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一、历代监察制度的沿革和职能

1、春秋战国:设御史一职,兼著纠察功用,但这个时期还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

2、秦:中央设御史大夫,监察百官,执掌群臣奏章,其下设御史中丞,辅助皇帝执行弹劾之权;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监察郡内。(正式出现完善的监察制度)

3、汉:中央设御史府,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长吏。(古代监察制度系统建立)

4、魏晋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地方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

5、隋: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司隶台,专掌州县监察,并建谒者台,持节察授。

6、唐:中央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地方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7、宋: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

8、元: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

9、明: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

10、清:中央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一)、监察出于皇权、维护皇权 ,位高权重。皇帝是最高统治者,直接控制监察大权,所有的监察机关有监察权,但只是皇权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为了保证监察的有效性,赋予监察官员位高权重的监察地位,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又一显著特点。

(二)、单线垂直,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从中央(皇帝、君主)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形成单线垂直(单线联系、单线领导)的相对独立体系。这种以皇权为中心的监察体制确定了监察与行政(包括中央、地方、甚至是基层)的相对独立与分离,中央、地方的监察机构与政府机构的相对分离,监察官员与政府官僚的分离。从而确保了监察权力的独立运作,监察机构的上下一体,监察官员的高效行使权力。

(三)、重视监察官员的选任和素质。监察工作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既要求监察官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又要求监察官有丰富的为官经验和较高的文化素质并根据政绩对监察官员进行考核,并采取一些量化的方法,这样可促使监察官尽职尽责,积极上进,减少察与不察一个样的虚假现象。

(四)、监察制度以小制大,以内制外 。 监察官员品级不高,但可“风闻奏事”,凡属国家政事,无论大小均可监察,在执行监察时可不受任何机构、官员的约束,直接对皇帝本人负责。

三、历史局限性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设计的。在这种制度下,监察机制能否正常运行,与封建君主的治国方略和个人素质密切相关。监察制度就形同虚设了。

(二)、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为统治者所服务,是维护皇权的工具。不管是在制度上、法律上,皇帝是不受制约的,不受法律控制的,古代的监察制度封建专制的产物。

(三)单线垂直的历史局限是监察制度的性质;位高权重的历史局限是古代国家政治制度结构;监察活动法律化的历史局限是传统的人治。

四、作用和意义

作用(职责):监督法律的实施;对违法官吏进行弹劾;监督中央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判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对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意义:中国古代的检察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约束皇帝的无上权力,也不能杜绝官僚队伍中的腐败低效现象.但它作为一种常设的政治制度在整顿吏治,打击地方割据势力,维护中央集权,谏诤皇帝过失,防止决策失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启示和借鉴

启示:封建监察出于君王实行专制的目的,社会主义监察则是为扩大人民民主,二者具有本质的不同。然而,如果以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作风,便会摈弃其阶级性局限,看到封建监察机制的许多成功之处,同时,克服其弊端与不足,达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和服务现实、指导工作的目的。

借鉴:

(一)实行单线管理保证监督机构的高度独立性

(二)提高队伍素质提高选拔标准、加强日常考核,采取从重处罚、从厚奖赏的正负激励机制,真正提高监察队伍素质,强化监察作用。

(三)统一指挥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多元化的监督体系,结果导致监督部门多、监督效率低、监督范围小,多元体系到集中管理转变的过程,起到了减少内部消耗,提高监察效率的作用。

(四)提前监督我国一直把监督工作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略了行政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行政行为过程中控制。

(五)加速立法 如果缺乏监察立法,易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甚至产生负向功能。目前,我国的监督缺乏可供操作的专门监督法规和标准,具体的监督活动无章可循,弹性极大。这就要求我们借鉴封建社会用立法手段规范监察行为的经验,重构行政监督法制化的体系,即制定一系列专门监督法规,对监察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能权限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监察人员的选拔、考核、奖惩、待遇、升迁,甚至人身保护等予以立法规范

(六)完善民主监察封建监察本质上是“以官监官”现代法制意就是,行政权最终受人民的制约。加强公民个人、社会团体、社会舆论等方面的社会监督。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一、历代监察制度的沿革和职能

