⑦,又被称为东西永巷,各自开门,即“掖门”。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将妃妾居住的永巷改称掖庭, 据《史记·吕太后本纪》索隐引韦昭注解,就是因其位置在后宫的掖门,即中宫两旁侧门之内而得名。“以为在掖门内,故谓之掖庭也。”孙星衍辑本《三辅黄图》卷三《未央宫》亦言:“掖庭宫,在天子左右,如肘腋。”据文献记载,掖庭的这两组宫室在武帝以后还保留着“东(西)永巷”的传统名称。参见《汉书》卷九九下《王莽传下》地皇元年七月:

  又以皇后被疾,(王)临且去本就舍,妃妾在东永巷。壬午,列风毁王路西厢及后阁更衣中室。昭宁堂池东南榆树大十围,东僵,击东阁,阁即东永巷之西垣也。

  颜师古注:“言(王)临侍疾,故去其本所居,而来就此止息,是以妃妾在东永巷也。”是说王莽的皇后生病,太子王临遵父命人椒房殿侍奉,其妃妾亦随住在未央宫的东永巷(即掖庭东部)之内。东汉时则称东、西永巷为东、西掖庭,可参见《后汉书》卷八《灵帝纪》光和四年,“闰月辛酉,北宫东掖庭永巷署灾”。

  (三)汉初的永巷囚室

  关于帝王后宫囚禁要犯的情况,据刘向《列女传》卷二所言,西周时,“宣王尝早卧晏起,后夫人不出房。姜后脱簪珥,待罪于永巷”。似乎当时就有“永巷”之称,为后妃待罪之所。可是这段故事和“永巷”之名未见证于西周的其他史料,《列女传》又乃晚出之作品,故难予确认。另外,《初学记》卷二○“永巷”条引《春秋后语》曰:“秦穆公将兄三人囚于内宫。”把此事作为后宫囚禁犯罪贵族的初始。但据《史记·秦本纪》所载,秦穆公长兄宣公在位12年,次兄成公在位4年,他是按照兄终弟及的制度继承君位。另,《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二世谋害诸兄,“公子将闾昆弟三人囚于内宫”,并迫其自杀,与《春秋后语》所言之事相类,因此《初学记》所引的可靠性存在着很大疑问。

  将犯罪嫔妃或男性要犯囚禁于后宫的现象,则集中发生在西汉初年。自高祖去世、惠帝即位后起,吕太后开始在其居住的长乐宫中利用“永巷”的屋舍来囚禁她妒恨的嫔妃,甚至关押过废黜的皇帝。例如《史记》卷九《吕太后本纪》:

  吕后最怨戚夫人及其子赵王,乃令永巷囚戚夫人,而召赵王。

  《史记》卷四九《外戚世家》:

  高祖崩,诸御幸姬戚夫人之属,吕太后怒,皆幽之,不得出宫。

  《汉书》卷三《高后纪》:

  四年夏,少帝自知非皇后子,出怨言,皇太后幽之永巷。

  汉初的永巷囚室有以下几点情况值得注意:

  首先,君王后宫被关押的囚犯,最初可能只是犯有罪孽或过失的宫女。《三辅黄图》卷六《杂录》曰:“永巷,永,长也。宫中之长巷,幽闭宫女之有罪者。”一般来说,宫女犯罪是偶发的,人数较少,又没有外界营救或越狱的可能,无须多人看守,故囚室所占面积应该有限。但是汉初永巷的囚禁对象则扩大到嫔妃和废帝。文献记载反映,夏、商、周三代,执政者对不便处以死刑和流放的男性要犯,往往囚禁于都城之外的宫室或监狱。如夏桀“乃召汤而囚之夏台”⑧;商朝初年,太甲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宫”⑨;商末纣王则囚西伯于羑里,未见将这类罪犯囚于自己后宫之事。这可能是由于当时经济落后,城市和宫室建设规划不发达,导致宫城狭小的缘故。⑩ 因为宫城面积不大,如果在后宫设置专门的囚室或监狱来关押要犯,加上警卫人员,就会占据宫内有限的空间,给后妃姬妾的居住生活造成不便。春秋以来,我国进入了铁器时代,经济发展出现了质的飞跃,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也得到了确立;这两个因素促使战国秦汉的都市、宫室建设和以前相比有了天壤之别。像西汉长安诸宫中,“长乐宫的围墙全长在10000米左右,合汉代二十余里;宫的全部面积约6平方公里,占长安城总面积约六分之一”。未央宫“四周围墙的长度,东墙和西墙各为2150米,南墙和北墙各为2250米,周围全长8800米,合汉代二十一里;全宫面积约5平方公里,占长安城总面积约七分之一”(11)。宫内领域相当广阔,后妃姬妾居住的后宫——椒房和永巷(掖庭)多有殿堂馆舍。如《西京杂记》卷一载:“未央宫周回二十二里九十五步五尺,街道周回七十里。台殿四十三,其三十二在外,其十一在后宫。池十三,山六,池一、山一亦在后宫。门闼凡九十五。”又称:“汉掖庭有月影台、云光殿、九华殿、鸣鸾殿、开襟阁、临池观,不在簿籍,皆繁华窈窕之所栖宿焉。”宫室扩大后,后宫具有足够的空间和屋舍,客观上为设置囚室乃至后来的监狱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不会由此影响妃妾宫女们的正常生活。

  另外,永巷设有严格的警卫制度。长安各座皇宫内外,皆有南军属下的卫士昼夜守护,并在墙垣之下值宿。妃妾居住的后宫之内也设有宦者值宿的庐舍,由“庐监”进行管辖(12),还有“永巷仆射”来负责宫内的安全(13)。永巷(掖庭)门口则派遣卫兵看守,称“掖庭户卫”(14),归郎中令(后改为光禄勋)属下的户将、户郎统率(15),禁止外人阑入,违者即获重罪。前述韩嫣恃宠,“出入永巷不禁”(16),即被王太后处死,武帝为他求情也未能豁免。如上所言,后宫基本上是一个与世隔绝的天地,警卫森严,难以逾越,所以在这里设置秘密囚室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其次,永巷囚禁的犯人多受虐待致死。如《汉书》卷九七上《外戚传上》载:“高祖崩,惠帝立,吕后为皇太后,乃令永巷囚戚夫人,髡钳衣赭衣,令舂。”按照秦汉制度,囚犯在未予定罪判刑之前,应佩戴桎梏,被关押在牢房之内,并不外出参加劳动,贵族和六百石以上的官吏可以免受拘系。只是在判处重徒刑“城旦舂”之后,为了行动方便才改用较轻的铁钳束缚,出狱劳作。而戚夫人被囚后并没有经过正常的司法审判程序,就按照吕后的旨意被罚为刑徒,服作苦役,这样做是有悖于典制的,属于少见的例外现象;所以班固在此处着意笔墨,要凸现戚夫人所受的残害,以反映吕后的暴虐淫威。同传又曰:“太后遂断戚夫人手足,去眼熏耳,饮瘖药,使居鞠域中,名曰‘人彘’。”依照三代礼法,“刑不上大夫”,贵族即使犯有不赦之重罪,通常也不受肉刑,只是流放或赐死而已;天子或诸侯的妻妾亦属于贵族阶层,通常是异姓诸侯国君或大臣之女,这种结姻往往带有维系政治联盟的纽带作用,所以少见先秦君主对后妃姬妾进行肉体惩罚的事例。但是春秋以来,随着我国专制集权制度逐渐发展,君主权力不断增强,而后妃姬妾的出身和地位则明显下降,只要皇帝喜欢,歌妓舞女、家人之子都可以立为贵妃或是皇后。她们如果触怒了君王,也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包括肉刑甚至死刑。如《战国策·楚策》载楚怀王听信郑袖的谗言,将宫中美人劓鼻之事。吕后对戚夫人的残害,也是这一政治态势的反映。

  《汉书·外戚传上》载:少帝被囚于永巷之后,“太后下诏废之,语在《高后纪》,遂幽死”。吕后是如何将其害死的,史书未有明确记载。《汉书·五行志下之上》曰:“吕太后幽杀三赵王。”参照其情况,“幽杀”的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囚禁后断绝食物将其饿死,如赵幽王友;二是下毒致死,如赵隐王如意;三是迫使其自杀,如赵共王恢。少帝幽死的途径不外乎上述几种,都属于暗杀而不是正典明罚。结合戚姬非刑受害的史实,可以看到永巷囚室的隐秘性质和君主法外施刑的无上权力。

  再次,设置(或改建)了某些特殊的囚室。前引《汉书·外戚传上》所载戚夫人被囚于“鞠域”,颜师古注曰:“鞠域,如蹋鞠之域,谓窟室也。”是说牢房像蹴鞠(原始足球)的场所。《史记》卷一一一《卫将军骠骑列传》载霍去病“其在塞外,卒乏粮,或不能自振,而骠骑尚穿域蹋鞠”。《史记集解》徐广曰:“穿地为营域。”《史记索隐》则曰:“今之鞠戏,以皮为之,中实以毛,蹴蹋为戏。”是说蹴鞠的露天球场是挖陷在地下的,四面有墙,这样设计可能是为了踢球时不至于出界,类似现在有挡板的室内足球场。荀悦《前汉纪》卷五《惠帝元年》载此事曰:“吕后乃断戚夫人手足,去眼熏耳,饮以喑药,使居鞠室中,名曰人豕。”“鞠室”应该是有屋顶的房间,此种游戏场所在汉魏宫内亦有,见《乐府诗集》卷三三陆机《鞠歌行·序》:“按汉宫阁有含章鞠室、灵芝鞠室。”又见《三国志》卷三《明帝纪》青龙元年:“六月,洛阳宫鞠室灾。”《资治通鉴》卷七二魏明帝青龙元年六月条胡三省注曰:“鞠室者,画地为域以蹴鞠,因以名室。”关押戚夫人的“鞠域”或“鞠室”也可能是利用了原来宫内蹴鞠游戏的馆舍,所以沿用了旧名。

  不过,汉初虽然出现了吕后在永巷囚禁戚夫人、少帝的情况,可是史籍中始终未称其为“狱”。前引《三辅黄图》卷六《杂录》也说永巷“武帝时改为掖庭,置狱焉”。这表明当时的永巷囚室只是后来掖庭设狱的先声,而非正式的监狱。如果在性质上属于监狱,按照国家制度就应该设有狱吏、狱卒和专门构造的牢房,依法实行监狱的各项管理规定。而永巷犯人在被捕、受刑和处置过程各方面均背离了应有的法律程序,他们被关押的时间并不长,牢房或许是暂时利用的其他屋舍,所受的种种待遇也根本不依法度,完全根据君主的个人意愿来决定,这些迹象都表明它属于临时性质的拘押场所,并非常设的监狱。

  二、西汉中后期的掖庭狱

  (一)掖庭狱的设立

  汉武帝在位时广建宫苑殿馆,安置美女。史载:“高祖帷薄不修,孝文衽席无辩。然而选纳尚简,饰玩少华。自武、元之后,世增淫费,至乃掖庭三千,增级十四。”(16) 《太平御览》卷一七三引《汉武故事》曰:“凡诸宫美人可取七八千。建章、未央、长乐三宫皆辇道相属,悬栋飞阁,不由径路。”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妃妾居住的永巷改称“掖廷(庭)”,由于宫人数量剧增,事务繁杂,其管理机构也得到了显著的扩充,掖庭令属下的佐官增至八丞,并开始在后宫正式设置监狱。如前引《三辅黄图》卷六《杂录》所言永巷,“武帝时改为掖庭,置狱焉”。此狱称为“掖庭狱”,见《史记》卷四九《外戚世家》;又称“掖庭诏狱”,囚禁犯罪的嫔妃宫女,“主理妇人女官也”(18)。它还收系奉皇帝诏命逮捕的大臣,即作为设置于宫禁之内的“秘狱”(19)。

  《汉书旧仪》曰:“掖庭诏狱令丞,宦者为之”(20),是说该狱主官为狱令,佐官为狱丞。但从《汉书·外戚传上》所载来看,掖庭狱的主吏乃狱丞,直接听命于皇帝,负责狱内人犯的转移、处决等诸项事务(详说见后文)。《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曰:“县令、长……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狱丞与县丞、县尉同秩,如敦煌悬泉汉简即有“出钱万八千,以给丞、狱丞、尉三人,秩各二百石,十月尽十二月积九月奉”(21)。汉朝号称“百郡千县”,各县通常不设狱丞,刑狱讼事多以县丞领之。如严耕望先生所言:“县丞之职,《续百官志本注》云:‘丞署文书,典知仓狱。’而《居延汉简释文》卷一第三叶简文有禄福狱丞,第四十二叶简文有阳翟狱丞。则或特置狱丞,专典讼狱。”(22) 据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所载,西汉后期郡府不设监狱,而各县均有狱,狱吏有牢监、狱史等,郡治所在之县监狱规模较大,故设置“狱丞一人,秩二百石”(23)。

  (二)掖庭狱的囚禁对象

  掖庭狱拘押的男女犯人,多涉及有关宫中隐秘之事的案件,统治者不愿交付普通司法机构去囚禁审理,这样做可以避免案情的泄露,有利于保存朝廷的体面。例如,成帝时谏大夫刘辅上奏劝阻立赵飞燕为皇后,被关进掖庭秘狱。大臣辛庆忌、廉褒、师丹、谷永等上书进谏,奏章里谈到掖庭狱关押的犯人,往往是由于“所坐不著,天下不可户晓”的罪行而被捕入狱的。刘辅因为具备宗室的特殊身份,享有进言匡正的权利和义务,即使词句过激,触及天子的隐私忌讳,也应该受到优待,不宜收系掖庭秘狱。刘辅后来被转移到其他监狱。辛庆忌等人的上奏证实了掖庭狱拘系的罪犯多与宫闱秘事有关,犯人则不限于宫内宫外和男女性别。涉及宫廷隐私的一些案件,往往由掖庭令来主持或参与审理。如《汉书》卷七四《丙吉传》载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掖庭宫婢则令民夫上书,自陈尝有阿保之功。章下掖庭令考问,则辞引使者丙吉知状”。此案关联巫蛊之祸及宣帝幼时在狱内情况,不宜公开,故朝廷交给掖庭令审问。又成帝猝死后,“皇太后诏太司马莽、丞相大司空曰:‘皇帝暴崩,群众讙哗怪之。掖庭令辅等在后庭左右,侍燕迫近,杂与御史、丞相,廷尉治问皇帝起居发病状。’赵昭仪自杀”(24)。也是因为事关天子与后妃之间的隐秘,故由掖庭令与公卿杂治。

  汉成帝在位之时,赵飞燕姊妹与李平大受宠幸,赵、李两家外戚也因此而骄横跋扈,其党羽把持了掖庭狱(25),滥捕良善,以致民怨沸腾。谷永曾为此上书批评成帝,“骄其亲属,假之威权,纵横乱政,刺举之吏,莫敢奉宪。又以掖庭狱大为乱阱,榜箠于炮格,绝灭人命,主为赵、李报德复怨,反除白罪,建治正吏,多系无辜,掠立迫恐,至为人起责,分利受谢。生人死出者,不可胜数。是以日食再既,以昭其辜”。并建议成帝“抑损椒房玉堂之盛宠,毋听后宫之请谒,除掖庭之乱狱,去炮格之陷阱,诛戮邪佞之臣及左右执左道以事上者,以塞天下之望”(26)。从谷永所言可见,这一时期的掖庭狱制度混乱,由宫廷审理隐秘案件的特殊监狱变成了私家报复恩怨的大牢,被捕者多是无辜之人,在狱内遭到了严刑逼供、敲诈勒索,常有迫害致死的现象;而罪行昭著明白的囚犯反被开释,秉公断案的官吏也受到了劾治,是非颠倒,因此被谷永称为“乱狱”。

  (三)掖庭狱中的设施与酷刑

  前引谷永上奏及其他记载,反映出当时掖庭狱在设施和刑罚上发生了下列变化。

  1.地牢的出现。颜师古注上文“又以掖庭狱大为乱阱”句曰:“穿地为坑阱以拘系人也。乱者,言其非正而又多也。”是说掖庭狱内挖掘了许多深坑陷阱,且是不依法度而滥设的。这种设施本来是猎人捕兽的地穴,汉代的监狱里却用它来作囚禁犯人的牢房。狱中的地牢或称为“深阱”,见《潜夫论》卷三《忠贵篇》:“或捕格斩首,或拉髆掣胸,掊死深阱,衔刀都市,僵尸破家,覆宗灭族者,皆无功于民氓者也。”它和汉初永巷中囚禁戚夫人的“鞠域(室)”有所不同。首先,据李尤《鞠室铭》所言:“圆鞠方墙,放象阴阳;法月冲对,二六相当”(27),是说它的面积可以供两队十二个人比赛的需要,因此空间较大,以致吕后可以招来惠帝等众入室观看“人彘”。而地牢的空间相对狭窄,其深度却应该超过了鞠室。如《汉书》卷九○《酷吏传》载尹赏任长安令,“修治长安狱,穿地方深各数丈,致令辟为郭,以大石覆其口,名为‘虎穴’”。

  其次,“深阱”的生活条件比起“鞠室”要更为恶劣,因为阱内纵深狭小,空气污浊,暗无天日,若《潜夫论》卷一《赞学篇》所言:“中阱深室,幽黑无见”,被囚禁者的身体很容易受到摧残。他们甚至被断绝饮食,以至饥饿而死。如前引《汉书·酷吏传》载尹赏收捕长安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数百人。“赏亲阅,见十置一,其余尽以次内虎穴中,百人为辈,覆以大石。数日一发视,皆相枕藉死。”因此后人形容酷吏之暴,常用“积骸满阱,漂血十里”的典故(28)。

  2.笞刑的滥用。谷永奏章还提到掖庭狱内“榜箠于炮格”,说的是鞭笞的实施。西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下诏废除肉刑, 将斩左右趾和劓刑均改为受笞,其刑具为箠(竹鞭),以图减轻对犯人的残害。据《汉书·刑法志》记载,由于狱卒施刑仍然太重,多有笞死者,“幸而不死,不可为人”。景帝在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五月曾下令规范其制度,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 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拟订制度为:“笞者,笞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未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不过,后来滥施笞刑的现象仍然存在(29),而且在审讯时也多采用鞭笞来拷问,所谓“关木索、被箠楚”(30)。谷永指出掖庭狱中使用的笞刑没有遵守有关规定,以致“绝灭人命”,其残酷的程度甚至超过了商纣王著名的酷刑“炮格”,因此请求加以取消。

