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单证员考试辅导:进口单证-单证员考试-考试大

一、进口贸易的支付

(一)信用证付款

进口贸易是以信用证为主要支付方式,由于它是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支付货款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能保障进出口双方的利益,因此被广泛采用。

(二)货到付款

二、申请开立信用证

(一)申请开立信用证的程序

(1)递交有关合同的副本及附件,附件如进口许可证。

(2)填写开证申请书,必须按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写明对信用证的各项要求,内容要明确、完整,无词意不清的记载。

(3)缴付保证金。按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除非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有授信额度,进口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向银行缴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其金额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几到百分之几十,一般根据进口人的资信情况而定。

(4)支付开证手续费。进口人在申请开证时,必须按规定支付一定金额的开证手续费。

(二)信用证申请书的填制

(1)申请开证日期:在申请书右上角。

(2)传递方式:有四种,即信开(航空邮寄)、电开(电报)、快递、见电后随寄电报证实书,需要哪一种方式,在前面方框中打“x”。

(3)信用证性质: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已印制好,如要增加保兑或可转让等内容,可加上。信用证号码由开证行填。信用证有效期及到期地点,由申请人填写。

(4)申请人:必须填写全称及详细地址,还要注明联系电话、传真等号码。

(5)受益人:必须填写全称及详细地址,还要注明联系电话、传真等号码。

(6)通知行:由开证行填写。

(7)信用证金额:必须用数字和文字两种形式表示,并且要表明币种。如果有一定比率的上下浮动幅度,也应表示清楚。

(8)分批与转运:应根据合同的规定明确表示“允许”或“不允许”。

(9)装运条款:应根据合同规定填写装运地(港)及目的地(港),最晚装运日期,如有转运地(港)也应写清楚。

(10)价格术语:有FOB, CFR、CIF及“其他条件”四个备选项目,根据合同成交的贸易术语在该项前方框中打“x”

(11)付款方式:信用证有效兑付方式有四种选择,即:即期支付、承兑支付、议付、延期支付,应根据合同规定,在所选方式前的方框中打“x”。,

(12)汇票要求: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填写信用证项下应支付发票金额的百分之几。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必须是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

(13)单据条款:印制好的单据要求共12条,第1条到第12条是针对具体的单据,第12条是“其他单据”,即以上12种单据以外的单据要求,可填在第13条中。有几条可顺序添加几条,填制单据条款时应注意:

①在所需单据前的括号里打“x”;②然后在该单据条款后填上具体的要求,如一式几份,应包括什么内容等,印制好的要求不完整,可在该单据条款后面填写清楚;③必须注意的是:申请人必须根据合同规定填写单据条款,既不可随意提出超出合同规定的要求,也不能降低或减少合同规定的要求。

(14)合同项下的货物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单价条款、哇头等。所有内容必须与合同规定一样,尤其是单价条款、数量条款不得有误。包装条款如有特殊要求的,如包装规格、包装物的要求等,应具体、明确表示清楚。

(15)附加条款:印制好的有6条,第1条至第6条是具体的条款要求,如需要可在前面括号里打。“X”,内容不完整的,可根据合同规定和买方的需要填写清楚,第、6条是“其他条款”,即以上6条以外还有附加条款的,可填在该条款中,有几条可顺序添加几条。

(16)申请书下面是有关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填银行名称)、账户号码、执行人、联系电话、申请人(法人代表)签字等内容。

三、信用证的修改

(一)申请人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必须由原信用证的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到原开证行办理修改业务。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有:

(1)信用证修改申请书提交的日期;

(2)所需修改的原信用证编号;

(3)修改的内容,一般先列出原信用证的有关条款,再写出相应的修改条款。

申请人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时,必须交纳修改手续费。

(二)开证行审查并受理

原开证行接到原信用证申请人的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后,必须按照申请书所列信用证编号,调出原信用证副本对照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中的编号是否正确。