1、春秋战国:设御史一职,兼著纠察功用,但这个时期还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

2、秦:中央设御史大夫,监察百官,执掌群臣奏章,其下设御史中丞,辅助皇帝执行弹劾之权;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监察郡内。(正式出现完善的监察制度)

3、汉:中央设御史府,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长吏。(古代监察制度系统建立)

4、魏晋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地方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

5、隋: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司隶台,专掌州县监察,并建谒者台,持节察授。

6、唐:中央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地方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7、宋: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

8、元: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

9、明: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

10、清:中央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一)、监察出于皇权、维护皇权 ,位高权重。皇帝是最高统治者,直接控制监察大权,所有的监察机关有监察权,但只是皇权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为了保证监察的有效性,赋予监察官员位高权重的监察地位,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又一显著特点。

(二)、单线垂直,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从中央(皇帝、君主)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形成单线垂直(单线联系、单线领导)的相对独立体系。这种以皇权为中心的监察体制确定了监察与行政(包括中央、地方、甚至是基层)的相对独立与分离,中央、地方的监察机构与政府机构的相对分离,监察官员与政府官僚的分离。从而确保了监察权力的独立运作,监察机构的上下一体,监察官员的高效行使权力。

(三)、重视监察官员的选任和素质。监察工作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既要求监察官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又要求监察官有丰富的为官经验和较高的文化素质并根据政绩对监察官员进行考核,并采取一些量化的方法,这样可促使监察官尽职尽责,积极上进,减少察与不察一个样的虚假现象。

(四)、监察制度以小制大,以内制外 。 监察官员品级不高,但可“风闻奏事”,凡属国家政事,无论大小均可监察,在执行监察时可不受任何机构、官员的约束,直接对皇帝本人负责。

三、历史局限性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设计的。在这种制度下,监察机制能否正常运行,与封建君主的治国方略和个人素质密切相关。监察制度就形同虚设了。

(二)、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为统治者所服务,是维护皇权的工具。不管是在制度上、法律上,皇帝是不受制约的,不受法律控制的,古代的监察制度封建专制的产物。

(三)单线垂直的历史局限是监察制度的性质;位高权重的历史局限是古代国家政治制度结构;监察活动法律化的历史局限是传统的人治。

四、作用和意义

作用(职责):监督法律的实施;对违法官吏进行弹劾;监督中央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判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对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意义:中国古代的检察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约束皇帝的无上权力,也不能杜绝官僚队伍中的腐败低效现象.但它作为一种常设的政治制度在整顿吏治,打击地方割据势力,维护中央集权,谏诤皇帝过失,防止决策失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启示和借鉴

启示:封建监察出于君王实行专制的目的,社会主义监察则是为扩大人民民主,二者具有本质的不同。然而,如果以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作风,便会摈弃其阶级性局限,看到封建监察机制的许多成功之处,同时,克服其弊端与不足,达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和服务现实、指导工作的目的。

借鉴:

(一)实行单线管理保证监督机构的高度独立性

(二)提高队伍素质提高选拔标准、加强日常考核,采取从重处罚、从厚奖赏的正负激励机制,真正提高监察队伍素质,强化监察作用。

(三)统一指挥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多元化的监督体系,结果导致监督部门多、监督效率低、监督范围小,多元体系到集中管理转变的过程,起到了减少内部消耗,提高监察效率的作用。

(四)提前监督我国一直把监督工作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略了行政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行政行为过程中控制。

(五)加速立法 如果缺乏监察立法,易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甚至产生负向功能。目前,我国的监督缺乏可供操作的专门监督法规和标准,具体的监督活动无章可循,弹性极大。这就要求我们借鉴封建社会用立法手段规范监察行为的经验,重构行政监督法制化的体系,即制定一系列专门监督法规,对监察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能权限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监察人员的选拔、考核、奖惩、待遇、升迁,甚至人身保护等予以立法规范

(六)完善民主监察封建监察本质上是“以官监官”现代法制意就是,行政权最终受人民的制约。加强公民个人、社会团体、社会舆论等方面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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