  3.狱楼。掖庭狱中还增设了狱楼之类的建筑。《汉书》卷九七下《外戚传下》载成帝与赵昭仪在饰室害死了许美人所生婴儿,遣中黄门吴恭将盛有尸体的箱箧交付掖庭狱丞籍武,告知曰:“箧中有死儿,埋屏处,勿令人知。”“武穿狱楼垣下为坎,埋其中。”表明掖庭之狱建有楼阁,四周还修筑垣墙以隔绝交通。

  三、西汉后期的暴室狱

  汉代掖庭之内设有“暴室”。《续汉书·百官志三》载掖庭令属下有“左右丞、暴室丞各一人”。《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载西汉掖庭令属官虽然未见有暴室机构,但是《外戚传》中提到“暴室啬夫”与“暴室狱”,沈家本因而认为西汉掖庭已有暴室。《历代刑法考·狱考》:“按《汉书·百官公卿表》有东织、西织,河平元年省东织,更名西织为织室,而无暴室。《许后传》言许广汉为暴室啬夫时,宣帝养于掖庭,与广汉同寺居。颜注:‘寺者掖庭之官舍。’是暴室属掖庭,《表》不具耳。《续志》暴室属掖庭,尚仍西京旧制。“徐天麟《西汉会要》卷三一亦持相同看法,认为当时掖庭令属下应设有暴室丞一职。

  (一)暴室的功用

  根据史籍记载大致有以下三种:

  1.曝晒洗染织物。暴室是掖庭内洗染晾晒布帛的场所,《三辅黄图》卷三《未央宫》曰:“暴室,主掖庭织作染练之署,谓之暴室,取暴晒为名耳,有啬夫官属。”东汉亦称为“薄室”,见《汉书》卷八《宣帝纪》应劭注。颜师古同注曰:“或云薄室者,薄亦暴也。今俗语亦云薄晒。”此处之“暴”、“薄”即“曝”,为露天曝晒之意。参见《孟子·滕文公上》:“江汉以濯之,秋阳以暴之。”

  2.治疗宫中妇女疾病。《续汉书·百官志三》掖庭令属下“左右丞、暴室丞”条本注曰:“宦者。暴室丞主中妇人疾病者,就此室治。”又,《后汉书》卷一○下《桓帝邓皇后纪》注引《汉官仪》亦曰:“暴室在掖庭内,丞一人,主宫中妇人疾病者。”按暴室因是晾晒布帛的场所,阳光充足,有利于疾病的疗养恢复。此外,患病妇女到暴室治疗,将其和永巷、掖庭殿舍中的健康者相隔离,还能起到防止疾病传染扩散的作用。

  3.囚禁犯人。史籍记载西汉有暴室狱,见《汉书·外戚传下》。另见《汉书》卷八《宣帝纪》曰:“(刘病已)既壮,为取暴室啬夫许广汉女。”应劭注:“暴室,宫人狱也,今曰薄室。”史书中关于西汉暴室狱的记录很少,仅限于前引《汉书·外戚传》所载成帝时一例。看来它建立得比较晚,有可能是在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永巷改称掖庭并置狱之后才出现的。按掖庭内妃妾宫女人数众多, 会有大量的衣物需要洗涤晾晒;此外,宫内还有织室作坊纺绩布帛,产品也要加工洗染,看来这是它的主要功用。据颜师古所言,暴室本为曝晒洗染织物的场所,但因主管的部门和人员繁杂,所以后来附设了监狱,拘押和审理本部门犯罪的妇女,而它起初并不是监狱。“盖暴室职务既多,因为置狱,主治其罪人,故往往云暴室狱耳。然本非狱名,应说失之矣。”(31)

  (二)掖庭狱和暴室狱的关系

  掖庭狱和暴室狱是同一座监狱,还是两座不同的狱所,学术界亦有两种观点。安作璋、熊铁基先生认为后宫的监狱可能就是暴室狱,“所谓‘幽之永巷’,永巷是后宫的总名,具体地点也许就在暴室”(32)。而张景贤先生根据应劭《汉官仪》“其皇后、贵人有罪,亦就此室也”的记载,认为暴室除了具有曝晒布帛、治疗宫中患病妇女的职能之外,也是专门囚禁犯罪后妃的狱所,“掖庭狱和暴室狱当是设于宫禁之中的两个狱所,不应混为一谈”(33)。笔者认为,这两种看法的论述过于简略,未能深究,皆有值得商榷之处,所以对此问题重新进行一番探讨,分述如下。

  1.掖庭在暴室狱外另有监狱。据《汉书·外戚传下》记载司隶解光奏章所言,掖庭狱丞籍武供称,成帝时女官曹宫怀孕分娩,宦者送来皇帝的诏记,命令籍武将婴儿和侍奉曹宫的婢女六人押走,“尽置暴室狱,毋问儿男女,谁儿也”!将她们与曹宫隔离。分别时曹宫还嘱咐籍武藏好婴儿的胎衣,以作证据。六日后,成帝又遣使者送来诏记和毒药,命令籍武监督狱内的曹宫自杀,“告武以箧中物书予狱中妇人,武自临饮之”。可见曹宫被囚禁在暴室狱外的另一座监狱里,说明掖庭之内设狱不止一处。

  暴室虽然也在后宫,归属掖庭官署管辖,但是它的位置却不在嫔妃姬妾居住的掖庭八区(后为十四区)殿舍之内。据《汉书》卷九三《佞幸传》所言,暴室的位置处在后宫的北端,临近未央宫北阙,与宫外的贵族宅第几乎只有一墙之隔。汉哀帝“诏将作大匠为(董)贤起大第北阙下,重殿洞门,木土之功穷极技巧,柱槛衣以绨锦”。而董贤还嫌宅第狭小,居然拆毁了邻近宫中的暴室来扩大面积,此事招致了大臣们的激烈指责。《汉书》卷七二《鲍宣传》载:“侍中驸马都尉董贤本无葭莩之亲,但以令色谀言自进,赏赐亡度,竭尽府藏,并合三第尚以为小,复坏暴室。”颜师古注曰:“时以三第总为一第赐贤,犹嫌狭小,复取暴室之地以增益之也。”

  由此可见,暴室和妃妾居住的东西永巷、囚禁犯人的鞠室不在一处,分别属于后宫之内不同的区域,应该是各立监狱。可以参考史念海主编《西安历史地图集》,其中《西汉未央宫平面图》即显示暴室在后宫的正北部,靠近宫城北墙。

  2.掖庭狱亦非未央宫内一处。从史籍所载的情况来看,西汉的“掖庭狱”也不是仅在未央宫内。长安附近多有离宫别馆,皇帝曾广选美女充实其中,如甘泉宫、池阳宫、长杨宫、五柞宫等。这些宫殿的建筑格局与未央宫大致相同,妃妾使女的居住场所也叫掖庭。如《三辅黄图》卷六《陵墓》所言,西汉帝陵宫城之中亦有掖庭,住有先帝的妃妾宫人。由于掖庭有多处,所以皇帝所居正宫内的掖庭又被称为“中掖庭”,以示区别。如《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载馆陶公主邀请汉武帝驾幸其家园,即称:“愿陛下时忘万事,养精游神,从中掖庭回舆,枉路临妾山林,得献觞上寿,娱乐左右。如是而死,何恨之有!”

  这些宫殿中的后宫事务统一归属掖庭令管辖(34),别宫之内的妃妾如果犯罪,则可能就近遣送所在宫殿掖庭之狱室,不一定被押送到未央宫里监禁。如汉武帝晚年处死钩弋夫人一事,《史记》卷四九《外戚世家》曰:“上居甘泉宫,召画工图画周公负成王也,于是左右群臣知武帝意欲立少子也。后数日,帝谴责钩弋夫人。夫人脱簪珥叩头。帝曰:‘引持去,送掖庭狱!’夫人还顾,帝曰:‘趣行!女不得活!’夫人死云阳宫。”《史记正义》引《括地志》云:“云阳宫,秦之甘泉宫,在雍州云阳县西北八十里。秦始皇作甘泉宫,去长安三百里,黄帝以来祭圜丘处也。”《汉书·外戚传上》所载略同,都反映钩弋夫人被捕及处死皆在甘泉宫,未曾押回长安,说明掖庭狱在甘泉宫中亦有,并非只设在未央宫内,更不能等同于暴室狱。从文献记载来看,掖庭中的暴室狱和其他监狱似乎都由掖庭狱丞来管辖(其说见后),笔者认为掖庭狱应该是一个总称,它可能包括未央宫及长安附近诸宫掖庭中的多座监狱,并非仅有一所,暴室狱只是其中的一处而已。

  3.西汉暴室狱不拘禁后妃。据前引史料反映,在曹宫一案中被关入暴室狱的只是婴儿和婢女,身为女官的曹宫则留在了掖庭中另外的监狱。另据《汉书·外戚传》所载,西汉时期犯罪被谪废或囚禁的皇后妃妾并未进入暴室狱。废贬的皇后、昭仪均置于别宫,如孝惠张皇后“废处北宫”,孝武陈皇后“罢退居长门宫”,孝宜霍皇后“废处昭台宫”,孝成许皇后“废处昭台宫”,孝成赵皇后“徙居北宫”,孝哀傅皇后退就桂宫,“后月余,复与孝成赵皇后俱废为庶人,就其园,自杀”,孝元冯昭仪“废为庶人,徙云阳宫”。

  昭仪以下妃妾,如有罪被囚,或如戚夫人幽于永巷;或如赵婕妤送掖庭狱,亦不入暴室。《汉官仪》记载暴室专门囚禁有罪的后妃,而西汉无一例可证。结合《后汉书》等史实记载来看,应劭《汉官仪》所言皇后、贵人有罪谪居暴室的情况,指的只是东汉制度;而《汉书·外戚传》的记载则反映西汉的暴室狱仅关押地位较低的宫女,皇后、昭仪有罪废居别宫,婕妤以下妃妾犯罪则被拘禁在永巷之内的囚室或掖庭的其他监狱。

  4.掖庭狱的规模和监禁对象更为广泛。从以上史籍记载来看,西汉未央宫掖庭之中包括诸多狱所,除了狱楼和暴室、东西永巷的各种囚室,还有谷永所言“大为乱阱”的地牢,“生入死出者,不可胜数”,可见其拘押人数之众。文献所载西汉暴室狱只收纳犯罪的宫女和婴儿,未见拘押过成年男性罪犯。而所谓“掖庭秘狱”及其前身永巷囚室除了收监女犯之外,还囚禁过不少男犯,例如被废的少帝、大臣刘辅;还有谷永上书所奏的“多系无辜,掠立迫恐,至为人起责,分利受谢”之情况,不仅反映了狱内男女罪犯兼容,而且多有宫外之人。

  综上所述,掖庭狱可能是一个泛称,它包括多所监狱,暴室狱是其中的一座。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联系,但是它们的含义是不对等的,在规模、数量、监押对象、位置地点上都有明显的区别,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三)司隶解光奏书中所反映的暴室狱

  西汉暴室狱和掖庭狱的管理情况,史家疏于记录,但是《汉书·外戚传下》却有一段珍贵的记载。汉哀帝在即位之初,曾命令司隶解光调查成帝时许美人、女官曹宫产子被害的事件。解光回报奏书内容甚为详细,对暴室狱的情况多有披露,可以根据这篇文献来进行分析。

  首先,暴室狱的事务由掖庭狱丞主管。曹宫在掖庭的牛官令舍产子后,狱丞籍武接到成帝的诏记,即将服侍她的婢女六人、婴儿逮捕,“尽置暴室狱”。三日后,成帝又遣宦者持诏记来询问:“儿死未?手书对牍背。”籍武即在简牍背面书写回答:“儿见在,未死。”事后籍武又奉诏将婴儿抱出暴室狱,于约定时间和地点交给指定的来人。“今夜漏上五刻,持儿与舜,会东交掖门。”三日后,他又奉诏将成帝的书信和毒药交给被拘于掖庭其他狱所中的曹宫,迫令她自杀。服侍曹宫的六名婢女应赵昭仪的召见,被带出暴室狱接受询问,返回监狱后,籍武又遵照指示监督了她们的死刑(自缢),并上表报告执行情况。许美人的婴儿被赵昭仪害死后,成帝将其尸体置于箧中,命令宦者交付籍武,“告武:箧中有死儿,埋屏处,勿令人知”。籍武即将尸体埋在掖庭狱楼的墙下。上述史实反映出掖庭狱(包括暴室狱)内犯人的出入转移、秘密处决与尸体安置,以及对皇帝命令的执行报告,是由掖庭狱丞负责。由此可见其职权甚重,对狱内事务负有全责。

  其次,如前引《汉官旧仪》所载,掖庭狱属于“诏狱”,即关押皇帝诏命审理的重案人犯之监狱。西汉时期,首都长安的皇宫与九卿官署里此类监狱很多,史书所载有廷尉诏狱,少府的若庐、上林诏狱,中尉的都船诏狱,宗正的(都)司空诏狱等等。掖庭诏狱(包括暴室狱)的犯人往往是由皇帝亲自下令逮捕囚禁的,如史籍所载钩弋夫人之入狱,曹宫婢女、婴儿之入狱。前引谷永的奏书中也提到希望成帝“毋听后宫之请谒,除掖庭之乱狱”,说明赵、李两家外戚是通过请求皇帝颁发命令,才得以把自己的仇家逮捕并关进掖庭狱的。但是掖庭(暴室)狱由于人犯涉及的案情多涉及宫闱秘事,不宜公开,所以具有隐秘的性质,在管理上有自己的特点。分述如下:

  1.皇帝直接下命令给监狱主吏,不经过该部门的行政长官。解光奏书中值得注意的内容是,狱丞籍武虽然是掖庭令的佐官,但是他直接听命于皇帝,遵照其指示来处置狱内的人犯,这类命令并不经过少府和掖庭令来传达,而是由皇帝派遣使者(中黄门)将书面指示转交给掖庭狱丞。掖庭狱丞也不需要向掖庭令通报此事,只是在执行诏令后通过使者向皇帝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实施这样的制度,而不采取逐级传达的程序,可以减少中间环节,有利于保密和迅速处置案件。皇帝直接给主管狱吏下指示的做法也实行于其他诏狱。例如《汉书》卷七四《丙吉传》载:“后元二年,武帝疾,往来长杨、五柞宫,望气者言长安狱中有天子气,于是上遣使者分条中都官诏狱系者,亡轻重一切皆杀之。内谒者令郭穰夜到郡邸狱……”郡邸狱附属于大鸿胪属下的郡邸长丞官署,而武帝的指示并没有传达给这两个机构,是直接派遣使者到监狱,命令主管官吏执行的。

  2.根据皇帝亲自颁发的指示处置犯人,带有隐秘性。汉代诏狱关押的犯人,往往都是涉及朝廷下令查办的重大案件,皇帝在诏书中要写出被捕或通缉主犯、要犯的姓名,称为“名捕”、“诏所名捕”(35)。 而掖庭狱(暴室狱)被囚禁的犯人基本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犯有过失或普通罪行的宫女,她们与诏狱案件无关,入狱也不用皇帝下诏。另一类是触怒龙颜的妃妾以及相关联的宫女,这些人犯的被捕必须由皇帝亲自下令,据史籍所载,或者是根据口头命令,如逮捕钩弋夫人;或者是传达书面指示,如诏记,但是往往不书姓名。如曹宫案件,诏记只书写逮捕入狱的对象为“牛官令舍妇人新产儿,婢六人”,而不提她们的姓名。给狱丞籍武迫令曹宫自杀的诏记只是写:“告伟能:努力饮此药,不可复入。”也仅仅提到了犯人的表字,这和前述“诏所名捕”的情况有明显区别。可能是此类案件涉及宫闱隐私,所以皇帝在书面指示中不愿把某些人犯的姓名写出来。

  3.使用诏记而非正式的诏书。在曹宫案件的处置过程中,成帝先后四次发给掖庭狱丞籍武书面命令,其形式都是“诏记”,而非正式的诏书。王先谦《汉书补注·外戚传下》引胡注:“诏记与诏书有别。诏记,后世谓之手记,出于上手,故曰诏记。若诏书,则下为之,以玺为信也。”诏记为皇帝手写的便笺,汉代的书信即称为“书记”(36)。如果是正式的诏书,应该由尚书代为书写,并且加上皇帝的玺封,在尚书台存有副本(37)。而诏记既没有天子的印信为凭,也不留存档,实际上是为了办事隐秘,不给外界留下皇帝参与案件的任何证据。另外,这四次传达诏记都是由中黄门田客转交的,看来成帝不愿扩大案件知情者的范围,所以前后皆由田客一人来经手此事。

  4.御史中丞参知其事。值得注意的是,皇帝颁给掖庭狱丞的诏记和缄封盛物的密箧上,都加封有御史中丞的印信。如逮捕曹宫婢女和婴儿入暴室狱时,“中黄门田客持诏记,盛绿绨方底,封御史中丞印,予武”。成帝与赵昭仪害死许美人所产婴儿后,“使缄封箧及绿绨方底,推置屏风东。(吴)恭受诏,持箧方底予武,皆封以御史中丞印”。汉代屡有诈作诏书、假传圣旨之事,诏记为皇帝手写便笺,上面没有玺印;若无其他凭据,受诏之人难免会对其真伪有所怀疑,加封御史中丞印信即起到有官方机构作为凭证的作用。两汉皇帝的制诏策命,除了封有天子印玺之外,还按照其不同性质,加上各种官员的印信,称为“重封”。宋人林虑、楼昉所著《两汉诏令·序》曰:“故制诏皆玺封,尚书令印重封;唯赦、赎令司徒印,露布州郡;诏记绿绨方底,用御史中丞印。”秦汉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之佐官,秩千石,其职权颇重。《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载其“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汉官仪》亦曰:“御史中丞二人,本御史大夫之丞。其一别在殿中,兼典兰台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受公卿章奏,纠察百寮。”(38) 御史中丞还杂治诏狱,监管宫内事务,所以皇帝给掖庭狱丞的诏记要加上其印封。王先谦《汉书补注·外戚传下》曰:“盖汉宫中事,皆御史中丞所掌,故用其印封。”

