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内城市规划。
首都圈在成立之初是“东京都一级依存”的发展模式,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企业和金融机构总部迁移至东京,作为行政中心的东京迅速膨胀,加强了区域职能“向东京一级集中”发展,这使人口、产业过于集中一个地区,由于日本为多震国家,国家主要功能集中于东京一个城市,一旦发生地震,城市功能瘫痪,会造成巨大风险,为了分散自然灾害的风险,政府考虑把核心城市的部分职能分散到周边城市。根据实际发展需要,1970年首次提出的“多中心城市”发展规划,建立多个业务中心城市即“多级中心城市结构”,形成“多核多圈域地域”,并形成东京都市圈内大中小城市联动、协调发展。
2、区内产业布局。 都市经济圈城市间协调发展的核心是区域内产业间的协调发展。目前,东京大都市圈内形成了明显的区域职能分工体系与合作体系,即各核心城市根据自身资源、自然条件等特色,发挥自身比较优势,承担不同的职能,在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的基础上,共同发挥了整体集聚优势,各核心城市发展形成了基于自身优势的产业集群。
(二)建设东京都市圈的措施
1、日本相继出台法律、法规支持首都经济圈发展。
日本政府颁布的多部法律和五次经济圈规划对首都圈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适时地调整法律、法规和首都圈的规划,以适应经济的发展。
日本政府1956年颁布了《首都圈整备法》,之后,根据《首都圈整备法》先后五次编制实施了首都圈基本规划。第一次规划在1958年,将新宿、涉谷和池袋作为缓解CBD地区成长压力的城市副中心,并在东京周围建成一圈宽广的绿带,绿带外是卫星城镇发展工业和大学校区。但东京的城市扩张并没有按照该计划,最近一次规划即第五次规划是在1999年编制的,规划期从2000年到2015年,再次强调了建立区域多中心城市“分散网络构造”的设想,规划将首都圈作为一个区域整体考虑,还从区域合作的角度考虑到首都圈周边区域的发展。
2、利用财政税收职能引导区域经济内产业发展。
都市圈的发展除了依靠规划引导和法律保障外,还充分利用财税政策。一是通过国家项目对地方基础设施进行直接投资,如重点交通设施、港口等,对一些边远、落后地区的城市发展提供贷款支持,促进了边远地区中心城市和小城市的开发与建设。二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补贴都市地域发展项目。为了引导企业向大都市外围转移,一方面,政府进行转移支付,将所缴税款一部分返还接受企业的地方政府,另一方面,对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三是政府还通过政策性银行进行专项贷款和导向贷款,以引导市场主体投资方向和表明政府产业政策。四是日本政府采取财政补贴等优惠措施,促进新兴产业城市的开发。例如,日本政府允许某些地区发行地方债券,并由国家财政补贴其利息。另外,近郊整治地带、城市开发区域内的工业园开发,还可享受《首都圈近郊整备地带以及城市开发区域整备法》所规定的税制特别措施。
3、建设东京都市圈的行政安排。
东京都市圈的土地规划、交通圈建设和防震措施等由国土交通省大都市整备局直接管辖,并负责编制大都市圈发展规划。首都圈内各地方,地方政府会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进行具体规划。具体到区域内地方产业发展是由经济产业省负责的。
产业集群政策是经济产业省在21世纪初提出的。产业集群规划的目的是在产业、学术界和政府之间建立联系,目前已开展了产业与学术界合作、产业间的合作和不同产业的19个合作项目,借此促进业务创新、技术进步。其中政府部门的主要作用是建立产业与学术界合作机制,加大对区内核心商业的支持、提供人才培养项目,发挥产业群内各部分间的协同效应。政府还召开产业群金融支持会议支持城市内产业群发展,加强企业与当地金融机构合作,建立当地风险投资基金,为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三)东京城市经济圈建设成效
城市经济圈内各城市形成特色产业集群,产业集群可以成功吸引相关行业的企业的进入,现有企业和新进入企业形成互补关系,产业集群加强了地区品牌效应,以此集聚更多的企业、人力资源和投资。
集中在同一区域内企业的分工、协作提高了区域资源利用率,产生外部经济效应并促进创新活动的发展。
1、产生外部经济效应。
同一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公司、工厂、事务所集中在一个地区,由于交通和通讯费用的降低和规模经济可以带来企业成本的减少,并且新进入的相关行业能扩大该地区的产业规模,进而提高了劳动分工效率。
2、促进创新活动。
产业集群不单是大量生产者的集中,还集中了大学、科研机构、行业支持机构,这些机构的合作关系及跨行业链中的协同效应都促进了创新活动包括研发、设计、创业、管理创新,这些创新可以通过产业集群内企业的合作与竞争机制快速地在产业集群内传播,加快了新技术应用于实践的过程,提高了企业生产效率。企业、人才和投资聚集形成产业集群,提高了当地的知名度,吸引更多相关企业的加入,从而使产业群得到进一步发展。
3、东京金融中心作用。
