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提高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通过发行销售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专项用于我市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我市申请、评审、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应体现“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宗旨,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优抚对象、社会救济对象等困难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事业。

(二)支持社区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资助社会

福利和公益慈善机构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及其公益服务类项目。

(三)资助灾区和对口扶持的老、少、边、穷地区社会福利事业。

(四)资助社会公众关注、有利于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在市、区(县级市)两级之间分配使用。区(县级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各区、县级市的社会网点销售即开型福利彩票收入和中福在线福利彩票收入的20%比例计算,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对市福利彩票销售机构发行统计数据的审核结果划拨至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该返还资金的管理,并优先用于配套国家、省、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本区域资助的项目。

第六条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一)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70%用于以下重点项目:

1.国家、省确定的需福利彩票公益金配套资助的项目;

2.经市政府或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以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建设的社会福利、社会公益及慈善基本建设项目;

3.经市政府批准的紧急赈灾项目;

4.对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能起到示范作用、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20%用于一般性项目:

1.各区(县级市)政府立项建设的、需市本级福利彩票

公益金资助的社会福利、社会公益项目;

2.市直各有关部门申报的社会福利、社会公益项目;

3.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申报的社会福利、社会公益项目。

(三)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0%用于其他突发性、临时性、符合本办法资助规定的项目。

第七条国家、省对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设置了特定比例的,按照规定比例标准安排资助项目。

第八条福利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平衡财政预算;

(二)补充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

(三)对外投资、股票和期货交易等营利性活动;

(四)对外借款,以及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五)用于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社会公益事业之外的用途。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福利彩票公益金。

第十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一经审批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变动。对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变更或撤销的项目,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程序报批。

第三章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集体研

究、审议的制度。

市评委会主任由分管民政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和市残联分管副理事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市评委会会议由评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市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设在市民政局,成员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和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各区、县级市政府可参照市的做法,成立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本辖区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申请、评审、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下年度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立项资助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途径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

(一)各区(县级市)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所在区(县级市)评委会或区(县级市)民政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报材料。

(三)市直有关部门直接向市评审办提交申报材料。

(四)市直有关部门下属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请资助工程类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审批表、工程进度表和其他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基建工程还应当提供同级财政部门签章的概算评审文件、申请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财政部门或金融机构签章出具的资信证明。信息化工程还应当提供同级信息化管理部门签章的概算评审文件。

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申请资助的原因及依据、项目招标内容和其他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资助货物类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有购置货物理由的申请报告、购置货物的明细表、商家或厂家报价单(政府采购供应商一家报价或其它供应商三家比较价)和其他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资助服务类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市级(含市级)以上政策依据、可行性论证报告、招投标情况说明(用户需求)及附件、实施方案、费用清单和其他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

各项目除按规定提供以上申报材料外,还应当在申请报告中说明项目的绩效管理目标,明确项目管理的绩效标准。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各区(县级市)评委会或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市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对有关单位提交的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资助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出具初审意见,于每年5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市评审办。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负责初审的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应当补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项目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负责初审的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退回理由。

第十六条每年5月底前,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应当向市评审办书面报送下年度福利彩票预计销售收入、以及市本级和各区(县级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预计分成数额。

第十七条市评审办受理各单位申请资助项目后,按规定对项目的资助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资助建议。重点项目的审核实行专家评审,专家从市民政局、财政局有关专家库中产生。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市评委会审议项目的主要依据。

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市评审办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单位退回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交的材料。

申报项目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市评审办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退回理由。

第十八条市评审办于每年7月底前,根据下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建议,书面征求市评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在市民政局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市评审办汇总市评委会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后提交市评委会审议。市评委会于每年10月底前召集全体委员会议,依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对资助项目进行审议。

市评委会审议结果应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各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对审议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评委会申请项目复议。

市评审办接到项目复议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复核工作,提出复核意见报市评委会审议后,将复议结果回复申请单位。

市评委会应将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并将审定项目资金按程序纳入下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章拨款程序

