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
中国古代的泼税徭役弟哆■厦
徐运杰
(湖南省新宁县一中;湖南,新宁,422703)
.—窆Z-
一、中国古代赋税制度
(1)春秋:春秋前期,管仲曾建议齐国试行“相地而衰征”(按土地差别征税);春秋后期,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实行“初税亩”即按平均产量规定一亩的税率,以后成为以收益为基础的
田赋税制。
(2)秦朝:“令黔首自实田”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承认土地私有,也为征收赋税提供了依据。秦的田赋按土地多少收取,另有
“户赋”“口赋”。
(3)西汉:汉朝是中国完整的封建赋税制度开始形成的时期,它的赋税主要有三种:①田赋:这是按土地征收的赋税。汉初以来,先后实行过十五税一、十税一、三十税一和临时免收等办法。②口赋:人头税。按年龄不同又分两种。一是算赋,二是口钱。③献费。在当时人头税莺,田赋轻,有利于地主阶级。
(4)北魏、隋:租调制,北魏孝文帝改革.在均田制的基础上颁布新的租调制,规定:一夫一妇每年向官府交纳粟二石、帛~匹。凡年十五以上而未结婚的男女四口,从事生产的奴婢八口,耕牛二十头都交纳一夫一妇相同的租调,由三长负责征收。
。
(5)初唐: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调法。规定:受田男子每年向国家交纳谷物2石,叫做“租”;交纳绢2丈、帛3两或布2丈4尺、麻3斤。叫做“调”;壮年男子每年服役20天,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替,叫做“庸”。国家有事增加徭役,加役15天,免去调。30天租调全免。每年额外加役最多不超过30天,遇到灾害。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免租、庸、调。除租庸调外,还有两种附加税:一种是地税,亩税二升;另一种是户税。
(6)中唐: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被破坏。唐政府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推行两税法。其内容是:①取消租庸调和杂税;②不分主户和客户,一律以现在的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纳税;③放弃按丁征税的办法,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④每年分夏秋两季征税,夏不过六月,秋不过十一月。
(7)宋朝:王安石实行募役法:废除按户等轮差服役制度,由政府雇人服役,原来应该服役的民户要交免役钱,有不服役特权或因贫困孤苦不服役的也要出助役钱,方田均税法:清丈土地,防止偷税漏税。
(8)明朝:张居正改革后,重新丈量土地.清查豪强地主的隐田,改革赋役制度,推行“一条鞭法”。即将原来按户、丁摊派徭役的办法,改为按丁数和田粮摊派,将部分丁役摊入田亩,各种赋、役、杂税合并为一条,一律折银交纳。一条鞭法是重要的赋役制度改革,
(9)清朝:康熙实施“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制度。雍正实行“摊丁人亩”的办法,把丁税摊入田亩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赋税制度:(一)、赋税种类普遍都包含有田赋、户税、杂税三种;(二)、按征收标准分类:①以人丁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②以土地和财产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初税亩、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
万
方数据条鞭法、地丁银。(三)、按征收物分类:①征收实物的赋税制度:初税亩、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两税法;②征收货币的赋税制度:募役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四)、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的主要趋势①随着封建统治者对农民人身控制的逐渐松弛,收税标准从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为主转变,这一转变以唐朝两税法为主要标志。②随着封建经济发展,主要是商品经济的发展,赋税由实物为主逐步向货币为主转变,这一转变以明朝的一条鞭法为标志。③赋税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转变,如两税法、一条法、地丁银制,都是把各种杂税合并起来,统一征收。上述j个转变表明;赋税制度取决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状况。赋税征收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保证劳动者最低限度的存在条件。如果统治者破坏了这个原则,进行超经济的掠夺剥削,只能适得其反,导致阶级矛盾激化和自身灭亡。
二、中国古代徭役制度
(1)战国时期战争频繁,兵役和徭役常常混杂在一起。
.
(2)秦朝徭役沉重,修长城、建阿房宫和骊山墓等。各项兵役和徭役征调的人数不下二、三百万。
(3)西汉镁役主要有正卒、戍卒、更卒三种,负担着兵役和力役,当时徭役很重。平均每二户就有一个人服役。
(4)隋朝时力役初为丁男每年服徭役一个月,后来又规定每年服役期减为二十天,调绢由一匹减为二丈。公元590年又规定,丁男五十岁免役收庸(用布帛代替力役)。
(5)唐初通过租庸调制对徭役做了种种明确的规定,本文已作了说明。
三、赋税和徭役制度的关系
尽管赋税和徭役是国家对农民两种不同性质的剥削,但它们之间又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战国历经秦汉直到租庸调制前,赋税和徭役两者直接关联相对较疏。至租庸调制“国家赋役之法,日租日庸日调……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以均田制为依据,丁应该纳田租户调和役庸,赋税和徭役两者已直接关联在一起。780年唐颁行两税法,规定:租庸调及其他杂徭折钱并入户税征收,出现赋役合并的趋势。1581年张居正改革,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在役银编征方面打破了过去的之丁粮。编征时并考虑民户的土地财产及劳动力状况,即所谓“量地计丁”。在未实行一条鞭法以前。差徭之中虽然有一部分摊派于田亩,但所占比重很小。实行一条鞭法后,役银由户丁负担的部分缩小,摊派于田亩的部分增大,国家增派的差徭主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已初步具有摊丁入地的性质。一条鞭法主要是役法改革,徭役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
(责任编辑:朱林)
。里甲界限,改为以州县为基本单位,将一州县役银均派于该州县
中国古代的赋税徭役制度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徐运杰
湖南省新宁县一中,湖南,新宁,422703企业家天地(下半月版)WORLD OF ENTREPRENEURS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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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泼税徭役弟哆■厦
徐运杰
(湖南省新宁县一中;湖南,新宁,42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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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古代赋税制度