东京作为区域金融中心,对东京都市圈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由于金融中心聚集着大量优秀人才、充足资金、先进技术,为周边产业提供着更优质的金融服务,而周边城市群的发展为东京金融中心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综上所述,东京都市圈的建设过程中,充分地利用多种政策、措施,发挥了东京金融中心对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达到了较好的成效。东京都市圈内的都、县是平行的一级行政区,为了防止地方政府只考虑当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日本都市圈的土地、交通基础设施规划是直接由日本国土交通省负责,由经济产业省负责制定都市圈内产业集群政策,由中央政府主导的都市圈政策、规划立足于整个区域,而不是各个行政区政府更关注自己辖区在整个区域发展中的得失,并减少地方政府间的协调成本。日本的产业集群政策建立了企业与科研院校的关系,促进了科技创新活动,并发挥了科技创新对生产力巨大的促进力量,加强了日本企业全球竞争力。日本在东京都市圈的建设过程中,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并制定了五次规划,明确提出了首都圈的发展方针,确立了区域发展多中心城市“分散网络构造”的结构,使首都圈的建设能依法有序地进行,强化了区域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
二、东京城市经济圈对建设长三角城市经济圈的借鉴
长江三角洲包括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南通和泰州,以及杭州、宁波、嘉兴、绍兴、湖州、舟山、台州共16个城市,总面积10.02万平方公里,是东京都市圈面积三倍,2002年末总人口7570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5.98%,大约是东京都市圈人口的1.8倍,区内生产总值为19124亿元,占全国GDP总量18.25%。
目前长三角地区仍是以行政区经济为主体的发展模式,城市间的战略联盟还没有达成,很多基础设施还处于分割状态,尚未形成协调的行业布局、集聚的经济能量、合理的产业结构。长三角都市圈内的行政区界限已成为该区域发展的刚性约束,各级地方政府为追求辖区内经济利益最大化而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加剧了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从而导致了地区间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阻碍了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区内不少城市仍以加工制造产业为主,缺少核心技术和自主研发能力,产业布局不合理、产业结构重复,缺乏统一、有效的协调,造成了区内资源的浪费。
进行长三角地区城市群规划时,要促使区域内大、中、小城市因地制宜地协调发展,形成合理、有序的城市发展体系,防止由于优质资源向主要城市聚集,导致大城市经济发展迅速而周边小城市发展滞后,扩大原有经济差距,造成区域经济发展失衡。发展目标要使区域内各地区达到共同发展、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采取多极、多中心城市发展模式,要有利于核心城市与次中心城市、中心城市与周边城市、城市中心区与郊区、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统一安排、协调发展。
(一)打破区域内行政区界限,加强区域内地区协调,完善政府间合作机制,同时建立统一的生产要素市场,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
长三角区域规划应突破行政区界限,建立区内政府间合作机制或采取中央政府主导方式,使发展战略立足于整个城市群,统筹建设区内机场、港口、道路等基础设施,防止地区间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最终形成区域内城市合理产业分工、产业合作和产业的协调发展。
建立包括劳动力、技术、信息、资本在内的统一生产要素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在区域内的自由流动,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避免人为市场分割给资源配置带来的扭曲,进而带来区域内整个生产力水平提高和经济的发展。
在劳动力市场方面,由于固有的户籍制度限制,人员流动受限于各行政区内,长三角地区之间的经济、社会差别比全国范围各地区经济、社会差距小,考虑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在区域内自由流动,人才竞争有利于人力资源自我价值的提升,有利于提高区内人力资源素质,提高生产效率。
