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域地名总体规划
(2008—2020)
岱山县民政局
浙江大学城市与区域发展研究所
2007年12月
岱山县域地名总体规划
(2008—2020)
文 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地名总体布局………………………………………………………………3
第一节 地名分区和规划要点„„„„„„„„„„„„„„„„„„„„3
第二节 区块地名规划„„„„„„„„„„„„„„„„„„„„„„„3
第三章 地名通名规划………………………………………………………………5
第一节 通名使用原则与类别„„„„„„„„„„„„„„„„„„„„5
第二节 道路通名„„„„„„„„„„„„„„„„„„„„„„„„„6
第三节 住宅区通名„„„„„„„„„„„„„„„„„„„„„„„„6
第四节 商用楼宇通名„„„„„„„„„„„„„„„„„„„„„„„7
第五节 桥梁通名„„„„„„„„„„„„„„„„„„„„„„„„„8
第六节 隧道通名„„„„„„„„„„„„„„„„„„„„„„„„„8
第四章 地名专名规划………………………………………………………………8
第一节 专名采词原则„„„„„„„„„„„„„„„„„„„„„„„8
第二节 道路专名 „„„„„„„„„„„„„„„„„„„„„„„„9
第三节 住宅区和商用楼宇专名 „„„„„„„„„„„„„„„„„„10
第四节 桥梁专名 „„„„„„„„„„„„„„„„„„„„„„„„10
第五节 隧道专名 „„„„„„„„„„„„„„„„„„„„„„„„10
第六节 派生地名 „„„„„„„„„„„„„„„„„„„„„„„„11
第五章 道路名称规划 ……………………………………………………………11
第一节 道路名称规划原则和要求 „„„„„„„„„„„„„„„„„11
第二节 快速路名称规划 „„„„„„„„„„„„„„„„„„„„„12
第三节 主干路名称规划 „„„„„„„„„„„„„„„„„„„„„12
第四节 次干路名称规划 „„„„„„„„„„„„„„„„„„„„„12
第六章 地名标志体系规划 ………………………………………………………13
第一节 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13
第二节 地名标志体系 „„„„„„„„„„„„„„„„„„„„„„13
第三节 门牌系统编排规则 „„„„„„„„„„„„„„„„„„„„13
第四节 地名标志的密度要求 „„„„„„„„„„„„„„„„„„„14
第七章 地名文化保护规划 ………………………………………………………14
第一节 地名文化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14
第二节 地名文化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15
第三节 地名文化保护的范围和对象 „„„„„„„„„„„„„„„„15
第四节 地名文化保护的基本措施 „„„„„„„„„„„„„„„„„15
第八章 地名调整优化规划 ………………………………………………………16
第一节 调整优化的对象 „„„„„„„„„„„„„„„„„„„„„16
第二节 调整优化的原则 „„„„„„„„„„„„„„„„„„„„„17
第三节 地名优选 „„„„„„„„„„„„„„„„„„„„„„„„17
第九章 地名规划实施与管理 ……………………………………………………17
第一节 修订《岱山县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17
第二节 建立贯彻地名规划工作机制与规章制度 „„„„„„„„„„„17
第三节 严格执行地名命名、更名程序 „„„„„„„„„„„„„„„18
第十章
附则 „„„„„„„„„„„„„„„„„„„„„„„„„„„18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保护和弘扬岱山地名文化,提高岱山地名命名、更名和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标准化水平,适应岱山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使地名更好地为岱山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和《岱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结合岱山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2条 本规划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即为岱山县地名命名、更名和管理的依据。凡在岱山县范围内的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岛屿、山体、水域等;各类人文地理实体名称,道路、桥梁、住宅区、广场、大型高层建筑等。
第3条 规划区域
本规划范围为岱山县陆域范围,岱山县域总面积5242平方公里,其中岛屿陆地面积310平方公里。
第4条 规划期限
为保持与岱山县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本次岱山县地名规划期限分为近期:2008—2010年,中期:2011—2015年,远期:2016—2020年。
第5条 规划目标
近期目标:
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地名命名。在把握区域经济特色的基础上,深入挖掘区域历史文化内涵,确立地名板块主题,以渐进的方式培育地名板块的主题特色。
规范通名标准,优化专名采词,建立科学规范的地名网络系统,力求从地名文化的视角,展示岱山县城市的性质与定位,即“长三角核心区重要的港口和临港产业基地,国内著名的海岛旅游胜地和渔业区”。
在完善地名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与城建、公安、消防、医院等部门协同合作,使覆盖市域范围的数字地名网络系统日益完备,使之成为既方便群众使用,又便于城市管理的一公共平台。
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相应的地名详细规划。
中期目标:
深入挖掘地名文化内涵,作好古旧地名的挖掘与整理工作。以渐进的方式,将清理与调整现行地名的工作融入城市建设与旧城改造中,使之一并进行,解决地名的重名和雅化问题,逐步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层次化、系列化。
远期目标:
建立起区块布局合理有序,文化内涵丰富,指位清晰明确,民众使用方便,
空间覆盖完整,层次清晰的地名网络。
第6条 规划的指导思想
本规划以《岱山县域总体规划纲要》(2007-2020)所确定岱山县总体定位为规划的指导思想,即“长三角核心区重要的港口和临港产业基地,国内著名的海岛旅游胜地和渔业区。”
第7条 规划原则
1、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衔接的原则。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城市性质与功能定位,使地名规划与城市空间布局有机衔接、城市地名与城市空间拓展同步推进。
2、整体性、系统性和层次性原则。在整体性、系统性和层次性的原则下,构建区域地名群,也即地名板块,使各地名板块既有鲜明的主题特色,又相互协调衔接,且统一于一整体。
3、继承性与稳定性原则。在原有地名体系的基础上,发掘地名的历史文化内涵,在原有地名体系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求使新构建的地名体系与之协调衔接。
4、时代性原则。地名体系在保持原有地名稳定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岱山经济以及社会各项事业的建设成果,注重岱山地域经济、文化所表现出的时代性特征。
5、地名命名、更名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层次化原则。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地名网络体系。
第8条 规划依据
1、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1986年1月23日;
2、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1996年6月18日;
3、民政部:《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的通知》(民政函[1996]252号);
4、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5号),2005年5月17日;
5、《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1994年12月30日;
6、浙江省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城镇建筑物(群)命名标准的通知》(浙地办字[1999]01号),1999年6月21日;
7、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地名标志设置的若干意见》,2000年6月19日;
8、《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民区[2002]7号),2002年1月7日;