  综上所述,从解光所奏曹宫、许美人婴儿被害案件的经过可以看出,掖庭狱(包括暴室狱)是直接听命于皇帝本人的,犯人的被捕、转移和处决往往不通过有关的法律程序,甚至不加审问、定罪、宣判就被施以死刑。监狱对犯人的处置或是仅凭皇帝的口头指示,或是根据他的便笺来执行。这些情况反映出掖庭(暴室)狱虽然也属于国家设置的司法机构,但是更像是皇帝私家的牢房,天子颐指气使,为所欲为,专制君主的权力在这里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这或许是由于案犯多为后宫的妃妾婢女,所犯的罪行在形式上是天子的家事而非国事的缘故。

  四、东汉掖庭的监狱和囚室

  (一)东汉初年后宫制度的变革

  光武帝刘秀建国之后,逐步恢复汉家制度。但因百废待兴,财力有限,故多有简约。后宫制度也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首先是对嫔妃员数和等级的并省。“及光武中兴,斫彫为朴,六宫称号,唯皇后、贵人。贵人金印紫绶,奉不过粟数十斛。又置美人、宫人、采女三等,并无爵秩,岁时赏赐充给而已。”(39) 其次是对首都监狱实行裁撤。西汉中央政府曾在京师滥设狱所,而刘秀定都洛阳后对这些机构多加废除。《续汉书·百官志二》“廷尉”条本注曰:“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各令长名。世祖中兴皆省,唯廷尉及雒阳有诏狱。”据此看来,皇宫之内的掖庭(暴室)狱也在撤消之列。

  随着国内政局的稳定和经济复兴,东汉的后宫逐渐发生了以下变化:

  1.宫室的扩建。洛阳旧有南北二宫,战乱期间多受破坏。刘秀在建武元年(公元25年)十月癸丑进入洛阳,“幸南宫却非殿,遂定都焉”。但是直到建武十四年正月,才“起南宫前殿”(40)。进行大规模的修复工作。汉明帝永平三年(公元60年)又“起北宫及诸官府”。至八年冬十月,“北宫成”(41)。此后,皇帝和后妃姬妾主要居住在北宫,皇后居长秋宫,并以宫名为号,仍称“中宫”(42)。洛阳南北二宫之内都有掖庭,继续采用东西并峙的建筑格局。(43) 皇帝的生活渐渐恢复了奢华,身边的妃妾宫女越来越多。如汉和帝延平元年(公元106年)六月丁卯诏所言:“自建武之初以至于今,八十余年,宫人岁增,房御弥广。”(44) 到东汉后期,即接近了西汉武帝时期的繁盛规模。如《后汉书》卷一○下《桓帝邓皇后纪》曰:“帝多内幸,博采宫女至五六千人,及驱役从使,复兼倍于此。”

  2.管理机构的分置。东汉政府将管理后宫嫔妃的机构增置为两个,一名永巷,一名掖庭。《后汉书》卷七八《宦者列传》称当时的宦官“手握王爵,口含天宪,非复掖廷永巷之职,闺牖房闼之任也”。李贤注:“永巷及掖廷,并署名也。”这两个部门各有分工,永巷官署掌管后宫婢女的日常劳动事务。《续汉书·百官志三》曰:“永巷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典官婢侍使。”而皇后宫中的同类官吏则称为“中宫永巷令”,以示区别(45)。掖庭官署主要负责宫内人事方面的事务,管辖的范围较广。例如,后宫妇女的簿籍(档案)归掖庭令掌握,《续汉书·百官志三》曰:“掖庭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掌后宫贵人采女事。”即承担挑选妃妾宫女人侍的任务。宫人到一定年龄放遣出宫,甚至后宫妇女尸体的迁出安葬,也由这一机构负责。如《后汉书》卷五五《清河孝王庆传》载宋贵人姊妹饮药自杀,“(章)帝犹伤之,敕掖庭令葬于樊濯聚”。

  掖庭官署还抚养宫中的婴幼儿。一类是妃妾宫女所生的皇子,如司马彪《续汉书》载献帝母王美人:“(光和)四年三月癸巳生上。庚子,渴饮米粥,遂暴薨。上归掖庭,暴室啬夫朱直拥养,独择乳母。”(46) 此类情况还可参见西汉掖庭养育刘病已的事例。另一类是由于犯罪(连坐)被籍没入宫的幼年奴婢,这些人长大以后,经过采选可以留在掖庭中做宫女,或者被赐给诸藩。例如《后汉书》卷五五《清河孝王庆传》载:“(安)帝所生母左姬,字小娥,小娥姊字大娥,犍为人也。初,伯父圣坐妖言伏诛,家属没官。二娥数岁入掖庭,及长,并有才色。小娥善史书,喜辞赋。和帝赐诸王宫人,因入清河第。”此外,后宫器物设备的修造以及相关的工程,有时也由掖庭官署来监管。如汉灵帝“又使掖庭令毕岚铸铜人四列于仓龙、玄武阙。又铸四钟,皆受二千斛,悬于玉堂及云台殿前”(47)。

  综上所述,掖庭官署承担的管理工作要比永巷署繁重得多,所以尽管永巷令与掖庭令同秩,皆为六百石,但是二者的属吏数量却大有区别,相差有四五倍之多。参见《续汉书·百官志三》注引《汉官》曰掖庭令“吏从官百六十七人,待诏五人,员吏十人”,而永巷令属下“员吏六人,吏从官三十四人”。

  (二)掖庭监狱、囚室的复置

  光武帝虽然在建武年间裁撤了掖庭等狱,但是由于宫廷斗争愈演愈烈,如外戚与宦官竞相控制朝政,后妃姬妾之间夺嫡争宠,有关的大小案件层出不穷,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设施来处置,因此后宫附设的监狱不久又得到了恢复。东汉时期,在洛阳皇宫掖庭(后宫)设置的监狱或囚室,史籍所见名号主要有三种:

  1.掖庭狱。掖庭设狱是有其缘由的。后宫妃妾宫女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其颁布、检查是由掖庭官署执行。例如永初三年(公元109年)秋,邓太后患病, “左右忧惶,祷请祝辞,愿得代命。太后闻之,即谴怒,切敕掖庭令以下,但使谢过祈福,不得妄生不祥之言”(48)。宫内人众违反法纪行为的举报亦由掖庭令负责,如章帝窦皇后诬陷宋贵人作蛊道祝诅,“日夜毁谮,贵人母子遂渐见疏。庆出居承禄观。数月,窦后讽掖庭令诬奏前事,请加验实。(建初)七年,帝遂废太子庆而立皇太子肇”(49)。另外,和后妃姬妾及宫内隐秘之事有关的各种案件也由掖庭令来主持或参与审理。如永元九年(公元97元)梁嫕上奏鸣冤,并揭露和帝生母即为其妹梁贵人,受窦氏诬陷致死。“帝览章感悟,乃下中常侍、掖庭令验问之。嫕辞证明审,遂得引见,具陈其状。”(50) 因为掖庭官署有上述职责,故得以复置监狱。东汉掖庭狱的记载最早见于和帝时期,《后汉书》卷一○上《和帝阴皇后纪》曰:

  自和熹邓后入宫,爱宠稍衰,数有恚恨。后外祖母邓朱出入宫掖。(永元)十四年夏,有言后与朱共挟巫蛊道,事发觉,帝遂使中常侍张慎与尚书陈褒于掖庭狱杂考案之。朱及二子奉、毅与后弟轶、辅、敞辞语相连及,以为祠祭祝诅,大逆无道。奉、毅、辅考死狱中。

  又安帝时邓太后执政,原和帝宠妃被人诬陷以巫蛊罪名,逮捕审讯亦在掖庭狱。见《后汉书》卷一○上《和熹邓皇后纪》:“又和帝幸人吉成,御者共枉吉成以巫蛊事,遂下掖庭考讯,辞证明白。太后以先帝左右,待之有恩,平日尚无恶言,今反若此,不合人情,更自呼见实核,果御者所为。莫不叹服,以为圣明。”

  后宫发生的普通案件,如失盗等,也在掖庭狱进行审问处理。如《太平御览》卷一三七引《东观汉记》曰:“和熹(邓)后时,新遭大忧,法禁未设,宫中亡大珠一箧,主名不立。太后念欲下掖庭考问之,恐有无辜僵仆者,乃亲自临见宫人,一一阅问,察其颜色,开示恩信。宫人盗者,即时其服,不加鞭棰,不敢隐情,宫人惊,咸称神明。”可见掖庭狱审理后宫之内的各类大小案件,男女犯人兼收,其身份从贵戚到宫女奴婢都有,刑讯逼供相当严重,常有屈打成招者。

  2.暴室狱。东汉暴室仍属于掖庭官署,《续汉书·百官志三》载掖庭令下有“左右丞、暴室丞各一人。本注曰:宦者。暴室丞主中妇人疾病者,就此室治;其皇后,贵人有罪,亦就此室。”又见应劭《汉官仪》:“暴室在掖庭内,丞一人,主宫中妇人疾病者。其皇后、贵人有罪,亦就此室也。”(51)

  暴室拘系后妃之事,东汉始见于章帝时。如《后汉书》卷五五《清河孝王庆传》载建初七年(公元82年)六月帝废太子庆而立刘肇为嗣:“遂出(宋)贵人姊妹置丙舍,使小黄门蔡伦考实之,皆承讽旨傅致其事,乃载送暴室。二贵人同时饮药自杀。”其后亦多见此类事迹,如汉桓帝延熹八年(公元165 年)二月癸亥下诏废邓皇后,“送暴室,以忧死。立七年。葬于北邙。从父河南尹万世及会皆下狱死。统等亦系暴室,免官爵,归本郡,财物没入县官”(52)。《续汉书·天文志下》亦载其事,“宗亲侍中沎阳侯邓康、河南尹邓万(世)、越骑校尉邓弼、虎贲中郎将安阳侯邓会、侍中监羽林左骑邓德、右骑邓寿、昆阳侯邓统、昆阳侯邓秉、议郎邓循皆系暴室,万(世)、会死,康等免官”。《续汉书·五行志六》则记载邓皇后是被迫自杀的,“邓皇后坐酗,上送暴室,令自杀,家属被诛”。

  灵帝宋皇后被诸幸姬与宦官王甫等诬以挟左道祝诅,“帝信之,光和元年,遂策收玺绶。后自致暴室,以忧死。在位八年。父及兄弟并被诛”(53)。汉献帝建安十九年(公元214年),曹操逼迫献帝下诏废伏皇后,“遂将后下暴室,以幽崩。 所生二皇子,皆鸩杀之。后在位二十年,兄弟及宗族死者百余人,母盈等十九人徙涿郡”(54)。但是此暴室应在许都。

  按前引《后汉书》仅言被黜之后妃遣送“暴室”,并不称其为“狱”。东汉暴室称“狱”者见于《太平御览》卷一三七引司马彪《续汉书》两例:

  孝灵宋皇后,[章]帝敬[隐]宋贵人之从孙,执金吾酆之女。无宠,而久当正位。后宫幸姬众共谮恶,诬以祝诅。上信之,遂策收玺绶。后自致暴室狱,以忧死,父、兄弟皆被诛。

  孝献伏皇后,琅邪东武人,侍中辅国将军不其侯完女也。后坐与父完谋为奸书,诈罔不道。上收后下暴室诏狱,忧死,兄弟皆伏诛。

  从上述史料反映的情况来看,两汉的暴室狱具有明显区别。西汉文献中不见犯罪后妃囚禁于暴室的记载,而东汉暴室只囚禁后妃,宫女犯罪则下掖庭狱考问,这和前引《续汉书·百官志三》及《汉官仪》所言“其皇后、贵人有罪,亦就此室”的制度记载相合。另外,东汉与后妃犯罪案件有牵连的男性贵族、官僚也被拘禁在暴室,而西汉则未见有同类罪犯被关押在暴室狱的记录,这表明暴室狱在东汉的职能发生了一些变化,拘禁的对象有所改变,以致被称为“诏狱”,反映出它的地位也有所提升,其原有的隐秘性被削弱了,因为后妃废黜入狱是要下诏书对外界宣布的,这和西汉皇帝仅凭手记遣送女犯入暴室狱的情况有明显区别。如前所述,西汉暴室狱及掖庭的其他监狱皆由掖庭狱丞主管,而东汉史籍中则缺乏这方面的记载,难以作出认定。

  3.钟下囚室。西汉文献曾提到古代与当时的宫中设有拘禁犯罪大臣的场所,称为“请室”。如《汉书》卷四八《贾谊传》曰:“故贵大臣定有其罪矣,犹未斥然正以呼之也,尚迁就而为之讳也。故在其大谴大何之域者,闻谴何则白冠牦缨,盘水加剑,造请室而请罪耳,上不执缚系引而行也。”《汉书》卷四九《爰盎传》亦载:“及绛侯就国,人上书告以为反,征系请室。”《史记》卷一○一《袁盎晁错列传》此处则写作“征系清室”,旧注家认为“清室”即“请室”。此事又见于《汉书》卷六二《司马迁传》:“绛侯诛诸吕,权倾五伯,囚于请室。”关于它的性质,学界历来有两种看法。其一认为,“请室”是贵族大臣请罪待罚的临时拘禁之所。见《汉书·贾谊传》应劭注:“请室,请罪之室。”其二认为,“请室”是请室令属下的监狱。见《汉书·贾谊传》苏林注:“胡公《汉官》:车驾出有请室令在前先驱,此官有别狱也。”《汉书·爰盎传》颜师古注也持同样观点:“请室,狱也,解在《贾谊传》。”另外,《史记·袁盎晁错列传》集解亦引如淳曰:“请室,狱也,若古刑于甸师氏也。”《周礼·秋官司寇》有“掌囚”一职,“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

  关于上述分歧,清代学者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狱考》中对请室有狱表示质疑,认为当从应劭所言,请室只是大臣请罪之室,并非监狱。“贾谊所言乃古制,非汉制也。《周勃传》言下廷尉,亦无请室之文。然则请室当如应劭之说。《汉官》有请室令,不言别有狱,苏林之说恐非。”而张景贤先生反对沈氏的观点,主张诸家旧注实际上没有区别,请罪之室也是监狱(55)。笔者认为,仅仅围绕旧注家的简略释文进行争论,是难以解决问题的,应该进一步挖掘史料,深入探究,才有可能取得新的进展。试做分析如下:

  《史记·袁盎晁错列传》所言之“清室”,《史记集解》曰:“《汉书》作‘请室’。应劭曰:‘请室,请罪之室,若今钟下也。’”应劭熟悉汉朝制度,他指出西汉的“请室”相当于当时的“钟下”。史籍对东汉后宫内的“钟下”有所记载。例如,汉安帝曾在延光三年(公元124年)九月废黜太子刘保,贬为济阴王,将其幽禁于西钟下。见袁宏《后汉纪》卷一七《安帝纪下》:“初,太子之废,居于德阳殿西钟下。”德阳殿是洛阳北宫里最大的主殿,“南北行七丈,东西行三十七丈四尺”(56)。其庭院可容纳万人,是正旦朝会天子的驾临之所(57)。从《洛阳古城图》所绘情况来看(58),北宫的建筑格局与长安未央宫略有区别,它由东面正中的苍龙门往西有一条道路,穿过数座宫门后至白虎门出宫,将北宫分为两区,其南为前朝,其北为后寝。后宫正南的大门称德阳门,进门穿越庭院即至德阳殿,这所宫殿坐落在后宫、即掖庭之中。可参见《后汉书》卷七《桓帝纪》建和二年(公元148年):“五月癸丑,北宫掖廷中德阳殿及左掖门火,车驾移幸南宫。”德阳殿东西两侧的厢房悬有铜钟之类的乐器,以故被称为东西钟下。见清代学者所著《御批历代通鉴辑览》卷二四:“……遂废太子为济阴王,居德阳殿西钟下。”注曰:“德阳殿,章怀注在北宫掖庭中。西钟下,西厢下悬钟之所也。”

  《后汉书》卷六《顺帝纪》则较为详细地记载了刘保受外戚阎氏及阉宦等势力迫害被黜的经过,其文曰:“母李氏,为阎皇后所害。永宁元年,立为皇太子。延光三年,安帝乳母王圣、大长秋江京、中常侍樊丰谮太子乳母王男、厨监邴吉,杀之,太子数为叹息。王圣等惧有后祸,遂与丰、京共抅陷太子,太子坐废为济阴王。”安帝随即立北乡侯刘懿为嗣,并将刘保幽禁于西钟下。次年三月安帝驾崩,刘懿即位,而刘保由于被囚,“不得上殿亲临梓宫,悲号不食,内外群僚莫不哀之”。十月,少帝刘懿又因病去世,宦官孙程等人暗地与刘保联系,图谋政变。“至十一月二日,程遂与王康等十八人聚谋于西钟下。皆截单衣为誓。四日夜,程等共会崇德殿上,因入章台门”,并杀死大长秋江京与中常侍陈达、刘安,控制了宫中的省(禁)门,“以李闰权势积为省内所服”,胁迫他参与解救刘保的行动,“俱于西钟下迎济阴王立之,是为顺帝。召尚书令,仆射以下,从辇幸南宫云台,程等留守省门,遮捍内外”(59)。政变成功后,顺帝诛戮阎显兄弟,流放其家属,迁太后于离宫,并封孙程等十九人为侯。

  由此可见“西钟下”为后宫的秘密囚室,外有高墙重门,卫士巡行,若想逃脱实属不易。所以后来大臣周举称赞孙程等人拥立顺帝之举是盖世奇功:“朝廷在西钟下时,非孙程等岂立?虽韩、彭、吴、贾之功何以加诸!”(60) 此囚室以悬钟而得名,而西汉宫中亦有类似的场所,如长乐宫的“钟室”。汉初韩信即被吕后、萧何等人骗进宫内,拘押在此后处死。参见《史记》卷九二《淮阴侯列传》:“信入,吕后使武士缚信,斩之长乐钟室。”《史记正义》注曰:“长乐宫悬钟之室。”如上所言,则西汉长乐宫中的“钟室”可能就是囚禁犯罪大臣的“请室”,惠帝以后应移到未央宫内,至东汉时更名为“钟下”。

