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公通字[1993]88号【颁布日期】:1993-08-27【生效日期】:1993-08-27【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公安部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停止收取收容审查人员伙食费的通知(公通字[199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安、财政厅、局: 1984年1月,公安部、财政部和商业部《关于解决看守所收审所在押人员给养费和监所维修费等问题的通知》([84]公发(审)14号文件)中规定:“收审工作正常后,收审人员的伙食费,原则上由个人自理,确实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所需经费仍由地方财政解决。”由于这一规定执行起来有较大困难,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公安机关停止向收容审查人员收取伙食费,过去已经收过的不再退还,拖欠不交的不再追缴。财政部门对收容审查人员给养费要予以保证,标准按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看守所、收审所在押人员给养费标准的通知》([88]公(审)字6号)执行。1993年8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公通字[1993]88号【颁布日期】:1993-08-27【生效日期】:1993-08-27【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公安部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停止收取收容审查人员伙食费的通知(公通字[199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安、财政厅、局: 1984年1月,公安部、财政部和商业部《关于解决看守所收审所在押人员给养费和监所维修费等问题的通知》([84]公发(审)14号文件)中规定:“收审工作正常后,收审人员的伙食费,原则上由个人自理,确实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所需经费仍由地方财政解决。”由于这一规定执行起来有较大困难,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公安机关停止向收容审查人员收取伙食费,过去已经收过的不再退还,拖欠不交的不再追缴。财政部门对收容审查人员给养费要予以保证,标准按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看守所、收审所在押人员给养费标准的通知》([88]公(审)字6号)执行。199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