9、浙江省地名委员会:《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浙地委[2005]3号),2005年6月24日;
10、《舟山市地名管理办法》(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11、《舟山市市区地名总体规划(2006——2020)》;
12、《岱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
13、《岱山县域总体规划纲要》(2007——2020)
13、其它相关政策文件。
第二章 地名总体布局
第一节 空间布局
第9条 空间布局
依据《岱山县域总体规划纲要》(2007-2020)、以及岛屿型城镇的地理空间,分布特点,地名空间布局延续“一轴、两翼”的格局,形成“一城、三镇”,即岱山本岛中心城市,衢山、长涂、秀山三城镇的地名体系框架。
规划岱山本岛形成东部城市中心、西部临港产业、北部生态旅游三个区块。其中,东部城市中心区块由老城区、竹屿新区、江南山—山外山三个亚区组成;西部临港产业区块为岱西镇范围,包括岱山的经济开发区;北部生态旅游区块为东沙镇、岱东镇范围。
规划衢山岛、秀山岛、长涂岛分别作为一个地名区块。
第二节 区块地名规划
第10条 东部城市中心区块地名规划引导
由老城区、竹屿新区、江南山——山外山三个亚区组成,是县域行政办公、居住、商贸、旅游接待的中心区域。
1、老城区地名规划引导
老城区地名在维持现有地名框架的基础上,加强新旧地名的协调,提升地名的海岛特色。
2、竹屿新区地名规划引导
未来的县域行政中心,从岱山地名的历史沿革、历史大事件、区域产业特色、以及区块原有地名的派生等几个方面引导竹屿新区的地名网络建设。
岱山地名的历史沿革而言,今岱山境域,春秋时为越国之东境,称“甬东”。
岱山古时又称“海中之洲”。“甬东”和“海中之洲”引导区块的地名采词,从地名沿革的视角表述岱山地名文化内涵。
据传说,秦始皇遣方士徐福,携童男童女数千人,乘楼船入海求仙,曾到过岱山。可依此传说,引导区块的地名采词,让人产生美好的遐想,这一命名思路也城市的旅游定位相吻合。
岱山是全国十大重点渔业县之一,拥有岱衢洋、黄大洋、黄泽洋、灰鳖洋四个传统渔场,以“渔场”、“渔商公所”、“渔业公所”名称为引导,表达岱山传统渔业悠久的历史。
竹屿新区的原有地名,如“竹屿”作适当的派生,引导区块的地名采词,强化地名的区位指向性。
3、江南山——山外山亚区地名规划引导
定位以旅游业的发展为重点,以“海中之洲”的江南山、山外山引导区块的地名采词,感受“海中之洲”的美好意境。
第11条 西部临港产业区块(包括经济开发区)地名规划引导
以扩大岱山省级经济开发区(岱西船舶修造业基地)为重点,发展临港工业。以区域产业特色和原有地名的派生引导区块的地名网络建设。
岱山县为浙江省最大的产盐县,至今依然有大片的盐田分布于该区块,早在唐乾元永泰间(758-766)境内已有盐事活动,属翁山县(今舟山)富都监。
第一,以盐政机构“富都监”、盐田或盐场名称引导区块的地名采词,展现岱山盐业发展的悠久历史。
第二,以区块的原有地名,或作适当的派生,引导区块的地名采词,既能体现海岛地名的特色,又强化了地名的区位指向性。
第三,岱山原有地名中,分布于海岛滨海地区和港口,以“门”、“洋”、“湖”、“浦”、“水”、“岸”、“道头”等作地名通名的现象普遍,反映了海岛滨海区域的地名特征。以这一地名特征引导滨海区域的地名采词,继承海岛地名的传统特色。
第12条 北部生态旅游区块地名规划引导
区块以发展海洋旅游业为重点,因此,地名网络建设以突出海岛特色尤为重要。
第一,以区块原有地名或作适当的派生,引导区块的地名采词,突出海岛特色。
第二,以“蓬莱十景”引导区块的地名采词,地名文化建设与区域的产业发展目标相一致。
第三,注重保护、发掘东沙古镇的古旧地名,使之成为海岛旅游的另一道文化风景。
第13条 衢山岛区块地名规划引导
衢山岛具有优良的深水岸线,规划定位是国家大宗战略物资储运基地,修造船基地,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补给、服务基地。
第一,以原有盐场名称(现为社区名称),“桂花”、“四平”、“岛斗”、“太平”等引导区块的地名采词,揭示传统产业——盐业的悠久发展历史。
第二,以原有的“渔商公所”和“渔业公所”名称,引导区块的地名采词,揭示传统产业——渔业的悠久历史。
第三,以区域的原有地名,或作适当的派生,引导区块的地名采词,既丰富了区块地名的海岛特色,也强化了地名的方位指向性。
第14条 秀山岛区块地名规划引导
良好的港口资源和优美的自然环境,在充分利用、保护湿地生态资源的基础上,初步建成生态海岛休闲旅游集镇。
地名网络建设的重点,第一,突出海岛特色,以原有地名作为地名采词的引导;第二,滩涂区域的地名突出海岛型湿地特色;第三,注重地名的美化、雅化为该区块地名网络建设的重点,与海岛生态休闲旅游的定位相一致。
第15条 长涂岛区块地名规划引导
远景规划,利用大小长涂南岸深水岸线发展临港产业;大长涂东侧小岛宜作为海洋休闲旅游区。
以区域的原有地名,引导区块的地名采词,既丰富了该区块小岛众多的海岛特色,也强化了地名的方位指向性。
第三章 地名通名规划
第一节 通名使用原则与类别
第16条 通名使用原则
1、规范化、标准化原则
通名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各级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通名的使用应以不疏漏、不重叠为原则,不单独使用通名作地名。
通名应置于专名之后,不能倒置或夹于专名语词之间。
对未经地名管理机关批准,擅自使用的不规范通名需有计划的逐步予以纠正、规范。
2、层次化、系列化原则
通名应与其所反映的地理实体的性质、规模、层次相符合;性质界定应准确、
规模确定应量化、层次疏理应清晰。
第17条 通名类别
地名通名类别由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两大类组成:
1、自然地理实体通名体系
岱山县的自然地理实体通名,主要有水体、山体、海岛名称的通名所构成。
2、人文地理实体通名体系
岱山县人文地理实体通名,主要有道路、住宅区、桥梁、广场、高层楼宇等类别构成。
第二节 道路通名
第18条 道路通名等级
道路通名分为:
1、大道;
2、路、街;
3、巷、弄。
第19条 道路通名的量化标准
根据《岱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中的城市道路网络规划,确定道路的量化标准如下:
1、大道(对应组团联系干路、主干路):红线宽度在24—40米以上。
2、路、街(对应次干路、支路):道路宽度9米-24米。
3、巷、弄(住宅区内部道路):道路宽度9米以下。
第20条 道路通名使用要求
1、大道:长度在6000米以上可以分段,各段通名在大道名称后,以方位词分段位,如××大道东(南)段,××大道中段,××大道西(北)段。
2、路、街:长度在4000米以上的新建道路,在“路”前用方位词分成东(南)、西(北)两段,或分为东(南)、中、西(北)三段,方位词应出现在专名和通名之间,如××东(南)路、××中路、××西(北)路。
3、“大道”和“路”的分段,切忌随意性,应以道路分段要求实施,防止一路多名。
4、视道路长短、宽狭,准确无误的采用道路通名等级。
5、不采用“大道”作老城区道路的通名。
第三节 住宅区通名
第21条 住宅区通名系统层次
住宅区通名分为三个层次:
1、“住宅区”、“小区”;
2、“园”、“人家”、“院”、“里”、“苑”、“坊”、“居”、“公寓”、“舍”;
3、“花园”、“山庄”、“别墅”。
第22条 住宅区通名的使用标准
1、“住宅区”、“小区”:
指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区。其总建筑面积,城区在5万平方米以上,城镇在3万平方米以上。其内部可以分为较小的区块,通名用“苑”、“园”、“院”、“里”、“坊”等。
2、“园”、“人家”、“院”、“里”、“苑”、“坊”、“居”:
指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区。其总建筑面积,市区在5万平方米以下,城镇在3万平方米以下;
“公寓”、“舍”: 指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占地范围较小的住宅楼群。
3、“花园”、“山庄”、“别墅”:
用“花园”、“别墅”、“山庄”作住宅区通名,需符合下述条件。
花园:指有较多的人工景点和绿地的住宅区,其绿地面积不少于总占地面积的40%,其中集中的有景点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
山庄:指依山而建,环境优雅的低层高级住宅区,不是依山而建的,不能称为山庄。
别墅:指拥有花园的园林式低层高级住宅区。其花圃、绿化面积一般应不低于占地面积的50%。
第23条 住宅区通名要求
1、住宅区必须有通名。
2、按住宅区规模、性能、周围环境、配套设施等正确使用相应的通名。
3、新建住宅区不使用“新村”、“新居”、“新苑”等作通名。
4、通名应名副其实,不夸大、不重叠使用。
第四节 商用楼宇通名
第24条 商用楼宇通名及其相应条件
1、大厦、大楼、商厦:
大厦:指高层或大型楼宇,原则上要求城镇其高度在1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8千平方米以上。
大楼:达不到上述标准量化标准,但在当地属突出建筑物,并具有地名意义的。
商厦:以商贸为主或低层为商场,高层为办公用房的高层建筑物。
2、慎用“中心、广场、城”作商用楼宇的通名。
中心:指某种功能在一个区域或某一行业中居主导地位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物,其占地面积一般应在6千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
