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商贸公司章程

矿业商贸公司章程

一、公司名称和住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址:

二、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煤炭产品、矿产品(不含国家管理商品)购销;粗锌、建筑材料销售;(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按许可证经营)(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将充公利用社会资金;发挥技术优势:以先进的科学管理及灵活的经营方针结合;努力发展:积极开拓市场;不断壮大经营规模;以期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公司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收益。

第五条 公司的发展规划:五年内达到固定资产超过百万;年上缴利税超万元的综合性;多样化经营的现代企业。

三、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认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伍百万元。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需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影响公司的存在。

四、公司股东名册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

股东是法人的,由该发人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行使股东权力。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 人,全部为自然人股东。

股东名录:

1、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认缴时间:

2、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认缴时间: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条:出资人民币任缴出资额。其中: 以人民币

万元出资; 以人民币 万元任缴出资。

第十一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 前缴足认缴资金。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全部出资人缴纳出资后,经会计事务所验证并 出具证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六、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 东同意,在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转证出资不得影响公司继续存在。

股东转让出资,受让人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才成为公司 股东。

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分配公司利润;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有权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提出建议或质询;

1、有权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

2、按规定转让出资;

3、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够买权;

4、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八、公司的机构及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部在册股东组成。

股东会成员名单: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述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席的监视,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l、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执行董事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召开临时股东会:

1、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提议时;

2、董事缺额达1/3时。

3、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注册资本的1/3时;

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于会前15目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行式。普通决议由代表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行式;

3、公司发行债券;

第二十四条 未能满足第二十二条,会议延期15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乃未达到条件时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的表决权满足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作记录,经出席股东签字后,由公司保存。

(二)执行董事

第二十六条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现任执行董事为。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8、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9、股东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其中第三至第九项应经2/3的股东表决同意,其余由半数股东表决同意。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的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议执行情况;

3、签署出资证明。

(二)监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一名监视,现任监视包崇飞。

第三十条 监视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坏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一条 监视会议规则:

(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公司经理负责。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推荐。

第三十三条 以下人员不得聘任为公司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公款或破坏社会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发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三十四条 执行董事授权给公司经理的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管理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请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聘任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员;

8、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经理及其高级职员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

或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理及其高级职员不得违背股东会的决议,不得超越执行董事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经理及其它由董事聘任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报告执行董事会,执行董事会在接到申请起30天内做出决议,允许请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30日后辞职,在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责任。

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现在法定代表人是: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存续为长期,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公司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1、存续期到,股东会任为不再继续存在的;

2、合并或全部资产转让;

3、股东人数或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要求的;

4、因资不低债被宣告破产的;

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消;

6、股东会特别会议决定解散。

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l、2、3、4、5、6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债权人代表可参加组成清算组。

第四十二条 公司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事任何债权人应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券人逾期不报者,不列入清算之列,只能就未分配的剩余财产请求清偿。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在公司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偿,但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对拖延清偿而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决定清算后,不得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按有关程序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七条 依照第四十条4,5项终止公司,应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经人民发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将清算事务交给人民法院。

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

2、税款。

3、公司债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清偿所负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之报告表和各种财务账目。经会计事务所验证,向工商局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

年月日

股东:

股东:

矿业商贸公司章程

一、公司名称和住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址:

二、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煤炭产品、矿产品(不含国家管理商品)购销;粗锌、建筑材料销售;(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按许可证经营)(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将充公利用社会资金;发挥技术优势:以先进的科学管理及灵活的经营方针结合;努力发展:积极开拓市场;不断壮大经营规模;以期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公司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收益。

第五条 公司的发展规划:五年内达到固定资产超过百万;年上缴利税超万元的综合性;多样化经营的现代企业。

三、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认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伍百万元。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需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影响公司的存在。

四、公司股东名册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

股东是法人的,由该发人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行使股东权力。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 人,全部为自然人股东。

股东名录:

1、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认缴时间:

2、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认缴时间: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条:出资人民币任缴出资额。其中: 以人民币

万元出资; 以人民币 万元任缴出资。

第十一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 前缴足认缴资金。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全部出资人缴纳出资后,经会计事务所验证并 出具证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六、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 东同意,在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转证出资不得影响公司继续存在。

股东转让出资,受让人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才成为公司 股东。

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分配公司利润;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有权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提出建议或质询;

1、有权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

2、按规定转让出资;

3、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够买权;

4、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八、公司的机构及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部在册股东组成。

股东会成员名单: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述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席的监视,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l、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执行董事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召开临时股东会:

1、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提议时;

2、董事缺额达1/3时。

3、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注册资本的1/3时;

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于会前15目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行式。普通决议由代表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行式;

3、公司发行债券;

第二十四条 未能满足第二十二条,会议延期15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乃未达到条件时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的表决权满足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作记录,经出席股东签字后,由公司保存。

(二)执行董事

第二十六条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现任执行董事为。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8、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9、股东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其中第三至第九项应经2/3的股东表决同意,其余由半数股东表决同意。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的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议执行情况;

3、签署出资证明。

(二)监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一名监视,现任监视包崇飞。

第三十条 监视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坏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一条 监视会议规则:

(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公司经理负责。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推荐。

第三十三条 以下人员不得聘任为公司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公款或破坏社会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发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三十四条 执行董事授权给公司经理的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管理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请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聘任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员;

8、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经理及其高级职员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

或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理及其高级职员不得违背股东会的决议,不得超越执行董事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经理及其它由董事聘任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报告执行董事会,执行董事会在接到申请起30天内做出决议,允许请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30日后辞职,在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责任。

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现在法定代表人是: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存续为长期,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公司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1、存续期到,股东会任为不再继续存在的;

2、合并或全部资产转让;

3、股东人数或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要求的;

4、因资不低债被宣告破产的;

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消;

6、股东会特别会议决定解散。

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l、2、3、4、5、6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债权人代表可参加组成清算组。

第四十二条 公司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事任何债权人应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券人逾期不报者,不列入清算之列,只能就未分配的剩余财产请求清偿。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在公司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偿,但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对拖延清偿而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决定清算后,不得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按有关程序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七条 依照第四十条4,5项终止公司,应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经人民发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将清算事务交给人民法院。

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

2、税款。

3、公司债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清偿所负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之报告表和各种财务账目。经会计事务所验证,向工商局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

年月日

股东: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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