建立技术、信息共享机制,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技术转让平台,发挥产业集群对创新活动的促进作用,集群内企业间有效竞争促使企业加大在研发方面的投资。 我国的金融监管、外汇管理还是以行政区域划分,金融监管当局在辖区内各自为政,缺乏信息共享机制,监管缺位与重叠共存。商业银行也按行政区机构设置分支机构,平级分行之间更多的是竞争关系,缺乏协调合作,相互间信息不畅通,不利于资金跨区有效配置。高效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可以促进资金跨区域融通,优化金融资源跨区配置,使资金的利用效率得到提高。区域内加强金融机构的跨区经营,同时建立高效、统一的金融市场。长三角地区经济体对金融服务、资金融通的需求,有助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立,同时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凭借资金、技术、人才优势也能为周边省市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区内形成合理的产业布局
从日本发展情况看,东京都市圈内各城市有相对明确的产业分工,东京金融中心周边发展制造业、科技研发、物流、文化中心,实体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东京金融中心的建设,东京金融中心凭借着在信息、技术、人才、资金方面的优势能为周边的产业提供更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提升了整体国家的竞争力。 长三角产业的发展要根据各地的自然资源禀赋,发挥城市间比较优势,强化区域产业结构特色,重视科技创新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建立区域内产业分工、合作体系,区域内上海应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如金融、信息业,成为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充分发挥金融中心功能为周边省市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江苏、浙江省内主要城市发展产业集群,重视发展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业务,提高研发能力,提升区内产业结构和产品的经济附加值。
(三)加强企业与科研院校的合作,建立区域内的研发中心
日本筑波科学城(Tsukuba Science City)作为世界三大信息重镇之一,对区内信息产业、科技创新的发展起着重要推动的作用。长三角地区科研资源丰富、创新能力突出,拥有251名两院院士、8个国家大学科技园、7个国家高新区、21所国家211工程大学,应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汇集大学、科研机构力量在区内建立一个研发中心以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在生产过程的应用。
(四)在财政税收、金融方面予以支持
我国税收制度是分税制,即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实行财权、事权相统一原则。区域经济规划中涉及到地方税收入分配,区域内共同基础设施建设时涉及到资金筹措等问题,引起地方政府利益冲突,因此在区域建设中,统筹规划区域税收征收、地区间税收转移、税收运用。采取转移支付等手段给予后进地区以财政支持,以推进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平衡区域之间在初次分配的差距。发展初期,地方可以对优先发展产业企业采取优惠税率,以引导产业中企业流入该地区。利用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区域规划中支持的产业、地区予以融资便利,以引导民间资金的进入和表明相应的政策意图。
鼓励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其对现代产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私募股权投资有利于培育优质的上市公司资源,推动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尤其为中小型科技、环保能源类企业提供了资本,这类公司很难以合理的成本从商业银行取得资金,私募股权投资除了予以资金支持外,还为企业提供管理、上市等方面的指导,有利于构建长三角地区创新经济产业体系。私募股权投资作为公司在公开上市前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也有利于国内储蓄向投资转化。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部分,主要投资于成熟技术和成熟企业股权的产业基金是企业收购兼并的重要资金来源和推动力,是优化现有企业生产要素组合的主要推动力。
(五)法律、法规的支持
培育良好区域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强化区域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使得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进行相关规划,避免政策和规划的随意性,保障区域开发的有序进行,保障区域政策的规范性、连续性和高效性。改变目前各省出台的产业建设的法规、规章制度,缺乏区域协调的现状,采用国家立法形式把各省涉及区域的法规统一起来,以促进法规的协调统一性。