广场:一般指城市中供市民休闲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地。当借用此词作为具有配套公共场地的建筑物(群)通名时,其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并有3千平方米以上的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在通名前应冠以功能性词语,如××商务广场、××娱乐广场等。
城:指封闭或半封闭式的大型商贸建筑物(群),其占地面积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
第五节 桥梁通名
第25条 桥梁通名系统
桥梁通名为“大桥”、“桥”、“立交桥”、“高架桥”、“跨江(河)桥”、“人行(过街)天桥”等。
第26条 桥梁通名的使用规定
1、“大桥”:单孔跨径大于等于100米,小于500米的为大桥。
2、“桥”:用于公路或跨江(河)的桥梁。
3、“立交桥”:用于互通式或非互通的立体交叉的桥梁。
4、“人行(过街)天桥”:用于横跨城市道路上空的且专供行人通行的桥。
第六节 隧道通名
第27条 隧道通名
隧道用“隧道”作通名。
第四章 地名专名规划
第一节 专名采词原则
第28条 专名采词原则
1、标准化原则
合法性与标准化,基本要求在国家、省、市的相关地名管理政策、法规中均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有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民族尊严,尊重历史,兼顾习惯,突出特色,方便使用等内容,是地名命名、更名采词时必须依法遵守的基本原则。
2、指位性原则
地名的准确指位性是便利社会使用的基础,也是地名命名要努力达到的目标。地名命名中突出地名的指位性这一基本属性,是地名专名采词中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
3、简约性原则
地名是对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属性、规模、所处方位的高度概括,从而便利人们的使用,因此,地名命名中突出简约性这一基本原则,是地名专名采词中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
4、地域性原则
地名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某一地域的自然或人文地理特征,进而使得城市的历史变迁及文化特征,通过地名的演替而变得有迹可循。因此,地名专名的采词既要延续当地长期形成的历史文化传统,展现地域特色,形成有别于其他区域的“差异性”地名,彰显地域个性;又要随时代的变迁,地域文化的发展而变化,展示时代性特性。
5、规范性原则
不使用生僻字,不使用含义低俗的字词,不使用含义晦涩的、容易引起歧义的字词。
第二节 道路专名
第29条 道路专名采词要求
1、道路专名采词应与道路等级相对应,主干道路名称以能反映城市整体性质与定位为宜,次干道路名称以能反映地名区块特色为宜。
2、道路专名能够从地名文化的视角表达地域的自然和人文特色,采词应注重地域自然和人文特性,避免与其他城市的雷同,突出城市个性。
3、突出地名的指位功能,方便使用。
4、主、次干道路,不以纯数序地名的方式命名。
5、主题特色突出的区块,可围绕某一主题特色,采用系列化采词的地名命名方式,表现区块的主题特色。
6、除历史遗留的人名作路名外,新命名道路名称一般不以人名作专名。
7、高架路的专名与相应的地面道路的专名保持一致。
8、同一道路分段名称用相同的专名。
第三节 住宅区和商用楼宇专名
第30条 住宅区、商用楼宇采词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
2、专名采词必须词义健康,且需注意语词的谐音与当地方言的发音,避免产生歧义。
3、专名采词不夸大,不使用与当地不相称的名称,如“中华”、“中国”、“国际”、“世界”等词语。
4、专名中不使用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也不在专名中夹带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
5、言简意赅,专名字数控制在4个字以内为易。
第四节 桥梁专名
第31条 桥梁专名采词要求
1、桥梁的专名采词,优先选用所在地的地理名称作专名,强化地名的指位功能;一般以所跨越的河流、道路、海域,以及桥梁所在区域名称采词。
2、跨越同一道路或同一河流的多座桥梁,专名采词尽量用系列化命名方式构词。
3、大小桥梁众多的水网密布区域,桥梁名称的采词,应注重区域文化内涵的发掘,突出区块自然或人文特征。
第五节 隧道专名
第32条 隧道专名采词要求
隧道专名应与其地理位置相一致,避免使用含义模糊和指位不明的专名。
1、以隧道所在地的山岭、山体、水域名称采词;
2、以隧道所连接的两端道路名称组合成语词;
3、以所在的道路名称采词;
4、以隧道所在地的区块名称或隧道所通往的区域名称采词。
第六节 派生地名
第33条 派生地名
派生地名,应与其主地名在地缘有直接的、紧密的联系,保持二者在地理指位上的一致性。
派生名称的基本结构模式为:“主地名+派生词+派生名称所指称地理实体的类属通名”。其中派生词可以有,也可忽略,但其余两项必须有。
借用现已消失不用的古旧地名时,应遵循与古旧地名基本同指(同地)、不错位(方位)、不乱序的原则,以保持新、旧地名指位的有序。
第五章 道路名称规划
第一节 道路名称规划原则和要求
第34条 道路名称规划的原则
1、层次化
道路名称应与道路等级相适应,依据道路等级确定道路的通名,实现道路名称的层次化。
2、系列化
某一区块的道路,或某一组道路,其名称集中体现了岱山地域文化的某个主题特色,形成地名的区域特色构成,实现道路名称的系列化。
3、自然要素
以道路主体所处地段的水体、山体名称命名,展示“海岛旅游胜地”的自然景观特色。
4、人文要素
地名采词不仅要包含简单的方位和范围指称,突出岱山的历史文化内涵,是道路命名应注重的内容。
第35条 道路名称规划的要求
1、主干路名称突出指位性,干路的性质和主要功能是担负疏通城市交通的任务,解决城市各分区之间的交通联系,其名称体现道路的方位、走向、及其所处的位置。以道路主体所经区域的地理名称作道路名称;或以道路两端所在区域的地理名称组合为道路名称,强化道路名称的指位性。
2、次要道路可采用所经地地名为道路名,使传统地名得以延续,并于地名区块内作适当的派生,以便更好地保护“古旧”地名。
3、同一条道路不应有不同的专名,避免一路多名。
4、保持现有地名的稳定性,已经使用的正式名称,不轻易变更。
第二节 快速路名称规划
第36条 快速路名称规划
1、快速路的命名,应体现城市的性质和定位,优先选用本区域最具典型意义的自然或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命名。
2、快速路作为城市高等级的道路,可采用“大道”、“路”作通名,专名的指称在突出其所处地理方位(即指位性)、空间走向的同时,应注重空间上线状延伸道路与环形道路之间的区分。
第三节 主干路名称规划
第37条 主干路名称规划
1、主干路可采用“大道”、“路”作通名,大部分主干路以采用“路”作通名为宜。
2、主干路名称以能反映所联系、贯通的各地名板块特色为佳,一般选用具有区域标志性特征的自然或人文地理实体名称为优选。
第四节 次干路名称规划
第38条 次干路名称规划
1、次干路为联系区块内部的道路,以“路”、“街”作通名,专名优先选用区块内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命名。
2、次干路名称力求突出地名板块的主题特色,强化次干路所处的地理区位,即指位性。
第39条 市区道路名称及规划方案见附表
第六章 地名标志体系规划
第一节 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第40条 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1、主要内容。标准地名汉字的规范书写形式;标准地名汉语拼音字母的规范拼写形式。
2、要求。地名正确规范,字体清晰醒目,安置稳妥牢固,方向正确无误,位置恰当突出。
第二节 地名标志体系
第41条 指位导向系统
指位导向系统由下述地名标志构成:
1、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巷、住宅区、村落、道路、桥梁名称标志;
2、具有地名意义的标志性建筑物名称标志;
3、沿街巷院落、门户的门牌、住宅区内的楼(幢)、单元、户室编号牌等。
第42条 地名标牌
按国家标准GB17733.1—1999《地名标牌 城乡》的规定,城乡地名标牌分为街牌、巷牌、楼牌、门牌四种,其中门牌分为小门牌、大门牌两种。
1、市区范围内的城镇
路(街)牌:设置在道路交叉口和起讫端两侧明显处。
巷(弄)牌:原则上安置在道路交叉口和起讫端两侧明显处。
门牌:应设置在房屋低层门框上方正中央。
幢(楼)牌:一般在每幢楼的两端山墙均应置放。
2、市区范围内的农村居住地
乡、村设置乡牌、村牌和指示牌,已形成街道的集市区和住宅区应设置相应的路牌、门牌;未形成街道的村庄聚居,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村牌和门牌。
第三节 门牌系统编排规则
第43条 街路门牌号码的编排方法
1、东西走向或南北走向的路(街),门牌起编点选择东端或南端,即从东(南)
向西(北)顺序依次推进。
2、非正东西走向或正南北走向的路(街),以接近东西走向的按东西走向路(街)确定起编点,接近南北走向的按南北走向路(街)确定起编点。
3、正在扩建的路(街),以已经定型的一端作为起编点。
4、支路(街)门牌编号,以与主路(街)相接的一端作为编号的起点。支路(街)连接两条主路(街),其起编点是:
(1)支路(街)名称属于两条主路(街)之一的路(街)派生的,则按原生地名的主路(街)一端作起编点。
(2)支路(街)名称都不属两条主路(街)派生的,则按上述1、2两条要求起编。
5、编码方法,主要有数序编码法和量化编码法。