第十九条市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资助通知书。

市财政局于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资助通知书下达后一个月内,将区(县级市)级分配所得部分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划拨至区(县级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因项目申请单位用款资料不全,配套资金未及时到位,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当年不能实施的,资金不予拨付;下年度需继续实施的,须重新按程序申报立项。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计划和程序,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基建项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拨付资金;需各区、县级市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市本级资金。

第二十二条 因紧急事件需立即拨款资助的项目,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拨款手续。市评审办应当将紧急用款情况及时向市评委会报告。

第七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预计完成时间在二年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和服务类项目经审核纳入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按计划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并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财务核算,按资助项目单独设置明细账,详细列明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五条 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建设和购置的公益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凡属政府采购或招标范围的项目,按政府采购或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于项目竣工2个月内将资金使用情况、竣工验收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评审办。属于基建项目的,还应当将竣工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按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复办理结算及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建账。

第二十七条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对经常性资助项目应当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管理,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将由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绩效评价结果送市评审办。

第二十九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在资助项目的建筑物、设备或大型活动中,在显著位置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字样。

第三十条已下达用款计划或已拨付的资金应当于下达资助通知当年使用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未能在当年使用或使用完毕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可向市评审办申请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已下达用款计划或已拨付的资金逾两年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由市财政局收回用款计划;已划拨资金的,由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循原划拨渠道缴回市财政国库。

项目已完成但其受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有结余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循原划拨渠道缴回市财政国库。

第三十一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

评审办书面报送上年度资助项目使用情况,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评估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为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建立档案,作为永久性资料保存。

第三十三条市评审办应当每两年对资助项目的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开展审计和绩效评估工作,发现违反规定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行为的,市民政、财政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助的行为,应当予以立即纠正,追回已拨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停止拨付未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并依法依规追究使用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基建、维修等工程停工期超过一年的,未经批准改变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用途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的,追回已拨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或没收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使用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评审办应当按规定每年通过民政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

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有效期5年。政策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依法评估修订。《广州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穗民〔2007〕1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本市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提高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通过发行销售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专项用于我市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我市申请、评审、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应体现“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宗旨,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优抚对象、社会救济对象等困难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事业。

(二)支持社区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资助社会

福利和公益慈善机构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及其公益服务类项目。

(三)资助灾区和对口扶持的老、少、边、穷地区社会福利事业。

(四)资助社会公众关注、有利于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在市、区(县级市)两级之间分配使用。区(县级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各区、县级市的社会网点销售即开型福利彩票收入和中福在线福利彩票收入的20%比例计算,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对市福利彩票销售机构发行统计数据的审核结果划拨至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该返还资金的管理,并优先用于配套国家、省、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本区域资助的项目。

第六条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一)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70%用于以下重点项目:

1.国家、省确定的需福利彩票公益金配套资助的项目;

2.经市政府或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以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建设的社会福利、社会公益及慈善基本建设项目;

3.经市政府批准的紧急赈灾项目;

4.对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能起到示范作用、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20%用于一般性项目:

1.各区(县级市)政府立项建设的、需市本级福利彩票

公益金资助的社会福利、社会公益项目;

2.市直各有关部门申报的社会福利、社会公益项目;

3.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申报的社会福利、社会公益项目。

(三)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0%用于其他突发性、临时性、符合本办法资助规定的项目。

第七条国家、省对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设置了特定比例的,按照规定比例标准安排资助项目。

第八条福利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平衡财政预算;

(二)补充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

(三)对外投资、股票和期货交易等营利性活动;

(四)对外借款,以及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五)用于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社会公益事业之外的用途。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福利彩票公益金。

第十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一经审批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变动。对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变更或撤销的项目,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程序报批。

第三章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集体研

究、审议的制度。

市评委会主任由分管民政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和市残联分管副理事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市评委会会议由评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市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设在市民政局,成员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和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各区、县级市政府可参照市的做法,成立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本辖区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申请、评审、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下年度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立项资助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途径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

(一)各区(县级市)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所在区(县级市)评委会或区(县级市)民政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报材料。

