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28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厅函〔2001〕159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水利设施用地是否属于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请示》 (川国土资发〔2001〕1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在土地调查统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等土地管理实践中,没有“农业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大坝、渠道等水利设施用地一直是作为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的。因此我们认为,水利设施用地应属于建设用地。
(2001年6月28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厅函〔2001〕159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水利设施用地是否属于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请示》 (川国土资发〔2001〕1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在土地调查统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等土地管理实践中,没有“农业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大坝、渠道等水利设施用地一直是作为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的。因此我们认为,水利设施用地应属于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