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内生活中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2002年第3期(总第87期)

广西社会科学

GUAN GXI SOCIAL SCIENCES

NO. 3,2002(Cumulatively ,NO ,87)

论党内生活中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卢尚纯

Ξ

(中共广西区委党校, 广西 南宁 530022)

[摘要]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内容, 在党内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在贯彻民主集中制过程中, 必须坚

持少数服从多数, 才能使民主集中制得到贯彻执行。同时, 在贯彻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过程中, 必须处理好各种关系, 才能使这个原则落到实处。

[关键词] 少数 服从 多数

[中图分类号] D262. 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917(2002) 03-0006-03

  民主集中制, 是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的根本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党员在党内的地位是平等的, 但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少数服从多数; 党员个人在党内既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 又必须服从组织纪律, 服从组织决定; 下级党组织在工作中是独立负责的, 又要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 实行集体领导, 并定期报告工作; 经选举产生的党中央有“进行思想领导和实际工作领导的全权”, 同时, 党中央接受党的监督。在这些内容中,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具有特殊的地位, 正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民主集中制具有特殊意义。

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少数和多数关系, 才能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我们党在长期的党内生活中, 形成了在民主基础上进行集中, 在集中指导下实行民主的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思路, 这是对高度民主与高度集中辩证统一关系的精辟概括。党内高度民主的结果是必须形成全党绝大多数人的统一意志, 这种统一意志的体现, 就是党中央的集中领导。党中央用全党的统一意志, 对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以引导和规范, 这就是集中对民主的指导。只有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才能使党内高度民主和高度集中统一、协调起来。从一个地区、一个单位来说, 发扬党内民主, 就是在党内实行以多数党员的意志为意志, 实行党员群众在党内的当家作主。

全体党员对党内的一切重大问题, 都有发言权、监督权, 从而决定党内一切大事, 这是党内民主的主要内容和实质。党内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体现在党内民主生活的各个方面。的集中是经过党组织对通过民主形式反映出来的意见进行讨例如:党员在党内的地位是平等的, 但决定重大问题时, 必须少数服从多数;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才能体现以多数党员的意志为意志的党员群众当家作主; 在党委内部生活中实行集体领导, 在讨论决定问题时, 书记和委员的关系是少数服从多数。因此, 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弄清楚为什么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是关系到党的民主集中制能否真正贯彻落实的关键问题。

第一, 从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的辨证统一关系上看, 只有

Ξ[收稿日期]2002

论、分析, 最后以多数人通过产生的决策、决议和意见。

第二, 从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来看, 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章规定,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各级代表大会“如无非常情况, , 不得延期举行”。这一规定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按时开好党的代表大会不仅有利于发扬民主, 而且有利于加强集中。因为代表大会拥有决策权、选举权、监督权, 它不仅能把广大党员的智慧集中起来形成决议, 而且通过选举授权给党的委员会去落实, 并通过监督确保决议的实行。

-03-20

[作者简介]卢尚纯(1962-) , 男, 广西南宁人, 中共广西区委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

6

坚持党内定期的民主选举制, 是健全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只有真正实行民主选举、自觉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才有可能把那些合乎条件的为与会多数党员或党员代表所拥护的人选进党的各级领导机关。这样才能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心, 自觉地关心党的事业。同时, 又可以有效地把党委置身于党员群众的监督之下, 特别是可以防止个人专断, 不走群众路线, 由少数人包办, 使选举流于形式的现象。

第三, 从健全民主集中制必须实行集体领导的原则上看,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发扬民主本身的要求, 也是实现决策科学化在领导方法和原则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离开了集体领导, 就难以形成正确的决定。因此, 坚持党委集体领导的原则, 必须反对“一言堂”, 凡属大政方针的确定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都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交党的相应的领导机构进行集体讨论, 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作出明确的决定。

书记在日常工作中负有主要责任。书记当好“班长”, 是要求书记要善于集中集体的智慧, 使一班人做到思想一致、行动一致。党委会是民主集中制的集体领导, 书记和委员是平等的, 如果意见不一致, 就要少数服从多数, 一旦书记摆错了自己在党委会里的位置, 违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搞个人说了算, 就必然削弱集体领导原则, 损害民主集中制。

第四, 从历史的经验教训来看, 党的一切组织和全体党员只有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才能较好地执行民主集中制, 才能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 保证党的团结和统一, 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党组织的积极性。列宁认为, 少数服从多数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主要组织原则。在组织问题上, 列宁从来是身体力行的, 他曾多次处于少数, 在他处于少数的情况下, 即使正确的方面在他一边, 他也决不以此为由, 不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而是耐心地等待和说服多数人接受自已的意见。列宁在世时, 苏联党内没有出现突出个人、压制民主的现象, 党内的生活是正常的。

