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2007年12月第9卷增刊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outhea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

 

Dec.2007Vol19Supplement

      

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季 冬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96)

[摘 要]保险是通过社会互助机制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的经营形式,具有经济补偿、资金

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起了积极的作用。保险业应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加快发展,提高为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应提高产创新能力,丰富产品体系,提供更广阔的风险保障;序;政府部门应加深对保险的认识,,的空间。

[关键词]保险;[]] [文章编号]16712511X(2007)0S20054204

  党的十七大对我国的保险事业提出了两方面要求:一是保险业要提高竞争力,二是商业保险要发挥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建设和谐社会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通过社会互助机制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的经营形式。保险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前进不断完善,并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做出巨大贡献。今天,保险已经形成一个非常完善的体系,它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已成为社会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服务社会主义和谐建设是保险业义不容辞的责任。

的产品是无形的,是一种服务。

第二,保险是一种资金运用行为。保险收取保费,以保险基金的形式积累了大量的资金。保险业把这些闲置的资金投放到资本市场,获得投资收益,起到了资金融通的作用。

第三,保险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途径。保险是运用“大数法则”原理,收取众人保费,分摊一人损失,体现的是“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供给关系,保险集合了大家的力量共同分摊风险损失,在被保险人之间起了收入再分配作用。

2.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合同

一、保险的本质特性

保险的最初意思是经常性地缴纳一定的费用(保险费)为代价来换取在遭受损失时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

(以下简称)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国保险法》《保险法》

是保险的表现形式。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坏社会共同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订立遵循了民事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同意,要经过投保和承保两个环节,而投保与承保是要约与承诺的过程。保险合同的内容符合民事合同双务有偿合同的特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取得保险事故所造成损失的索赔权,保险人则需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是一种危险损失转移机制。风险是客观存在

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一)保险的特征

现代保险的本质特征,一般从经济、法律和社会功能三个角度阐述。

1.从经济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

首先,保险是一种交易行为。投保人为了转嫁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向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费以获得经济赔偿。买方是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保费,获得了在因可保风险造成损失时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其目的是想以较小的支出获得最大的保障。卖方是保险人,收取保费、卖出产品,承担相应地保险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获取利润

(主要指商业保险)。与普通的商品交易不同,保险售出

[收稿日期]2007-11-12

的,是保险产生的前提。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人们总是在努力的寻找方法来管理风险,希望能将风险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但传统的风险管理手段不能满足人们挽回灾害事故所造成损失的预期,因此产生了保险。从14世纪后半叶意大利的海上保险开始至今天,保险已建立起转移风险的方法机制。保险使众多单位与个人结合起来

,

[作者简介]季冬,东南大学人文学院2006级MPA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增刊季 冬 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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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共同对付风险,提高人们对风险事故的承受能力,促进了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

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它不同于政府部门对社会的直接管理,而是通过保险内在的特征,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以及社会各领域的的运转和有序发展。保险的社会功能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社会保障管理。一方面,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可以为那些没有参与社会基本保险制度的劳动者提供保险保障,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且商业保险具有产品灵活多样、保障围广等特点,能为社会提需求高社会保障的水平,减保方一方面,通过立法规,,政府某些社会政策和公共安全方。社会保障被誉为“社会的减震器”,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

二是社会风险管理。在现实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没有风险,就没有风险管理,更谈不上保险。风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财务手段,着眼于对可保风险的分散和转嫁,以使风险损失缩小到最低限度。保险公司从产品开发、费率厘定到承保、理赔各个环节,都直接参与风险管理,不仅具有识别、衡量和分析风险的专业知识,而且积累了大量风险损失资料,为全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同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费率即价格杠杆调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防灾防损的积极性,防患于未然,实现对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三是社会关系管理。保险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合理补偿,且通过提高事故理赔的工作效率及优良的客户服务水平,减少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纠纷。由于保险的介入,逐步改变了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为维护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减少了社会摩擦,起到了社会润滑剂的作用,大大提高了社会运行的效率。

四是社会信用管理。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化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实际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在培养和增强社会的诚信意识方面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保险在经营过程中可以收集企业和个人的履约行为记录,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重要的信息资料来源,实现社会信用资源的共享。

(二)保险的分类

按照保险性质不同,保险可以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责任的保险行为。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采取强制手段对社会劳动者因遭遇年老、疾病、生育、失业和死亡等特定社会风险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动收入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制,题。

