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2002]124号之规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如下: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种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的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十四)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十五)矿山救护作业;

(十六)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七)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特种作业范围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已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并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不

再进行培训,而直接参加考核。

1 电工作业

1.1 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以上(含1千伏)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 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以下(不含1千伏)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 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的作业及对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状况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1.4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对煤矿井下机电设备进行巡回检查、维护、日常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

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 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 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 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

指仅在生产经营区域内操作各种机动车辆的作业。

3.1 叉车作业

指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驾驶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叉车,对生产资料进行搬运、装卸、堆垛的作业。

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叉车的驾驶作业(含内燃机叉车和蓄电池叉车)。

3.2 工程机械作业

指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操作工程机械进行施工的作业。

适用于装载机、挖掘机等装卸机械,压路机、平地机、铲运机、路面冷洗刨机、摊铺机、综合作业机械车等筑路机械,履带式推土机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中装岩机、装运机、铲运机、抓岩机等装载机械设备作业。

3.3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指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驾驶3.1、3.2以外的各种机动车辆的作业。

适用于自卸运输机械、蓄电池车(含货车、客车)、汽车(含客车、货车、牵引车)、轮式或履带式拖拉机等作业。

3.4 企业内准轨机车驾驶作业

指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驾驶各种准轨机车的作业。

适用于各种蒸汽、内燃、电力机车驾驶的作业。

4 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1 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4.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钻井高处平台作业;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的作业。

5 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5.1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类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5.2 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5.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6 爆破作业

指使用爆破器材的爆炸能量来破碎岩石、金属,拆除建构筑物等的作业。

6.1 岩土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矿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岩土开挖工程中进行爆破的作业。

6.2 拆除爆破作业

指拆除建构筑物进行爆破的作业。

6.3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 矿山安全作业

7.1 煤矿通风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通风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7.2 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执行通风、瓦斯有关规定及有关措施的落实,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7.3 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操作矿井通风机械,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通风作业。

7.4 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7.5 矿山主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矿山的主要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的主提升机,包括立井、盲立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

7.6 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绞车操作作业

指操作绞车进行运搬、撤柱、调度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勘探、建设、开采过程中使用的各型绞车作业。

7.7 石油天然气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钻井司钻作业。

8 矿山应急救护作业

指根据救灾指挥员分配的任务,专业从事完成矿山事故现场救灾、现场事故处理的作业。 适用于从事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应急救护的作业,不包括武警和人民解放军参加的应急救护作业。

9 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

本范围中的燃爆危险化学品指甲类可燃性危险物品,包括:(1)①闪点

本范围中的毒性危险化学品指:(1)极度毒性危险化学品:①吸入LC50

9.1 燃爆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

指装卸燃爆危险化学品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指挥装卸和进行装卸燃爆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及使用装卸机械进行的装卸操作作业。

9.2 燃爆危险化学品押运作业

指运输燃爆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对运输工具及运输过程进行操作和随运输工具押运的作业。 适用于运输燃爆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对运输工具进行操作的驾驶作业及对运输过程进行监控的押运作业。

9.3 毒性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

指装卸毒性危险化学品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指挥装卸和进行装卸毒性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及使用装卸机械进行的装卸操作作业。

9.4 毒性危险化学品押运作业

指运输毒性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对运输工具及运输过程进行操作和随运输工具押运的作业。 适用于运输毒性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对运输工具进行操作的驾驶作业及对运输过程进行监控的押运作业。

10 烟花爆竹生产涉药作业

指从事直接与烟火药物接触的烟火药制作的作业。

适用于烟火药配料混合、造粒、筛选,烟火药干燥(烘房、凉晒),有药钻孔与切割(含切引),搬运、压(筑)药、装(筑)药等生产制作工艺的作业。

1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押运作业

11.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作业

指从事与单质炸药加工、混药、制药、装药、装配有关的作业。 适用于对民用炸药、火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用梯恩梯、黑索今、太安、奥克托今再加工的作业;将粉状铵锑炸药、导火索用多种原材料经机械混合形成半成品的作业;将乳化炸药(粉状乳化炸药)乳化过程的作业;直接接触危险品的装药的作业;将具有危险性的部件通过人工或机械装配成民爆器材成品的作业。

11.2 民用爆破器材押运作业

指运输民用爆破器材过程中对运输工具及运输过程进行操作和随运输工具押运的作业。 适用于运输民用爆破器材过程中对运输工具进行操作的驾驶作业及对运输过程进行监控的押运作业。

12 锅炉作业

指从事锅炉运行操作、锅炉水处理的作业。

12.1 锅炉运行操作作业

指操作各种型号锅炉使其正常运行的作业,即通常所称的锅炉司炉作业。

适用于下表所列各项锅炉运行操作作业:

类 别项 目

I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

II 工作压力小于等于3.9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

III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6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功率小于等于10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

IV工作压力小于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功率小于等于0.