回顾我党历史, 凡是民主集中制执行得好, 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工作就有起色, 党和国家就会兴旺发达; 凡是民主集中制遭到破坏, 实行个人专断, 党和领袖人物就可能犯错误, 给党和人民带来不幸。因此, 善不善于和能不能够一贯坚持民主集中制,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办事, 是区别能不能始终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的根本标志, 是衡量我们党成熟不成熟的根本标志, 是保证党和国家民主生活能不能坚持正确发展方向的根本标志。

上、理论上有不同认识, 在集体讨论中有不同意见的争论是正常的, 不论这种意见是对还是错, 是处于多数还是少数, 作为主要领导者都应本着“兼听则明, 偏听则暗”的精神, 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 双方人数接近, 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 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进一步调查研究, 交换意见, 下次再议。如仍不能作出决定, 应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 请求裁决。

对于多数人通过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 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但是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改变决定以前, 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决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的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的贯彻执行, 才能保证党的队伍团结一致。如果允许少数党员可以不执行多数党员通过的决议, 对多数人通过的决议合意的就服从, 不合意的就不服从, 就违背了多数党员的意志, 是对他们民主权利的破坏。所以, 要维护和发展党内民主, 必须尊重多数党员的意志, 自觉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决不片面强调尊重自己的意见, 而否定大多数人的意志。否则, 就不能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

第二, 必须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 下级服从上级, 全党服从中央”, 这不仅是党的组织原则, 而且也是保证党的组织巩固, 全党行动一致的基本的组织纪律。每个党员都要把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作为自己言论和行动的准则。

党的统一就其内容和实质来说, 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础上所形成的思想上的一致。但是, 只有思想上的一致, 党组织还不能巩固, 还必须有组织、纪律上的一致来保证。作为一个执政党, 如果在执行党的基本组织纪律上出了问题, 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统一领导就可能由于组织上的涣散和分裂而难以继续维持。全党同志特别是党员干部都应自觉树立起“四个服从”的观念, 坚持维护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权威, 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决不允许违反党的决定, 甚至对党的决定阳奉阴违, 打着拥护的旗号另搞一套, 在政治上自由行动, 在组织上自成系统, 无视组织决定和党的纪律。党员个人代表党的组织发表重要主张, 如果超出党已有决定的范围, 必须提交所在党组织讨论决定, 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 党龄长短, 都要自觉地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 把自己置于党的组织之中, 而不能摆在党的组织之外, 更不能凌驾于组织之上, 要服从组织的决定, 接受组织的监督, 不能脱离组织自由行动。否则, 就会从根本上动摇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纪律, 党内就不会有高度的民主和高度的集中。

第三, 通过正面教育, 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 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在这个问题上, 有些同志把两者对立起来, 割裂开来, 似乎强调集中和纪律, 就势必要限制和否定党的民主。有的同志则主张绝对的民主, 不

在贯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过程中, 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 要发扬党内民主, 正确对待不同意见。党内在思想

7

论正确与否, 一切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 无视组织决定和党的纪律, 凡此种种, 都是对党的组织原则的曲解, 是对民主的破坏和滥用。为了克服这些不良倾向, 必须在党内进行正面教育, 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 这是进行民主集中制建设的两个重要手段。

进行正面教育, 主要是通过对党员进行民主与集体辩证关系的教育, 使党员认识加强正确的集中与发展民主并行不悖。有时, 根据一定的需要会侧重强调一下集中或民主, 但这种侧重强调不是离开民主讲集中, 或者离开集中讲民主, 而是为了从总体上更好地把党内民主与集中结合起来, 使民主集中制得到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开展党内积极的思想斗争, 主要是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克服党内在民主集中制问题上的错误思想和行为。我们既要反对那种使同志手足无措, 变得谨小慎微, 唯命是从, 甚至伤害同志, 破坏团结统一的过火的批评, 又要反对那种掩盖矛盾、混淆是非的好人主义或取消党的批评的不良倾向。这些都是不利于党的事业, 不利于同志之间的真正团结的。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时, 不但批评者要有民主作风和平等态度, 使被批评者能听得进去, 而不是指责、训斥, 以势压人; 而且被批评者也要有民主精神, 要虚怀若谷, 乐于听取批评和不同意见, 尤其是领导同志更要有这种修养。