  汉末董卓焚毁洛阳宫室,魏明帝时又进行重建,在德阳殿旧址上立太极殿。西晋时,洛阳北宫的建筑格局大体如故(61)。太极殿两侧仍建有东西钟下,并继续作为临时拘禁犯罪大臣的囚室,这也是延续东汉的旧制。例如永康元年(公元300 年)四月癸巳,赵王司马伦、大臣孙秀等发动政变,清除外戚贾氏集团。《晋朝杂事》写道:“夜遣通事令史张林、黄门令史骆休开神虎门迎故太傅赵王至太极殿前,召收中书监张华、侍中贾谧、尚书裴頠、解结,侍郎杜斌等,斩之于东钟下。”(62) 关于此事的经过,《晋书》的记载略有不同,其卷四○《贾谧传》曰:“及赵王伦废后,以诏召谧于殿前,将戮之。走入西钟下,呼曰:‘阿后救我!’乃就斩之。”是说贾谧是由太极殿前逃进西钟下后被杀的。而《晋书》卷三六《张华传》则曰:“是夜难作,诈称诏召华,遂与裴頠俱被收……遂害之于前殿马道南。”不过,张华等人也许是先被囚禁于东钟下,后又押出室外执行死刑的。

  从上述史料的内容来看,东汉的“钟下”应是软禁的囚室,并没有像正式的监狱那样,派遣狱吏、狱卒,设置牢房、刑具。刘保当年被囚时只有十岁,未犯重罪,阎氏将其置于钟下只是在宫内散禁,担心他就国后会被别人利用。西钟下对刘保的监视看守可能是由宦官负责的,因此孙程能伺机邀集众人到那里谋议,并一起盟誓。再者,如果在朝会正殿两侧的厢房设立监狱,刑讯拷问,号泣外闻,那又成何体统?所以,笔者认为应劭和沈家本对于“请室”的解释应该是正确的,它是大臣、贵族拘禁或请罪待罚的场所,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监狱。

  “请室”是否设有官员管理,《汉书·百官公卿表》无载。《续汉书·百官志二》本注载西汉光禄勋属下“有请室令,车驾出,在前请所幸,徼车迎白,示重慎”。与前引胡广所著《汉官》所言相同,此官或曰“静室令”,职责是在皇帝出宫之前清道,入宫或出殿之前清宫。光禄勋,秦及汉初曰郎中令,掌管宫门与宫中的守卫工作,率领郎官侍从皇帝左右,负责保护其人身安全。《初学记》卷一二引《齐职仪》曰:“秦置郎中令,掌宫殿门户,及主诸郎之在殿中侍卫,故曰郎中令。”因其居于禁中,接近皇帝,可以说是宫内的总管,所以地位非常重要。秦二世时赵高为郎中令,就是利用这种特殊地位左右朝政,逐渐篡夺了大权。朝廷的一些重要案犯,即由他来逮捕审理,其官署有狱以关押犯人。如《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记载:“于是二世曰:‘其以李斯属郎中令!’赵高案治李斯。李斯拘执束缚,居囹圄中……”秦制多被汉朝继承,但西汉郎中令属下是否有狱,史无明文记载,“请室”可能与其有些联系。东汉撤消了“请室令”,天子出行时任命郎官临时担负其原来清宫、清道的职责,“中兴但以郎兼,事讫罢”(63)。这或许是东汉文献中不见“请室”,但言“钟下”的缘故。

  五、结语

  为了维护专制皇权,巩固统治,汉朝政府从京师到地方郡县兴建了数以千百的大小监狱,后宫之内的狱所也逐步扩充规模,由临时性的永巷囚室发展到常设的掖庭(暴室)诏狱,主要拘禁对象则从普通宫人扩大到废黜后妃以及失势的外戚家族成员。这一变化也反映出两汉的宫廷矛盾日益激化,后妃姬妾及其背后各种势力之间的斗争非常剧烈,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西汉一代,“外戚后庭色宠著闻二十有余人,然其保位全家者,唯文、景、武帝太后及邛成后四人而已”。“其余大者夷灭,小者放流。”(64) 东汉“临朝者六后,莫不定策帷帟,委事父兄,贪孩童以久其政,抑明贤以专其威”,但是结局都以覆亡告终,“身犯雾露于云台之上,家婴缧绁于圄犴之下。湮灭连踵,倾輈继路”(65)。掖庭(暴室)狱是宫闱斗争失败者的归宿之地,它的发展过程可以说是汉代宫廷政治演变趋势的一个缩影,表现了统治集团逐渐加剧的内部矛盾。

  收稿日期:2005年11月29日

  注释:

  ① 参见杨鸿修《宫殿考古通论》,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232页。

  ② 孙星衍等辑《汉宫六种》,周天游点校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45页。

  ③ 《诗·小雅·巷伯》孔颖达疏,见《十三经注疏》。

  ④ 何清谷《三辅黄图校释》卷二《汉宫》长乐宫条:“高帝居此宫,后太后常居之,孝惠至平帝,皆居未央宫。”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10页。

  ⑤ 孙星衍等辑《汉官六种》,第44页。

  ⑥ 《续汉书·百官志四》。

  ⑦ 杨鸿修先生根据未央宫遗址的部分发掘结果,推测掖庭的布局可能是14座嫔妃寝宫在椒房殿后分左右排列(参见前引《宫殿考古通论》第237页)。但是椒房殿两侧的宫殿遗址尚未发掘,据文献记载,武帝之后掖庭诸区殿舍应在椒房殿的左右并延伸到其后。参见史念海主编《西安历史地图集·西汉未央宫平面图》,西安地图出版社1996年版。

  ⑧ 《史记》卷二《夏本纪》。

  ⑨ 《史记》卷三《殷本纪》。

  ⑩ 例如河南偃师的二里头城市遗址,多数学者认为是夏朝后期的国都,其中间宫城边长仅为100米左右。偃师城西之尸乡沟一带发现的大型古城遗址,学术界认为是商初的都城——“西亳”。城内南部中央的宫城墙,各边长均约200米。殷墟宫室遗址则未发现筑有城墙。参见本书编写组:《中国军事史》第6卷,解放军出版社1991年版,第12—19页。

  (11) 王仲殊:《汉代考古学概说》,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6页。

  (12) 孙星衍等辑《汉官六种·汉官旧仪》卷下:“(掖庭)置令、丞、庐监,宦者。”周天游点校本,第44页。

  (13) 《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曰:“仆射,秦官,自侍中、尚书、博士、郎皆有。古者重武官,有主射以督课之,军屯吏、驺、宰、永巷宫人皆有,取其领事之号。”孟康注曰:“皆有仆射,随所领之事以为号也。若军屯吏则曰军屯仆射,永巷则曰永巷仆射。”

  (14) 《汉书》卷九七上《外戚传上》载女医淳于衍,“夫赏为掖庭户卫”。

  (15) 《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曰:“郎中令,秦官,掌宫殿掖门户,有丞。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光禄勋……郎中有车、户、骑三将,秩皆比千石。”注引如淳曰:“主车曰车郎,主户卫曰户郎。 《汉仪注》郎中令主郎中,左右车将主左右车郎,左右户将主左右户郎也。”

  (16) 《史记》卷一二五《佞幸列传》。

  (17) 《后汉书》卷一○上《皇后纪·序》。

  (18) 《汉书》卷七七《刘辅传》注引《汉书旧仪》。

  (19) 《汉书》卷七七《刘辅传》:“上使侍御史收缚辅,系掖庭秘狱。”

  (20) 《汉书》卷七七《刘辅传》注。

  (21) 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第55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54页。

  (22)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中研院史语所1997年版,第219—220页。

  (23) 参见廖伯源《简牍与制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6—197页。

  (24) 《汉书》卷九七下《外戚传下》。

  (25) 《汉书》卷九七下《外戚传下》载掖庭令吾丘遵对籍武说:“掖庭丞吏以下皆与昭仪合通,无可与语者。”

  (26) 《汉书》卷八五《谷永传》。

  (27) 何宴《景福殿赋》“二六对陈,殿翼相当”句李善注,载《文选》卷一一,中华书局1981年版,上册,第177页。

  (28) 《后汉书》卷七七《酷吏传·序》。

  (29) 《后汉书》卷四三《朱穆传》:“牧守长吏,多非德选,贪聚无厌,遇人如虏,或绝命于箠楚之下,或自贼于迫切之求。”

  (30) 《汉书》卷六二《司马迁传》。

  (31) 《汉书》卷八《宣帝纪》颜师古注。

  (32) 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上册,齐鲁书社1984年版,第199页。

  (33) 张景贤:《汉代法制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263页。

  (34) 参见《三辅黄图》卷三《甘泉宫》:“武帝求仙起明光宫,发燕、赵美女二千人充之。率取二十以下,十五以上,年满三十者出嫁之,掖庭令总其籍,时有死出者随补之。”此条又见《太平御览》卷一七三引《汉武故事》。

  (35) 《汉书》卷九二《游侠传·楼护》:“(吕)宽至广汉过护, 不以事实语了。到数日,名捕宽诏书室,护执宽。”颜师古曰:“举姓名而捕之也。”《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建武三年七月庚辰诏:“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李贤注:“诏书有名而特捕者。”

  (36) 《汉书》卷九三《佞幸传》载淳于长与许后“交通书记,赂遗连年”。《汉书》卷九七下《外戚传下》载王宇“即私与卫宝通书记,教卫后上书谢恩”。

  (37) 《后汉书》卷六九《窦武传》:“(曹节等)召尚书官属,胁以白刃,使作诏板。”《史记》卷一○七《魏其武安侯列传》:“孝景时,魏其常受遗诏,曰‘事有不便,以便宜论上。’……书奏上,而案尚书大行无遗诏。诏书独藏魏其家,家丞封。乃劾魏其矫先帝诏,罪当弃市。”

  (38) 孙星衍等辑《汉官六种》,周天游点校本,第144页。

  (39) 《后汉书》卷一○上《皇后纪上》。

  (40) 《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

  (41) 《后汉书》卷二《明帝纪》。

  (42) 蔡质《汉官典职仪式选用》建宁四年七月乙未,制诏:“长秋宫阙,中宫旷位,宋贵人秉淑媛之懿,体山河之仪,威容照耀,德冠后庭。群寮所咨,佥曰宜哉。”见孙星衍等辑《汉官六种》,周天游点校本,第209页。

  (43) 《后汉书》卷四二《光武十王传·东平宪王强》:“三年,帝飨卫士于南宫,因从皇太后周行掖庭池阁,乃阅阴太后旧时器服……”《续汉书·五行志二》:“光和四年闰月辛酉,北宫东掖庭永巷署灾。”

  (44) 《后汉书》卷四《和帝纪》。

  (45) 参见《续汉书·百官志四》:“中宫永巷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主宫人,丞一人。本注曰:宦者。”

  (46) 《太平御览》卷一三七引。

  (47) 《后汉书》卷七八《宦者列传》。

  (48) 《后汉书》卷一○上《和熹邓皇后纪》

  (49) 《后汉书》卷五五《清河孝王庆传》。

  (50) 《后汉书》卷三四《梁统传》。

  (51) 《后汉书》卷一○下《桓帝邓皇后纪》李贤注引。

  (52) 《后汉书》卷一○下《桓帝邓皇后纪》。

  (53) 《后汉书》卷一○下《灵帝宋皇后纪》。

  (54) 《后汉书》卷一○下《献帝伏皇后纪》。

  (55) 参见张景贤《汉代法制研究》,第263页。

  (56) 《续汉书·礼仪志中》注引《雒阳宫阁簿》。

  (57) 参见《续汉书·礼仪志中》注引蔡质《汉仪》。

  (58) 参见《〈永乐大典〉卷九五六一引〈元河南志〉的古代洛阳图十四幅》图2《后汉京城图》,载《考古学报》1959年第2期。

  (59) 《后汉书》卷七八《宦者列传》。

  (60) 《后汉书》卷六一《周举传》。

  (61) 参见《〈永乐大典〉卷九五六一引〈元河南志〉的古代洛阳图十四幅》古洛阳图说之四,“晋都城亦因汉魏旧基”,载《考古学报》1959年第2期。

  (62) 《太平御览》卷六四六《刑部十二》引。

  (63) 《续汉书·百官志二》“光禄勋”条本注曰。

  (64) 《汉书》卷九七《外戚传》赞。

  (65) 《后汉书》卷一○上《皇后纪序》。

作者介绍:宋杰,1952年生,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作者:宋杰

中国史研究 2007年05期

  秦汉时期,随着统一王朝的确立和专制集权制度的发展,封建政权组建了遍及京师郡县的各级监狱机构,借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统治;甚至在皇帝妃妾居住的后宫(永巷及后来的掖庭)也建立了一些特殊的囚室或秘密监狱。笔者拟对其设置情况、起源及演变过程进行研究,希望能得到诸位师友的指正。

  一、西汉前期的永巷囚室

  (一)“永巷”的初义

  汉代典籍中的“永巷”一称,本义是指帝王宫内联结殿舍的长巷。颜师古注《汉书·高后纪》“永巷”一词曰:“永,长也,本谓宫中之长巷。”此种建筑形式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周代,《诗·小雅》有《巷伯》一首,《诗序》云:“巷伯,刺幽王也。寺人伤于谗,故作是诗也。”孔颖达疏曰:

  《释宫》云:“宫中巷谓之壶。”孙炎曰:“巷,舍间道也。”……伯,长也,主宫内道官之长。人主于群臣贵者亲近,贱者疏远。主宫内者皆奄人,奄人之中,此官最近人主,故谓之巷伯也。

  是讲周代宫中居舍之间的狭窄道路称为“巷”,有宦者把守。清儒顾栋高在《毛诗类释》卷一二《释宫室》中对此考证道:“谨案天子有六寝,路寝一,在前;小寝五,在后。路寝以听政,小寝以燕息。六寝之北有六宫,后、夫人与嫔御居之。从后宫达寝有永巷,宫中之长巷也。后、夫人由此以进御于君,质明告去。众妾则见星而往,见星而还。寺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诗》所称巷伯,是寺人之长。伯,长也。”

  顾氏认为后宫和天子寝所之间有长巷相连。西周“六寝”、“六宫”之制,见于《周礼》和《礼记》等晚出的著作,其实际情况已难以详考。西汉刘向《列女传》曾提到周代天子、诸侯宫内有“永巷”,例如卷四《楚平伯赢》讲吴王阖闾在伯莒(柏举)之战中打败楚国,攻入郢都,“尽妻其后宫”,但是遭到楚昭王母后伯赢的坚决拒绝,甚至以死相抗。“于是吴王惭,遂退舍。伯赢与其保阿闭永巷之门,皆不释兵。三旬,秦救至,昭王乃复矣。”也是说出入后宫须经过永巷之门。由于《列女传》的成书时代比较晚,部分学者对其中周代“永巷”的记载持怀疑态度。不过,据《史记》卷七九《范雎列传》所言,范雎曾于离宫觐见秦昭王,“详[佯]为不知永巷而入其中。王来而宦者怒,逐之”。可见至少在战国时期,秦国宫廷之内已有宦者把守的永巷,其渊源应是上继西周春秋的。

  另外,从西汉长安皇宫遗址的发掘情况来看,“未央宫总体规划仍是传统的‘前朝后寝’——前部安排朝廷前殿,后部布置后、妃的寝宫。前朝的主体建筑,汉朝称为‘前殿’”。“前殿”为一群组,它既包括前朝的大殿,又包括其后部的皇帝寝宫。“考古发现在前殿之后(北)350米处,又有一组台榭建筑群, 应该就是后宫(《周礼》将后宫部分称‘北宫’)区域,它包括皇后所居的椒房殿和14位被称做‘昭仪’,‘婕妤’的嫔妃们居住的14处寝宫——掖庭。”① 这反映出西汉宫廷建筑大体上延续了周代宫室的基本布局,后妃姬妾的寝所确实在皇帝所居前殿之北。当时的前朝与后宫之间有交通的巷道,即上文所称“永巷”,参见《史记》卷一二五《佞幸列传》:“(韩)嫣侍上,出入永巷不禁,以奸闻皇太后。皇太后怒,使使赐嫣死。”而诸侯王宫中后妃居住的寝室也设置在永巷之内,如《汉书》卷五三《广川王去传》曰:“令昭信声鼓为节,以教诸姬歌之,歌罢辄归永巷,封门。”按照礼制规定,汉朝皇帝召幸妃妾时,是命令永巷(后改称掖庭)官吏把入选者送进自己居住的“禁中”(前殿)。参见《汉官旧仪》卷下:

  掖庭令昼漏未尽八刻,庐监以茵次上婕好以下至后庭,访白录所录,所推当御见。刻尽,去簪珥,蒙被入禁中,五刻罢,即留。女御长入,扶以出。御幸赐银镮,令书得镮数,计月日无子,罢废不得复御。②

  ^^如顾栋高《毛诗类释》卷一《释天文》所言:“凡进御天子、诸侯,无往就之理,虽后、夫人亦由永巷入御于君,但早晚之时异耳。”由此看来,西汉帝王宫中存在着以长巷联接前殿与后寝的建筑形式,它有可能继承了周代的某种历史传统。

  (二)“永巷”的另义

  “永巷”又是汉代皇帝及诸侯王妻妾所居后宫的别称。例如,《史记·吕太后本纪》索隐曰:“永巷,别宫名,有长巷,故名之也。”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永巷”的含义已然发生了变化,它指的是某所宫殿,而不仅是其中的长巷,后者只是这所宫殿的某个组成部分以及这一名称的来源。如王肃所言:“今后宫称永巷,(原)是宫内道名也。”③ 永巷作为皇帝、诸侯王后宫的代称,可参见《史记》卷一二五《佞幸列传》:“(李)延年坐法腐,给事狗中。而平阳公主言延年女弟善舞,上见,心说之。及入永巷,而召贵延年。”此处所说李延年之妹“入永巷”即是被纳进后宫,同类情况还参见《汉书》卷五三《广川王去传》:“幸姬陶望卿为修靡夫人,主缯帛;崔修成为明贞夫人,主永巷。”这里的“永巷”也是后宫的意思。