(1)采用数序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2)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单侧每4米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第四节 地名标志的密度要求
第44条 地名标志的密度要求
1、街(巷)牌
街(巷)牌设置间距,在城市繁华路段,街路交叉口均应设置,两路牌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米,路段不应大于500米。
2、路牌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的地名标志,两侧均应设置;支路以下的道路,可单侧设置。
3、交叉路口牌
交叉口街牌设置,宽度在30米以上的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之间的十字交叉口,不应少于四块,丁字路口不应少于三块,与巷、弄的交叉口不加设。
4、巷牌
巷牌,除巷、弄两端需设置外,凡与其他道路交叉口处均应设置。
第七章 地名文化保护规划
第一节 地名文化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第45条 地名文化保护的目的:在于加强地名文化资源保护,以使世人更好地了解城市的历史变迁与文化特征,使之有迹可循,从而使城市地名文化遗存得以绵延传承,从这个意义上讲,保护老地名是实施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地名文化资源开发的必要手段,是营造城市文化氛围的特有途经。
第46条 地名文化保护的意义:是实施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举措,是打造城市文化氛围的有效途经,有利于激发青年人爱家爱乡的自豪感,激励人们更加努力的建设家乡、发展家乡的热情,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乡土教材。
第二节 地名文化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第47条 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依据“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深入挖掘、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讲求实效”的思想,提高全社会对地名文化遗产的认知度和保护意识,使地名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1、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依据分区功能定位,古旧地名的文化价值,突出保护重点。
2、保护和发展相结合,以保护促发展,在保护古旧地名的同时,合理、适度的移植与派生,为今所用。
3、保护措施多样化,根据保护对象的类别和性质,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节 地名文化保护的范围和对象
第48条 地名文化保护范围
县域范围,尤其是岱山老城区、东沙古镇中具有历史文化内涵的古旧地名。
第49条 规划确定保护对象的主要标准
1、历史悠久、见之于古代历史文献中的历史文化内涵丰富的古旧地名。如在历代方志等古籍上有记载的古旧地名。
2、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古建筑名称、手工作坊名称、老字号名称;著名的亭台楼阁、古寺院、庙宇等所包含的古旧地名。
第四节 地名文化保护的基本措施
第50条 编制古旧地名保护名录
加强地名文化保护规划研究,利用相关学术团体、大专院校的研究能力,整理、考证和挖掘当地的古旧地名,在此基础上,编制古旧地名保护名录。
第51条 严格执行保护制度,传承优秀地名文化
1、使用古旧地名是对古旧地名最好的保护。在城市建设与旧城改造中,保护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旧地名,尽可能地保护地名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2、纳入保护名录的各类历史地名一般不宜更动。
3、保护名录中的、现已不用的古旧地名,可在新的城市建设与旧城改造中重新加以启用,使之“复活”;对废止的历史地名,应采取移植使用、载入史册(图书、地名录、地名大全、对照表、地名档案等)等方式进行保护,最大限度地记录并反映历史地名的相关信息。
第52条 通过各种渠道对地名文化保护进行宣传,展示受保护地名的文化价值,强化古旧地名的保护意识
1、宣传工作要体现民本意识、创新意识和全民参与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和方案。
2、对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老地名要采取发布保护名录、编制地名录(地名志、新旧地名对照表等)、制作老地名地图、出版发行图书、拍摄影像作品、挂牌立碑、开展文化讲座、社会评选地名等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和推广,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共同营造保护地名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地名调整优化规划
第一节 调整优化的对象
第53条 调整优化的对象
1、违反国家法规和规章的地名;
2、不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和地名构词的一般规则,地理实体通名混合使用,或通名叠加使用的地名;
3、采词不准确,与被命名地理实体的规模、等级、地位、方位、景观不符的地名;
4、规划范围内同名同音的重名现象,一路多名;
5、内涵、含义庸俗的地名;
6、区域地名群的构建体系不合理,从而导致地名的指位功能弱化,容易产生混淆,社会交往使用不便的区域地名群;
7、商用(或商住两用)楼盘与住宅小区,名称表述不规范,或名不副实。
第二节 调整优化的原则
第54条 调整优化原则
1、维持地名总体稳定,局部或个别调整;
2、强化地名文化的保护意识,不轻易调整与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慎之又慎地处理;
3、强化公众参与意识,尊重民众意愿;
4、应选择恰当的时机调整不适用的地名,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
第三节 地名优选
第55条 地名优选 1、名称使用时间久远的; 2、名称知名度较高的;
3、沿路单位、居民住宅密集的;
4、名称体现当地历史或区域特点、有深厚文化积淀的; 5、原名称所指道路跨度较大的; 6、有利于消除重名、谐音的; 7、有利于与周边地名协调的; 8、条件相近时,主城区地名保留优先。
第九章 地名规划实施与管理
第一节 修订《岱山县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第56条 修订《岱山县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节 建立贯彻地名规划工作机制与规章制度
第57条 建立贯彻地名规划工作机制与规章制度
1、建立贯彻执行规划的规章制度,巩固和加强“政府主导、民政组织、部
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地名工作机制。
2、加强地名相关体制的建设。
3、完善地名管理机构,解决好开展工作所需的人财物问题。
第三节 严格执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程序
在遵循国家、省、市有关命名更名调整的原则上,严格执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程序:
1、各主要地理实体的新近命名、更名(调整)应在相关项目立项时或更名(调整)前,向地名主管部门提出命名或更名的申请。
2、地名主管部门根据地名管理办法和本规划规定对申报的地名进行初审,对专名、通名不符合命名原则的,要求申报部门和单位重新对地名进行调整,否则不予受理。
3、对符合地名命名、更名(调整)条件的,由地名主管部门召集地名专家小组进行审查、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对审查或公示有异议的地名,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信息,并对地名进行调整。
4、由地名主管部门将地名命名、更名(调整)方案上报岱山县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受法律保护。
5、地名主管部门向申报单位核发《地名使用批准书》,并向社会公示标准名称。
6、由地名主管部门按国家标准,负责编制、设置门(楼)牌号和路名牌标志。
第十章 附则
第58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和图集组成。 第59条 本规划经岱山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后生效。
第60条 本规划的解释权为岱山县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
附表: 岱山县道路名称表
岱山县域地名总体规划
西部临港产业区块(包括经济开发区)道路名称规划方案表
27
岱山县域地名总体规划
(2008—2020)
