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制造类企业任期考核办法

非制造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草案)

1 总则

1.1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客观评价集团公司有关企业的任期经营业绩,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对所属非制造类企业(包括非制造类的法人公司、分公司以及事业部等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任期经营业绩的考核。

1.3企业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值增值原则。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企业效益持续增长、股东价值最大化要求,促进企业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引导企业不断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2)规划引领原则。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有利于促进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的实现,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做强做大主业,持续改进管理;

(3)长效激励原则。建立激励导向明确、兑现方式有效的长效激励体系。

1.4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1.5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归口管理部门是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

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2.1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设置,二者综合形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2.2任期定量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全员劳动生产率;总资产周转率。

2.3任期定性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为约束性考核指标,根据各企业任期内的工作重点、任务部署和战略要求等确定。

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3.1 考核指标及目标值的确定:

(1)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目标建议值。每个任期开始前,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企业发展规划、经营状况和预算安排,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

先进水平,提出定量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定性考核指标,并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资产财务部。

(2)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资产财务部征求有关兼职董事、监事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确定。

(3)由集团公司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3.2 实施考核:

(1)任期结束后,企业对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分析报告加盖公章后报送资产财务部。

(2)资产财务部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或非法人单位的财务数据)、企业任期总结分析报告及相关资料,结合动态监控情况,按照本考核办法,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方案。

(3)资产财务部将企业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方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形成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4 考核结果的运用

4.1 集团公司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4.2绩效年薪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在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

4.3对于全部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企业,按期兑现企业负责人全部延期绩效年薪;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中有目标值未完成的企业,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一定比例的延期绩效年薪。

4.4绩效年薪的挂钩和兑现方式,按照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 附则

5.1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严重违规经营、违反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和对集团公司决议执行不力的企业,任期考核相应扣减考核分值。

5.2因严重自然灾害、企业重组、结构调整及会计准则调整等客观因素,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集团公司对相应影响因素进行慎重分析判断,酌情予以调整。

5.3本办法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6年度开始执行。

附录A

非制造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1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50%+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得分×30%+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得分×20%-考核扣分

2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计分方法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2.1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满分为100分,完成目标值即得满分。

2.2 当年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按以下方式计分:

2.2.1 当年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70%(含)时,得70分;

2.2.2 当年完成值高于目标值的70%,但低于目标值的80%(含)时,按照公式=当年完成值/目标值×100%-70%,计算出的比例来确定分数,每提高1%,在70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10分;

2.2.3 当年完成值高于目标值的80%,但低于目标值的90%(含)时,按照公式=当年完成值/目标值×100%-80%,计算出的比例来确定分数,每提高1%,在80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10分;

2.2.4 当年完成值高于目标值的90%,但低于目标值时,按照公式=当年完成值/目标值×100%-90%,计算出的比例来确定分数,每提高1%,在90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10分。

2.2.5 对于不适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企业,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调换相应指标,计分方法参照上述方法执行。

3 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计分方法

全员劳动生产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劳动生产总值同平均从业人数的比值。计算公式为:全员劳动生产率=三年劳动生产总值之和/三年平均从业人数之和。

3.1 全员劳动生产率的满分为100分,完成目标值即得满分。

3.2 当年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按以下方式计分:

3.2.1 当年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70%(含)时,得70分;

3.2.2 当年完成值高于目标值的70%,但低于目标值的80%(含)时,按照公式=当年完成值/目标值×100%-70%,计算出的比例来确定分数,每提高1%,在70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10分;

3.2.3 当年完成值高于目标值的80%,但低于目标值的90%(含)时,按照公式=当年完成值/目标值×100%-80%,计算出的比例来确定分数,每提高1%,在80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10分;

3.2.4 当年完成值高于目标值的90%,但低于目标值时,按照公式=当年完成值/目标值×100%-90%,计算出的比例来确定分数,每提高1%,在90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10分。

4 总资产周转率指标计分方法

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计算公式为:总资产周转率=三年营业总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之和

4.1 总资产周转率的满分为100分,完成目标值即得满分。

4.2 当年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按以下方式计分:

4.2.1 当年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70%(含)时,得70分;

4.2.2 当年完成值高于目标值的70%,但低于目标值的80%(含)时,按照公式=当年完成值/目标值×100%-70%,计算出的比例来确定分数,每提高1%,在70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10分;

4.2.3 当年完成值高于目标值的80%,但低于目标值的90%(含)时,按照公式=当年完成值/目标值×100%-80%,计算出的比例来确定分数,每提高1%,在80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10分;

4.2.4 当年完成值高于目标值的90%,但低于目标值时,按照公式=当年完成值/目标值×100%-90%,计算出的比例来确定分数,每提高1%,在90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10分。

5 定性考核指标计分方法

5.1 定性考核指标为限制性指标,指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当未完成定性考核目标时,集团公司视情况扣减1-5分。