  汉初高帝居长乐宫,并开始对未央宫的扩建。自惠帝起,帝、后移到未央宫内住宿④。考古发掘表明,皇帝所居之前殿在未央宫中部,后宫则在前殿之北。据文献记载,西汉的后宫包括两大部分,一是皇后所居之椒房殿;二是妃妾居住的东西永巷,自武帝始改称掖庭,如卫宏《汉官旧仪》卷下曰:“婕妤以下皆居掖庭。”⑤ 所谓“后宫”,是由这两组建筑合起来构成的。参见《汉书》卷九七下《外戚传下》曰:

  皇太后及帝诸舅忧上无继嗣,时又数有灾异,刘向、谷永等皆陈其咎在于后宫。上然其言。于是省减椒房、掖廷用度。颜师古注:“椒房殿,皇后所居。”

  《后汉书》卷四○上《班固传》载《西都赋》曰:

  后宫则有掖庭、椒房,后妃之室。

  在后宫之内,又将众多殿舍划分为若干区域。如《汉书》卷九七下《外戚传下》载成帝班婕妤,“始为少使,蛾而大幸,为倢仔,居增成舍”。应劭注曰:“后宫有八区,增成第三也”。《三辅黄图》卷三《未央宫》亦曰:“椒房殿,在未央宫,以椒和泥涂,取其温而芬芳也。武帝时后宫八区,有昭阳、飞翔、增成、合欢、兰林、披香、凤皇、鸳鸾等殿。后又增修安处、常宁、苣若、椒风、发越、蕙草等殿,为十四位。”皇后的椒房殿位置居中,故又称为“中宫”,亦作为两汉皇后的代称。参见前引《汉官旧仪》卷下:“皇后称中宫……皇后五日一上食,食赐上左右酒肉,留宿,明日平旦归中宫。”《汉书》卷六八《霍光传》亦曰“及(上官桀)父子并为将军,有椒房中宫之重”。

  据《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记载,中宫的内部事务由詹事(后为大长秋)属下的永巷令管辖,这一官职在东汉改称为“中宫永巷令”⑥。而妃妾所居后宫的事务则由少府属下的永巷令丞管辖。妃妾所居的八区(后为十四区),因为排列在椒房殿的左右并延伸到殿后⑦,又被称为东西永巷,各自开门,即“掖门”。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将妃妾居住的永巷改称掖庭, 据《史记·吕太后本纪》索隐引韦昭注解,就是因其位置在后宫的掖门,即中宫两旁侧门之内而得名。“以为在掖门内,故谓之掖庭也。”孙星衍辑本《三辅黄图》卷三《未央宫》亦言:“掖庭宫,在天子左右,如肘腋。”据文献记载,掖庭的这两组宫室在武帝以后还保留着“东(西)永巷”的传统名称。参见《汉书》卷九九下《王莽传下》地皇元年七月:

  又以皇后被疾,(王)临且去本就舍,妃妾在东永巷。壬午,列风毁王路西厢及后阁更衣中室。昭宁堂池东南榆树大十围,东僵,击东阁,阁即东永巷之西垣也。

  颜师古注:“言(王)临侍疾,故去其本所居,而来就此止息,是以妃妾在东永巷也。”是说王莽的皇后生病,太子王临遵父命人椒房殿侍奉,其妃妾亦随住在未央宫的东永巷(即掖庭东部)之内。东汉时则称东、西永巷为东、西掖庭,可参见《后汉书》卷八《灵帝纪》光和四年,“闰月辛酉,北宫东掖庭永巷署灾”。

  (三)汉初的永巷囚室

  关于帝王后宫囚禁要犯的情况,据刘向《列女传》卷二所言,西周时,“宣王尝早卧晏起,后夫人不出房。姜后脱簪珥,待罪于永巷”。似乎当时就有“永巷”之称,为后妃待罪之所。可是这段故事和“永巷”之名未见证于西周的其他史料,《列女传》又乃晚出之作品,故难予确认。另外,《初学记》卷二○“永巷”条引《春秋后语》曰:“秦穆公将兄三人囚于内宫。”把此事作为后宫囚禁犯罪贵族的初始。但据《史记·秦本纪》所载,秦穆公长兄宣公在位12年,次兄成公在位4年,他是按照兄终弟及的制度继承君位。另,《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二世谋害诸兄,“公子将闾昆弟三人囚于内宫”,并迫其自杀,与《春秋后语》所言之事相类,因此《初学记》所引的可靠性存在着很大疑问。

  将犯罪嫔妃或男性要犯囚禁于后宫的现象,则集中发生在西汉初年。自高祖去世、惠帝即位后起,吕太后开始在其居住的长乐宫中利用“永巷”的屋舍来囚禁她妒恨的嫔妃,甚至关押过废黜的皇帝。例如《史记》卷九《吕太后本纪》:

  吕后最怨戚夫人及其子赵王,乃令永巷囚戚夫人,而召赵王。

  《史记》卷四九《外戚世家》:

  高祖崩,诸御幸姬戚夫人之属,吕太后怒,皆幽之,不得出宫。

  《汉书》卷三《高后纪》:

  四年夏,少帝自知非皇后子,出怨言,皇太后幽之永巷。

  汉初的永巷囚室有以下几点情况值得注意:

  首先,君王后宫被关押的囚犯,最初可能只是犯有罪孽或过失的宫女。《三辅黄图》卷六《杂录》曰:“永巷,永,长也。宫中之长巷,幽闭宫女之有罪者。”一般来说,宫女犯罪是偶发的,人数较少,又没有外界营救或越狱的可能,无须多人看守,故囚室所占面积应该有限。但是汉初永巷的囚禁对象则扩大到嫔妃和废帝。文献记载反映,夏、商、周三代,执政者对不便处以死刑和流放的男性要犯,往往囚禁于都城之外的宫室或监狱。如夏桀“乃召汤而囚之夏台”⑧;商朝初年,太甲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宫”⑨;商末纣王则囚西伯于羑里,未见将这类罪犯囚于自己后宫之事。这可能是由于当时经济落后,城市和宫室建设规划不发达,导致宫城狭小的缘故。⑩ 因为宫城面积不大,如果在后宫设置专门的囚室或监狱来关押要犯,加上警卫人员,就会占据宫内有限的空间,给后妃姬妾的居住生活造成不便。春秋以来,我国进入了铁器时代,经济发展出现了质的飞跃,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也得到了确立;这两个因素促使战国秦汉的都市、宫室建设和以前相比有了天壤之别。像西汉长安诸宫中,“长乐宫的围墙全长在10000米左右,合汉代二十余里;宫的全部面积约6平方公里,占长安城总面积约六分之一”。未央宫“四周围墙的长度,东墙和西墙各为2150米,南墙和北墙各为2250米,周围全长8800米,合汉代二十一里;全宫面积约5平方公里,占长安城总面积约七分之一”(11)。宫内领域相当广阔,后妃姬妾居住的后宫——椒房和永巷(掖庭)多有殿堂馆舍。如《西京杂记》卷一载:“未央宫周回二十二里九十五步五尺,街道周回七十里。台殿四十三,其三十二在外,其十一在后宫。池十三,山六,池一、山一亦在后宫。门闼凡九十五。”又称:“汉掖庭有月影台、云光殿、九华殿、鸣鸾殿、开襟阁、临池观,不在簿籍,皆繁华窈窕之所栖宿焉。”宫室扩大后,后宫具有足够的空间和屋舍,客观上为设置囚室乃至后来的监狱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不会由此影响妃妾宫女们的正常生活。

  另外,永巷设有严格的警卫制度。长安各座皇宫内外,皆有南军属下的卫士昼夜守护,并在墙垣之下值宿。妃妾居住的后宫之内也设有宦者值宿的庐舍,由“庐监”进行管辖(12),还有“永巷仆射”来负责宫内的安全(13)。永巷(掖庭)门口则派遣卫兵看守,称“掖庭户卫”(14),归郎中令(后改为光禄勋)属下的户将、户郎统率(15),禁止外人阑入,违者即获重罪。前述韩嫣恃宠,“出入永巷不禁”(16),即被王太后处死,武帝为他求情也未能豁免。如上所言,后宫基本上是一个与世隔绝的天地,警卫森严,难以逾越,所以在这里设置秘密囚室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其次,永巷囚禁的犯人多受虐待致死。如《汉书》卷九七上《外戚传上》载:“高祖崩,惠帝立,吕后为皇太后,乃令永巷囚戚夫人,髡钳衣赭衣,令舂。”按照秦汉制度,囚犯在未予定罪判刑之前,应佩戴桎梏,被关押在牢房之内,并不外出参加劳动,贵族和六百石以上的官吏可以免受拘系。只是在判处重徒刑“城旦舂”之后,为了行动方便才改用较轻的铁钳束缚,出狱劳作。而戚夫人被囚后并没有经过正常的司法审判程序,就按照吕后的旨意被罚为刑徒,服作苦役,这样做是有悖于典制的,属于少见的例外现象;所以班固在此处着意笔墨,要凸现戚夫人所受的残害,以反映吕后的暴虐淫威。同传又曰:“太后遂断戚夫人手足,去眼熏耳,饮瘖药,使居鞠域中,名曰‘人彘’。”依照三代礼法,“刑不上大夫”,贵族即使犯有不赦之重罪,通常也不受肉刑,只是流放或赐死而已;天子或诸侯的妻妾亦属于贵族阶层,通常是异姓诸侯国君或大臣之女,这种结姻往往带有维系政治联盟的纽带作用,所以少见先秦君主对后妃姬妾进行肉体惩罚的事例。但是春秋以来,随着我国专制集权制度逐渐发展,君主权力不断增强,而后妃姬妾的出身和地位则明显下降,只要皇帝喜欢,歌妓舞女、家人之子都可以立为贵妃或是皇后。她们如果触怒了君王,也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包括肉刑甚至死刑。如《战国策·楚策》载楚怀王听信郑袖的谗言,将宫中美人劓鼻之事。吕后对戚夫人的残害,也是这一政治态势的反映。

  《汉书·外戚传上》载:少帝被囚于永巷之后,“太后下诏废之,语在《高后纪》,遂幽死”。吕后是如何将其害死的,史书未有明确记载。《汉书·五行志下之上》曰:“吕太后幽杀三赵王。”参照其情况,“幽杀”的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囚禁后断绝食物将其饿死,如赵幽王友;二是下毒致死,如赵隐王如意;三是迫使其自杀,如赵共王恢。少帝幽死的途径不外乎上述几种,都属于暗杀而不是正典明罚。结合戚姬非刑受害的史实,可以看到永巷囚室的隐秘性质和君主法外施刑的无上权力。

  再次,设置(或改建)了某些特殊的囚室。前引《汉书·外戚传上》所载戚夫人被囚于“鞠域”,颜师古注曰:“鞠域,如蹋鞠之域,谓窟室也。”是说牢房像蹴鞠(原始足球)的场所。《史记》卷一一一《卫将军骠骑列传》载霍去病“其在塞外,卒乏粮,或不能自振,而骠骑尚穿域蹋鞠”。《史记集解》徐广曰:“穿地为营域。”《史记索隐》则曰:“今之鞠戏,以皮为之,中实以毛,蹴蹋为戏。”是说蹴鞠的露天球场是挖陷在地下的,四面有墙,这样设计可能是为了踢球时不至于出界,类似现在有挡板的室内足球场。荀悦《前汉纪》卷五《惠帝元年》载此事曰:“吕后乃断戚夫人手足,去眼熏耳,饮以喑药,使居鞠室中,名曰人豕。”“鞠室”应该是有屋顶的房间,此种游戏场所在汉魏宫内亦有,见《乐府诗集》卷三三陆机《鞠歌行·序》:“按汉宫阁有含章鞠室、灵芝鞠室。”又见《三国志》卷三《明帝纪》青龙元年:“六月,洛阳宫鞠室灾。”《资治通鉴》卷七二魏明帝青龙元年六月条胡三省注曰:“鞠室者,画地为域以蹴鞠,因以名室。”关押戚夫人的“鞠域”或“鞠室”也可能是利用了原来宫内蹴鞠游戏的馆舍,所以沿用了旧名。

  不过,汉初虽然出现了吕后在永巷囚禁戚夫人、少帝的情况,可是史籍中始终未称其为“狱”。前引《三辅黄图》卷六《杂录》也说永巷“武帝时改为掖庭,置狱焉”。这表明当时的永巷囚室只是后来掖庭设狱的先声,而非正式的监狱。如果在性质上属于监狱,按照国家制度就应该设有狱吏、狱卒和专门构造的牢房,依法实行监狱的各项管理规定。而永巷犯人在被捕、受刑和处置过程各方面均背离了应有的法律程序,他们被关押的时间并不长,牢房或许是暂时利用的其他屋舍,所受的种种待遇也根本不依法度,完全根据君主的个人意愿来决定,这些迹象都表明它属于临时性质的拘押场所,并非常设的监狱。

  二、西汉中后期的掖庭狱

  (一)掖庭狱的设立

  汉武帝在位时广建宫苑殿馆,安置美女。史载:“高祖帷薄不修,孝文衽席无辩。然而选纳尚简,饰玩少华。自武、元之后,世增淫费,至乃掖庭三千,增级十四。”(16) 《太平御览》卷一七三引《汉武故事》曰:“凡诸宫美人可取七八千。建章、未央、长乐三宫皆辇道相属,悬栋飞阁,不由径路。”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妃妾居住的永巷改称“掖廷(庭)”,由于宫人数量剧增,事务繁杂,其管理机构也得到了显著的扩充,掖庭令属下的佐官增至八丞,并开始在后宫正式设置监狱。如前引《三辅黄图》卷六《杂录》所言永巷,“武帝时改为掖庭,置狱焉”。此狱称为“掖庭狱”,见《史记》卷四九《外戚世家》;又称“掖庭诏狱”,囚禁犯罪的嫔妃宫女,“主理妇人女官也”(18)。它还收系奉皇帝诏命逮捕的大臣,即作为设置于宫禁之内的“秘狱”(19)。

  《汉书旧仪》曰:“掖庭诏狱令丞,宦者为之”(20),是说该狱主官为狱令,佐官为狱丞。但从《汉书·外戚传上》所载来看,掖庭狱的主吏乃狱丞,直接听命于皇帝,负责狱内人犯的转移、处决等诸项事务(详说见后文)。《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曰:“县令、长……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狱丞与县丞、县尉同秩,如敦煌悬泉汉简即有“出钱万八千,以给丞、狱丞、尉三人,秩各二百石,十月尽十二月积九月奉”(21)。汉朝号称“百郡千县”,各县通常不设狱丞,刑狱讼事多以县丞领之。如严耕望先生所言:“县丞之职,《续百官志本注》云:‘丞署文书,典知仓狱。’而《居延汉简释文》卷一第三叶简文有禄福狱丞,第四十二叶简文有阳翟狱丞。则或特置狱丞,专典讼狱。”(22) 据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所载,西汉后期郡府不设监狱,而各县均有狱,狱吏有牢监、狱史等,郡治所在之县监狱规模较大,故设置“狱丞一人,秩二百石”(23)。

  (二)掖庭狱的囚禁对象

  掖庭狱拘押的男女犯人,多涉及有关宫中隐秘之事的案件,统治者不愿交付普通司法机构去囚禁审理,这样做可以避免案情的泄露,有利于保存朝廷的体面。例如,成帝时谏大夫刘辅上奏劝阻立赵飞燕为皇后,被关进掖庭秘狱。大臣辛庆忌、廉褒、师丹、谷永等上书进谏,奏章里谈到掖庭狱关押的犯人,往往是由于“所坐不著,天下不可户晓”的罪行而被捕入狱的。刘辅因为具备宗室的特殊身份,享有进言匡正的权利和义务,即使词句过激,触及天子的隐私忌讳,也应该受到优待,不宜收系掖庭秘狱。刘辅后来被转移到其他监狱。辛庆忌等人的上奏证实了掖庭狱拘系的罪犯多与宫闱秘事有关,犯人则不限于宫内宫外和男女性别。涉及宫廷隐私的一些案件,往往由掖庭令来主持或参与审理。如《汉书》卷七四《丙吉传》载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掖庭宫婢则令民夫上书,自陈尝有阿保之功。章下掖庭令考问,则辞引使者丙吉知状”。此案关联巫蛊之祸及宣帝幼时在狱内情况,不宜公开,故朝廷交给掖庭令审问。又成帝猝死后,“皇太后诏太司马莽、丞相大司空曰:‘皇帝暴崩,群众讙哗怪之。掖庭令辅等在后庭左右,侍燕迫近,杂与御史、丞相,廷尉治问皇帝起居发病状。’赵昭仪自杀”(24)。也是因为事关天子与后妃之间的隐秘,故由掖庭令与公卿杂治。

  汉成帝在位之时,赵飞燕姊妹与李平大受宠幸,赵、李两家外戚也因此而骄横跋扈,其党羽把持了掖庭狱(25),滥捕良善,以致民怨沸腾。谷永曾为此上书批评成帝,“骄其亲属,假之威权,纵横乱政,刺举之吏,莫敢奉宪。又以掖庭狱大为乱阱,榜箠于炮格,绝灭人命,主为赵、李报德复怨,反除白罪,建治正吏,多系无辜,掠立迫恐,至为人起责,分利受谢。生人死出者,不可胜数。是以日食再既,以昭其辜”。并建议成帝“抑损椒房玉堂之盛宠,毋听后宫之请谒,除掖庭之乱狱,去炮格之陷阱,诛戮邪佞之臣及左右执左道以事上者,以塞天下之望”(26)。从谷永所言可见,这一时期的掖庭狱制度混乱,由宫廷审理隐秘案件的特殊监狱变成了私家报复恩怨的大牢,被捕者多是无辜之人,在狱内遭到了严刑逼供、敲诈勒索,常有迫害致死的现象;而罪行昭著明白的囚犯反被开释,秉公断案的官吏也受到了劾治,是非颠倒,因此被谷永称为“乱狱”。