(1)春秋:春秋前期,管仲曾建议齐国试行“相地而衰征”(按土地差别征税);春秋后期,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实行“初税亩”即按平均产量规定一亩的税率,以后成为以收益为基础的
田赋税制。
(2)秦朝:“令黔首自实田”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承认土地私有,也为征收赋税提供了依据。秦的田赋按土地多少收取,另有
“户赋”“口赋”。
(3)西汉:汉朝是中国完整的封建赋税制度开始形成的时期,它的赋税主要有三种:①田赋:这是按土地征收的赋税。汉初以来,先后实行过十五税一、十税一、三十税一和临时免收等办法。②口赋:人头税。按年龄不同又分两种。一是算赋,二是口钱。③献费。在当时人头税莺,田赋轻,有利于地主阶级。
(4)北魏、隋:租调制,北魏孝文帝改革.在均田制的基础上颁布新的租调制,规定:一夫一妇每年向官府交纳粟二石、帛~匹。凡年十五以上而未结婚的男女四口,从事生产的奴婢八口,耕牛二十头都交纳一夫一妇相同的租调,由三长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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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初唐: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调法。规定:受田男子每年向国家交纳谷物2石,叫做“租”;交纳绢2丈、帛3两或布2丈4尺、麻3斤。叫做“调”;壮年男子每年服役20天,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替,叫做“庸”。国家有事增加徭役,加役15天,免去调。30天租调全免。每年额外加役最多不超过30天,遇到灾害。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免租、庸、调。除租庸调外,还有两种附加税:一种是地税,亩税二升;另一种是户税。
(6)中唐: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被破坏。唐政府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推行两税法。其内容是:①取消租庸调和杂税;②不分主户和客户,一律以现在的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纳税;③放弃按丁征税的办法,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④每年分夏秋两季征税,夏不过六月,秋不过十一月。
(7)宋朝:王安石实行募役法:废除按户等轮差服役制度,由政府雇人服役,原来应该服役的民户要交免役钱,有不服役特权或因贫困孤苦不服役的也要出助役钱,方田均税法:清丈土地,防止偷税漏税。
(8)明朝:张居正改革后,重新丈量土地.清查豪强地主的隐田,改革赋役制度,推行“一条鞭法”。即将原来按户、丁摊派徭役的办法,改为按丁数和田粮摊派,将部分丁役摊入田亩,各种赋、役、杂税合并为一条,一律折银交纳。一条鞭法是重要的赋役制度改革,
(9)清朝:康熙实施“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制度。雍正实行“摊丁人亩”的办法,把丁税摊入田亩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赋税制度:(一)、赋税种类普遍都包含有田赋、户税、杂税三种;(二)、按征收标准分类:①以人丁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②以土地和财产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初税亩、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
万
方数据条鞭法、地丁银。(三)、按征收物分类:①征收实物的赋税制度:初税亩、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两税法;②征收货币的赋税制度:募役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四)、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的主要趋势①随着封建统治者对农民人身控制的逐渐松弛,收税标准从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为主转变,这一转变以唐朝两税法为主要标志。②随着封建经济发展,主要是商品经济的发展,赋税由实物为主逐步向货币为主转变,这一转变以明朝的一条鞭法为标志。③赋税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转变,如两税法、一条法、地丁银制,都是把各种杂税合并起来,统一征收。上述j个转变表明;赋税制度取决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状况。赋税征收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保证劳动者最低限度的存在条件。如果统治者破坏了这个原则,进行超经济的掠夺剥削,只能适得其反,导致阶级矛盾激化和自身灭亡。
二、中国古代徭役制度
(1)战国时期战争频繁,兵役和徭役常常混杂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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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秦朝徭役沉重,修长城、建阿房宫和骊山墓等。各项兵役和徭役征调的人数不下二、三百万。
(3)西汉镁役主要有正卒、戍卒、更卒三种,负担着兵役和力役,当时徭役很重。平均每二户就有一个人服役。
(4)隋朝时力役初为丁男每年服徭役一个月,后来又规定每年服役期减为二十天,调绢由一匹减为二丈。公元590年又规定,丁男五十岁免役收庸(用布帛代替力役)。
(5)唐初通过租庸调制对徭役做了种种明确的规定,本文已作了说明。
三、赋税和徭役制度的关系
尽管赋税和徭役是国家对农民两种不同性质的剥削,但它们之间又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战国历经秦汉直到租庸调制前,赋税和徭役两者直接关联相对较疏。至租庸调制“国家赋役之法,日租日庸日调……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以均田制为依据,丁应该纳田租户调和役庸,赋税和徭役两者已直接关联在一起。780年唐颁行两税法,规定:租庸调及其他杂徭折钱并入户税征收,出现赋役合并的趋势。1581年张居正改革,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在役银编征方面打破了过去的之丁粮。编征时并考虑民户的土地财产及劳动力状况,即所谓“量地计丁”。在未实行一条鞭法以前。差徭之中虽然有一部分摊派于田亩,但所占比重很小。实行一条鞭法后,役银由户丁负担的部分缩小,摊派于田亩的部分增大,国家增派的差徭主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已初步具有摊丁入地的性质。一条鞭法主要是役法改革,徭役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
(责任编辑:朱林)
。里甲界限,改为以州县为基本单位,将一州县役银均派于该州县
中国古代的赋税徭役制度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徐运杰
湖南省新宁县一中,湖南,新宁,422703企业家天地(下半月版)WORLD OF ENTREPRENEURS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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