政策保险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并在政府干预下开展的一种保险业务。

社会保险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共同构成了社会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体系为个人、经济和社会提供了基本风险保障,是社会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保险通常与商业保险构成不同层次的交叉关系。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通过强制手段,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人投保,扩大了承保面,提高了保险密度,为商业风险提供了大量的风险管理经验。因此说,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与政策保险共同构成了社会全方位的风险网络。

二、保险功能理论的发展

(一)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提出

我国关于保险功能的学说主要经过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可称之为“单一功能说”,也即传统的保险功能说,认为保险只具有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功能。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的机制,把集中起来的保费用于补偿因保险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其功能主要体现为经济补偿。第二阶段可称为“二元功能说”,这种学说除了认识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之外,认为保险还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保险公司,特别是经营长期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积累了大量的资金,由于这些资金具有来源稳定、期限长、规模大的特点,出于自身追求利润的需要,这部分资金被投向资本市场,保险公司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保险又具有了资金融通功能。第三阶段可称之为“三元功能说”,认为现代保险除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功能外,还有社会管理功能。社会管理功能的理论阐释是在党的十六大后,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第一届中国保险业发展改革论坛暨现代保险功能研讨会上明确提出保险具有社会管理功能。这是中国保险业的一项重大理论创新,是对保险业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内在特征的客观认识,是对保险业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并发挥重要作用的科学总结。

三、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具体体现

随着保险功能理论的深入研究,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被明确地提出。保险伴随着社会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保险在补偿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起了重要作用。

(一)保险提供风险管理机制,利于促进社会稳定。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无时无刻不在危胁人类。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手段,聚合风险、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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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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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个人、家庭和单位在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时,通过保险的经济补偿而保障生活稳定。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健康意外伤害保险等分散性险种为人们的衣食住行提供了保障。养老保险、年金保险和责任保险等险种解除了人们对生、老、病、死的后顾之忧。失业保险和一些储蓄性险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人们因收入的不稳定造成生活的波动。

政府可以为了特定的目的,通过强制性措施与手段制定强制保险和政策保险,提高政府效能,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促进社会良性运转。

三是运用风险管理机制,积极应对突发事件,缓解政府压力。现代商业保险通过设立新型险种、创造巨灾债券等保险衍生产品、综合运用再保险等方式,有力的化解了巨灾风险造成的消极后果,体现了保险在一个国家应急体系构建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我国属于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沿海地区每年都因台风袭击而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为此每年都要会出巨额赔款。2003年非典疫情爆发后,国内各家寿险公司纷纷非典保险,为社会提供了风险规避机制,缓解了人们的虑心情,对稳定社会发挥,全国人寿保赔付202例,总赔付金198.50万元,住院医疗赔09万元。2006年,中国成功发射“鑫诺2号”卫星,由于定点过程中出现技术故障,卫星无法提供通信广播传输服务,中国人保付出了巨额赔款。

(二)服务“三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解决好农村、农民和农业问题,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富2004年4月25促农业保险的发展,,提高农业的生产经营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必要措施。抓好农村保险,既是保险业自身发展、公司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险业服务于经济社会的重要体现。保险公司针对农村保险业务分散、服务面宽和农民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开发价格低廉、保障适度、覆盖面广的保险产品,同时充分利用、深度挖掘政策性保险业务的资源,积极全面拓展农村商业性保险业务。如种植业保险、农作物保险、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农村小额贷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农村车辆保险、农民建房综合保险、农村干部人身意外险、农村养老保险、母婴安康险、子女教育年金险及农村集体财产、个人财产保险等业务的发展,不断扩大农村保险业务覆盖面。2007年,保险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进生猪保险发展,加快生猪保险体系建设,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生猪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

(四)提供社会保障,增进社会和谐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项内容。经过努力,我国城镇初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框架,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面临覆盖面不宽、社会化程度不高和保障功能不全的现状,商业保险积极开发了年金保险、商业医疗和面向农村的养老保险,成为社会保障的补充。如商业保险推出的企业年金保险。到2006年底,全国的养老保险公司已经受托了295家公司的企业年金,受托资产16.3亿元,占全部法人受托人业务的65%。商业保险公司还为城镇低保人群提供了低保人群综合医疗保险和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责任保险。商业保险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在发挥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功能的同时,也肩负起了社会保障功能。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解除了人们医疗、养老等的后顾之忧。