岱山县民政局
浙江大学城市与区域发展研究所
2007年12月
岱山县域地名总体规划
(2008—2020)
文 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地名总体布局………………………………………………………………3
第一节 地名分区和规划要点„„„„„„„„„„„„„„„„„„„„3
第二节 区块地名规划„„„„„„„„„„„„„„„„„„„„„„„3
第三章 地名通名规划………………………………………………………………5
第一节 通名使用原则与类别„„„„„„„„„„„„„„„„„„„„5
第二节 道路通名„„„„„„„„„„„„„„„„„„„„„„„„„6
第三节 住宅区通名„„„„„„„„„„„„„„„„„„„„„„„„6
第四节 商用楼宇通名„„„„„„„„„„„„„„„„„„„„„„„7
第五节 桥梁通名„„„„„„„„„„„„„„„„„„„„„„„„„8
第六节 隧道通名„„„„„„„„„„„„„„„„„„„„„„„„„8
第四章 地名专名规划………………………………………………………………8
第一节 专名采词原则„„„„„„„„„„„„„„„„„„„„„„„8
第二节 道路专名 „„„„„„„„„„„„„„„„„„„„„„„„9
第三节 住宅区和商用楼宇专名 „„„„„„„„„„„„„„„„„„10
第四节 桥梁专名 „„„„„„„„„„„„„„„„„„„„„„„„10
第五节 隧道专名 „„„„„„„„„„„„„„„„„„„„„„„„10
第六节 派生地名 „„„„„„„„„„„„„„„„„„„„„„„„11
第五章 道路名称规划 ……………………………………………………………11
第一节 道路名称规划原则和要求 „„„„„„„„„„„„„„„„„11
第二节 快速路名称规划 „„„„„„„„„„„„„„„„„„„„„12
第三节 主干路名称规划 „„„„„„„„„„„„„„„„„„„„„12
第四节 次干路名称规划 „„„„„„„„„„„„„„„„„„„„„12
第六章 地名标志体系规划 ………………………………………………………13
第一节 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13
第二节 地名标志体系 „„„„„„„„„„„„„„„„„„„„„„13
第三节 门牌系统编排规则 „„„„„„„„„„„„„„„„„„„„13
第四节 地名标志的密度要求 „„„„„„„„„„„„„„„„„„„14
第七章 地名文化保护规划 ………………………………………………………14
第一节 地名文化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14
第二节 地名文化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15
第三节 地名文化保护的范围和对象 „„„„„„„„„„„„„„„„15
第四节 地名文化保护的基本措施 „„„„„„„„„„„„„„„„„15
第八章 地名调整优化规划 ………………………………………………………16
第一节 调整优化的对象 „„„„„„„„„„„„„„„„„„„„„16
第二节 调整优化的原则 „„„„„„„„„„„„„„„„„„„„„17
第三节 地名优选 „„„„„„„„„„„„„„„„„„„„„„„„17
第九章 地名规划实施与管理 ……………………………………………………17
第一节 修订《岱山县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17
第二节 建立贯彻地名规划工作机制与规章制度 „„„„„„„„„„„17
第三节 严格执行地名命名、更名程序 „„„„„„„„„„„„„„„18
第十章
附则 „„„„„„„„„„„„„„„„„„„„„„„„„„„18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保护和弘扬岱山地名文化,提高岱山地名命名、更名和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标准化水平,适应岱山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使地名更好地为岱山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和《岱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结合岱山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2条 本规划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即为岱山县地名命名、更名和管理的依据。凡在岱山县范围内的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岛屿、山体、水域等;各类人文地理实体名称,道路、桥梁、住宅区、广场、大型高层建筑等。
第3条 规划区域
本规划范围为岱山县陆域范围,岱山县域总面积5242平方公里,其中岛屿陆地面积310平方公里。
第4条 规划期限
为保持与岱山县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本次岱山县地名规划期限分为近期:2008—2010年,中期:2011—2015年,远期:2016—2020年。
第5条 规划目标
近期目标:
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地名命名。在把握区域经济特色的基础上,深入挖掘区域历史文化内涵,确立地名板块主题,以渐进的方式培育地名板块的主题特色。
规范通名标准,优化专名采词,建立科学规范的地名网络系统,力求从地名文化的视角,展示岱山县城市的性质与定位,即“长三角核心区重要的港口和临港产业基地,国内著名的海岛旅游胜地和渔业区”。
在完善地名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与城建、公安、消防、医院等部门协同合作,使覆盖市域范围的数字地名网络系统日益完备,使之成为既方便群众使用,又便于城市管理的一公共平台。
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相应的地名详细规划。
中期目标:
深入挖掘地名文化内涵,作好古旧地名的挖掘与整理工作。以渐进的方式,将清理与调整现行地名的工作融入城市建设与旧城改造中,使之一并进行,解决地名的重名和雅化问题,逐步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层次化、系列化。
远期目标:
建立起区块布局合理有序,文化内涵丰富,指位清晰明确,民众使用方便,
空间覆盖完整,层次清晰的地名网络。
第6条 规划的指导思想
本规划以《岱山县域总体规划纲要》(2007-2020)所确定岱山县总体定位为规划的指导思想,即“长三角核心区重要的港口和临港产业基地,国内著名的海岛旅游胜地和渔业区。”
第7条 规划原则
1、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衔接的原则。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城市性质与功能定位,使地名规划与城市空间布局有机衔接、城市地名与城市空间拓展同步推进。
2、整体性、系统性和层次性原则。在整体性、系统性和层次性的原则下,构建区域地名群,也即地名板块,使各地名板块既有鲜明的主题特色,又相互协调衔接,且统一于一整体。
3、继承性与稳定性原则。在原有地名体系的基础上,发掘地名的历史文化内涵,在原有地名体系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求使新构建的地名体系与之协调衔接。
4、时代性原则。地名体系在保持原有地名稳定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岱山经济以及社会各项事业的建设成果,注重岱山地域经济、文化所表现出的时代性特征。
5、地名命名、更名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层次化原则。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地名网络体系。
第8条 规划依据
1、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1986年1月23日;
2、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1996年6月18日;
3、民政部:《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的通知》(民政函[1996]252号);
4、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5号),2005年5月17日;
5、《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1994年12月30日;
6、浙江省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城镇建筑物(群)命名标准的通知》(浙地办字[1999]01号),1999年6月21日;
7、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地名标志设置的若干意见》,2000年6月19日;
8、《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民区[2002]7号),2002年1月7日;
9、浙江省地名委员会:《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浙地委[2005]3号),2005年6月24日;