10MW的热水锅炉

12.2 锅炉水处理作业

指采用化学方法去除锅炉给水中的有害物质及采用化学方法去除锅炉中水垢的作业。 适用于下表所列各项锅炉水处理作业:

类别项 目

I额定工作压力不超过2.5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水处理设备管理操作

II 额定工作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水处理设备管理操作

III锅炉化学清洗操作

13 压力容器作业

指从事以下两类压力容器运行操作的作业。

13.1 固定式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作业

指操作各类固定式压力容器(含带压密封)的作业。

适用于下表所列各项固定式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作业:

类别项 目

R1Ⅰ、Ⅱ类压力容器运行操作

R2Ⅰ、Ⅱ、Ⅲ类压力容器运行操作

R3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P≥100MPa)运行操作

13.2 氧舱维护作业

指用于医疗或其他用途的空气加压舱、氧气加压舱和兼作高压氧治疗用途的多功能压力舱的操作、维护作业。

14 起重机械作业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指挥、司索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升降机、轻小型起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作业。

14.1 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

指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机械部分)的作业。

14.2 起重机械指挥作业

指依据起重机械性能,选择起重方式,绑扎、挂钩,使用手势、旗语、口哨指挥起重机械起吊物体的全过程的作业。

14.3 起重机械司索作业

指直接对物件绑扎、挂钩、牵引绳索、完成起重、吊运的全过程的作业。

14.4 起重机械操作作业

指操作起重机械使其正常运行的作业。

15 电梯作业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包括乘客电梯、客货电梯、病床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作业。

15.1 电梯安装维修作业

指从事电梯安装维修(机械部分)的作业。

15.2 电梯操作作业

指操作电梯使其正常运行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架子工、塔吊司机、机械工、急救员等工种)的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对特种作业人员统一集中管理,配备专业性管理人员,直接调度管理,并有专职安全员监督检查,强化管理。

2、筛选思想好、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遵章守纪、服从指挥、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办事的青年工人从事特种作业。

3、在每年年初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整顿,凡是年龄较大,不服从管理,违章蛮干,专业技术较差或未遂事故和已形成事故者,及时调整,另行变换普通工种。

4、对所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持证上岗,并由安全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专业性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5、建立特殊作业人员档案建立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6、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酒后上岗。

7、特种作业人员要坚持每月停产半天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事故安全分析,自我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

8、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无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上岗作业,上岗后要严格实施安全措施。

9、坚持上下岗检查制度,及时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10、严格执行验收制度。通过验收,确保合格后办理验收手续,并有验收人员签字交付使用。

11、上岗后不做其他工作,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12、要与其他工种积极配合,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2005]66号之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如下:

1、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

2、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3、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4、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等负责人。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2002]124号之规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如下: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种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的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十四)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十五)矿山救护作业;

(十六)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七)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特种作业范围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已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并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不

再进行培训,而直接参加考核。

1 电工作业

1.1 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以上(含1千伏)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 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以下(不含1千伏)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 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的作业及对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状况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1.4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对煤矿井下机电设备进行巡回检查、维护、日常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

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 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 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 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

指仅在生产经营区域内操作各种机动车辆的作业。

3.1 叉车作业

指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驾驶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叉车,对生产资料进行搬运、装卸、堆垛的作业。

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叉车的驾驶作业(含内燃机叉车和蓄电池叉车)。

3.2 工程机械作业

指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操作工程机械进行施工的作业。

适用于装载机、挖掘机等装卸机械,压路机、平地机、铲运机、路面冷洗刨机、摊铺机、综合作业机械车等筑路机械,履带式推土机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中装岩机、装运机、铲运机、抓岩机等装载机械设备作业。

3.3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指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驾驶3.1、3.2以外的各种机动车辆的作业。

适用于自卸运输机械、蓄电池车(含货车、客车)、汽车(含客车、货车、牵引车)、轮式或履带式拖拉机等作业。

3.4 企业内准轨机车驾驶作业

指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驾驶各种准轨机车的作业。

适用于各种蒸汽、内燃、电力机车驾驶的作业。

4 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1 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4.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钻井高处平台作业;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的作业。

5 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5.1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类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5.2 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5.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6 爆破作业

指使用爆破器材的爆炸能量来破碎岩石、金属,拆除建构筑物等的作业。

6.1 岩土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矿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岩土开挖工程中进行爆破的作业。

6.2 拆除爆破作业

指拆除建构筑物进行爆破的作业。

6.3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 矿山安全作业

7.1 煤矿通风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通风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7.2 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执行通风、瓦斯有关规定及有关措施的落实,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7.3 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操作矿井通风机械,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通风作业。

7.4 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7.5 矿山主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矿山的主要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的主提升机,包括立井、盲立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

7.6 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绞车操作作业

指操作绞车进行运搬、撤柱、调度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勘探、建设、开采过程中使用的各型绞车作业。

7.7 石油天然气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钻井司钻作业。

8 矿山应急救护作业

指根据救灾指挥员分配的任务,专业从事完成矿山事故现场救灾、现场事故处理的作业。 适用于从事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应急救护的作业,不包括武警和人民解放军参加的应急救护作业。