(三)参与社会管理,推动社会发展

一是为政府代办交强险业务和代收车船税。2006年

7月,我国实施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商业

财产保险公司代办。交强险制度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交强险坚持社会效益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最大程度的保障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体现出交强险的社会性。2007年7月,各财险公司利用自身的网点优势,为社会提供便利条件,开办了代收车船税业务,成为车船税唯一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二是推动责任保险发展。与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和安监总局等部门联合推出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筑工程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旅游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

  (一)坚持科学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高为社

四、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

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会服务的水平和能力

发展是第一要务。保险业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立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力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深化改革,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建立现代企业文化体系,形成企业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员工的主体地位,满足员工需要,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活力,实现员工价值与企业价值的一致。加强内部制度管理,强化核保核赔体系,利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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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四)政府部门应大力扶持保险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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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手段,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有效的防范风险和化解风险,保证保险的永续健康发展。强化服务理念,加快诚信体系的建立,做到服务为先,诚信为本,操守为重,树立保险为广大人民群众、为社会服务的意识。

200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国发[2006]23号),要求保险业要深化改革,加快意见》

发展,做大做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党和国家充分肯定了保险在经济和社会建设中“助推器”和“稳定器”作用。政府及各行政职能部门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保险业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和造福人民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要为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维护保险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紧,理,。

[

(二)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丰富产品体系

一是全力发展农业保险,支持社会主义新建设。农险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大资源投入,按照“政府推动、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运作方式,构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特点的全面系统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为切入点,开发农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使广大农民基本做到老有所养、贫有所济、病有所医。推进农村渠道建设,加强产品推介和人员素质培训,使农村营销渠道业务尽快取得突破,建立健面村的保险服务体系。

二是拓展商业养,提整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和保障业保险要针对不同的人群开发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产品,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

三是积极采用商业化运作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模式,运用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结合的分保安排,建立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充分利用保险减轻政府在防灾减损中的责任,维持政府财政、人民生活的稳定与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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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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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险监管部门应立足于保险业发展的实际,在保险市场发展的新形势下,借鉴国际保险监管经验,不断完善和丰富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保证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

一是不断完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保险监管应着力于监管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与制度化建设,努力增强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创造性,着力提高监管实效。

二是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强化市场行为监管,改进现场、非现场检查,严厉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加强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切实解决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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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第9卷增刊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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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2007Vol19Supplement

      

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季 冬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96)

[摘 要]保险是通过社会互助机制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的经营形式,具有经济补偿、资金

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起了积极的作用。保险业应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加快发展,提高为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应提高产创新能力,丰富产品体系,提供更广阔的风险保障;序;政府部门应加深对保险的认识,,的空间。

[关键词]保险;[]] [文章编号]16712511X(2007)0S20054204

  党的十七大对我国的保险事业提出了两方面要求:一是保险业要提高竞争力,二是商业保险要发挥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建设和谐社会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通过社会互助机制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的经营形式。保险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前进不断完善,并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做出巨大贡献。今天,保险已经形成一个非常完善的体系,它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已成为社会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服务社会主义和谐建设是保险业义不容辞的责任。

的产品是无形的,是一种服务。

第二,保险是一种资金运用行为。保险收取保费,以保险基金的形式积累了大量的资金。保险业把这些闲置的资金投放到资本市场,获得投资收益,起到了资金融通的作用。

第三,保险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途径。保险是运用“大数法则”原理,收取众人保费,分摊一人损失,体现的是“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供给关系,保险集合了大家的力量共同分摊风险损失,在被保险人之间起了收入再分配作用。

2.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合同

一、保险的本质特性

保险的最初意思是经常性地缴纳一定的费用(保险费)为代价来换取在遭受损失时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

(以下简称)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国保险法》《保险法》

是保险的表现形式。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坏社会共同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订立遵循了民事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同意,要经过投保和承保两个环节,而投保与承保是要约与承诺的过程。保险合同的内容符合民事合同双务有偿合同的特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取得保险事故所造成损失的索赔权,保险人则需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是一种危险损失转移机制。风险是客观存在

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一)保险的特征

现代保险的本质特征,一般从经济、法律和社会功能三个角度阐述。

1.从经济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

首先,保险是一种交易行为。投保人为了转嫁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向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费以获得经济赔偿。买方是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保费,获得了在因可保风险造成损失时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其目的是想以较小的支出获得最大的保障。卖方是保险人,收取保费、卖出产品,承担相应地保险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获取利润