第四, 正确处理对真理与原则的坚定性和组织上、行动上的服从性关系。有的同志对党的决议、上级的指示、多数人的意见, 以正确与否作为服从条件, 以片面强调坚持真理而否定组织上、行动上的服从。作为组织原则的“集中”, 既包含集中正确意见的意思, 又是指集中“多数人的意志”, 这里并不排除“当真理在少数人手里时”, 但在组织原则上仍然要服从多数人可能不正确的意见。不能因为在原则上有不同意见, 而且应该坚持, 就破坏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即在组织上行动上不服从组织与多数, 不服从上级。正确的态度应该在组

织上服从, 在原则上保留自己的意见, 在实际工作中, 耐心的反复的说明自己的意见是对的, 去说服多数、领导或上级; 或者按一定组织手续, 向上级反映或控告。

第五, 党内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民主集中制在选举中的表现为:少数服从多数, 即选举结果的少数人的意志要服从多数人的意志; 下级服从上级, 即各地方和单位的委员会选出以后, 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内实行民主选举, 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的, 而要使党内选举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关键是党的各级领导人要有民主作风, 切实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在选举过程中, 绝不允许进行派别和非组织活动, 拉一些人, 排挤一些人, 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 绝不允许追查选票、虚报票数以及打击报复等违反党章的行为。

同时, 每个党员都要珍惜和正确行使选举权利。应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 把那些党性纯、能力强、干劲大、作风好、有威信的同志选进党的各级领导机关; 从党的工作需要出发, 处以公心, 不凭个人好恶, 不搞老乡观念, 不搞亲亲疏疏, 不搞投机取巧, 以选票讨好他人, 专选和自己关系好的人; 要防止极端民主化的倾向, 自觉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决不片面强调尊重自己的意志, 而否定大多数人的意志。每一个党员既不能因为自己投了某一个人的票, 就非要那个人当选, 也不能因为自己没有投某一个人的票, 就不承认他为当选者。如果认为某一领导成员不是自己选的, 就是没有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就不服从他的领导, 那就是违反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我们必须明确, 党的一切选举都是在党的各级组织领导下进行的, 不能离开党的领导, 搞所谓任意选举。每个党员都有义务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维护体现多数党员意志的决议, 以保证党内民主选举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江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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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3期(总第87期)

广西社会科学

GUAN GXI SOCIAL SCIENCES

NO. 3,2002(Cumulatively ,NO ,87)

论党内生活中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卢尚纯

Ξ

(中共广西区委党校, 广西 南宁 530022)

[摘要]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内容, 在党内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在贯彻民主集中制过程中, 必须坚

持少数服从多数, 才能使民主集中制得到贯彻执行。同时, 在贯彻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过程中, 必须处理好各种关系, 才能使这个原则落到实处。

[关键词] 少数 服从 多数

[中图分类号] D262. 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917(2002) 03-0006-03

  民主集中制, 是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的根本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党员在党内的地位是平等的, 但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少数服从多数; 党员个人在党内既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 又必须服从组织纪律, 服从组织决定; 下级党组织在工作中是独立负责的, 又要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 实行集体领导, 并定期报告工作; 经选举产生的党中央有“进行思想领导和实际工作领导的全权”, 同时, 党中央接受党的监督。在这些内容中,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具有特殊的地位, 正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民主集中制具有特殊意义。

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少数和多数关系, 才能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我们党在长期的党内生活中, 形成了在民主基础上进行集中, 在集中指导下实行民主的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思路, 这是对高度民主与高度集中辩证统一关系的精辟概括。党内高度民主的结果是必须形成全党绝大多数人的统一意志, 这种统一意志的体现, 就是党中央的集中领导。党中央用全党的统一意志, 对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以引导和规范, 这就是集中对民主的指导。只有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才能使党内高度民主和高度集中统一、协调起来。从一个地区、一个单位来说, 发扬党内民主, 就是在党内实行以多数党员的意志为意志, 实行党员群众在党内的当家作主。

全体党员对党内的一切重大问题, 都有发言权、监督权, 从而决定党内一切大事, 这是党内民主的主要内容和实质。党内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体现在党内民主生活的各个方面。的集中是经过党组织对通过民主形式反映出来的意见进行讨例如:党员在党内的地位是平等的, 但决定重大问题时, 必须少数服从多数;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才能体现以多数党员的意志为意志的党员群众当家作主; 在党委内部生活中实行集体领导, 在讨论决定问题时, 书记和委员的关系是少数服从多数。因此, 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弄清楚为什么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是关系到党的民主集中制能否真正贯彻落实的关键问题。