9 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

本范围中的燃爆危险化学品指甲类可燃性危险物品,包括:(1)①闪点

本范围中的毒性危险化学品指:(1)极度毒性危险化学品:①吸入LC50

9.1 燃爆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

指装卸燃爆危险化学品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指挥装卸和进行装卸燃爆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及使用装卸机械进行的装卸操作作业。

9.2 燃爆危险化学品押运作业

指运输燃爆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对运输工具及运输过程进行操作和随运输工具押运的作业。 适用于运输燃爆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对运输工具进行操作的驾驶作业及对运输过程进行监控的押运作业。

9.3 毒性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

指装卸毒性危险化学品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指挥装卸和进行装卸毒性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及使用装卸机械进行的装卸操作作业。

9.4 毒性危险化学品押运作业

指运输毒性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对运输工具及运输过程进行操作和随运输工具押运的作业。 适用于运输毒性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对运输工具进行操作的驾驶作业及对运输过程进行监控的押运作业。

10 烟花爆竹生产涉药作业

指从事直接与烟火药物接触的烟火药制作的作业。

适用于烟火药配料混合、造粒、筛选,烟火药干燥(烘房、凉晒),有药钻孔与切割(含切引),搬运、压(筑)药、装(筑)药等生产制作工艺的作业。

1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押运作业

11.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作业

指从事与单质炸药加工、混药、制药、装药、装配有关的作业。 适用于对民用炸药、火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用梯恩梯、黑索今、太安、奥克托今再加工的作业;将粉状铵锑炸药、导火索用多种原材料经机械混合形成半成品的作业;将乳化炸药(粉状乳化炸药)乳化过程的作业;直接接触危险品的装药的作业;将具有危险性的部件通过人工或机械装配成民爆器材成品的作业。

11.2 民用爆破器材押运作业

指运输民用爆破器材过程中对运输工具及运输过程进行操作和随运输工具押运的作业。 适用于运输民用爆破器材过程中对运输工具进行操作的驾驶作业及对运输过程进行监控的押运作业。

12 锅炉作业

指从事锅炉运行操作、锅炉水处理的作业。

12.1 锅炉运行操作作业

指操作各种型号锅炉使其正常运行的作业,即通常所称的锅炉司炉作业。

适用于下表所列各项锅炉运行操作作业:

类 别项 目

I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

II 工作压力小于等于3.9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

III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6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功率小于等于10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

IV工作压力小于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功率小于等于0.

10MW的热水锅炉

12.2 锅炉水处理作业

指采用化学方法去除锅炉给水中的有害物质及采用化学方法去除锅炉中水垢的作业。 适用于下表所列各项锅炉水处理作业:

类别项 目

I额定工作压力不超过2.5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水处理设备管理操作

II 额定工作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水处理设备管理操作

III锅炉化学清洗操作

13 压力容器作业

指从事以下两类压力容器运行操作的作业。

13.1 固定式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作业

指操作各类固定式压力容器(含带压密封)的作业。

适用于下表所列各项固定式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作业:

类别项 目

R1Ⅰ、Ⅱ类压力容器运行操作

R2Ⅰ、Ⅱ、Ⅲ类压力容器运行操作

R3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P≥100MPa)运行操作

13.2 氧舱维护作业

指用于医疗或其他用途的空气加压舱、氧气加压舱和兼作高压氧治疗用途的多功能压力舱的操作、维护作业。

14 起重机械作业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指挥、司索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升降机、轻小型起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作业。

14.1 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

指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机械部分)的作业。

14.2 起重机械指挥作业

指依据起重机械性能,选择起重方式,绑扎、挂钩,使用手势、旗语、口哨指挥起重机械起吊物体的全过程的作业。

14.3 起重机械司索作业

指直接对物件绑扎、挂钩、牵引绳索、完成起重、吊运的全过程的作业。

14.4 起重机械操作作业

指操作起重机械使其正常运行的作业。

15 电梯作业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包括乘客电梯、客货电梯、病床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作业。

15.1 电梯安装维修作业

指从事电梯安装维修(机械部分)的作业。

15.2 电梯操作作业

指操作电梯使其正常运行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架子工、塔吊司机、机械工、急救员等工种)的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对特种作业人员统一集中管理,配备专业性管理人员,直接调度管理,并有专职安全员监督检查,强化管理。

2、筛选思想好、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遵章守纪、服从指挥、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办事的青年工人从事特种作业。

3、在每年年初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整顿,凡是年龄较大,不服从管理,违章蛮干,专业技术较差或未遂事故和已形成事故者,及时调整,另行变换普通工种。

4、对所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持证上岗,并由安全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专业性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5、建立特殊作业人员档案建立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6、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酒后上岗。

7、特种作业人员要坚持每月停产半天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事故安全分析,自我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

8、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无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上岗作业,上岗后要严格实施安全措施。

9、坚持上下岗检查制度,及时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10、严格执行验收制度。通过验收,确保合格后办理验收手续,并有验收人员签字交付使用。

11、上岗后不做其他工作,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12、要与其他工种积极配合,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2005]66号之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如下:

1、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

2、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3、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4、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等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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