10、《舟山市地名管理办法》(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11、《舟山市市区地名总体规划(2006——2020)》;
12、《岱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
13、《岱山县域总体规划纲要》(2007——2020)
13、其它相关政策文件。
第二章 地名总体布局
第一节 空间布局
第9条 空间布局
依据《岱山县域总体规划纲要》(2007-2020)、以及岛屿型城镇的地理空间,分布特点,地名空间布局延续“一轴、两翼”的格局,形成“一城、三镇”,即岱山本岛中心城市,衢山、长涂、秀山三城镇的地名体系框架。
规划岱山本岛形成东部城市中心、西部临港产业、北部生态旅游三个区块。其中,东部城市中心区块由老城区、竹屿新区、江南山—山外山三个亚区组成;西部临港产业区块为岱西镇范围,包括岱山的经济开发区;北部生态旅游区块为东沙镇、岱东镇范围。
规划衢山岛、秀山岛、长涂岛分别作为一个地名区块。
第二节 区块地名规划
第10条 东部城市中心区块地名规划引导
由老城区、竹屿新区、江南山——山外山三个亚区组成,是县域行政办公、居住、商贸、旅游接待的中心区域。
1、老城区地名规划引导
老城区地名在维持现有地名框架的基础上,加强新旧地名的协调,提升地名的海岛特色。
2、竹屿新区地名规划引导
未来的县域行政中心,从岱山地名的历史沿革、历史大事件、区域产业特色、以及区块原有地名的派生等几个方面引导竹屿新区的地名网络建设。
岱山地名的历史沿革而言,今岱山境域,春秋时为越国之东境,称“甬东”。
岱山古时又称“海中之洲”。“甬东”和“海中之洲”引导区块的地名采词,从地名沿革的视角表述岱山地名文化内涵。
据传说,秦始皇遣方士徐福,携童男童女数千人,乘楼船入海求仙,曾到过岱山。可依此传说,引导区块的地名采词,让人产生美好的遐想,这一命名思路也城市的旅游定位相吻合。
岱山是全国十大重点渔业县之一,拥有岱衢洋、黄大洋、黄泽洋、灰鳖洋四个传统渔场,以“渔场”、“渔商公所”、“渔业公所”名称为引导,表达岱山传统渔业悠久的历史。
竹屿新区的原有地名,如“竹屿”作适当的派生,引导区块的地名采词,强化地名的区位指向性。
3、江南山——山外山亚区地名规划引导
定位以旅游业的发展为重点,以“海中之洲”的江南山、山外山引导区块的地名采词,感受“海中之洲”的美好意境。
第11条 西部临港产业区块(包括经济开发区)地名规划引导
以扩大岱山省级经济开发区(岱西船舶修造业基地)为重点,发展临港工业。以区域产业特色和原有地名的派生引导区块的地名网络建设。
岱山县为浙江省最大的产盐县,至今依然有大片的盐田分布于该区块,早在唐乾元永泰间(758-766)境内已有盐事活动,属翁山县(今舟山)富都监。
第一,以盐政机构“富都监”、盐田或盐场名称引导区块的地名采词,展现岱山盐业发展的悠久历史。
第二,以区块的原有地名,或作适当的派生,引导区块的地名采词,既能体现海岛地名的特色,又强化了地名的区位指向性。
第三,岱山原有地名中,分布于海岛滨海地区和港口,以“门”、“洋”、“湖”、“浦”、“水”、“岸”、“道头”等作地名通名的现象普遍,反映了海岛滨海区域的地名特征。以这一地名特征引导滨海区域的地名采词,继承海岛地名的传统特色。
第12条 北部生态旅游区块地名规划引导
区块以发展海洋旅游业为重点,因此,地名网络建设以突出海岛特色尤为重要。
第一,以区块原有地名或作适当的派生,引导区块的地名采词,突出海岛特色。
第二,以“蓬莱十景”引导区块的地名采词,地名文化建设与区域的产业发展目标相一致。
第三,注重保护、发掘东沙古镇的古旧地名,使之成为海岛旅游的另一道文化风景。
第13条 衢山岛区块地名规划引导
衢山岛具有优良的深水岸线,规划定位是国家大宗战略物资储运基地,修造船基地,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补给、服务基地。
第一,以原有盐场名称(现为社区名称),“桂花”、“四平”、“岛斗”、“太平”等引导区块的地名采词,揭示传统产业——盐业的悠久发展历史。
第二,以原有的“渔商公所”和“渔业公所”名称,引导区块的地名采词,揭示传统产业——渔业的悠久历史。
第三,以区域的原有地名,或作适当的派生,引导区块的地名采词,既丰富了区块地名的海岛特色,也强化了地名的方位指向性。
第14条 秀山岛区块地名规划引导
良好的港口资源和优美的自然环境,在充分利用、保护湿地生态资源的基础上,初步建成生态海岛休闲旅游集镇。
地名网络建设的重点,第一,突出海岛特色,以原有地名作为地名采词的引导;第二,滩涂区域的地名突出海岛型湿地特色;第三,注重地名的美化、雅化为该区块地名网络建设的重点,与海岛生态休闲旅游的定位相一致。
第15条 长涂岛区块地名规划引导
远景规划,利用大小长涂南岸深水岸线发展临港产业;大长涂东侧小岛宜作为海洋休闲旅游区。
以区域的原有地名,引导区块的地名采词,既丰富了该区块小岛众多的海岛特色,也强化了地名的方位指向性。
第三章 地名通名规划
第一节 通名使用原则与类别
第16条 通名使用原则
1、规范化、标准化原则
通名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各级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通名的使用应以不疏漏、不重叠为原则,不单独使用通名作地名。
通名应置于专名之后,不能倒置或夹于专名语词之间。
对未经地名管理机关批准,擅自使用的不规范通名需有计划的逐步予以纠正、规范。
2、层次化、系列化原则
通名应与其所反映的地理实体的性质、规模、层次相符合;性质界定应准确、
规模确定应量化、层次疏理应清晰。
第17条 通名类别
地名通名类别由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两大类组成:
1、自然地理实体通名体系
岱山县的自然地理实体通名,主要有水体、山体、海岛名称的通名所构成。
2、人文地理实体通名体系
岱山县人文地理实体通名,主要有道路、住宅区、桥梁、广场、高层楼宇等类别构成。
第二节 道路通名
第18条 道路通名等级
道路通名分为:
1、大道;
2、路、街;
3、巷、弄。
第19条 道路通名的量化标准
根据《岱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中的城市道路网络规划,确定道路的量化标准如下:
1、大道(对应组团联系干路、主干路):红线宽度在24—40米以上。
2、路、街(对应次干路、支路):道路宽度9米-24米。
3、巷、弄(住宅区内部道路):道路宽度9米以下。
第20条 道路通名使用要求
1、大道:长度在6000米以上可以分段,各段通名在大道名称后,以方位词分段位,如××大道东(南)段,××大道中段,××大道西(北)段。
2、路、街:长度在4000米以上的新建道路,在“路”前用方位词分成东(南)、西(北)两段,或分为东(南)、中、西(北)三段,方位词应出现在专名和通名之间,如××东(南)路、××中路、××西(北)路。
3、“大道”和“路”的分段,切忌随意性,应以道路分段要求实施,防止一路多名。
4、视道路长短、宽狭,准确无误的采用道路通名等级。
5、不采用“大道”作老城区道路的通名。
第三节 住宅区通名
第21条 住宅区通名系统层次
住宅区通名分为三个层次:
1、“住宅区”、“小区”;
2、“园”、“人家”、“院”、“里”、“苑”、“坊”、“居”、“公寓”、“舍”;
3、“花园”、“山庄”、“别墅”。
第22条 住宅区通名的使用标准
1、“住宅区”、“小区”:
指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区。其总建筑面积,城区在5万平方米以上,城镇在3万平方米以上。其内部可以分为较小的区块,通名用“苑”、“园”、“院”、“里”、“坊”等。
2、“园”、“人家”、“院”、“里”、“苑”、“坊”、“居”:
指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区。其总建筑面积,市区在5万平方米以下,城镇在3万平方米以下;
“公寓”、“舍”: 指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占地范围较小的住宅楼群。
3、“花园”、“山庄”、“别墅”:
用“花园”、“别墅”、“山庄”作住宅区通名,需符合下述条件。
花园:指有较多的人工景点和绿地的住宅区,其绿地面积不少于总占地面积的40%,其中集中的有景点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
山庄:指依山而建,环境优雅的低层高级住宅区,不是依山而建的,不能称为山庄。
别墅:指拥有花园的园林式低层高级住宅区。其花圃、绿化面积一般应不低于占地面积的50%。
第23条 住宅区通名要求
1、住宅区必须有通名。
2、按住宅区规模、性能、周围环境、配套设施等正确使用相应的通名。
3、新建住宅区不使用“新村”、“新居”、“新苑”等作通名。
4、通名应名副其实,不夸大、不重叠使用。
第四节 商用楼宇通名
第24条 商用楼宇通名及其相应条件
1、大厦、大楼、商厦:
大厦:指高层或大型楼宇,原则上要求城镇其高度在1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8千平方米以上。
大楼:达不到上述标准量化标准,但在当地属突出建筑物,并具有地名意义的。
商厦:以商贸为主或低层为商场,高层为办公用房的高层建筑物。
2、慎用“中心、广场、城”作商用楼宇的通名。
中心:指某种功能在一个区域或某一行业中居主导地位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物,其占地面积一般应在6千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
广场:一般指城市中供市民休闲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地。当借用此词作为具有配套公共场地的建筑物(群)通名时,其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并有3千平方米以上的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在通名前应冠以功能性词语,如××商务广场、××娱乐广场等。