(主要指商业保险)。与普通的商品交易不同,保险售出

[收稿日期]2007-11-12

的,是保险产生的前提。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人们总是在努力的寻找方法来管理风险,希望能将风险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但传统的风险管理手段不能满足人们挽回灾害事故所造成损失的预期,因此产生了保险。从14世纪后半叶意大利的海上保险开始至今天,保险已建立起转移风险的方法机制。保险使众多单位与个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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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季冬,东南大学人文学院2006级MPA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增刊季 冬 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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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共同对付风险,提高人们对风险事故的承受能力,促进了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

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它不同于政府部门对社会的直接管理,而是通过保险内在的特征,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以及社会各领域的的运转和有序发展。保险的社会功能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社会保障管理。一方面,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可以为那些没有参与社会基本保险制度的劳动者提供保险保障,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且商业保险具有产品灵活多样、保障围广等特点,能为社会提需求高社会保障的水平,减保方一方面,通过立法规,,政府某些社会政策和公共安全方。社会保障被誉为“社会的减震器”,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

二是社会风险管理。在现实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没有风险,就没有风险管理,更谈不上保险。风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财务手段,着眼于对可保风险的分散和转嫁,以使风险损失缩小到最低限度。保险公司从产品开发、费率厘定到承保、理赔各个环节,都直接参与风险管理,不仅具有识别、衡量和分析风险的专业知识,而且积累了大量风险损失资料,为全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同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费率即价格杠杆调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防灾防损的积极性,防患于未然,实现对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三是社会关系管理。保险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合理补偿,且通过提高事故理赔的工作效率及优良的客户服务水平,减少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纠纷。由于保险的介入,逐步改变了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为维护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减少了社会摩擦,起到了社会润滑剂的作用,大大提高了社会运行的效率。

四是社会信用管理。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化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实际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在培养和增强社会的诚信意识方面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保险在经营过程中可以收集企业和个人的履约行为记录,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重要的信息资料来源,实现社会信用资源的共享。

(二)保险的分类

按照保险性质不同,保险可以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责任的保险行为。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采取强制手段对社会劳动者因遭遇年老、疾病、生育、失业和死亡等特定社会风险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动收入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制,题。

政策保险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并在政府干预下开展的一种保险业务。

社会保险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共同构成了社会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体系为个人、经济和社会提供了基本风险保障,是社会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保险通常与商业保险构成不同层次的交叉关系。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通过强制手段,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人投保,扩大了承保面,提高了保险密度,为商业风险提供了大量的风险管理经验。因此说,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与政策保险共同构成了社会全方位的风险网络。

二、保险功能理论的发展

(一)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提出

我国关于保险功能的学说主要经过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可称之为“单一功能说”,也即传统的保险功能说,认为保险只具有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功能。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的机制,把集中起来的保费用于补偿因保险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其功能主要体现为经济补偿。第二阶段可称为“二元功能说”,这种学说除了认识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之外,认为保险还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保险公司,特别是经营长期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积累了大量的资金,由于这些资金具有来源稳定、期限长、规模大的特点,出于自身追求利润的需要,这部分资金被投向资本市场,保险公司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保险又具有了资金融通功能。第三阶段可称之为“三元功能说”,认为现代保险除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功能外,还有社会管理功能。社会管理功能的理论阐释是在党的十六大后,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第一届中国保险业发展改革论坛暨现代保险功能研讨会上明确提出保险具有社会管理功能。这是中国保险业的一项重大理论创新,是对保险业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内在特征的客观认识,是对保险业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并发挥重要作用的科学总结。

三、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具体体现

随着保险功能理论的深入研究,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被明确地提出。保险伴随着社会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保险在补偿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起了重要作用。

(一)保险提供风险管理机制,利于促进社会稳定。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无时无刻不在危胁人类。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手段,聚合风险、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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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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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个人、家庭和单位在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时,通过保险的经济补偿而保障生活稳定。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健康意外伤害保险等分散性险种为人们的衣食住行提供了保障。养老保险、年金保险和责任保险等险种解除了人们对生、老、病、死的后顾之忧。失业保险和一些储蓄性险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人们因收入的不稳定造成生活的波动。

政府可以为了特定的目的,通过强制性措施与手段制定强制保险和政策保险,提高政府效能,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促进社会良性运转。