(2)所要求修改的条款内容是否符合国际惯例和本国法律。

(3)所要求修改的条款对开证行有无不利之处。

(4)所要求修改的条款之间有无相互矛盾之处,与原信用证其他条款有无相互矛盾之处,如有应提醒申请人同时作相应的修改,使修改后的信用证各条款相互吻合,前,言协调。

(5)如果提出增加信用证总金额,则要增收保证金。

四、进口商务单证

商务单证是买卖双方交割货物的主要依据和支付货款的唯一凭证。

(一)内容及其作用

进口商务单证主要包括:发票、提单、装箱单或磅码单、品质与重量证书、原产地证书等。

由于商务单证有正副本之区别,因而作用也有所不同。

正本的商务单证一般都是通过双方当地银行办理结汇或支付货款,在进口贸易中占极重要的地位。

(二)各类商务单证的特点

(1)发票

(2)提单

(3)装箱单或磅码单

(4)品质与重量证书

(5)原产地证书

五、进口到货单证

(一)保险单证

(二)进口货物报关单

(三)入境货物通关单

六、进口货物单据的审核

(一)审单的一般过程

(1)开证行审单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开证行的审核应严格进行。

(2)进口企业审单

进口企业收到开证行交来的全套货物单据和汇票后,应根据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认真审核单据,首先应审核各种单据的内容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单据的种类和份数是否齐全,即单证(单同)是否一致。同时,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将其他单据与之对照,审核单单是否一致。进口企业审单后,如没有提出异议,开证行即按即期汇票或远期汇票履行付款或承兑的义务。进口企业凭开证行的付款通知与收货单位结算。

(二)主要单据的审核要点

(1)海运提单

提单是物权凭证,持单人可凭以提货,也是出口人凭以议付货款的最基本单据,进口人审核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a.提单应具备全套可转让提单并注明承运人的具体名称,经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签署。

b.提单上的文字如有更改时,应有提单签署人的签字,或有签发提单的公司的签章。

c.提单的抬头人( Consignee)如是" 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应经出口人(发货人)做成空白背书,信用证要求记名背书时,应作成记名背书。

d.提单的抬头人和被通知人的名称、地址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e.价格条件为CFR或CIF时,应有"Freight Prepaid"字样;FCA或FOB条件时,应有“Freight Collect"字样。

f.提单的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上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

g.提单向指定银行提示的日期原则上不得迟于提单签发日后21夭,信用证另有规定的从信用证规定,但无论如何不得晚于信用证的有效期。

h.商品栏上不许记载信用证上未列明的商品。

j.装运港与卸货港名称应正确。

k.提单上不得有任何说明货物瑕疵的不良批注,也就是说,除非信用证特准,提单应为清洁提单。

l.除非信用证特准,不得货装舱面(On Deck Shipment),如条款允许货装舱面时,应投保舱面险。

m.提单上所载件数、麦头、号码、重量及船名等应与发票、包装单及重量单上所载完全相符,货物可用总名称描述,但不得与其他单据的货物名称有抵触。

n.提单上的发货人(Shipper)原则上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如以第三者为发货人,应以信用证特许者为限,或在转让信用证项下

o.装船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日期,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但该提单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内提交。

(2)汇票

如是信用证项下汇票,除一般内容外,还应有信用证开证日期、开证行名称及信用证号码等出票依据。如是托收项下汇票,除一般内容外,通常也注明合同号码、商品名称、数量等,以说明开票依据。进口人审核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3)商业发票

(4)保险单

如果合同规定由出口人负责对货物代理保险,对出口人提供的货物运输保险单必须进行审核,审核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①保险单应由保险公司签发,由其负责人签名

②保险单的种类、正本份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全部正本均须提交银行。

③被保险人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通常为信用证受益人。

④除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应可转让,并由被保险人背书。

⑤必须包括信用证规定应投保的险别。

⑥应就运输合同的全部路程予以投保。

⑦投保金额应符合信用证规定,投保金额大小写应一致,投保货币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⑧装运船名、航程、装运港、起运日期等记载,必须与提单一致。