第一, 从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的辨证统一关系上看, 只有

Ξ[收稿日期]2002

论、分析, 最后以多数人通过产生的决策、决议和意见。

第二, 从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来看, 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章规定,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各级代表大会“如无非常情况, , 不得延期举行”。这一规定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按时开好党的代表大会不仅有利于发扬民主, 而且有利于加强集中。因为代表大会拥有决策权、选举权、监督权, 它不仅能把广大党员的智慧集中起来形成决议, 而且通过选举授权给党的委员会去落实, 并通过监督确保决议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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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卢尚纯(1962-) , 男, 广西南宁人, 中共广西区委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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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内定期的民主选举制, 是健全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只有真正实行民主选举、自觉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才有可能把那些合乎条件的为与会多数党员或党员代表所拥护的人选进党的各级领导机关。这样才能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心, 自觉地关心党的事业。同时, 又可以有效地把党委置身于党员群众的监督之下, 特别是可以防止个人专断, 不走群众路线, 由少数人包办, 使选举流于形式的现象。

第三, 从健全民主集中制必须实行集体领导的原则上看,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发扬民主本身的要求, 也是实现决策科学化在领导方法和原则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离开了集体领导, 就难以形成正确的决定。因此, 坚持党委集体领导的原则, 必须反对“一言堂”, 凡属大政方针的确定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都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交党的相应的领导机构进行集体讨论, 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作出明确的决定。

书记在日常工作中负有主要责任。书记当好“班长”, 是要求书记要善于集中集体的智慧, 使一班人做到思想一致、行动一致。党委会是民主集中制的集体领导, 书记和委员是平等的, 如果意见不一致, 就要少数服从多数, 一旦书记摆错了自己在党委会里的位置, 违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搞个人说了算, 就必然削弱集体领导原则, 损害民主集中制。

第四, 从历史的经验教训来看, 党的一切组织和全体党员只有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才能较好地执行民主集中制, 才能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 保证党的团结和统一, 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党组织的积极性。列宁认为, 少数服从多数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主要组织原则。在组织问题上, 列宁从来是身体力行的, 他曾多次处于少数, 在他处于少数的情况下, 即使正确的方面在他一边, 他也决不以此为由, 不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而是耐心地等待和说服多数人接受自已的意见。列宁在世时, 苏联党内没有出现突出个人、压制民主的现象, 党内的生活是正常的。

回顾我党历史, 凡是民主集中制执行得好, 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工作就有起色, 党和国家就会兴旺发达; 凡是民主集中制遭到破坏, 实行个人专断, 党和领袖人物就可能犯错误, 给党和人民带来不幸。因此, 善不善于和能不能够一贯坚持民主集中制,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办事, 是区别能不能始终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的根本标志, 是衡量我们党成熟不成熟的根本标志, 是保证党和国家民主生活能不能坚持正确发展方向的根本标志。

上、理论上有不同认识, 在集体讨论中有不同意见的争论是正常的, 不论这种意见是对还是错, 是处于多数还是少数, 作为主要领导者都应本着“兼听则明, 偏听则暗”的精神, 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 双方人数接近, 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 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进一步调查研究, 交换意见, 下次再议。如仍不能作出决定, 应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 请求裁决。

对于多数人通过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 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但是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改变决定以前, 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决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的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的贯彻执行, 才能保证党的队伍团结一致。如果允许少数党员可以不执行多数党员通过的决议, 对多数人通过的决议合意的就服从, 不合意的就不服从, 就违背了多数党员的意志, 是对他们民主权利的破坏。所以, 要维护和发展党内民主, 必须尊重多数党员的意志, 自觉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决不片面强调尊重自己的意见, 而否定大多数人的意志。否则, 就不能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

第二, 必须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 下级服从上级, 全党服从中央”, 这不仅是党的组织原则, 而且也是保证党的组织巩固, 全党行动一致的基本的组织纪律。每个党员都要把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作为自己言论和行动的准则。