三是运用风险管理机制,积极应对突发事件,缓解政府压力。现代商业保险通过设立新型险种、创造巨灾债券等保险衍生产品、综合运用再保险等方式,有力的化解了巨灾风险造成的消极后果,体现了保险在一个国家应急体系构建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我国属于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沿海地区每年都因台风袭击而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为此每年都要会出巨额赔款。2003年非典疫情爆发后,国内各家寿险公司纷纷非典保险,为社会提供了风险规避机制,缓解了人们的虑心情,对稳定社会发挥,全国人寿保赔付202例,总赔付金198.50万元,住院医疗赔09万元。2006年,中国成功发射“鑫诺2号”卫星,由于定点过程中出现技术故障,卫星无法提供通信广播传输服务,中国人保付出了巨额赔款。

(二)服务“三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解决好农村、农民和农业问题,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富2004年4月25促农业保险的发展,,提高农业的生产经营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必要措施。抓好农村保险,既是保险业自身发展、公司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险业服务于经济社会的重要体现。保险公司针对农村保险业务分散、服务面宽和农民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开发价格低廉、保障适度、覆盖面广的保险产品,同时充分利用、深度挖掘政策性保险业务的资源,积极全面拓展农村商业性保险业务。如种植业保险、农作物保险、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农村小额贷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农村车辆保险、农民建房综合保险、农村干部人身意外险、农村养老保险、母婴安康险、子女教育年金险及农村集体财产、个人财产保险等业务的发展,不断扩大农村保险业务覆盖面。2007年,保险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进生猪保险发展,加快生猪保险体系建设,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生猪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

(四)提供社会保障,增进社会和谐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项内容。经过努力,我国城镇初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框架,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面临覆盖面不宽、社会化程度不高和保障功能不全的现状,商业保险积极开发了年金保险、商业医疗和面向农村的养老保险,成为社会保障的补充。如商业保险推出的企业年金保险。到2006年底,全国的养老保险公司已经受托了295家公司的企业年金,受托资产16.3亿元,占全部法人受托人业务的65%。商业保险公司还为城镇低保人群提供了低保人群综合医疗保险和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责任保险。商业保险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在发挥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功能的同时,也肩负起了社会保障功能。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解除了人们医疗、养老等的后顾之忧。

(三)参与社会管理,推动社会发展

一是为政府代办交强险业务和代收车船税。2006年

7月,我国实施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商业

财产保险公司代办。交强险制度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交强险坚持社会效益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最大程度的保障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体现出交强险的社会性。2007年7月,各财险公司利用自身的网点优势,为社会提供便利条件,开办了代收车船税业务,成为车船税唯一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二是推动责任保险发展。与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和安监总局等部门联合推出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筑工程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旅游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

  (一)坚持科学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高为社

四、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

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会服务的水平和能力

发展是第一要务。保险业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立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力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深化改革,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建立现代企业文化体系,形成企业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员工的主体地位,满足员工需要,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活力,实现员工价值与企业价值的一致。加强内部制度管理,强化核保核赔体系,利用信息

增刊季 冬 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四)政府部门应大力扶持保险业的发展

57

化手段,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有效的防范风险和化解风险,保证保险的永续健康发展。强化服务理念,加快诚信体系的建立,做到服务为先,诚信为本,操守为重,树立保险为广大人民群众、为社会服务的意识。

200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国发[2006]23号),要求保险业要深化改革,加快意见》

发展,做大做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党和国家充分肯定了保险在经济和社会建设中“助推器”和“稳定器”作用。政府及各行政职能部门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保险业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和造福人民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要为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维护保险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紧,理,。

[

(二)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丰富产品体系

一是全力发展农业保险,支持社会主义新建设。农险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大资源投入,按照“政府推动、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运作方式,构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特点的全面系统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为切入点,开发农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使广大农民基本做到老有所养、贫有所济、病有所医。推进农村渠道建设,加强产品推介和人员素质培训,使农村营销渠道业务尽快取得突破,建立健面村的保险服务体系。

二是拓展商业养,提整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和保障业保险要针对不同的人群开发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产品,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

三是积极采用商业化运作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模式,运用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结合的分保安排,建立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充分利用保险减轻政府在防灾减损中的责任,维持政府财政、人民生活的稳定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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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险监管部门应立足于保险业发展的实际,在保险市场发展的新形势下,借鉴国际保险监管经验,不断完善和丰富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保证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

一是不断完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保险监管应着力于监管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与制度化建设,努力增强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创造性,着力提高监管实效。

二是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强化市场行为监管,改进现场、非现场检查,严厉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加强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切实解决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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