  (三)掖庭狱中的设施与酷刑

  前引谷永上奏及其他记载,反映出当时掖庭狱在设施和刑罚上发生了下列变化。

  1.地牢的出现。颜师古注上文“又以掖庭狱大为乱阱”句曰:“穿地为坑阱以拘系人也。乱者,言其非正而又多也。”是说掖庭狱内挖掘了许多深坑陷阱,且是不依法度而滥设的。这种设施本来是猎人捕兽的地穴,汉代的监狱里却用它来作囚禁犯人的牢房。狱中的地牢或称为“深阱”,见《潜夫论》卷三《忠贵篇》:“或捕格斩首,或拉髆掣胸,掊死深阱,衔刀都市,僵尸破家,覆宗灭族者,皆无功于民氓者也。”它和汉初永巷中囚禁戚夫人的“鞠域(室)”有所不同。首先,据李尤《鞠室铭》所言:“圆鞠方墙,放象阴阳;法月冲对,二六相当”(27),是说它的面积可以供两队十二个人比赛的需要,因此空间较大,以致吕后可以招来惠帝等众入室观看“人彘”。而地牢的空间相对狭窄,其深度却应该超过了鞠室。如《汉书》卷九○《酷吏传》载尹赏任长安令,“修治长安狱,穿地方深各数丈,致令辟为郭,以大石覆其口,名为‘虎穴’”。

  其次,“深阱”的生活条件比起“鞠室”要更为恶劣,因为阱内纵深狭小,空气污浊,暗无天日,若《潜夫论》卷一《赞学篇》所言:“中阱深室,幽黑无见”,被囚禁者的身体很容易受到摧残。他们甚至被断绝饮食,以至饥饿而死。如前引《汉书·酷吏传》载尹赏收捕长安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数百人。“赏亲阅,见十置一,其余尽以次内虎穴中,百人为辈,覆以大石。数日一发视,皆相枕藉死。”因此后人形容酷吏之暴,常用“积骸满阱,漂血十里”的典故(28)。

  2.笞刑的滥用。谷永奏章还提到掖庭狱内“榜箠于炮格”,说的是鞭笞的实施。西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下诏废除肉刑, 将斩左右趾和劓刑均改为受笞,其刑具为箠(竹鞭),以图减轻对犯人的残害。据《汉书·刑法志》记载,由于狱卒施刑仍然太重,多有笞死者,“幸而不死,不可为人”。景帝在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五月曾下令规范其制度,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 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拟订制度为:“笞者,笞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未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不过,后来滥施笞刑的现象仍然存在(29),而且在审讯时也多采用鞭笞来拷问,所谓“关木索、被箠楚”(30)。谷永指出掖庭狱中使用的笞刑没有遵守有关规定,以致“绝灭人命”,其残酷的程度甚至超过了商纣王著名的酷刑“炮格”,因此请求加以取消。

  3.狱楼。掖庭狱中还增设了狱楼之类的建筑。《汉书》卷九七下《外戚传下》载成帝与赵昭仪在饰室害死了许美人所生婴儿,遣中黄门吴恭将盛有尸体的箱箧交付掖庭狱丞籍武,告知曰:“箧中有死儿,埋屏处,勿令人知。”“武穿狱楼垣下为坎,埋其中。”表明掖庭之狱建有楼阁,四周还修筑垣墙以隔绝交通。

  三、西汉后期的暴室狱

  汉代掖庭之内设有“暴室”。《续汉书·百官志三》载掖庭令属下有“左右丞、暴室丞各一人”。《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载西汉掖庭令属官虽然未见有暴室机构,但是《外戚传》中提到“暴室啬夫”与“暴室狱”,沈家本因而认为西汉掖庭已有暴室。《历代刑法考·狱考》:“按《汉书·百官公卿表》有东织、西织,河平元年省东织,更名西织为织室,而无暴室。《许后传》言许广汉为暴室啬夫时,宣帝养于掖庭,与广汉同寺居。颜注:‘寺者掖庭之官舍。’是暴室属掖庭,《表》不具耳。《续志》暴室属掖庭,尚仍西京旧制。“徐天麟《西汉会要》卷三一亦持相同看法,认为当时掖庭令属下应设有暴室丞一职。

  (一)暴室的功用

  根据史籍记载大致有以下三种:

  1.曝晒洗染织物。暴室是掖庭内洗染晾晒布帛的场所,《三辅黄图》卷三《未央宫》曰:“暴室,主掖庭织作染练之署,谓之暴室,取暴晒为名耳,有啬夫官属。”东汉亦称为“薄室”,见《汉书》卷八《宣帝纪》应劭注。颜师古同注曰:“或云薄室者,薄亦暴也。今俗语亦云薄晒。”此处之“暴”、“薄”即“曝”,为露天曝晒之意。参见《孟子·滕文公上》:“江汉以濯之,秋阳以暴之。”

  2.治疗宫中妇女疾病。《续汉书·百官志三》掖庭令属下“左右丞、暴室丞”条本注曰:“宦者。暴室丞主中妇人疾病者,就此室治。”又,《后汉书》卷一○下《桓帝邓皇后纪》注引《汉官仪》亦曰:“暴室在掖庭内,丞一人,主宫中妇人疾病者。”按暴室因是晾晒布帛的场所,阳光充足,有利于疾病的疗养恢复。此外,患病妇女到暴室治疗,将其和永巷、掖庭殿舍中的健康者相隔离,还能起到防止疾病传染扩散的作用。

  3.囚禁犯人。史籍记载西汉有暴室狱,见《汉书·外戚传下》。另见《汉书》卷八《宣帝纪》曰:“(刘病已)既壮,为取暴室啬夫许广汉女。”应劭注:“暴室,宫人狱也,今曰薄室。”史书中关于西汉暴室狱的记录很少,仅限于前引《汉书·外戚传》所载成帝时一例。看来它建立得比较晚,有可能是在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永巷改称掖庭并置狱之后才出现的。按掖庭内妃妾宫女人数众多, 会有大量的衣物需要洗涤晾晒;此外,宫内还有织室作坊纺绩布帛,产品也要加工洗染,看来这是它的主要功用。据颜师古所言,暴室本为曝晒洗染织物的场所,但因主管的部门和人员繁杂,所以后来附设了监狱,拘押和审理本部门犯罪的妇女,而它起初并不是监狱。“盖暴室职务既多,因为置狱,主治其罪人,故往往云暴室狱耳。然本非狱名,应说失之矣。”(31)

  (二)掖庭狱和暴室狱的关系

  掖庭狱和暴室狱是同一座监狱,还是两座不同的狱所,学术界亦有两种观点。安作璋、熊铁基先生认为后宫的监狱可能就是暴室狱,“所谓‘幽之永巷’,永巷是后宫的总名,具体地点也许就在暴室”(32)。而张景贤先生根据应劭《汉官仪》“其皇后、贵人有罪,亦就此室也”的记载,认为暴室除了具有曝晒布帛、治疗宫中患病妇女的职能之外,也是专门囚禁犯罪后妃的狱所,“掖庭狱和暴室狱当是设于宫禁之中的两个狱所,不应混为一谈”(33)。笔者认为,这两种看法的论述过于简略,未能深究,皆有值得商榷之处,所以对此问题重新进行一番探讨,分述如下。

  1.掖庭在暴室狱外另有监狱。据《汉书·外戚传下》记载司隶解光奏章所言,掖庭狱丞籍武供称,成帝时女官曹宫怀孕分娩,宦者送来皇帝的诏记,命令籍武将婴儿和侍奉曹宫的婢女六人押走,“尽置暴室狱,毋问儿男女,谁儿也”!将她们与曹宫隔离。分别时曹宫还嘱咐籍武藏好婴儿的胎衣,以作证据。六日后,成帝又遣使者送来诏记和毒药,命令籍武监督狱内的曹宫自杀,“告武以箧中物书予狱中妇人,武自临饮之”。可见曹宫被囚禁在暴室狱外的另一座监狱里,说明掖庭之内设狱不止一处。

  暴室虽然也在后宫,归属掖庭官署管辖,但是它的位置却不在嫔妃姬妾居住的掖庭八区(后为十四区)殿舍之内。据《汉书》卷九三《佞幸传》所言,暴室的位置处在后宫的北端,临近未央宫北阙,与宫外的贵族宅第几乎只有一墙之隔。汉哀帝“诏将作大匠为(董)贤起大第北阙下,重殿洞门,木土之功穷极技巧,柱槛衣以绨锦”。而董贤还嫌宅第狭小,居然拆毁了邻近宫中的暴室来扩大面积,此事招致了大臣们的激烈指责。《汉书》卷七二《鲍宣传》载:“侍中驸马都尉董贤本无葭莩之亲,但以令色谀言自进,赏赐亡度,竭尽府藏,并合三第尚以为小,复坏暴室。”颜师古注曰:“时以三第总为一第赐贤,犹嫌狭小,复取暴室之地以增益之也。”

  由此可见,暴室和妃妾居住的东西永巷、囚禁犯人的鞠室不在一处,分别属于后宫之内不同的区域,应该是各立监狱。可以参考史念海主编《西安历史地图集》,其中《西汉未央宫平面图》即显示暴室在后宫的正北部,靠近宫城北墙。

  2.掖庭狱亦非未央宫内一处。从史籍所载的情况来看,西汉的“掖庭狱”也不是仅在未央宫内。长安附近多有离宫别馆,皇帝曾广选美女充实其中,如甘泉宫、池阳宫、长杨宫、五柞宫等。这些宫殿的建筑格局与未央宫大致相同,妃妾使女的居住场所也叫掖庭。如《三辅黄图》卷六《陵墓》所言,西汉帝陵宫城之中亦有掖庭,住有先帝的妃妾宫人。由于掖庭有多处,所以皇帝所居正宫内的掖庭又被称为“中掖庭”,以示区别。如《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载馆陶公主邀请汉武帝驾幸其家园,即称:“愿陛下时忘万事,养精游神,从中掖庭回舆,枉路临妾山林,得献觞上寿,娱乐左右。如是而死,何恨之有!”

  这些宫殿中的后宫事务统一归属掖庭令管辖(34),别宫之内的妃妾如果犯罪,则可能就近遣送所在宫殿掖庭之狱室,不一定被押送到未央宫里监禁。如汉武帝晚年处死钩弋夫人一事,《史记》卷四九《外戚世家》曰:“上居甘泉宫,召画工图画周公负成王也,于是左右群臣知武帝意欲立少子也。后数日,帝谴责钩弋夫人。夫人脱簪珥叩头。帝曰:‘引持去,送掖庭狱!’夫人还顾,帝曰:‘趣行!女不得活!’夫人死云阳宫。”《史记正义》引《括地志》云:“云阳宫,秦之甘泉宫,在雍州云阳县西北八十里。秦始皇作甘泉宫,去长安三百里,黄帝以来祭圜丘处也。”《汉书·外戚传上》所载略同,都反映钩弋夫人被捕及处死皆在甘泉宫,未曾押回长安,说明掖庭狱在甘泉宫中亦有,并非只设在未央宫内,更不能等同于暴室狱。从文献记载来看,掖庭中的暴室狱和其他监狱似乎都由掖庭狱丞来管辖(其说见后),笔者认为掖庭狱应该是一个总称,它可能包括未央宫及长安附近诸宫掖庭中的多座监狱,并非仅有一所,暴室狱只是其中的一处而已。

  3.西汉暴室狱不拘禁后妃。据前引史料反映,在曹宫一案中被关入暴室狱的只是婴儿和婢女,身为女官的曹宫则留在了掖庭中另外的监狱。另据《汉书·外戚传》所载,西汉时期犯罪被谪废或囚禁的皇后妃妾并未进入暴室狱。废贬的皇后、昭仪均置于别宫,如孝惠张皇后“废处北宫”,孝武陈皇后“罢退居长门宫”,孝宜霍皇后“废处昭台宫”,孝成许皇后“废处昭台宫”,孝成赵皇后“徙居北宫”,孝哀傅皇后退就桂宫,“后月余,复与孝成赵皇后俱废为庶人,就其园,自杀”,孝元冯昭仪“废为庶人,徙云阳宫”。

  昭仪以下妃妾,如有罪被囚,或如戚夫人幽于永巷;或如赵婕妤送掖庭狱,亦不入暴室。《汉官仪》记载暴室专门囚禁有罪的后妃,而西汉无一例可证。结合《后汉书》等史实记载来看,应劭《汉官仪》所言皇后、贵人有罪谪居暴室的情况,指的只是东汉制度;而《汉书·外戚传》的记载则反映西汉的暴室狱仅关押地位较低的宫女,皇后、昭仪有罪废居别宫,婕妤以下妃妾犯罪则被拘禁在永巷之内的囚室或掖庭的其他监狱。

  4.掖庭狱的规模和监禁对象更为广泛。从以上史籍记载来看,西汉未央宫掖庭之中包括诸多狱所,除了狱楼和暴室、东西永巷的各种囚室,还有谷永所言“大为乱阱”的地牢,“生入死出者,不可胜数”,可见其拘押人数之众。文献所载西汉暴室狱只收纳犯罪的宫女和婴儿,未见拘押过成年男性罪犯。而所谓“掖庭秘狱”及其前身永巷囚室除了收监女犯之外,还囚禁过不少男犯,例如被废的少帝、大臣刘辅;还有谷永上书所奏的“多系无辜,掠立迫恐,至为人起责,分利受谢”之情况,不仅反映了狱内男女罪犯兼容,而且多有宫外之人。

  综上所述,掖庭狱可能是一个泛称,它包括多所监狱,暴室狱是其中的一座。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联系,但是它们的含义是不对等的,在规模、数量、监押对象、位置地点上都有明显的区别,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三)司隶解光奏书中所反映的暴室狱

  西汉暴室狱和掖庭狱的管理情况,史家疏于记录,但是《汉书·外戚传下》却有一段珍贵的记载。汉哀帝在即位之初,曾命令司隶解光调查成帝时许美人、女官曹宫产子被害的事件。解光回报奏书内容甚为详细,对暴室狱的情况多有披露,可以根据这篇文献来进行分析。

  首先,暴室狱的事务由掖庭狱丞主管。曹宫在掖庭的牛官令舍产子后,狱丞籍武接到成帝的诏记,即将服侍她的婢女六人、婴儿逮捕,“尽置暴室狱”。三日后,成帝又遣宦者持诏记来询问:“儿死未?手书对牍背。”籍武即在简牍背面书写回答:“儿见在,未死。”事后籍武又奉诏将婴儿抱出暴室狱,于约定时间和地点交给指定的来人。“今夜漏上五刻,持儿与舜,会东交掖门。”三日后,他又奉诏将成帝的书信和毒药交给被拘于掖庭其他狱所中的曹宫,迫令她自杀。服侍曹宫的六名婢女应赵昭仪的召见,被带出暴室狱接受询问,返回监狱后,籍武又遵照指示监督了她们的死刑(自缢),并上表报告执行情况。许美人的婴儿被赵昭仪害死后,成帝将其尸体置于箧中,命令宦者交付籍武,“告武:箧中有死儿,埋屏处,勿令人知”。籍武即将尸体埋在掖庭狱楼的墙下。上述史实反映出掖庭狱(包括暴室狱)内犯人的出入转移、秘密处决与尸体安置,以及对皇帝命令的执行报告,是由掖庭狱丞负责。由此可见其职权甚重,对狱内事务负有全责。

  其次,如前引《汉官旧仪》所载,掖庭狱属于“诏狱”,即关押皇帝诏命审理的重案人犯之监狱。西汉时期,首都长安的皇宫与九卿官署里此类监狱很多,史书所载有廷尉诏狱,少府的若庐、上林诏狱,中尉的都船诏狱,宗正的(都)司空诏狱等等。掖庭诏狱(包括暴室狱)的犯人往往是由皇帝亲自下令逮捕囚禁的,如史籍所载钩弋夫人之入狱,曹宫婢女、婴儿之入狱。前引谷永的奏书中也提到希望成帝“毋听后宫之请谒,除掖庭之乱狱”,说明赵、李两家外戚是通过请求皇帝颁发命令,才得以把自己的仇家逮捕并关进掖庭狱的。但是掖庭(暴室)狱由于人犯涉及的案情多涉及宫闱秘事,不宜公开,所以具有隐秘的性质,在管理上有自己的特点。分述如下:

  1.皇帝直接下命令给监狱主吏,不经过该部门的行政长官。解光奏书中值得注意的内容是,狱丞籍武虽然是掖庭令的佐官,但是他直接听命于皇帝,遵照其指示来处置狱内的人犯,这类命令并不经过少府和掖庭令来传达,而是由皇帝派遣使者(中黄门)将书面指示转交给掖庭狱丞。掖庭狱丞也不需要向掖庭令通报此事,只是在执行诏令后通过使者向皇帝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实施这样的制度,而不采取逐级传达的程序,可以减少中间环节,有利于保密和迅速处置案件。皇帝直接给主管狱吏下指示的做法也实行于其他诏狱。例如《汉书》卷七四《丙吉传》载:“后元二年,武帝疾,往来长杨、五柞宫,望气者言长安狱中有天子气,于是上遣使者分条中都官诏狱系者,亡轻重一切皆杀之。内谒者令郭穰夜到郡邸狱……”郡邸狱附属于大鸿胪属下的郡邸长丞官署,而武帝的指示并没有传达给这两个机构,是直接派遣使者到监狱,命令主管官吏执行的。

  2.根据皇帝亲自颁发的指示处置犯人,带有隐秘性。汉代诏狱关押的犯人,往往都是涉及朝廷下令查办的重大案件,皇帝在诏书中要写出被捕或通缉主犯、要犯的姓名,称为“名捕”、“诏所名捕”(35)。 而掖庭狱(暴室狱)被囚禁的犯人基本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犯有过失或普通罪行的宫女,她们与诏狱案件无关,入狱也不用皇帝下诏。另一类是触怒龙颜的妃妾以及相关联的宫女,这些人犯的被捕必须由皇帝亲自下令,据史籍所载,或者是根据口头命令,如逮捕钩弋夫人;或者是传达书面指示,如诏记,但是往往不书姓名。如曹宫案件,诏记只书写逮捕入狱的对象为“牛官令舍妇人新产儿,婢六人”,而不提她们的姓名。给狱丞籍武迫令曹宫自杀的诏记只是写:“告伟能:努力饮此药,不可复入。”也仅仅提到了犯人的表字,这和前述“诏所名捕”的情况有明显区别。可能是此类案件涉及宫闱隐私,所以皇帝在书面指示中不愿把某些人犯的姓名写出来。