(三)市直有关部门直接向市评审办提交申报材料。

(四)市直有关部门下属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请资助工程类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审批表、工程进度表和其他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基建工程还应当提供同级财政部门签章的概算评审文件、申请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财政部门或金融机构签章出具的资信证明。信息化工程还应当提供同级信息化管理部门签章的概算评审文件。

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申请资助的原因及依据、项目招标内容和其他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资助货物类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有购置货物理由的申请报告、购置货物的明细表、商家或厂家报价单(政府采购供应商一家报价或其它供应商三家比较价)和其他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资助服务类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市级(含市级)以上政策依据、可行性论证报告、招投标情况说明(用户需求)及附件、实施方案、费用清单和其他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

各项目除按规定提供以上申报材料外,还应当在申请报告中说明项目的绩效管理目标,明确项目管理的绩效标准。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各区(县级市)评委会或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市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对有关单位提交的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资助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出具初审意见,于每年5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市评审办。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负责初审的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应当补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项目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负责初审的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退回理由。

第十六条每年5月底前,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应当向市评审办书面报送下年度福利彩票预计销售收入、以及市本级和各区(县级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预计分成数额。

第十七条市评审办受理各单位申请资助项目后,按规定对项目的资助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资助建议。重点项目的审核实行专家评审,专家从市民政局、财政局有关专家库中产生。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市评委会审议项目的主要依据。

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市评审办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单位退回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交的材料。

申报项目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市评审办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退回理由。

第十八条市评审办于每年7月底前,根据下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建议,书面征求市评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在市民政局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市评审办汇总市评委会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后提交市评委会审议。市评委会于每年10月底前召集全体委员会议,依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对资助项目进行审议。

市评委会审议结果应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各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对审议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评委会申请项目复议。

市评审办接到项目复议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复核工作,提出复核意见报市评委会审议后,将复议结果回复申请单位。

市评委会应将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并将审定项目资金按程序纳入下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章拨款程序

第十九条市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资助通知书。

市财政局于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资助通知书下达后一个月内,将区(县级市)级分配所得部分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划拨至区(县级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因项目申请单位用款资料不全,配套资金未及时到位,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当年不能实施的,资金不予拨付;下年度需继续实施的,须重新按程序申报立项。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计划和程序,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基建项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拨付资金;需各区、县级市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市本级资金。

第二十二条 因紧急事件需立即拨款资助的项目,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拨款手续。市评审办应当将紧急用款情况及时向市评委会报告。

第七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预计完成时间在二年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和服务类项目经审核纳入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按计划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并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财务核算,按资助项目单独设置明细账,详细列明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五条 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建设和购置的公益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凡属政府采购或招标范围的项目,按政府采购或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于项目竣工2个月内将资金使用情况、竣工验收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评审办。属于基建项目的,还应当将竣工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按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复办理结算及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建账。

第二十七条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对经常性资助项目应当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管理,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将由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绩效评价结果送市评审办。

第二十九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在资助项目的建筑物、设备或大型活动中,在显著位置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字样。

第三十条已下达用款计划或已拨付的资金应当于下达资助通知当年使用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未能在当年使用或使用完毕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可向市评审办申请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已下达用款计划或已拨付的资金逾两年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由市财政局收回用款计划;已划拨资金的,由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循原划拨渠道缴回市财政国库。

项目已完成但其受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有结余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循原划拨渠道缴回市财政国库。

第三十一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

评审办书面报送上年度资助项目使用情况,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评估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为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建立档案,作为永久性资料保存。

第三十三条市评审办应当每两年对资助项目的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开展审计和绩效评估工作,发现违反规定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行为的,市民政、财政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助的行为,应当予以立即纠正,追回已拨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停止拨付未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并依法依规追究使用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基建、维修等工程停工期超过一年的,未经批准改变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用途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的,追回已拨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或没收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使用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评审办应当按规定每年通过民政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

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有效期5年。政策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依法评估修订。《广州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穗民〔2007〕1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本市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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