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育服务证审批办事指南 办事事项名称:
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和二孩生育服务证办理
办理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
(一)一孩生育服务证:
1.个人登记。登记人填写《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发放登记表》,非登记人签名的《登记表》应提供有登记人签字的委托书,并提供以下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属于流入人口如果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没有其婚育信息的,还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的相关证件或材料);(3)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2张。
2.乡级发放。经过受理登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核实申请人信息后(无法核实的由夫妻双方提供书面承诺),为其登记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外省的流动人口只登记发放《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二)二孩生育服务证:
1.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二孩生育服务证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或现居住地(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女方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地核实意见)。非申请人签名的《审批表》应提供有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
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2)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3)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的相关证件或材料);(4)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4张;(5)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鉴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提交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果。
——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或相关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出具的不育症鉴定证明。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应提交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在本省定居的证明。
——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含六级)伤残军人的,须持有军人伤残证。
——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应提交矿区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保证书。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应提交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未生育一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生育证明。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独生子女生母(养母或抚养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应提供抚养该子女并长期共同生活一方的证明,并注明其所有婚育情况。跨县域人口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证明上签署审核意见)。合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或相关证明;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应提交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农村居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应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该夫妻只有一个孩子且为女性证明(审批表能说明情况则无需提供)。
——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应提交男方入赘到女方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
公证书。
——农村居民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应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农村居民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应查看其身份证或户口簿。
2.乡级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材料,确保审批表填写内容完整,与所提供证件信息一致。经办人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及时将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对材料齐全的,可下达《受理通知书》;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
3.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通过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或其他途径对申请人填写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核实工作(需要跨省核实的,核实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送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经核查,申请人人户分离、多地多次流动和婚姻变动、跨省婚姻等情况复杂、无法核实其婚育状况的,可通知申请人对婚育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后予以上报。
4.县级审批发证。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材料齐全的,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发给
二孩生育服务证;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将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及时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受理材料:
(一)一孩生育服务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人填写的《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发放登记表》,非登记人签名的《登记表》应提供有登记人签字的委托书。(2)夫妻双方身份证(属于流入人口如果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没有其婚育信息的,还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3)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的相关证件或材料);(4)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2张。
(二)二孩生育服务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填写《二孩生育服务证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非申请人签名的《审批表》应提供有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1)夫妻双方身份证(属于流入人口如果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没有其婚育信息的,还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的相关证件或材料);(3)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2张。
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鉴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提交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果。
——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或相关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出具的不育症鉴定证明。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应提交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在本省定居的证明。
——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含六级)伤残军人的,须持有军人伤残证。
——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应提交矿区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保证书。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应提交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未生育一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生育证明。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独生子女生母(养
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应提供抚养该子女并长期共同生活一方的证明,并注明其所有婚育情况。跨县域人口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证明上签署审核意见)。合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或相关证明;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应提交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农村居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应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该夫妻只有一个孩子且为女性证明(审批表能说明情况则无需提供)。
——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应提交男方入赘到女方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公证书。
——农村居民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应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农村居民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应查看其身份证或户口簿。
办理时限:
一孩生育服务证是随到随办,只要材料齐全,当天就可发证:二孩生育服务证办理,申请材料乡级初审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核实工作(需要跨省核实的,核实时限
不超过15个工作日);县级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收费情况:
生育服务证是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的。符合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不收取任何费用,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生育服务证。
河南省生育服务证审批办事指南 办事事项名称:
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和二孩生育服务证办理
办理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
(一)一孩生育服务证:
1.个人登记。登记人填写《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发放登记表》,非登记人签名的《登记表》应提供有登记人签字的委托书,并提供以下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属于流入人口如果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没有其婚育信息的,还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的相关证件或材料);(3)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2张。
2.乡级发放。经过受理登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核实申请人信息后(无法核实的由夫妻双方提供书面承诺),为其登记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外省的流动人口只登记发放《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二)二孩生育服务证:
1.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二孩生育服务证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或现居住地(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女方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地核实意见)。非申请人签名的《审批表》应提供有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
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2)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3)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的相关证件或材料);(4)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4张;(5)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鉴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提交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果。
——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或相关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出具的不育症鉴定证明。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应提交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在本省定居的证明。
——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含六级)伤残军人的,须持有军人伤残证。
——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应提交矿区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保证书。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应提交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未生育一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生育证明。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独生子女生母(养母或抚养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应提供抚养该子女并长期共同生活一方的证明,并注明其所有婚育情况。跨县域人口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证明上签署审核意见)。合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或相关证明;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应提交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农村居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应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该夫妻只有一个孩子且为女性证明(审批表能说明情况则无需提供)。
——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应提交男方入赘到女方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
公证书。
——农村居民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应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农村居民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应查看其身份证或户口簿。
2.乡级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材料,确保审批表填写内容完整,与所提供证件信息一致。经办人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及时将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对材料齐全的,可下达《受理通知书》;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
3.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通过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或其他途径对申请人填写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核实工作(需要跨省核实的,核实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送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经核查,申请人人户分离、多地多次流动和婚姻变动、跨省婚姻等情况复杂、无法核实其婚育状况的,可通知申请人对婚育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后予以上报。
4.县级审批发证。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材料齐全的,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发给
二孩生育服务证;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将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及时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受理材料:
(一)一孩生育服务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人填写的《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发放登记表》,非登记人签名的《登记表》应提供有登记人签字的委托书。(2)夫妻双方身份证(属于流入人口如果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没有其婚育信息的,还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3)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的相关证件或材料);(4)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2张。
(二)二孩生育服务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填写《二孩生育服务证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非申请人签名的《审批表》应提供有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1)夫妻双方身份证(属于流入人口如果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没有其婚育信息的,还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的相关证件或材料);(3)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2张。
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鉴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提交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果。
——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或相关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出具的不育症鉴定证明。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应提交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在本省定居的证明。
——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含六级)伤残军人的,须持有军人伤残证。
——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应提交矿区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保证书。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应提交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未生育一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生育证明。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独生子女生母(养
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应提供抚养该子女并长期共同生活一方的证明,并注明其所有婚育情况。跨县域人口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证明上签署审核意见)。合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或相关证明;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应提交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农村居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应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该夫妻只有一个孩子且为女性证明(审批表能说明情况则无需提供)。
——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应提交男方入赘到女方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公证书。
——农村居民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应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农村居民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应查看其身份证或户口簿。
办理时限:
一孩生育服务证是随到随办,只要材料齐全,当天就可发证:二孩生育服务证办理,申请材料乡级初审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核实工作(需要跨省核实的,核实时限
不超过15个工作日);县级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收费情况:
生育服务证是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的。符合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不收取任何费用,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生育服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