  3.使用诏记而非正式的诏书。在曹宫案件的处置过程中,成帝先后四次发给掖庭狱丞籍武书面命令,其形式都是“诏记”,而非正式的诏书。王先谦《汉书补注·外戚传下》引胡注:“诏记与诏书有别。诏记,后世谓之手记,出于上手,故曰诏记。若诏书,则下为之,以玺为信也。”诏记为皇帝手写的便笺,汉代的书信即称为“书记”(36)。如果是正式的诏书,应该由尚书代为书写,并且加上皇帝的玺封,在尚书台存有副本(37)。而诏记既没有天子的印信为凭,也不留存档,实际上是为了办事隐秘,不给外界留下皇帝参与案件的任何证据。另外,这四次传达诏记都是由中黄门田客转交的,看来成帝不愿扩大案件知情者的范围,所以前后皆由田客一人来经手此事。

  4.御史中丞参知其事。值得注意的是,皇帝颁给掖庭狱丞的诏记和缄封盛物的密箧上,都加封有御史中丞的印信。如逮捕曹宫婢女和婴儿入暴室狱时,“中黄门田客持诏记,盛绿绨方底,封御史中丞印,予武”。成帝与赵昭仪害死许美人所产婴儿后,“使缄封箧及绿绨方底,推置屏风东。(吴)恭受诏,持箧方底予武,皆封以御史中丞印”。汉代屡有诈作诏书、假传圣旨之事,诏记为皇帝手写便笺,上面没有玺印;若无其他凭据,受诏之人难免会对其真伪有所怀疑,加封御史中丞印信即起到有官方机构作为凭证的作用。两汉皇帝的制诏策命,除了封有天子印玺之外,还按照其不同性质,加上各种官员的印信,称为“重封”。宋人林虑、楼昉所著《两汉诏令·序》曰:“故制诏皆玺封,尚书令印重封;唯赦、赎令司徒印,露布州郡;诏记绿绨方底,用御史中丞印。”秦汉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之佐官,秩千石,其职权颇重。《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载其“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汉官仪》亦曰:“御史中丞二人,本御史大夫之丞。其一别在殿中,兼典兰台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受公卿章奏,纠察百寮。”(38) 御史中丞还杂治诏狱,监管宫内事务,所以皇帝给掖庭狱丞的诏记要加上其印封。王先谦《汉书补注·外戚传下》曰:“盖汉宫中事,皆御史中丞所掌,故用其印封。”

  综上所述,从解光所奏曹宫、许美人婴儿被害案件的经过可以看出,掖庭狱(包括暴室狱)是直接听命于皇帝本人的,犯人的被捕、转移和处决往往不通过有关的法律程序,甚至不加审问、定罪、宣判就被施以死刑。监狱对犯人的处置或是仅凭皇帝的口头指示,或是根据他的便笺来执行。这些情况反映出掖庭(暴室)狱虽然也属于国家设置的司法机构,但是更像是皇帝私家的牢房,天子颐指气使,为所欲为,专制君主的权力在这里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这或许是由于案犯多为后宫的妃妾婢女,所犯的罪行在形式上是天子的家事而非国事的缘故。

  四、东汉掖庭的监狱和囚室

  (一)东汉初年后宫制度的变革

  光武帝刘秀建国之后,逐步恢复汉家制度。但因百废待兴,财力有限,故多有简约。后宫制度也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首先是对嫔妃员数和等级的并省。“及光武中兴,斫彫为朴,六宫称号,唯皇后、贵人。贵人金印紫绶,奉不过粟数十斛。又置美人、宫人、采女三等,并无爵秩,岁时赏赐充给而已。”(39) 其次是对首都监狱实行裁撤。西汉中央政府曾在京师滥设狱所,而刘秀定都洛阳后对这些机构多加废除。《续汉书·百官志二》“廷尉”条本注曰:“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各令长名。世祖中兴皆省,唯廷尉及雒阳有诏狱。”据此看来,皇宫之内的掖庭(暴室)狱也在撤消之列。

  随着国内政局的稳定和经济复兴,东汉的后宫逐渐发生了以下变化:

  1.宫室的扩建。洛阳旧有南北二宫,战乱期间多受破坏。刘秀在建武元年(公元25年)十月癸丑进入洛阳,“幸南宫却非殿,遂定都焉”。但是直到建武十四年正月,才“起南宫前殿”(40)。进行大规模的修复工作。汉明帝永平三年(公元60年)又“起北宫及诸官府”。至八年冬十月,“北宫成”(41)。此后,皇帝和后妃姬妾主要居住在北宫,皇后居长秋宫,并以宫名为号,仍称“中宫”(42)。洛阳南北二宫之内都有掖庭,继续采用东西并峙的建筑格局。(43) 皇帝的生活渐渐恢复了奢华,身边的妃妾宫女越来越多。如汉和帝延平元年(公元106年)六月丁卯诏所言:“自建武之初以至于今,八十余年,宫人岁增,房御弥广。”(44) 到东汉后期,即接近了西汉武帝时期的繁盛规模。如《后汉书》卷一○下《桓帝邓皇后纪》曰:“帝多内幸,博采宫女至五六千人,及驱役从使,复兼倍于此。”

  2.管理机构的分置。东汉政府将管理后宫嫔妃的机构增置为两个,一名永巷,一名掖庭。《后汉书》卷七八《宦者列传》称当时的宦官“手握王爵,口含天宪,非复掖廷永巷之职,闺牖房闼之任也”。李贤注:“永巷及掖廷,并署名也。”这两个部门各有分工,永巷官署掌管后宫婢女的日常劳动事务。《续汉书·百官志三》曰:“永巷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典官婢侍使。”而皇后宫中的同类官吏则称为“中宫永巷令”,以示区别(45)。掖庭官署主要负责宫内人事方面的事务,管辖的范围较广。例如,后宫妇女的簿籍(档案)归掖庭令掌握,《续汉书·百官志三》曰:“掖庭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掌后宫贵人采女事。”即承担挑选妃妾宫女人侍的任务。宫人到一定年龄放遣出宫,甚至后宫妇女尸体的迁出安葬,也由这一机构负责。如《后汉书》卷五五《清河孝王庆传》载宋贵人姊妹饮药自杀,“(章)帝犹伤之,敕掖庭令葬于樊濯聚”。

  掖庭官署还抚养宫中的婴幼儿。一类是妃妾宫女所生的皇子,如司马彪《续汉书》载献帝母王美人:“(光和)四年三月癸巳生上。庚子,渴饮米粥,遂暴薨。上归掖庭,暴室啬夫朱直拥养,独择乳母。”(46) 此类情况还可参见西汉掖庭养育刘病已的事例。另一类是由于犯罪(连坐)被籍没入宫的幼年奴婢,这些人长大以后,经过采选可以留在掖庭中做宫女,或者被赐给诸藩。例如《后汉书》卷五五《清河孝王庆传》载:“(安)帝所生母左姬,字小娥,小娥姊字大娥,犍为人也。初,伯父圣坐妖言伏诛,家属没官。二娥数岁入掖庭,及长,并有才色。小娥善史书,喜辞赋。和帝赐诸王宫人,因入清河第。”此外,后宫器物设备的修造以及相关的工程,有时也由掖庭官署来监管。如汉灵帝“又使掖庭令毕岚铸铜人四列于仓龙、玄武阙。又铸四钟,皆受二千斛,悬于玉堂及云台殿前”(47)。

  综上所述,掖庭官署承担的管理工作要比永巷署繁重得多,所以尽管永巷令与掖庭令同秩,皆为六百石,但是二者的属吏数量却大有区别,相差有四五倍之多。参见《续汉书·百官志三》注引《汉官》曰掖庭令“吏从官百六十七人,待诏五人,员吏十人”,而永巷令属下“员吏六人,吏从官三十四人”。

  (二)掖庭监狱、囚室的复置

  光武帝虽然在建武年间裁撤了掖庭等狱,但是由于宫廷斗争愈演愈烈,如外戚与宦官竞相控制朝政,后妃姬妾之间夺嫡争宠,有关的大小案件层出不穷,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设施来处置,因此后宫附设的监狱不久又得到了恢复。东汉时期,在洛阳皇宫掖庭(后宫)设置的监狱或囚室,史籍所见名号主要有三种:

  1.掖庭狱。掖庭设狱是有其缘由的。后宫妃妾宫女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其颁布、检查是由掖庭官署执行。例如永初三年(公元109年)秋,邓太后患病, “左右忧惶,祷请祝辞,愿得代命。太后闻之,即谴怒,切敕掖庭令以下,但使谢过祈福,不得妄生不祥之言”(48)。宫内人众违反法纪行为的举报亦由掖庭令负责,如章帝窦皇后诬陷宋贵人作蛊道祝诅,“日夜毁谮,贵人母子遂渐见疏。庆出居承禄观。数月,窦后讽掖庭令诬奏前事,请加验实。(建初)七年,帝遂废太子庆而立皇太子肇”(49)。另外,和后妃姬妾及宫内隐秘之事有关的各种案件也由掖庭令来主持或参与审理。如永元九年(公元97元)梁嫕上奏鸣冤,并揭露和帝生母即为其妹梁贵人,受窦氏诬陷致死。“帝览章感悟,乃下中常侍、掖庭令验问之。嫕辞证明审,遂得引见,具陈其状。”(50) 因为掖庭官署有上述职责,故得以复置监狱。东汉掖庭狱的记载最早见于和帝时期,《后汉书》卷一○上《和帝阴皇后纪》曰:

  自和熹邓后入宫,爱宠稍衰,数有恚恨。后外祖母邓朱出入宫掖。(永元)十四年夏,有言后与朱共挟巫蛊道,事发觉,帝遂使中常侍张慎与尚书陈褒于掖庭狱杂考案之。朱及二子奉、毅与后弟轶、辅、敞辞语相连及,以为祠祭祝诅,大逆无道。奉、毅、辅考死狱中。

  又安帝时邓太后执政,原和帝宠妃被人诬陷以巫蛊罪名,逮捕审讯亦在掖庭狱。见《后汉书》卷一○上《和熹邓皇后纪》:“又和帝幸人吉成,御者共枉吉成以巫蛊事,遂下掖庭考讯,辞证明白。太后以先帝左右,待之有恩,平日尚无恶言,今反若此,不合人情,更自呼见实核,果御者所为。莫不叹服,以为圣明。”

  后宫发生的普通案件,如失盗等,也在掖庭狱进行审问处理。如《太平御览》卷一三七引《东观汉记》曰:“和熹(邓)后时,新遭大忧,法禁未设,宫中亡大珠一箧,主名不立。太后念欲下掖庭考问之,恐有无辜僵仆者,乃亲自临见宫人,一一阅问,察其颜色,开示恩信。宫人盗者,即时其服,不加鞭棰,不敢隐情,宫人惊,咸称神明。”可见掖庭狱审理后宫之内的各类大小案件,男女犯人兼收,其身份从贵戚到宫女奴婢都有,刑讯逼供相当严重,常有屈打成招者。

  2.暴室狱。东汉暴室仍属于掖庭官署,《续汉书·百官志三》载掖庭令下有“左右丞、暴室丞各一人。本注曰:宦者。暴室丞主中妇人疾病者,就此室治;其皇后,贵人有罪,亦就此室。”又见应劭《汉官仪》:“暴室在掖庭内,丞一人,主宫中妇人疾病者。其皇后、贵人有罪,亦就此室也。”(51)

  暴室拘系后妃之事,东汉始见于章帝时。如《后汉书》卷五五《清河孝王庆传》载建初七年(公元82年)六月帝废太子庆而立刘肇为嗣:“遂出(宋)贵人姊妹置丙舍,使小黄门蔡伦考实之,皆承讽旨傅致其事,乃载送暴室。二贵人同时饮药自杀。”其后亦多见此类事迹,如汉桓帝延熹八年(公元165 年)二月癸亥下诏废邓皇后,“送暴室,以忧死。立七年。葬于北邙。从父河南尹万世及会皆下狱死。统等亦系暴室,免官爵,归本郡,财物没入县官”(52)。《续汉书·天文志下》亦载其事,“宗亲侍中沎阳侯邓康、河南尹邓万(世)、越骑校尉邓弼、虎贲中郎将安阳侯邓会、侍中监羽林左骑邓德、右骑邓寿、昆阳侯邓统、昆阳侯邓秉、议郎邓循皆系暴室,万(世)、会死,康等免官”。《续汉书·五行志六》则记载邓皇后是被迫自杀的,“邓皇后坐酗,上送暴室,令自杀,家属被诛”。

  灵帝宋皇后被诸幸姬与宦官王甫等诬以挟左道祝诅,“帝信之,光和元年,遂策收玺绶。后自致暴室,以忧死。在位八年。父及兄弟并被诛”(53)。汉献帝建安十九年(公元214年),曹操逼迫献帝下诏废伏皇后,“遂将后下暴室,以幽崩。 所生二皇子,皆鸩杀之。后在位二十年,兄弟及宗族死者百余人,母盈等十九人徙涿郡”(54)。但是此暴室应在许都。

  按前引《后汉书》仅言被黜之后妃遣送“暴室”,并不称其为“狱”。东汉暴室称“狱”者见于《太平御览》卷一三七引司马彪《续汉书》两例:

  孝灵宋皇后,[章]帝敬[隐]宋贵人之从孙,执金吾酆之女。无宠,而久当正位。后宫幸姬众共谮恶,诬以祝诅。上信之,遂策收玺绶。后自致暴室狱,以忧死,父、兄弟皆被诛。

  孝献伏皇后,琅邪东武人,侍中辅国将军不其侯完女也。后坐与父完谋为奸书,诈罔不道。上收后下暴室诏狱,忧死,兄弟皆伏诛。

  从上述史料反映的情况来看,两汉的暴室狱具有明显区别。西汉文献中不见犯罪后妃囚禁于暴室的记载,而东汉暴室只囚禁后妃,宫女犯罪则下掖庭狱考问,这和前引《续汉书·百官志三》及《汉官仪》所言“其皇后、贵人有罪,亦就此室”的制度记载相合。另外,东汉与后妃犯罪案件有牵连的男性贵族、官僚也被拘禁在暴室,而西汉则未见有同类罪犯被关押在暴室狱的记录,这表明暴室狱在东汉的职能发生了一些变化,拘禁的对象有所改变,以致被称为“诏狱”,反映出它的地位也有所提升,其原有的隐秘性被削弱了,因为后妃废黜入狱是要下诏书对外界宣布的,这和西汉皇帝仅凭手记遣送女犯入暴室狱的情况有明显区别。如前所述,西汉暴室狱及掖庭的其他监狱皆由掖庭狱丞主管,而东汉史籍中则缺乏这方面的记载,难以作出认定。

  3.钟下囚室。西汉文献曾提到古代与当时的宫中设有拘禁犯罪大臣的场所,称为“请室”。如《汉书》卷四八《贾谊传》曰:“故贵大臣定有其罪矣,犹未斥然正以呼之也,尚迁就而为之讳也。故在其大谴大何之域者,闻谴何则白冠牦缨,盘水加剑,造请室而请罪耳,上不执缚系引而行也。”《汉书》卷四九《爰盎传》亦载:“及绛侯就国,人上书告以为反,征系请室。”《史记》卷一○一《袁盎晁错列传》此处则写作“征系清室”,旧注家认为“清室”即“请室”。此事又见于《汉书》卷六二《司马迁传》:“绛侯诛诸吕,权倾五伯,囚于请室。”关于它的性质,学界历来有两种看法。其一认为,“请室”是贵族大臣请罪待罚的临时拘禁之所。见《汉书·贾谊传》应劭注:“请室,请罪之室。”其二认为,“请室”是请室令属下的监狱。见《汉书·贾谊传》苏林注:“胡公《汉官》:车驾出有请室令在前先驱,此官有别狱也。”《汉书·爰盎传》颜师古注也持同样观点:“请室,狱也,解在《贾谊传》。”另外,《史记·袁盎晁错列传》集解亦引如淳曰:“请室,狱也,若古刑于甸师氏也。”《周礼·秋官司寇》有“掌囚”一职,“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

  关于上述分歧,清代学者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狱考》中对请室有狱表示质疑,认为当从应劭所言,请室只是大臣请罪之室,并非监狱。“贾谊所言乃古制,非汉制也。《周勃传》言下廷尉,亦无请室之文。然则请室当如应劭之说。《汉官》有请室令,不言别有狱,苏林之说恐非。”而张景贤先生反对沈氏的观点,主张诸家旧注实际上没有区别,请罪之室也是监狱(55)。笔者认为,仅仅围绕旧注家的简略释文进行争论,是难以解决问题的,应该进一步挖掘史料,深入探究,才有可能取得新的进展。试做分析如下:

  《史记·袁盎晁错列传》所言之“清室”,《史记集解》曰:“《汉书》作‘请室’。应劭曰:‘请室,请罪之室,若今钟下也。’”应劭熟悉汉朝制度,他指出西汉的“请室”相当于当时的“钟下”。史籍对东汉后宫内的“钟下”有所记载。例如,汉安帝曾在延光三年(公元124年)九月废黜太子刘保,贬为济阴王,将其幽禁于西钟下。见袁宏《后汉纪》卷一七《安帝纪下》:“初,太子之废,居于德阳殿西钟下。”德阳殿是洛阳北宫里最大的主殿,“南北行七丈,东西行三十七丈四尺”(56)。其庭院可容纳万人,是正旦朝会天子的驾临之所(57)。从《洛阳古城图》所绘情况来看(58),北宫的建筑格局与长安未央宫略有区别,它由东面正中的苍龙门往西有一条道路,穿过数座宫门后至白虎门出宫,将北宫分为两区,其南为前朝,其北为后寝。后宫正南的大门称德阳门,进门穿越庭院即至德阳殿,这所宫殿坐落在后宫、即掖庭之中。可参见《后汉书》卷七《桓帝纪》建和二年(公元148年):“五月癸丑,北宫掖廷中德阳殿及左掖门火,车驾移幸南宫。”德阳殿东西两侧的厢房悬有铜钟之类的乐器,以故被称为东西钟下。见清代学者所著《御批历代通鉴辑览》卷二四:“……遂废太子为济阴王,居德阳殿西钟下。”注曰:“德阳殿,章怀注在北宫掖庭中。西钟下,西厢下悬钟之所也。”

