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管理办法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第三分局节能减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分局节能减排工作,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公司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各部门、分局所属各项目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分局所属项目部机关各部门必需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及地方政府节能减排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按照公司对二级单位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分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行并完成公司节能减排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

(二)建立健全分局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

(三)落实公司节能减排工作及计划,制定分局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及计划。

(四)负责对各项目部节能减排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五)成立分局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主要负责部门、岗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开展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统计和监测工作。

(六)负责申报和实施分局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工作。

(七)负责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八)按照规定,定期向公司上报节能减排工作情况,及时上报节能减排重大违规和环保事故等重要事项。

(九)负责分局并购、新建、改建、扩建等投资活动的评审决策,确保投资行为符合国家有关节能减排政策和标准。

(十)开展节能减排的培训、交流和宣传工作。

(十一)完成公司下达有其它有关节能减排工作任务。

第二章 节能减排工作总体要求

第四条 各项目部要将节能减排工作列为重点工作,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满足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工作要求。

第五条 各项目建立节能减排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体系,以项目部第一责任人为节能减排工作主要责任人,结合项目情况、制定节能减排措施,统筹安排节能减排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项目部要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节能减排规章制度体系,建立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体系,加强节能减排专业队伍建设。

第七条 各项目部要建立节能减排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考核与奖惩制度,并将节能减排工作和目标实施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作为相关领导和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项目部要把结构调整与节能减排工作紧密结合,优化生产工艺和流程,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耗能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

第九条 各项目部要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为重要手段,加大科技投入和技术攻关力度,推广运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第十条 各项目部要按期编制节能减排年度经费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技术改造,实现设备和工艺的现代化、规模化,全面提升节能减排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

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大力宣传普及节能减排知识,提高资源忧患意识,构建节约型企业文化。

­第三章 节能减排工作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十二条 分局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分局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减排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分局工程管理部,具体负责节能减排工作。

第十三条 各项目部及机关各部门要建立与分局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节能减排管理机构,明确节能减排工作的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并在主管部门中设置专职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各项目部要建立健全本工程项目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体系,明确节能减排工作分管负责人,明确专业管理部门并设置专(兼)职管理岗位,配备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各项目部要加强节能减排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教育和培训制度,落实负责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人员、节能减排重点岗位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六条 各项目部负责人是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领导逐级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统筹节能减排和企业发展的关系,探索先进的节能减排管理方式。

第十七条 各项目部节能减排工作主管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节能减排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分析评价本项目节能减排状况,提出改进措施。对节能减排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部其他负责人应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节能减排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节能减排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十九条 各项目部应层层分解节能减排目标,建立节能减排工作岗位职责,并实施问责制。

第四章 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各项目部应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统计和监测,加强节能减排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部应抓好节能减排定额、计量、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统计台帐,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口径、范围、折算标准和方法对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定期收集、定期汇总、定期分析。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部应确保节能减排统计数据的完整和准确,通过自我检查、第三方检测、内部审查等多种形式对节能减排效果进行评估和核定。

第二十三条 实施节能减排工作报告制度。

(一)各项目部应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逐级汇总上报制度。

(二)各项目部应定期将节能减排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上报分局;上报时间为每季度未;

节能减排报告内容包括:

1. 节能减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2. 对同比增减幅度超过10%的节能减排主要指标分析原因;

3. 节能减排管理情况;

4. 节能减排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5. 节能减排重要科研成果;

6.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年度考核情况;

7. 节能减排重大违规情况;

8. 节能减排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9. 下个报告期节能减排工作计划;

10. 节能减排有关的其他工作内容等。

(三)各项目部节能减排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本项目部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变化、节能减排管理情况、节能减排措施、节能减排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部应将节能减排年度实施方案、重大举措、重要科研成果以及节能减排重大违规和环保事故等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分局。

第五章 节能减排考核、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分局将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各项目部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对各项目部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分局对各项目部节能减排实行统一考核、重点监督的方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部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度初,确定各项目部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各项目部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二)每年度末,各项目部对节能减排工作和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分局。

(三)分局组成评价考核组通过审核各项目部节能减排工作总结分析报告、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

(四)分局将各项目部节能减排考核情况与各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一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分局对项目部年度节能减排考核的主要内容有: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节能减排制度体系建设情况、节能减排目标分解与责任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节能基础管理工作等。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视不合格处理;情节严重者,对项目部和个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一)未完成核定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

(二)节能减排数据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

(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被公司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通报,给分局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部节能减排工作考核见附表1。

