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书的法律效力探析》(载《法学论坛》2013年1月第1期)整理而成。
意向书有各种叫法,比如,协议要点、谅解备忘录、草约、谅解协议、意向备忘录、原则性协议、施行细则、条款清单,等等。一般指缔结正式合同之前,合同的双方或多方达成的记录初步事项的协议。意向书不能仅从其名字叫“意向书”而否定其可能产生的合同效力,而应从意向书的内容着手确定其是否构成合同及其效力。
一、内容构成合同的意向书
意向书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合同且具有合同效力:
(一)内容确定;
(二)受约束的意思表示。
(一)内容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9〕5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亦即,在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确定的情况下视为内容确定。
(二)受有约束的意思表示
即当事人对必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但包含排除约束力条款的除外。
排除约束力的条款主要有,“需要进一步协商确定”、“本意向书不产生对任何的权利或义务”、“本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由正式的合同确定”、“正式合同签署时才有约束力”或“具体由正式合同确定”等。然而,并不是任何排除约束力条款都能达到预期目的,一般而言,有效的排除约束力条款应符合以下要求:第一,用词必须清楚明确。即排除约束力的条款并须清晰地、明确地、毫不含糊地表示出来,即“表达是如此明确,以至他人可以很容易地明白想要表达的意思”。 第二,文件起草人应承担表述不清楚的不利后果。因为经常会遇到需要通过解释确定排除约束力条款的含义的情况,当出现两种以上不同的解释时,应采对条款起草人不利的解释。第三,整个文件应作为整体考虑。第四,排除约束力条款应以醒目的方式作出,以使不至于被作为其阅读对象的通情达理的人在阅读时忽略。
二、程序性条款具有约束力
意向书中的程序性条款,不论意向书内容是否具有约束力,程序性条款均应当具有约束力,并且当事人往往希望这类条款具有约束力。程序条款一般包括:
(一)独占协商条款
独占协商条款,又称锁定条款,是指约定一方只能与意向书的对方当事人而不能与其他第三人进行协商,从而至少在协商期间排除潜在竞争者的条款。
(二)保密条款
根据诚实信用的法定民事行为原则,意向书中的保密条款具有约束力。
(三)费用分担条款
谈判失败时,当事人经常对已经发生的费用的分担产生争议,事先约定费用分担条款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四)争议解决条款
参照《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意向书中包含争议解决条款应当具有约束力。
:《意向书的法律效力探析》(载《法学论坛》2013年1月第1期)整理而成。
意向书有各种叫法,比如,协议要点、谅解备忘录、草约、谅解协议、意向备忘录、原则性协议、施行细则、条款清单,等等。一般指缔结正式合同之前,合同的双方或多方达成的记录初步事项的协议。意向书不能仅从其名字叫“意向书”而否定其可能产生的合同效力,而应从意向书的内容着手确定其是否构成合同及其效力。
一、内容构成合同的意向书
意向书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合同且具有合同效力:
(一)内容确定;
(二)受约束的意思表示。
(一)内容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9〕5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亦即,在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确定的情况下视为内容确定。
(二)受有约束的意思表示
即当事人对必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但包含排除约束力条款的除外。
排除约束力的条款主要有,“需要进一步协商确定”、“本意向书不产生对任何的权利或义务”、“本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由正式的合同确定”、“正式合同签署时才有约束力”或“具体由正式合同确定”等。然而,并不是任何排除约束力条款都能达到预期目的,一般而言,有效的排除约束力条款应符合以下要求:第一,用词必须清楚明确。即排除约束力的条款并须清晰地、明确地、毫不含糊地表示出来,即“表达是如此明确,以至他人可以很容易地明白想要表达的意思”。 第二,文件起草人应承担表述不清楚的不利后果。因为经常会遇到需要通过解释确定排除约束力条款的含义的情况,当出现两种以上不同的解释时,应采对条款起草人不利的解释。第三,整个文件应作为整体考虑。第四,排除约束力条款应以醒目的方式作出,以使不至于被作为其阅读对象的通情达理的人在阅读时忽略。
二、程序性条款具有约束力
意向书中的程序性条款,不论意向书内容是否具有约束力,程序性条款均应当具有约束力,并且当事人往往希望这类条款具有约束力。程序条款一般包括:
(一)独占协商条款
独占协商条款,又称锁定条款,是指约定一方只能与意向书的对方当事人而不能与其他第三人进行协商,从而至少在协商期间排除潜在竞争者的条款。
(二)保密条款
根据诚实信用的法定民事行为原则,意向书中的保密条款具有约束力。
(三)费用分担条款
谈判失败时,当事人经常对已经发生的费用的分担产生争议,事先约定费用分担条款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四)争议解决条款
参照《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意向书中包含争议解决条款应当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