  《后汉书》卷六《顺帝纪》则较为详细地记载了刘保受外戚阎氏及阉宦等势力迫害被黜的经过,其文曰:“母李氏,为阎皇后所害。永宁元年,立为皇太子。延光三年,安帝乳母王圣、大长秋江京、中常侍樊丰谮太子乳母王男、厨监邴吉,杀之,太子数为叹息。王圣等惧有后祸,遂与丰、京共抅陷太子,太子坐废为济阴王。”安帝随即立北乡侯刘懿为嗣,并将刘保幽禁于西钟下。次年三月安帝驾崩,刘懿即位,而刘保由于被囚,“不得上殿亲临梓宫,悲号不食,内外群僚莫不哀之”。十月,少帝刘懿又因病去世,宦官孙程等人暗地与刘保联系,图谋政变。“至十一月二日,程遂与王康等十八人聚谋于西钟下。皆截单衣为誓。四日夜,程等共会崇德殿上,因入章台门”,并杀死大长秋江京与中常侍陈达、刘安,控制了宫中的省(禁)门,“以李闰权势积为省内所服”,胁迫他参与解救刘保的行动,“俱于西钟下迎济阴王立之,是为顺帝。召尚书令,仆射以下,从辇幸南宫云台,程等留守省门,遮捍内外”(59)。政变成功后,顺帝诛戮阎显兄弟,流放其家属,迁太后于离宫,并封孙程等十九人为侯。

  由此可见“西钟下”为后宫的秘密囚室,外有高墙重门,卫士巡行,若想逃脱实属不易。所以后来大臣周举称赞孙程等人拥立顺帝之举是盖世奇功:“朝廷在西钟下时,非孙程等岂立?虽韩、彭、吴、贾之功何以加诸!”(60) 此囚室以悬钟而得名,而西汉宫中亦有类似的场所,如长乐宫的“钟室”。汉初韩信即被吕后、萧何等人骗进宫内,拘押在此后处死。参见《史记》卷九二《淮阴侯列传》:“信入,吕后使武士缚信,斩之长乐钟室。”《史记正义》注曰:“长乐宫悬钟之室。”如上所言,则西汉长乐宫中的“钟室”可能就是囚禁犯罪大臣的“请室”,惠帝以后应移到未央宫内,至东汉时更名为“钟下”。

  汉末董卓焚毁洛阳宫室,魏明帝时又进行重建,在德阳殿旧址上立太极殿。西晋时,洛阳北宫的建筑格局大体如故(61)。太极殿两侧仍建有东西钟下,并继续作为临时拘禁犯罪大臣的囚室,这也是延续东汉的旧制。例如永康元年(公元300 年)四月癸巳,赵王司马伦、大臣孙秀等发动政变,清除外戚贾氏集团。《晋朝杂事》写道:“夜遣通事令史张林、黄门令史骆休开神虎门迎故太傅赵王至太极殿前,召收中书监张华、侍中贾谧、尚书裴頠、解结,侍郎杜斌等,斩之于东钟下。”(62) 关于此事的经过,《晋书》的记载略有不同,其卷四○《贾谧传》曰:“及赵王伦废后,以诏召谧于殿前,将戮之。走入西钟下,呼曰:‘阿后救我!’乃就斩之。”是说贾谧是由太极殿前逃进西钟下后被杀的。而《晋书》卷三六《张华传》则曰:“是夜难作,诈称诏召华,遂与裴頠俱被收……遂害之于前殿马道南。”不过,张华等人也许是先被囚禁于东钟下,后又押出室外执行死刑的。

  从上述史料的内容来看,东汉的“钟下”应是软禁的囚室,并没有像正式的监狱那样,派遣狱吏、狱卒,设置牢房、刑具。刘保当年被囚时只有十岁,未犯重罪,阎氏将其置于钟下只是在宫内散禁,担心他就国后会被别人利用。西钟下对刘保的监视看守可能是由宦官负责的,因此孙程能伺机邀集众人到那里谋议,并一起盟誓。再者,如果在朝会正殿两侧的厢房设立监狱,刑讯拷问,号泣外闻,那又成何体统?所以,笔者认为应劭和沈家本对于“请室”的解释应该是正确的,它是大臣、贵族拘禁或请罪待罚的场所,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监狱。

  “请室”是否设有官员管理,《汉书·百官公卿表》无载。《续汉书·百官志二》本注载西汉光禄勋属下“有请室令,车驾出,在前请所幸,徼车迎白,示重慎”。与前引胡广所著《汉官》所言相同,此官或曰“静室令”,职责是在皇帝出宫之前清道,入宫或出殿之前清宫。光禄勋,秦及汉初曰郎中令,掌管宫门与宫中的守卫工作,率领郎官侍从皇帝左右,负责保护其人身安全。《初学记》卷一二引《齐职仪》曰:“秦置郎中令,掌宫殿门户,及主诸郎之在殿中侍卫,故曰郎中令。”因其居于禁中,接近皇帝,可以说是宫内的总管,所以地位非常重要。秦二世时赵高为郎中令,就是利用这种特殊地位左右朝政,逐渐篡夺了大权。朝廷的一些重要案犯,即由他来逮捕审理,其官署有狱以关押犯人。如《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记载:“于是二世曰:‘其以李斯属郎中令!’赵高案治李斯。李斯拘执束缚,居囹圄中……”秦制多被汉朝继承,但西汉郎中令属下是否有狱,史无明文记载,“请室”可能与其有些联系。东汉撤消了“请室令”,天子出行时任命郎官临时担负其原来清宫、清道的职责,“中兴但以郎兼,事讫罢”(63)。这或许是东汉文献中不见“请室”,但言“钟下”的缘故。

  五、结语

  为了维护专制皇权,巩固统治,汉朝政府从京师到地方郡县兴建了数以千百的大小监狱,后宫之内的狱所也逐步扩充规模,由临时性的永巷囚室发展到常设的掖庭(暴室)诏狱,主要拘禁对象则从普通宫人扩大到废黜后妃以及失势的外戚家族成员。这一变化也反映出两汉的宫廷矛盾日益激化,后妃姬妾及其背后各种势力之间的斗争非常剧烈,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西汉一代,“外戚后庭色宠著闻二十有余人,然其保位全家者,唯文、景、武帝太后及邛成后四人而已”。“其余大者夷灭,小者放流。”(64) 东汉“临朝者六后,莫不定策帷帟,委事父兄,贪孩童以久其政,抑明贤以专其威”,但是结局都以覆亡告终,“身犯雾露于云台之上,家婴缧绁于圄犴之下。湮灭连踵,倾輈继路”(65)。掖庭(暴室)狱是宫闱斗争失败者的归宿之地,它的发展过程可以说是汉代宫廷政治演变趋势的一个缩影,表现了统治集团逐渐加剧的内部矛盾。

  收稿日期:2005年11月29日

  注释:

  ① 参见杨鸿修《宫殿考古通论》,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232页。

  ② 孙星衍等辑《汉宫六种》,周天游点校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45页。

  ③ 《诗·小雅·巷伯》孔颖达疏,见《十三经注疏》。

  ④ 何清谷《三辅黄图校释》卷二《汉宫》长乐宫条:“高帝居此宫,后太后常居之,孝惠至平帝,皆居未央宫。”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10页。

  ⑤ 孙星衍等辑《汉官六种》,第44页。

  ⑥ 《续汉书·百官志四》。

  ⑦ 杨鸿修先生根据未央宫遗址的部分发掘结果,推测掖庭的布局可能是14座嫔妃寝宫在椒房殿后分左右排列(参见前引《宫殿考古通论》第237页)。但是椒房殿两侧的宫殿遗址尚未发掘,据文献记载,武帝之后掖庭诸区殿舍应在椒房殿的左右并延伸到其后。参见史念海主编《西安历史地图集·西汉未央宫平面图》,西安地图出版社1996年版。

  ⑧ 《史记》卷二《夏本纪》。

  ⑨ 《史记》卷三《殷本纪》。

  ⑩ 例如河南偃师的二里头城市遗址,多数学者认为是夏朝后期的国都,其中间宫城边长仅为100米左右。偃师城西之尸乡沟一带发现的大型古城遗址,学术界认为是商初的都城——“西亳”。城内南部中央的宫城墙,各边长均约200米。殷墟宫室遗址则未发现筑有城墙。参见本书编写组:《中国军事史》第6卷,解放军出版社1991年版,第12—19页。

  (11) 王仲殊:《汉代考古学概说》,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6页。

  (12) 孙星衍等辑《汉官六种·汉官旧仪》卷下:“(掖庭)置令、丞、庐监,宦者。”周天游点校本,第44页。

  (13) 《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曰:“仆射,秦官,自侍中、尚书、博士、郎皆有。古者重武官,有主射以督课之,军屯吏、驺、宰、永巷宫人皆有,取其领事之号。”孟康注曰:“皆有仆射,随所领之事以为号也。若军屯吏则曰军屯仆射,永巷则曰永巷仆射。”

  (14) 《汉书》卷九七上《外戚传上》载女医淳于衍,“夫赏为掖庭户卫”。

  (15) 《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曰:“郎中令,秦官,掌宫殿掖门户,有丞。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光禄勋……郎中有车、户、骑三将,秩皆比千石。”注引如淳曰:“主车曰车郎,主户卫曰户郎。 《汉仪注》郎中令主郎中,左右车将主左右车郎,左右户将主左右户郎也。”

  (16) 《史记》卷一二五《佞幸列传》。

  (17) 《后汉书》卷一○上《皇后纪·序》。

  (18) 《汉书》卷七七《刘辅传》注引《汉书旧仪》。

  (19) 《汉书》卷七七《刘辅传》:“上使侍御史收缚辅,系掖庭秘狱。”

  (20) 《汉书》卷七七《刘辅传》注。

  (21) 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第55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54页。

  (22)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中研院史语所1997年版,第219—220页。

  (23) 参见廖伯源《简牍与制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6—197页。

  (24) 《汉书》卷九七下《外戚传下》。

  (25) 《汉书》卷九七下《外戚传下》载掖庭令吾丘遵对籍武说:“掖庭丞吏以下皆与昭仪合通,无可与语者。”

  (26) 《汉书》卷八五《谷永传》。

  (27) 何宴《景福殿赋》“二六对陈,殿翼相当”句李善注,载《文选》卷一一,中华书局1981年版,上册,第177页。

  (28) 《后汉书》卷七七《酷吏传·序》。

  (29) 《后汉书》卷四三《朱穆传》:“牧守长吏,多非德选,贪聚无厌,遇人如虏,或绝命于箠楚之下,或自贼于迫切之求。”

  (30) 《汉书》卷六二《司马迁传》。

  (31) 《汉书》卷八《宣帝纪》颜师古注。

  (32) 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上册,齐鲁书社1984年版,第199页。

  (33) 张景贤:《汉代法制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263页。

  (34) 参见《三辅黄图》卷三《甘泉宫》:“武帝求仙起明光宫,发燕、赵美女二千人充之。率取二十以下,十五以上,年满三十者出嫁之,掖庭令总其籍,时有死出者随补之。”此条又见《太平御览》卷一七三引《汉武故事》。

  (35) 《汉书》卷九二《游侠传·楼护》:“(吕)宽至广汉过护, 不以事实语了。到数日,名捕宽诏书室,护执宽。”颜师古曰:“举姓名而捕之也。”《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建武三年七月庚辰诏:“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李贤注:“诏书有名而特捕者。”

  (36) 《汉书》卷九三《佞幸传》载淳于长与许后“交通书记,赂遗连年”。《汉书》卷九七下《外戚传下》载王宇“即私与卫宝通书记,教卫后上书谢恩”。

  (37) 《后汉书》卷六九《窦武传》:“(曹节等)召尚书官属,胁以白刃,使作诏板。”《史记》卷一○七《魏其武安侯列传》:“孝景时,魏其常受遗诏,曰‘事有不便,以便宜论上。’……书奏上,而案尚书大行无遗诏。诏书独藏魏其家,家丞封。乃劾魏其矫先帝诏,罪当弃市。”

  (38) 孙星衍等辑《汉官六种》,周天游点校本,第144页。

  (39) 《后汉书》卷一○上《皇后纪上》。

  (40) 《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

  (41) 《后汉书》卷二《明帝纪》。

  (42) 蔡质《汉官典职仪式选用》建宁四年七月乙未,制诏:“长秋宫阙,中宫旷位,宋贵人秉淑媛之懿,体山河之仪,威容照耀,德冠后庭。群寮所咨,佥曰宜哉。”见孙星衍等辑《汉官六种》,周天游点校本,第209页。

  (43) 《后汉书》卷四二《光武十王传·东平宪王强》:“三年,帝飨卫士于南宫,因从皇太后周行掖庭池阁,乃阅阴太后旧时器服……”《续汉书·五行志二》:“光和四年闰月辛酉,北宫东掖庭永巷署灾。”

  (44) 《后汉书》卷四《和帝纪》。

  (45) 参见《续汉书·百官志四》:“中宫永巷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主宫人,丞一人。本注曰:宦者。”

  (46) 《太平御览》卷一三七引。

  (47) 《后汉书》卷七八《宦者列传》。

  (48) 《后汉书》卷一○上《和熹邓皇后纪》

  (49) 《后汉书》卷五五《清河孝王庆传》。

  (50) 《后汉书》卷三四《梁统传》。

  (51) 《后汉书》卷一○下《桓帝邓皇后纪》李贤注引。

  (52) 《后汉书》卷一○下《桓帝邓皇后纪》。

  (53) 《后汉书》卷一○下《灵帝宋皇后纪》。

  (54) 《后汉书》卷一○下《献帝伏皇后纪》。

  (55) 参见张景贤《汉代法制研究》,第263页。

  (56) 《续汉书·礼仪志中》注引《雒阳宫阁簿》。

  (57) 参见《续汉书·礼仪志中》注引蔡质《汉仪》。

  (58) 参见《〈永乐大典〉卷九五六一引〈元河南志〉的古代洛阳图十四幅》图2《后汉京城图》,载《考古学报》1959年第2期。

  (59) 《后汉书》卷七八《宦者列传》。

  (60) 《后汉书》卷六一《周举传》。

  (61) 参见《〈永乐大典〉卷九五六一引〈元河南志〉的古代洛阳图十四幅》古洛阳图说之四,“晋都城亦因汉魏旧基”,载《考古学报》1959年第2期。

  (62) 《太平御览》卷六四六《刑部十二》引。

  (63) 《续汉书·百官志二》“光禄勋”条本注曰。

  (64) 《汉书》卷九七《外戚传》赞。

  (65) 《后汉书》卷一○上《皇后纪序》。

作者介绍:宋杰,1952年生,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相关内容

  • 各朝代后宫的称谓
  • 各朝代后宫的称谓 帝王称谓--帝王是古代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有一些专用的名号与称谓,别人不得冒充. 商:王 周王:天子 秦王:始皇帝 皇帝自称:联.寡人.孤.予一人等. 臣下对皇帝的称呼:陛下,上,今上,皇上,人主,万岁,万岁爷,县官,大家,天家,官 家等. 对于刚刚故世的还未有谥号的皇帝,通常称为& ...

  • 探究|汉成帝的许皇后被废真相
  • ?汉成帝建始四年(公元前29年)春四月,发生了日食.在汉代一遇日食当朝统治者就认为是为政不当,上天发出了示警.汉成帝按惯例下了一道诏书,谕示文武百官公卿们上书,尽情发表言论,说说朝廷是否有执政不当的行为和过失. 这时,光禄大夫刘向和太常丞谷永呈上一道奏章,说这次日食的时间恰巧和汉惠帝死的月份.汉昭帝 ...

  • 历史揭秘:中国最后皇后的悲惨死亡之谜
  • 电视连续剧<末代皇妃>中的皇后婉容和皇妃文绣的精彩剧照. 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改天子为皇帝,并制定皇帝的正妻为皇后的后妃制度.从此,在中国古代皇帝的后宫之中,拥有后宫三千佳丽的皇帝的正妻被称为"皇后".但是,历史资料中却没有秦始皇和秦二世册封皇后的记载,可以说,中国历 ...

  • 古代皇帝有多少个老婆?
  • 中国古代皇帝的后妃除了被称为"三宫六院"之外,也经常被后世人统称为"七十二妃".这种称谓在后世人的心中形成了一种不良的印象:以为皇帝只有七十二个妃子.皇帝的妃子果真只有七十二个吗? 事实上,皇帝后宫妃子的数目何止七十二个呢.就拿战国时期来说,仅执掌一个小国的诸 ...

  • 吕雉简介,关于吕后吕雉的故事
  • 吕雉(公元前241年-公元前180年8月18日),字娥姁,通称吕后.砀郡单父县(今山东菏泽市单县)人.汉高祖刘邦的皇后,高祖死后,被尊为皇太后(前195年-前180年),是中国历史上有记载的第一位皇后和皇太后.同时吕雉也是秦始皇统一中国,实行皇帝制度之后,第一个临朝称制的女性,被司马迁列入记录帝王政 ...

  • 中国沉香发展历史
  • 沙画旁白 场景一 对美好气味的追求,源自人的天性,早在远古时期,人们已经开始有意识的使用香料.在中国,早期由于自然环境等诸多原因的限制,香料使用以草木香为主.汉代随着疆域扩大,东西贸易往来,大批树脂类香料进入中国,国人开始使用沉香.汉代自印度传入的佛教与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佛教认为香能够启迪心智, ...

  • 天津古文化街导游词
  • 天津古文化街导游词 各位游客大家好,欢迎您来到我美丽的家乡--天津.我代表天津旅行社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首先自我介绍一下,我是大家今天的导游,张雅宁.在我旁边的是司机门师傅,门师傅熟悉路线,具有多年的驾驶经验.今天就由我们二位陪同大家游览具有天津文化特色的古文化街.下面请大家记录一下我的手机 ...

  • [人文通史] 汉代京城官员职位详解(来自史书,绝对权威)
  • 下面是从<后汉书>的译本上摘到的关于汉代京官的详细描述,东汉和西汉相差不多,有的官职改了名称,有的时而设立时而裁撤,这里以东汉时期为准.想写汉代文和架空历史的亲不要错过了. 因为是史书所以没有图真是抱歉了??(捂脸) 太傅:位列三公之上,执掌以善劝导天子,无日常职事. 太尉:三公之一,执 ...

  • 新密市县衙博物馆讲解词
  • 新密市位于省会郑州西南40公里处,这里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境内有8000年前人文始祖伏羲文化遗址,有5000年前黄帝古都轩辕丘遗址(专家称中国第一都),有3000年前的古郐国.古郑国都城遗址,有国内现有历史最久的新密古县衙--可谓胜景靓密邑,溱洧积淀深. 密县古县衙始建于隋代大业12年(公元6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