1、区内城市规划。
首都圈在成立之初是“东京都一级依存”的发展模式,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企业和金融机构总部迁移至东京,作为行政中心的东京迅速膨胀,加强了区域职能“向东京一级集中”发展,这使人口、产业过于集中一个地区,由于日本为多震国家,国家主要功能集中于东京一个城市,一旦发生地震,城市功能瘫痪,会造成巨大风险,为了分散自然灾害的风险,政府考虑把核心城市的部分职能分散到周边城市。根据实际发展需要,1970年首次提出的“多中心城市”发展规划,建立多个业务中心城市即“多级中心城市结构”,形成“多核多圈域地域”,并形成东京都市圈内大中小城市联动、协调发展。
2、区内产业布局。 都市经济圈城市间协调发展的核心是区域内产业间的协调发展。目前,东京大都市圈内形成了明显的区域职能分工体系与合作体系,即各核心城市根据自身资源、自然条件等特色,发挥自身比较优势,承担不同的职能,在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的基础上,共同发挥了整体集聚优势,各核心城市发展形成了基于自身优势的产业集群。
(二)建设东京都市圈的措施
1、日本相继出台法律、法规支持首都经济圈发展。
日本政府颁布的多部法律和五次经济圈规划对首都圈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适时地调整法律、法规和首都圈的规划,以适应经济的发展。
日本政府1956年颁布了《首都圈整备法》,之后,根据《首都圈整备法》先后五次编制实施了首都圈基本规划。第一次规划在1958年,将新宿、涉谷和池袋作为缓解CBD地区成长压力的城市副中心,并在东京周围建成一圈宽广的绿带,绿带外是卫星城镇发展工业和大学校区。但东京的城市扩张并没有按照该计划,最近一次规划即第五次规划是在1999年编制的,规划期从2000年到2015年,再次强调了建立区域多中心城市“分散网络构造”的设想,规划将首都圈作为一个区域整体考虑,还从区域合作的角度考虑到首都圈周边区域的发展。
2、利用财政税收职能引导区域经济内产业发展。
都市圈的发展除了依靠规划引导和法律保障外,还充分利用财税政策。一是通过国家项目对地方基础设施进行直接投资,如重点交通设施、港口等,对一些边远、落后地区的城市发展提供贷款支持,促进了边远地区中心城市和小城市的开发与建设。二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补贴都市地域发展项目。为了引导企业向大都市外围转移,一方面,政府进行转移支付,将所缴税款一部分返还接受企业的地方政府,另一方面,对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三是政府还通过政策性银行进行专项贷款和导向贷款,以引导市场主体投资方向和表明政府产业政策。四是日本政府采取财政补贴等优惠措施,促进新兴产业城市的开发。例如,日本政府允许某些地区发行地方债券,并由国家财政补贴其利息。另外,近郊整治地带、城市开发区域内的工业园开发,还可享受《首都圈近郊整备地带以及城市开发区域整备法》所规定的税制特别措施。
3、建设东京都市圈的行政安排。
东京都市圈的土地规划、交通圈建设和防震措施等由国土交通省大都市整备局直接管辖,并负责编制大都市圈发展规划。首都圈内各地方,地方政府会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进行具体规划。具体到区域内地方产业发展是由经济产业省负责的。
产业集群政策是经济产业省在21世纪初提出的。产业集群规划的目的是在产业、学术界和政府之间建立联系,目前已开展了产业与学术界合作、产业间的合作和不同产业的19个合作项目,借此促进业务创新、技术进步。其中政府部门的主要作用是建立产业与学术界合作机制,加大对区内核心商业的支持、提供人才培养项目,发挥产业群内各部分间的协同效应。政府还召开产业群金融支持会议支持城市内产业群发展,加强企业与当地金融机构合作,建立当地风险投资基金,为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三)东京城市经济圈建设成效
城市经济圈内各城市形成特色产业集群,产业集群可以成功吸引相关行业的企业的进入,现有企业和新进入企业形成互补关系,产业集群加强了地区品牌效应,以此集聚更多的企业、人力资源和投资。
集中在同一区域内企业的分工、协作提高了区域资源利用率,产生外部经济效应并促进创新活动的发展。
1、产生外部经济效应。
同一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公司、工厂、事务所集中在一个地区,由于交通和通讯费用的降低和规模经济可以带来企业成本的减少,并且新进入的相关行业能扩大该地区的产业规模,进而提高了劳动分工效率。
2、促进创新活动。
产业集群不单是大量生产者的集中,还集中了大学、科研机构、行业支持机构,这些机构的合作关系及跨行业链中的协同效应都促进了创新活动包括研发、设计、创业、管理创新,这些创新可以通过产业集群内企业的合作与竞争机制快速地在产业集群内传播,加快了新技术应用于实践的过程,提高了企业生产效率。企业、人才和投资聚集形成产业集群,提高了当地的知名度,吸引更多相关企业的加入,从而使产业群得到进一步发展。
3、东京金融中心作用。