⑨应列明投保货物名称、数量、啧头等,并应与提单发票及其他单据一致。

⑩应载明赔款地点、支付赔款代理行及支付币别,信用证如无规定,应以货运抵达目的地为赔款地

一、进口贸易的支付

(一)信用证付款

进口贸易是以信用证为主要支付方式,由于它是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支付货款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能保障进出口双方的利益,因此被广泛采用。

(二)货到付款

二、申请开立信用证

(一)申请开立信用证的程序

(1)递交有关合同的副本及附件,附件如进口许可证。

(2)填写开证申请书,必须按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写明对信用证的各项要求,内容要明确、完整,无词意不清的记载。

(3)缴付保证金。按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除非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有授信额度,进口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向银行缴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其金额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几到百分之几十,一般根据进口人的资信情况而定。

(4)支付开证手续费。进口人在申请开证时,必须按规定支付一定金额的开证手续费。

(二)信用证申请书的填制

(1)申请开证日期:在申请书右上角。

(2)传递方式:有四种,即信开(航空邮寄)、电开(电报)、快递、见电后随寄电报证实书,需要哪一种方式,在前面方框中打“x”。

(3)信用证性质: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已印制好,如要增加保兑或可转让等内容,可加上。信用证号码由开证行填。信用证有效期及到期地点,由申请人填写。

(4)申请人:必须填写全称及详细地址,还要注明联系电话、传真等号码。

(5)受益人:必须填写全称及详细地址,还要注明联系电话、传真等号码。

(6)通知行:由开证行填写。

(7)信用证金额:必须用数字和文字两种形式表示,并且要表明币种。如果有一定比率的上下浮动幅度,也应表示清楚。

(8)分批与转运:应根据合同的规定明确表示“允许”或“不允许”。

(9)装运条款:应根据合同规定填写装运地(港)及目的地(港),最晚装运日期,如有转运地(港)也应写清楚。

(10)价格术语:有FOB, CFR、CIF及“其他条件”四个备选项目,根据合同成交的贸易术语在该项前方框中打“x”

(11)付款方式:信用证有效兑付方式有四种选择,即:即期支付、承兑支付、议付、延期支付,应根据合同规定,在所选方式前的方框中打“x”。,

(12)汇票要求: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填写信用证项下应支付发票金额的百分之几。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必须是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

(13)单据条款:印制好的单据要求共12条,第1条到第12条是针对具体的单据,第12条是“其他单据”,即以上12种单据以外的单据要求,可填在第13条中。有几条可顺序添加几条,填制单据条款时应注意:

①在所需单据前的括号里打“x”;②然后在该单据条款后填上具体的要求,如一式几份,应包括什么内容等,印制好的要求不完整,可在该单据条款后面填写清楚;③必须注意的是:申请人必须根据合同规定填写单据条款,既不可随意提出超出合同规定的要求,也不能降低或减少合同规定的要求。

(14)合同项下的货物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单价条款、哇头等。所有内容必须与合同规定一样,尤其是单价条款、数量条款不得有误。包装条款如有特殊要求的,如包装规格、包装物的要求等,应具体、明确表示清楚。

(15)附加条款:印制好的有6条,第1条至第6条是具体的条款要求,如需要可在前面括号里打。“X”,内容不完整的,可根据合同规定和买方的需要填写清楚,第、6条是“其他条款”,即以上6条以外还有附加条款的,可填在该条款中,有几条可顺序添加几条。

(16)申请书下面是有关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填银行名称)、账户号码、执行人、联系电话、申请人(法人代表)签字等内容。

三、信用证的修改

(一)申请人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必须由原信用证的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到原开证行办理修改业务。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有:

(1)信用证修改申请书提交的日期;

(2)所需修改的原信用证编号;

(3)修改的内容,一般先列出原信用证的有关条款,再写出相应的修改条款。

申请人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时,必须交纳修改手续费。

(二)开证行审查并受理

原开证行接到原信用证申请人的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后,必须按照申请书所列信用证编号,调出原信用证副本对照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中的编号是否正确。