第三十条 按公司统一要求,评选节能减排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荐至公司,并在分局范围内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分局工程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第三分局节能减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分局节能减排工作,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公司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各部门、分局所属各项目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分局所属项目部机关各部门必需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及地方政府节能减排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按照公司对二级单位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分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行并完成公司节能减排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

(二)建立健全分局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

(三)落实公司节能减排工作及计划,制定分局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及计划。

(四)负责对各项目部节能减排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五)成立分局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主要负责部门、岗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开展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统计和监测工作。

(六)负责申报和实施分局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工作。

(七)负责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八)按照规定,定期向公司上报节能减排工作情况,及时上报节能减排重大违规和环保事故等重要事项。

(九)负责分局并购、新建、改建、扩建等投资活动的评审决策,确保投资行为符合国家有关节能减排政策和标准。

(十)开展节能减排的培训、交流和宣传工作。

(十一)完成公司下达有其它有关节能减排工作任务。

第二章 节能减排工作总体要求

第四条 各项目部要将节能减排工作列为重点工作,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满足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工作要求。

第五条 各项目建立节能减排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体系,以项目部第一责任人为节能减排工作主要责任人,结合项目情况、制定节能减排措施,统筹安排节能减排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项目部要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节能减排规章制度体系,建立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体系,加强节能减排专业队伍建设。

第七条 各项目部要建立节能减排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考核与奖惩制度,并将节能减排工作和目标实施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作为相关领导和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项目部要把结构调整与节能减排工作紧密结合,优化生产工艺和流程,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耗能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

第九条 各项目部要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为重要手段,加大科技投入和技术攻关力度,推广运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第十条 各项目部要按期编制节能减排年度经费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技术改造,实现设备和工艺的现代化、规模化,全面提升节能减排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

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大力宣传普及节能减排知识,提高资源忧患意识,构建节约型企业文化。

­第三章 节能减排工作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十二条 分局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分局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减排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分局工程管理部,具体负责节能减排工作。

第十三条 各项目部及机关各部门要建立与分局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节能减排管理机构,明确节能减排工作的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并在主管部门中设置专职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各项目部要建立健全本工程项目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体系,明确节能减排工作分管负责人,明确专业管理部门并设置专(兼)职管理岗位,配备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各项目部要加强节能减排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教育和培训制度,落实负责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人员、节能减排重点岗位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六条 各项目部负责人是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领导逐级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统筹节能减排和企业发展的关系,探索先进的节能减排管理方式。

第十七条 各项目部节能减排工作主管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节能减排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分析评价本项目节能减排状况,提出改进措施。对节能减排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部其他负责人应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节能减排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节能减排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十九条 各项目部应层层分解节能减排目标,建立节能减排工作岗位职责,并实施问责制。

第四章 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各项目部应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统计和监测,加强节能减排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部应抓好节能减排定额、计量、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统计台帐,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口径、范围、折算标准和方法对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定期收集、定期汇总、定期分析。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部应确保节能减排统计数据的完整和准确,通过自我检查、第三方检测、内部审查等多种形式对节能减排效果进行评估和核定。

第二十三条 实施节能减排工作报告制度。

(一)各项目部应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逐级汇总上报制度。

(二)各项目部应定期将节能减排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上报分局;上报时间为每季度未;

节能减排报告内容包括:

1. 节能减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2. 对同比增减幅度超过10%的节能减排主要指标分析原因;

3. 节能减排管理情况;

4. 节能减排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5. 节能减排重要科研成果;

6.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年度考核情况;

7. 节能减排重大违规情况;

8. 节能减排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9. 下个报告期节能减排工作计划;

10. 节能减排有关的其他工作内容等。

(三)各项目部节能减排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本项目部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变化、节能减排管理情况、节能减排措施、节能减排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部应将节能减排年度实施方案、重大举措、重要科研成果以及节能减排重大违规和环保事故等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分局。

第五章 节能减排考核、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分局将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各项目部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对各项目部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分局对各项目部节能减排实行统一考核、重点监督的方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部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度初,确定各项目部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各项目部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二)每年度末,各项目部对节能减排工作和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分局。

(三)分局组成评价考核组通过审核各项目部节能减排工作总结分析报告、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

(四)分局将各项目部节能减排考核情况与各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一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分局对项目部年度节能减排考核的主要内容有: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节能减排制度体系建设情况、节能减排目标分解与责任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节能基础管理工作等。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视不合格处理;情节严重者,对项目部和个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一)未完成核定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

(二)节能减排数据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

(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被公司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通报,给分局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部节能减排工作考核见附表1。

第三十条 按公司统一要求,评选节能减排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荐至公司,并在分局范围内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分局工程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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