非制造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草案)

1 总则

1.1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客观评价集团公司有关企业的任期经营业绩,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对所属非制造类企业(包括非制造类的法人公司、分公司以及事业部等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任期经营业绩的考核。

1.3企业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值增值原则。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企业效益持续增长、股东价值最大化要求,促进企业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引导企业不断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2)规划引领原则。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有利于促进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的实现,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做强做大主业,持续改进管理;

(3)长效激励原则。建立激励导向明确、兑现方式有效的长效激励体系。

1.4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1.5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归口管理部门是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

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2.1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设置,二者综合形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2.2任期定量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全员劳动生产率;总资产周转率。

2.3任期定性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为约束性考核指标,根据各企业任期内的工作重点、任务部署和战略要求等确定。

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3.1 考核指标及目标值的确定:

(1)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目标建议值。每个任期开始前,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企业发展规划、经营状况和预算安排,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

先进水平,提出定量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定性考核指标,并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资产财务部。

(2)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资产财务部征求有关兼职董事、监事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确定。

(3)由集团公司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3.2 实施考核:

(1)任期结束后,企业对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分析报告加盖公章后报送资产财务部。

(2)资产财务部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或非法人单位的财务数据)、企业任期总结分析报告及相关资料,结合动态监控情况,按照本考核办法,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方案。

(3)资产财务部将企业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方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形成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4 考核结果的运用

4.1 集团公司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4.2绩效年薪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在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

4.3对于全部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企业,按期兑现企业负责人全部延期绩效年薪;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中有目标值未完成的企业,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一定比例的延期绩效年薪。

4.4绩效年薪的挂钩和兑现方式,按照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 附则

5.1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严重违规经营、违反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和对集团公司决议执行不力的企业,任期考核相应扣减考核分值。

5.2因严重自然灾害、企业重组、结构调整及会计准则调整等客观因素,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集团公司对相应影响因素进行慎重分析判断,酌情予以调整。

5.3本办法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6年度开始执行。

附录A

非制造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1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50%+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得分×30%+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得分×20%-考核扣分

2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计分方法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2.1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满分为100分,完成目标值即得满分。

2.2 当年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按以下方式计分:

2.2.1 当年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70%(含)时,得70分;

2.2.2 当年完成值高于目标值的70%,但低于目标值的80%(含)时,按照公式=当年完成值/目标值×100%-70%,计算出的比例来确定分数,每提高1%,在70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10分;

2.2.3 当年完成值高于目标值的80%,但低于目标值的90%(含)时,按照公式=当年完成值/目标值×100%-80%,计算出的比例来确定分数,每提高1%,在80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10分;

2.2.4 当年完成值高于目标值的90%,但低于目标值时,按照公式=当年完成值/目标值×100%-90%,计算出的比例来确定分数,每提高1%,在90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10分。

2.2.5 对于不适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企业,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调换相应指标,计分方法参照上述方法执行。

3 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计分方法

全员劳动生产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劳动生产总值同平均从业人数的比值。计算公式为:全员劳动生产率=三年劳动生产总值之和/三年平均从业人数之和。

3.1 全员劳动生产率的满分为100分,完成目标值即得满分。

3.2 当年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按以下方式计分:

3.2.1 当年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70%(含)时,得70分;

3.2.2 当年完成值高于目标值的70%,但低于目标值的80%(含)时,按照公式=当年完成值/目标值×100%-70%,计算出的比例来确定分数,每提高1%,在70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10分;

3.2.3 当年完成值高于目标值的80%,但低于目标值的90%(含)时,按照公式=当年完成值/目标值×100%-80%,计算出的比例来确定分数,每提高1%,在80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10分;

3.2.4 当年完成值高于目标值的90%,但低于目标值时,按照公式=当年完成值/目标值×100%-90%,计算出的比例来确定分数,每提高1%,在90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10分。

4 总资产周转率指标计分方法

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计算公式为:总资产周转率=三年营业总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之和

4.1 总资产周转率的满分为100分,完成目标值即得满分。

4.2 当年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按以下方式计分:

4.2.1 当年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70%(含)时,得70分;

4.2.2 当年完成值高于目标值的70%,但低于目标值的80%(含)时,按照公式=当年完成值/目标值×100%-70%,计算出的比例来确定分数,每提高1%,在70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10分;

4.2.3 当年完成值高于目标值的80%,但低于目标值的90%(含)时,按照公式=当年完成值/目标值×100%-80%,计算出的比例来确定分数,每提高1%,在80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10分;

4.2.4 当年完成值高于目标值的90%,但低于目标值时,按照公式=当年完成值/目标值×100%-90%,计算出的比例来确定分数,每提高1%,在90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10分。

5 定性考核指标计分方法

5.1 定性考核指标为限制性指标,指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当未完成定性考核目标时,集团公司视情况扣减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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