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集中管理工作方案
为了更好、更快、更高效地落实追偿案件管理,现针对各追偿合作律所及各区域法务拟定以下追偿案件工作方案:
一、 建立追偿案件合作律所
1、辖内各市/区理赔中心至少选择一家长期合作律所作为合作单位
2、制定相应质量评价标准,并设立相应考核退出机制
3、具体合作方式采取一定基础费用加奖励金形式
常规案件:一审基本代理费用为1500元/件;若有二审按1000元/件计算,除基本代理费用外,按照我司确认的减损标准,设置减损奖励费10%。减损奖励费=甲方核定的减损金额*10%,减损不足10000元的案件不计算减损奖励费。
追偿案件:追偿案件结合追偿标的金额大小、到账用时等因素采取协商确定,具体如下:
A. 基本报价
①、追偿标的 ≤ 15万的,按到账金额的25%收取风险律师费 ②、15万 < 追偿标的 ≤30万的,按到账金额的20%收取风险律师费
③、追偿标的 >30万的,按到账金额的15%收取风险律师费
B. 奖励机制(在达至年度目标任务的前提下)
①、从推送该案件之日起至该案追偿金到账之日,追偿全程为三个月以内的,该案额外增加8%的追偿奖励;追偿全程为半年以内的,该案额外增加5%的追偿奖励
②、律所超出年度追偿到账金额目标任务10%的,额外增加5%追偿奖励;超出年度追偿到账金额目标任务15%的,额外增加8%追偿
奖励;超出年度追偿到账金额目标任务20%的,额外增加10%追偿奖励
③备注:年度目标为:推送追偿金额的20%,时间截止点为2015年12月31日
二、对于诉讼费用追回,拟开展定期专项行动。----(3月份中下旬-4月中下旬)
三、积极鼓励区域法务开展追偿工作
1、区域法务对追偿案件的具有优先选择权,根据其追偿到账金额,具体奖励方案如下(个案最高为5000元):
A. 基本奖励
1、追偿标的 ≤ 15万的,按到账金额的3%作为奖励
2、15万 < 追偿标的 ≤30万的,按到账金额的2%作为奖励
3、追偿标的 >30万的,按到账金额的的1%作为奖励
四、每月对追偿律所发送追偿金额及到账金额进行排名公布,并作为考核淘汰追偿律所的重要依据。
追偿集中管理工作方案
为了更好、更快、更高效地落实追偿案件管理,现针对各追偿合作律所及各区域法务拟定以下追偿案件工作方案:
一、 建立追偿案件合作律所
1、辖内各市/区理赔中心至少选择一家长期合作律所作为合作单位
2、制定相应质量评价标准,并设立相应考核退出机制
3、具体合作方式采取一定基础费用加奖励金形式
常规案件:一审基本代理费用为1500元/件;若有二审按1000元/件计算,除基本代理费用外,按照我司确认的减损标准,设置减损奖励费10%。减损奖励费=甲方核定的减损金额*10%,减损不足10000元的案件不计算减损奖励费。
追偿案件:追偿案件结合追偿标的金额大小、到账用时等因素采取协商确定,具体如下:
A. 基本报价
①、追偿标的 ≤ 15万的,按到账金额的25%收取风险律师费 ②、15万 < 追偿标的 ≤30万的,按到账金额的20%收取风险律师费
③、追偿标的 >30万的,按到账金额的15%收取风险律师费
B. 奖励机制(在达至年度目标任务的前提下)
①、从推送该案件之日起至该案追偿金到账之日,追偿全程为三个月以内的,该案额外增加8%的追偿奖励;追偿全程为半年以内的,该案额外增加5%的追偿奖励
②、律所超出年度追偿到账金额目标任务10%的,额外增加5%追偿奖励;超出年度追偿到账金额目标任务15%的,额外增加8%追偿
奖励;超出年度追偿到账金额目标任务20%的,额外增加10%追偿奖励
③备注:年度目标为:推送追偿金额的20%,时间截止点为2015年12月31日
二、对于诉讼费用追回,拟开展定期专项行动。----(3月份中下旬-4月中下旬)
三、积极鼓励区域法务开展追偿工作
1、区域法务对追偿案件的具有优先选择权,根据其追偿到账金额,具体奖励方案如下(个案最高为5000元):
A. 基本奖励
1、追偿标的 ≤ 15万的,按到账金额的3%作为奖励
2、15万 < 追偿标的 ≤30万的,按到账金额的2%作为奖励
3、追偿标的 >30万的,按到账金额的的1%作为奖励
四、每月对追偿律所发送追偿金额及到账金额进行排名公布,并作为考核淘汰追偿律所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