城:指封闭或半封闭式的大型商贸建筑物(群),其占地面积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
第五节 桥梁通名
第25条 桥梁通名系统
桥梁通名为“大桥”、“桥”、“立交桥”、“高架桥”、“跨江(河)桥”、“人行(过街)天桥”等。
第26条 桥梁通名的使用规定
1、“大桥”:单孔跨径大于等于100米,小于500米的为大桥。
2、“桥”:用于公路或跨江(河)的桥梁。
3、“立交桥”:用于互通式或非互通的立体交叉的桥梁。
4、“人行(过街)天桥”:用于横跨城市道路上空的且专供行人通行的桥。
第六节 隧道通名
第27条 隧道通名
隧道用“隧道”作通名。
第四章 地名专名规划
第一节 专名采词原则
第28条 专名采词原则
1、标准化原则
合法性与标准化,基本要求在国家、省、市的相关地名管理政策、法规中均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有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民族尊严,尊重历史,兼顾习惯,突出特色,方便使用等内容,是地名命名、更名采词时必须依法遵守的基本原则。
2、指位性原则
地名的准确指位性是便利社会使用的基础,也是地名命名要努力达到的目标。地名命名中突出地名的指位性这一基本属性,是地名专名采词中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
3、简约性原则
地名是对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属性、规模、所处方位的高度概括,从而便利人们的使用,因此,地名命名中突出简约性这一基本原则,是地名专名采词中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
4、地域性原则
地名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某一地域的自然或人文地理特征,进而使得城市的历史变迁及文化特征,通过地名的演替而变得有迹可循。因此,地名专名的采词既要延续当地长期形成的历史文化传统,展现地域特色,形成有别于其他区域的“差异性”地名,彰显地域个性;又要随时代的变迁,地域文化的发展而变化,展示时代性特性。
5、规范性原则
不使用生僻字,不使用含义低俗的字词,不使用含义晦涩的、容易引起歧义的字词。
第二节 道路专名
第29条 道路专名采词要求
1、道路专名采词应与道路等级相对应,主干道路名称以能反映城市整体性质与定位为宜,次干道路名称以能反映地名区块特色为宜。
2、道路专名能够从地名文化的视角表达地域的自然和人文特色,采词应注重地域自然和人文特性,避免与其他城市的雷同,突出城市个性。
3、突出地名的指位功能,方便使用。
4、主、次干道路,不以纯数序地名的方式命名。
5、主题特色突出的区块,可围绕某一主题特色,采用系列化采词的地名命名方式,表现区块的主题特色。
6、除历史遗留的人名作路名外,新命名道路名称一般不以人名作专名。
7、高架路的专名与相应的地面道路的专名保持一致。
8、同一道路分段名称用相同的专名。
第三节 住宅区和商用楼宇专名
第30条 住宅区、商用楼宇采词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
2、专名采词必须词义健康,且需注意语词的谐音与当地方言的发音,避免产生歧义。
3、专名采词不夸大,不使用与当地不相称的名称,如“中华”、“中国”、“国际”、“世界”等词语。
4、专名中不使用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也不在专名中夹带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
5、言简意赅,专名字数控制在4个字以内为易。
第四节 桥梁专名
第31条 桥梁专名采词要求
1、桥梁的专名采词,优先选用所在地的地理名称作专名,强化地名的指位功能;一般以所跨越的河流、道路、海域,以及桥梁所在区域名称采词。
2、跨越同一道路或同一河流的多座桥梁,专名采词尽量用系列化命名方式构词。
3、大小桥梁众多的水网密布区域,桥梁名称的采词,应注重区域文化内涵的发掘,突出区块自然或人文特征。
第五节 隧道专名
第32条 隧道专名采词要求
隧道专名应与其地理位置相一致,避免使用含义模糊和指位不明的专名。
1、以隧道所在地的山岭、山体、水域名称采词;
2、以隧道所连接的两端道路名称组合成语词;
3、以所在的道路名称采词;
4、以隧道所在地的区块名称或隧道所通往的区域名称采词。
第六节 派生地名
第33条 派生地名
派生地名,应与其主地名在地缘有直接的、紧密的联系,保持二者在地理指位上的一致性。
派生名称的基本结构模式为:“主地名+派生词+派生名称所指称地理实体的类属通名”。其中派生词可以有,也可忽略,但其余两项必须有。
借用现已消失不用的古旧地名时,应遵循与古旧地名基本同指(同地)、不错位(方位)、不乱序的原则,以保持新、旧地名指位的有序。
第五章 道路名称规划
第一节 道路名称规划原则和要求
第34条 道路名称规划的原则
1、层次化
道路名称应与道路等级相适应,依据道路等级确定道路的通名,实现道路名称的层次化。
2、系列化
某一区块的道路,或某一组道路,其名称集中体现了岱山地域文化的某个主题特色,形成地名的区域特色构成,实现道路名称的系列化。
3、自然要素
以道路主体所处地段的水体、山体名称命名,展示“海岛旅游胜地”的自然景观特色。
4、人文要素
地名采词不仅要包含简单的方位和范围指称,突出岱山的历史文化内涵,是道路命名应注重的内容。
第35条 道路名称规划的要求
1、主干路名称突出指位性,干路的性质和主要功能是担负疏通城市交通的任务,解决城市各分区之间的交通联系,其名称体现道路的方位、走向、及其所处的位置。以道路主体所经区域的地理名称作道路名称;或以道路两端所在区域的地理名称组合为道路名称,强化道路名称的指位性。
2、次要道路可采用所经地地名为道路名,使传统地名得以延续,并于地名区块内作适当的派生,以便更好地保护“古旧”地名。
3、同一条道路不应有不同的专名,避免一路多名。
4、保持现有地名的稳定性,已经使用的正式名称,不轻易变更。
第二节 快速路名称规划
第36条 快速路名称规划
1、快速路的命名,应体现城市的性质和定位,优先选用本区域最具典型意义的自然或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命名。
2、快速路作为城市高等级的道路,可采用“大道”、“路”作通名,专名的指称在突出其所处地理方位(即指位性)、空间走向的同时,应注重空间上线状延伸道路与环形道路之间的区分。
第三节 主干路名称规划
第37条 主干路名称规划
1、主干路可采用“大道”、“路”作通名,大部分主干路以采用“路”作通名为宜。
2、主干路名称以能反映所联系、贯通的各地名板块特色为佳,一般选用具有区域标志性特征的自然或人文地理实体名称为优选。
第四节 次干路名称规划
第38条 次干路名称规划
1、次干路为联系区块内部的道路,以“路”、“街”作通名,专名优先选用区块内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命名。
2、次干路名称力求突出地名板块的主题特色,强化次干路所处的地理区位,即指位性。
第39条 市区道路名称及规划方案见附表
第六章 地名标志体系规划
第一节 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第40条 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1、主要内容。标准地名汉字的规范书写形式;标准地名汉语拼音字母的规范拼写形式。
2、要求。地名正确规范,字体清晰醒目,安置稳妥牢固,方向正确无误,位置恰当突出。
第二节 地名标志体系
第41条 指位导向系统
指位导向系统由下述地名标志构成:
1、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巷、住宅区、村落、道路、桥梁名称标志;
2、具有地名意义的标志性建筑物名称标志;
3、沿街巷院落、门户的门牌、住宅区内的楼(幢)、单元、户室编号牌等。
第42条 地名标牌
按国家标准GB17733.1—1999《地名标牌 城乡》的规定,城乡地名标牌分为街牌、巷牌、楼牌、门牌四种,其中门牌分为小门牌、大门牌两种。
1、市区范围内的城镇
路(街)牌:设置在道路交叉口和起讫端两侧明显处。
巷(弄)牌:原则上安置在道路交叉口和起讫端两侧明显处。
门牌:应设置在房屋低层门框上方正中央。
幢(楼)牌:一般在每幢楼的两端山墙均应置放。
2、市区范围内的农村居住地
乡、村设置乡牌、村牌和指示牌,已形成街道的集市区和住宅区应设置相应的路牌、门牌;未形成街道的村庄聚居,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村牌和门牌。
第三节 门牌系统编排规则
第43条 街路门牌号码的编排方法
1、东西走向或南北走向的路(街),门牌起编点选择东端或南端,即从东(南)
向西(北)顺序依次推进。
2、非正东西走向或正南北走向的路(街),以接近东西走向的按东西走向路(街)确定起编点,接近南北走向的按南北走向路(街)确定起编点。
3、正在扩建的路(街),以已经定型的一端作为起编点。
4、支路(街)门牌编号,以与主路(街)相接的一端作为编号的起点。支路(街)连接两条主路(街),其起编点是:
(1)支路(街)名称属于两条主路(街)之一的路(街)派生的,则按原生地名的主路(街)一端作起编点。
(2)支路(街)名称都不属两条主路(街)派生的,则按上述1、2两条要求起编。
5、编码方法,主要有数序编码法和量化编码法。
(1)采用数序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2)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单侧每4米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第四节 地名标志的密度要求