党的统一就其内容和实质来说, 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础上所形成的思想上的一致。但是, 只有思想上的一致, 党组织还不能巩固, 还必须有组织、纪律上的一致来保证。作为一个执政党, 如果在执行党的基本组织纪律上出了问题, 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统一领导就可能由于组织上的涣散和分裂而难以继续维持。全党同志特别是党员干部都应自觉树立起“四个服从”的观念, 坚持维护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权威, 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决不允许违反党的决定, 甚至对党的决定阳奉阴违, 打着拥护的旗号另搞一套, 在政治上自由行动, 在组织上自成系统, 无视组织决定和党的纪律。党员个人代表党的组织发表重要主张, 如果超出党已有决定的范围, 必须提交所在党组织讨论决定, 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 党龄长短, 都要自觉地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 把自己置于党的组织之中, 而不能摆在党的组织之外, 更不能凌驾于组织之上, 要服从组织的决定, 接受组织的监督, 不能脱离组织自由行动。否则, 就会从根本上动摇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纪律, 党内就不会有高度的民主和高度的集中。

第三, 通过正面教育, 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 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在这个问题上, 有些同志把两者对立起来, 割裂开来, 似乎强调集中和纪律, 就势必要限制和否定党的民主。有的同志则主张绝对的民主, 不

在贯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过程中, 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 要发扬党内民主, 正确对待不同意见。党内在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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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确与否, 一切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 无视组织决定和党的纪律, 凡此种种, 都是对党的组织原则的曲解, 是对民主的破坏和滥用。为了克服这些不良倾向, 必须在党内进行正面教育, 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 这是进行民主集中制建设的两个重要手段。

进行正面教育, 主要是通过对党员进行民主与集体辩证关系的教育, 使党员认识加强正确的集中与发展民主并行不悖。有时, 根据一定的需要会侧重强调一下集中或民主, 但这种侧重强调不是离开民主讲集中, 或者离开集中讲民主, 而是为了从总体上更好地把党内民主与集中结合起来, 使民主集中制得到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开展党内积极的思想斗争, 主要是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克服党内在民主集中制问题上的错误思想和行为。我们既要反对那种使同志手足无措, 变得谨小慎微, 唯命是从, 甚至伤害同志, 破坏团结统一的过火的批评, 又要反对那种掩盖矛盾、混淆是非的好人主义或取消党的批评的不良倾向。这些都是不利于党的事业, 不利于同志之间的真正团结的。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时, 不但批评者要有民主作风和平等态度, 使被批评者能听得进去, 而不是指责、训斥, 以势压人; 而且被批评者也要有民主精神, 要虚怀若谷, 乐于听取批评和不同意见, 尤其是领导同志更要有这种修养。

第四, 正确处理对真理与原则的坚定性和组织上、行动上的服从性关系。有的同志对党的决议、上级的指示、多数人的意见, 以正确与否作为服从条件, 以片面强调坚持真理而否定组织上、行动上的服从。作为组织原则的“集中”, 既包含集中正确意见的意思, 又是指集中“多数人的意志”, 这里并不排除“当真理在少数人手里时”, 但在组织原则上仍然要服从多数人可能不正确的意见。不能因为在原则上有不同意见, 而且应该坚持, 就破坏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即在组织上行动上不服从组织与多数, 不服从上级。正确的态度应该在组

织上服从, 在原则上保留自己的意见, 在实际工作中, 耐心的反复的说明自己的意见是对的, 去说服多数、领导或上级; 或者按一定组织手续, 向上级反映或控告。

第五, 党内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民主集中制在选举中的表现为:少数服从多数, 即选举结果的少数人的意志要服从多数人的意志; 下级服从上级, 即各地方和单位的委员会选出以后, 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内实行民主选举, 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的, 而要使党内选举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关键是党的各级领导人要有民主作风, 切实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在选举过程中, 绝不允许进行派别和非组织活动, 拉一些人, 排挤一些人, 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 绝不允许追查选票、虚报票数以及打击报复等违反党章的行为。

同时, 每个党员都要珍惜和正确行使选举权利。应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 把那些党性纯、能力强、干劲大、作风好、有威信的同志选进党的各级领导机关; 从党的工作需要出发, 处以公心, 不凭个人好恶, 不搞老乡观念, 不搞亲亲疏疏, 不搞投机取巧, 以选票讨好他人, 专选和自己关系好的人; 要防止极端民主化的倾向, 自觉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决不片面强调尊重自己的意志, 而否定大多数人的意志。每一个党员既不能因为自己投了某一个人的票, 就非要那个人当选, 也不能因为自己没有投某一个人的票, 就不承认他为当选者。如果认为某一领导成员不是自己选的, 就是没有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就不服从他的领导, 那就是违反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我们必须明确, 党的一切选举都是在党的各级组织领导下进行的, 不能离开党的领导, 搞所谓任意选举。每个党员都有义务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维护体现多数党员意志的决议, 以保证党内民主选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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