东京作为区域金融中心,对东京都市圈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由于金融中心聚集着大量优秀人才、充足资金、先进技术,为周边产业提供着更优质的金融服务,而周边城市群的发展为东京金融中心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综上所述,东京都市圈的建设过程中,充分地利用多种政策、措施,发挥了东京金融中心对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达到了较好的成效。东京都市圈内的都、县是平行的一级行政区,为了防止地方政府只考虑当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日本都市圈的土地、交通基础设施规划是直接由日本国土交通省负责,由经济产业省负责制定都市圈内产业集群政策,由中央政府主导的都市圈政策、规划立足于整个区域,而不是各个行政区政府更关注自己辖区在整个区域发展中的得失,并减少地方政府间的协调成本。日本的产业集群政策建立了企业与科研院校的关系,促进了科技创新活动,并发挥了科技创新对生产力巨大的促进力量,加强了日本企业全球竞争力。日本在东京都市圈的建设过程中,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并制定了五次规划,明确提出了首都圈的发展方针,确立了区域发展多中心城市“分散网络构造”的结构,使首都圈的建设能依法有序地进行,强化了区域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
二、东京城市经济圈对建设长三角城市经济圈的借鉴
长江三角洲包括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南通和泰州,以及杭州、宁波、嘉兴、绍兴、湖州、舟山、台州共16个城市,总面积10.02万平方公里,是东京都市圈面积三倍,2002年末总人口7570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5.98%,大约是东京都市圈人口的1.8倍,区内生产总值为19124亿元,占全国GDP总量18.25%。
目前长三角地区仍是以行政区经济为主体的发展模式,城市间的战略联盟还没有达成,很多基础设施还处于分割状态,尚未形成协调的行业布局、集聚的经济能量、合理的产业结构。长三角都市圈内的行政区界限已成为该区域发展的刚性约束,各级地方政府为追求辖区内经济利益最大化而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加剧了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从而导致了地区间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阻碍了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区内不少城市仍以加工制造产业为主,缺少核心技术和自主研发能力,产业布局不合理、产业结构重复,缺乏统一、有效的协调,造成了区内资源的浪费。
进行长三角地区城市群规划时,要促使区域内大、中、小城市因地制宜地协调发展,形成合理、有序的城市发展体系,防止由于优质资源向主要城市聚集,导致大城市经济发展迅速而周边小城市发展滞后,扩大原有经济差距,造成区域经济发展失衡。发展目标要使区域内各地区达到共同发展、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采取多极、多中心城市发展模式,要有利于核心城市与次中心城市、中心城市与周边城市、城市中心区与郊区、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统一安排、协调发展。
(一)打破区域内行政区界限,加强区域内地区协调,完善政府间合作机制,同时建立统一的生产要素市场,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
长三角区域规划应突破行政区界限,建立区内政府间合作机制或采取中央政府主导方式,使发展战略立足于整个城市群,统筹建设区内机场、港口、道路等基础设施,防止地区间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最终形成区域内城市合理产业分工、产业合作和产业的协调发展。
建立包括劳动力、技术、信息、资本在内的统一生产要素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在区域内的自由流动,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避免人为市场分割给资源配置带来的扭曲,进而带来区域内整个生产力水平提高和经济的发展。
在劳动力市场方面,由于固有的户籍制度限制,人员流动受限于各行政区内,长三角地区之间的经济、社会差别比全国范围各地区经济、社会差距小,考虑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在区域内自由流动,人才竞争有利于人力资源自我价值的提升,有利于提高区内人力资源素质,提高生产效率。