(2)所要求修改的条款内容是否符合国际惯例和本国法律。

(3)所要求修改的条款对开证行有无不利之处。

(4)所要求修改的条款之间有无相互矛盾之处,与原信用证其他条款有无相互矛盾之处,如有应提醒申请人同时作相应的修改,使修改后的信用证各条款相互吻合,前,言协调。

(5)如果提出增加信用证总金额,则要增收保证金。

四、进口商务单证

商务单证是买卖双方交割货物的主要依据和支付货款的唯一凭证。

(一)内容及其作用

进口商务单证主要包括:发票、提单、装箱单或磅码单、品质与重量证书、原产地证书等。

由于商务单证有正副本之区别,因而作用也有所不同。

正本的商务单证一般都是通过双方当地银行办理结汇或支付货款,在进口贸易中占极重要的地位。

(二)各类商务单证的特点

(1)发票

(2)提单

(3)装箱单或磅码单

(4)品质与重量证书

(5)原产地证书

五、进口到货单证

(一)保险单证

(二)进口货物报关单

(三)入境货物通关单

六、进口货物单据的审核

(一)审单的一般过程

(1)开证行审单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开证行的审核应严格进行。

(2)进口企业审单

进口企业收到开证行交来的全套货物单据和汇票后,应根据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认真审核单据,首先应审核各种单据的内容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单据的种类和份数是否齐全,即单证(单同)是否一致。同时,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将其他单据与之对照,审核单单是否一致。进口企业审单后,如没有提出异议,开证行即按即期汇票或远期汇票履行付款或承兑的义务。进口企业凭开证行的付款通知与收货单位结算。

(二)主要单据的审核要点

(1)海运提单

提单是物权凭证,持单人可凭以提货,也是出口人凭以议付货款的最基本单据,进口人审核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a.提单应具备全套可转让提单并注明承运人的具体名称,经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签署。

b.提单上的文字如有更改时,应有提单签署人的签字,或有签发提单的公司的签章。

c.提单的抬头人( Consignee)如是" 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应经出口人(发货人)做成空白背书,信用证要求记名背书时,应作成记名背书。

d.提单的抬头人和被通知人的名称、地址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e.价格条件为CFR或CIF时,应有"Freight Prepaid"字样;FCA或FOB条件时,应有“Freight Collect"字样。

f.提单的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上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

g.提单向指定银行提示的日期原则上不得迟于提单签发日后21夭,信用证另有规定的从信用证规定,但无论如何不得晚于信用证的有效期。

h.商品栏上不许记载信用证上未列明的商品。

j.装运港与卸货港名称应正确。

k.提单上不得有任何说明货物瑕疵的不良批注,也就是说,除非信用证特准,提单应为清洁提单。

l.除非信用证特准,不得货装舱面(On Deck Shipment),如条款允许货装舱面时,应投保舱面险。

m.提单上所载件数、麦头、号码、重量及船名等应与发票、包装单及重量单上所载完全相符,货物可用总名称描述,但不得与其他单据的货物名称有抵触。

n.提单上的发货人(Shipper)原则上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如以第三者为发货人,应以信用证特许者为限,或在转让信用证项下

o.装船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日期,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但该提单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内提交。

(2)汇票

如是信用证项下汇票,除一般内容外,还应有信用证开证日期、开证行名称及信用证号码等出票依据。如是托收项下汇票,除一般内容外,通常也注明合同号码、商品名称、数量等,以说明开票依据。进口人审核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3)商业发票

(4)保险单

如果合同规定由出口人负责对货物代理保险,对出口人提供的货物运输保险单必须进行审核,审核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①保险单应由保险公司签发,由其负责人签名

②保险单的种类、正本份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全部正本均须提交银行。

③被保险人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通常为信用证受益人。

④除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应可转让,并由被保险人背书。

⑤必须包括信用证规定应投保的险别。

⑥应就运输合同的全部路程予以投保。

⑦投保金额应符合信用证规定,投保金额大小写应一致,投保货币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⑧装运船名、航程、装运港、起运日期等记载,必须与提单一致。

⑨应列明投保货物名称、数量、啧头等,并应与提单发票及其他单据一致。

⑩应载明赔款地点、支付赔款代理行及支付币别,信用证如无规定,应以货运抵达目的地为赔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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