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除民营医院医保报销政策障碍的建议
安徽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皖发改社会„2013‟45号)出台已经一年有余,尽管这项旨在将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一碗水端平”的新政,从准入、医保、税收、土地等方面对民营医院打开大门,但现实远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美好。
省工商联于2013年底走访合肥市有关民营医院发现,由于受到各种“玻璃门”、“弹簧门”的限制,大量民营医疗依然在“体制外”挣扎,尤其是民营医院医保报销政策存在一些障碍:一是医保报销类型不全。职工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民营医院已经有条件地放开;而城镇居民医保尚未对民营医院放开。二是新农保只允许民营医院报销10个病种的手术类医疗费用,常规非手术类医疗费用不准予报销。三是职工医保人数控制在每年不超过720人等等。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中第八条关于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明确表述,要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各地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而我省文件在报销政策上则没有相关表述。建议有关部门增加报销
政策同等待遇的相关表述,落实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
2、对于民营医院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建议撤销十个病种“一刀切”的限制做法,按照民营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各自的软硬件水平,出台全省统一的分类考核方案,科学合理地评定各个民营医院可以报销的病种。
3、建议凡纳入医保定点服务范围的民营医院,不论手术类费用或非手术类费用,都可予以报销。取消一切针对民营医院的关于单病例治疗费用设定、职工医保报销人数限定等相关的特别限制,均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报销政策。
4、建议全省统一政策口径,应按程序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医保、干部保健医疗等各类社会保障均纳入民营医院的定点服务范围,以便于解决因各地医保报销政策的不统一,给各类参保人群就医带来的不便。
关于破除民营医院医保报销政策障碍的建议
安徽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皖发改社会„2013‟45号)出台已经一年有余,尽管这项旨在将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一碗水端平”的新政,从准入、医保、税收、土地等方面对民营医院打开大门,但现实远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美好。
省工商联于2013年底走访合肥市有关民营医院发现,由于受到各种“玻璃门”、“弹簧门”的限制,大量民营医疗依然在“体制外”挣扎,尤其是民营医院医保报销政策存在一些障碍:一是医保报销类型不全。职工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民营医院已经有条件地放开;而城镇居民医保尚未对民营医院放开。二是新农保只允许民营医院报销10个病种的手术类医疗费用,常规非手术类医疗费用不准予报销。三是职工医保人数控制在每年不超过720人等等。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中第八条关于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明确表述,要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各地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而我省文件在报销政策上则没有相关表述。建议有关部门增加报销
政策同等待遇的相关表述,落实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
2、对于民营医院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建议撤销十个病种“一刀切”的限制做法,按照民营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各自的软硬件水平,出台全省统一的分类考核方案,科学合理地评定各个民营医院可以报销的病种。
3、建议凡纳入医保定点服务范围的民营医院,不论手术类费用或非手术类费用,都可予以报销。取消一切针对民营医院的关于单病例治疗费用设定、职工医保报销人数限定等相关的特别限制,均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报销政策。
4、建议全省统一政策口径,应按程序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医保、干部保健医疗等各类社会保障均纳入民营医院的定点服务范围,以便于解决因各地医保报销政策的不统一,给各类参保人群就医带来的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