建立技术、信息共享机制,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技术转让平台,发挥产业集群对创新活动的促进作用,集群内企业间有效竞争促使企业加大在研发方面的投资。 我国的金融监管、外汇管理还是以行政区域划分,金融监管当局在辖区内各自为政,缺乏信息共享机制,监管缺位与重叠共存。商业银行也按行政区机构设置分支机构,平级分行之间更多的是竞争关系,缺乏协调合作,相互间信息不畅通,不利于资金跨区有效配置。高效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可以促进资金跨区域融通,优化金融资源跨区配置,使资金的利用效率得到提高。区域内加强金融机构的跨区经营,同时建立高效、统一的金融市场。长三角地区经济体对金融服务、资金融通的需求,有助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立,同时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凭借资金、技术、人才优势也能为周边省市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区内形成合理的产业布局
从日本发展情况看,东京都市圈内各城市有相对明确的产业分工,东京金融中心周边发展制造业、科技研发、物流、文化中心,实体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东京金融中心的建设,东京金融中心凭借着在信息、技术、人才、资金方面的优势能为周边的产业提供更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提升了整体国家的竞争力。 长三角产业的发展要根据各地的自然资源禀赋,发挥城市间比较优势,强化区域产业结构特色,重视科技创新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建立区域内产业分工、合作体系,区域内上海应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如金融、信息业,成为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充分发挥金融中心功能为周边省市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江苏、浙江省内主要城市发展产业集群,重视发展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业务,提高研发能力,提升区内产业结构和产品的经济附加值。
(三)加强企业与科研院校的合作,建立区域内的研发中心
日本筑波科学城(Tsukuba Science City)作为世界三大信息重镇之一,对区内信息产业、科技创新的发展起着重要推动的作用。长三角地区科研资源丰富、创新能力突出,拥有251名两院院士、8个国家大学科技园、7个国家高新区、21所国家211工程大学,应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汇集大学、科研机构力量在区内建立一个研发中心以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在生产过程的应用。
(四)在财政税收、金融方面予以支持
我国税收制度是分税制,即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实行财权、事权相统一原则。区域经济规划中涉及到地方税收入分配,区域内共同基础设施建设时涉及到资金筹措等问题,引起地方政府利益冲突,因此在区域建设中,统筹规划区域税收征收、地区间税收转移、税收运用。采取转移支付等手段给予后进地区以财政支持,以推进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平衡区域之间在初次分配的差距。发展初期,地方可以对优先发展产业企业采取优惠税率,以引导产业中企业流入该地区。利用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区域规划中支持的产业、地区予以融资便利,以引导民间资金的进入和表明相应的政策意图。
鼓励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其对现代产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私募股权投资有利于培育优质的上市公司资源,推动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尤其为中小型科技、环保能源类企业提供了资本,这类公司很难以合理的成本从商业银行取得资金,私募股权投资除了予以资金支持外,还为企业提供管理、上市等方面的指导,有利于构建长三角地区创新经济产业体系。私募股权投资作为公司在公开上市前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也有利于国内储蓄向投资转化。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部分,主要投资于成熟技术和成熟企业股权的产业基金是企业收购兼并的重要资金来源和推动力,是优化现有企业生产要素组合的主要推动力。
(五)法律、法规的支持
培育良好区域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强化区域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使得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进行相关规划,避免政策和规划的随意性,保障区域开发的有序进行,保障区域政策的规范性、连续性和高效性。改变目前各省出台的产业建设的法规、规章制度,缺乏区域协调的现状,采用国家立法形式把各省涉及区域的法规统一起来,以促进法规的协调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