第44条 地名标志的密度要求
1、街(巷)牌
街(巷)牌设置间距,在城市繁华路段,街路交叉口均应设置,两路牌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米,路段不应大于500米。
2、路牌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的地名标志,两侧均应设置;支路以下的道路,可单侧设置。
3、交叉路口牌
交叉口街牌设置,宽度在30米以上的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之间的十字交叉口,不应少于四块,丁字路口不应少于三块,与巷、弄的交叉口不加设。
4、巷牌
巷牌,除巷、弄两端需设置外,凡与其他道路交叉口处均应设置。
第七章 地名文化保护规划
第一节 地名文化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第45条 地名文化保护的目的:在于加强地名文化资源保护,以使世人更好地了解城市的历史变迁与文化特征,使之有迹可循,从而使城市地名文化遗存得以绵延传承,从这个意义上讲,保护老地名是实施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地名文化资源开发的必要手段,是营造城市文化氛围的特有途经。
第46条 地名文化保护的意义:是实施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举措,是打造城市文化氛围的有效途经,有利于激发青年人爱家爱乡的自豪感,激励人们更加努力的建设家乡、发展家乡的热情,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乡土教材。
第二节 地名文化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第47条 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依据“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深入挖掘、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讲求实效”的思想,提高全社会对地名文化遗产的认知度和保护意识,使地名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1、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依据分区功能定位,古旧地名的文化价值,突出保护重点。
2、保护和发展相结合,以保护促发展,在保护古旧地名的同时,合理、适度的移植与派生,为今所用。
3、保护措施多样化,根据保护对象的类别和性质,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节 地名文化保护的范围和对象
第48条 地名文化保护范围
县域范围,尤其是岱山老城区、东沙古镇中具有历史文化内涵的古旧地名。
第49条 规划确定保护对象的主要标准
1、历史悠久、见之于古代历史文献中的历史文化内涵丰富的古旧地名。如在历代方志等古籍上有记载的古旧地名。
2、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古建筑名称、手工作坊名称、老字号名称;著名的亭台楼阁、古寺院、庙宇等所包含的古旧地名。
第四节 地名文化保护的基本措施
第50条 编制古旧地名保护名录
加强地名文化保护规划研究,利用相关学术团体、大专院校的研究能力,整理、考证和挖掘当地的古旧地名,在此基础上,编制古旧地名保护名录。
第51条 严格执行保护制度,传承优秀地名文化
1、使用古旧地名是对古旧地名最好的保护。在城市建设与旧城改造中,保护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旧地名,尽可能地保护地名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2、纳入保护名录的各类历史地名一般不宜更动。
3、保护名录中的、现已不用的古旧地名,可在新的城市建设与旧城改造中重新加以启用,使之“复活”;对废止的历史地名,应采取移植使用、载入史册(图书、地名录、地名大全、对照表、地名档案等)等方式进行保护,最大限度地记录并反映历史地名的相关信息。
第52条 通过各种渠道对地名文化保护进行宣传,展示受保护地名的文化价值,强化古旧地名的保护意识
1、宣传工作要体现民本意识、创新意识和全民参与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和方案。
2、对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老地名要采取发布保护名录、编制地名录(地名志、新旧地名对照表等)、制作老地名地图、出版发行图书、拍摄影像作品、挂牌立碑、开展文化讲座、社会评选地名等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和推广,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共同营造保护地名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地名调整优化规划
第一节 调整优化的对象
第53条 调整优化的对象
1、违反国家法规和规章的地名;
2、不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和地名构词的一般规则,地理实体通名混合使用,或通名叠加使用的地名;
3、采词不准确,与被命名地理实体的规模、等级、地位、方位、景观不符的地名;
4、规划范围内同名同音的重名现象,一路多名;
5、内涵、含义庸俗的地名;
6、区域地名群的构建体系不合理,从而导致地名的指位功能弱化,容易产生混淆,社会交往使用不便的区域地名群;
7、商用(或商住两用)楼盘与住宅小区,名称表述不规范,或名不副实。
第二节 调整优化的原则
第54条 调整优化原则
1、维持地名总体稳定,局部或个别调整;
2、强化地名文化的保护意识,不轻易调整与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慎之又慎地处理;
3、强化公众参与意识,尊重民众意愿;
4、应选择恰当的时机调整不适用的地名,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
第三节 地名优选
第55条 地名优选 1、名称使用时间久远的; 2、名称知名度较高的;
3、沿路单位、居民住宅密集的;
4、名称体现当地历史或区域特点、有深厚文化积淀的; 5、原名称所指道路跨度较大的; 6、有利于消除重名、谐音的; 7、有利于与周边地名协调的; 8、条件相近时,主城区地名保留优先。
第九章 地名规划实施与管理
第一节 修订《岱山县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第56条 修订《岱山县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节 建立贯彻地名规划工作机制与规章制度
第57条 建立贯彻地名规划工作机制与规章制度
1、建立贯彻执行规划的规章制度,巩固和加强“政府主导、民政组织、部
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地名工作机制。
2、加强地名相关体制的建设。
3、完善地名管理机构,解决好开展工作所需的人财物问题。
第三节 严格执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程序
在遵循国家、省、市有关命名更名调整的原则上,严格执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程序:
1、各主要地理实体的新近命名、更名(调整)应在相关项目立项时或更名(调整)前,向地名主管部门提出命名或更名的申请。
2、地名主管部门根据地名管理办法和本规划规定对申报的地名进行初审,对专名、通名不符合命名原则的,要求申报部门和单位重新对地名进行调整,否则不予受理。
3、对符合地名命名、更名(调整)条件的,由地名主管部门召集地名专家小组进行审查、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对审查或公示有异议的地名,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信息,并对地名进行调整。
4、由地名主管部门将地名命名、更名(调整)方案上报岱山县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受法律保护。
5、地名主管部门向申报单位核发《地名使用批准书》,并向社会公示标准名称。
6、由地名主管部门按国家标准,负责编制、设置门(楼)牌号和路名牌标志。
第十章 附则
第58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和图集组成。 第59条 本规划经岱山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后生效。
第60条 本规划的解释权为岱山县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
附表: 岱山县道路名称表
岱山县域地名总体规划
西部临港产业区块(包括经济开发区)道路名称规划方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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