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教育科学规划和管理,整合优势教育科研资源,提高教育科研效能,促进我市教育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委托,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实施的教育科研规划和管理工作,适用于经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立项的各类教育科研课题,适用于我市各类教育机构(教育部直属高校除外)承担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三条 教育科学规划和教育科研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教育方针,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在重视基础研究的同时,大力加强应用研究,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对教育发展的指导、探索、推动和决策咨询作用,统筹规划与分类管理相结合,促进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委托,负责统筹全市教育科研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审定并发布全市教育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教育发展战略和教育科学研究计划
2.审定并发布全市教育科研管理办法
3.发布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审批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4.筹措和管理教育科研经费
5.评审、奖励、推广教育科研优秀成果
6.组织重大教育科学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挂靠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具体负责全市教育科研规划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统筹制定全市教育科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具体制定教育科研规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具体组织教育科研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
4.统筹组织市级各类教育科研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
5.统筹组织市级教育科研规划项目的鉴定、验收、推广和成果评奖工作
6.具体管理和筹措教育科研经费
7.具体组织和支持教育科研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8.承担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委托的有关教育科研规划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教育科学专家库,成立专家组,其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每年可根据需要作部分调整。其主要职责是:
1.为全市教育科学发展规划及重点研究项目提供学术咨询
2.评审、指导市级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3.参与教育科研成果的检查、验收和鉴定工作
4.其他与教育科学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规划办根据教育有关专业领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设置课题,其研究过程管理由规划办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实施。专项课题的审批立项和结题鉴定责任由规划办承担,具体工作可由规划办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和部门施行。
第三章 选题
第八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选题以规划办发布的教育科研规划和课题指南所列内容为主,有研究基础、有特色的课题,可以不受指南范围限制。
第九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为:重点课题、招标课题、规划课题、成果推广专项课题和其他专项课题。凡经研究一年以上的规划课题,如在研究过程中确有重大突破,并产生一定效益的,可申请滚动为重点课题,申报办法与新报课题的要求相同。
第十条 规划办根据全市教育教学改革发展需要,设置招标课题,公开招标,自主申报,自主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章 课题申报
第十一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原则上每两年受理一次,专项课题、招标课题根据需要设置,不受时间限制。申报者一律从“重庆教研网”(Http:/www.cqjy.com)上下载“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将申请书和课题评审费在规定期限内交规划办。凡申请书和评审费缺一的,一律不予评审。市教委直属单位直接交规划办,其它有关单位须先报经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集中统一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课题必须明确课题主持人(即课题研究的负责人),申请书须由课题主持人签名报出。同一人不得以主持人身份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的课题。尚未结题的市级规划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新课题。
第十四条 申报人原则上应具有小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或相当于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否则应有两名高级教师的书面推荐。边远地区或因特殊情况确实找不到两名中学高级教师作推荐人的,可由两名小学高级教师或中学一级教师作推荐人,或由区、县(自治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和研究方案进行全面审核,对申报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五章 立项评审
第十六条 经评审确定的规划课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
1.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能够用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主持和指导课题研究的全过程。
2. 对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对
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积极作用。
3. 能为教育行政部门的重大教育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4. 课题论证充分,目的明确,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规划课题评审工作由领导小组委托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专家组承担,规划办具体组织。
第十八条 规划办统一受理规划课题的申报并审查资格,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课题,由规划办将申报材料及评审费退还申报人。
第十九条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先由专家组成员分别审阅课题申请书和研究方案,并提出本人评审意见,然后进行集体评审。在集体评审的基础上,由专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评议意见。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评议意见和提名,审定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1.通讯评审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资料。
2.实行回避制。项目申请者,原则上不得作为评审专
家或工作人员参加立项评审。
3.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礼金和礼品。
4.评审过程要严格保密。评审结果在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由规划办立项的各类课题一律采取纸制文本与电子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逐步实行以电子化管理为主。2000年以来规划办批准立项的各类课题,不管结题与否,均需使用“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将课题研究有关资料上传至该系统网络。从“十一五”起,规划办组织的课题申报、评审立项、结题鉴定验收、成果评奖等工作原则上以在网络上进行为主。
第二十三条 重点课题、高校专项课题、招标课题由规划办和课题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规划课题由规划办委托区、县(自治县、市)教研室(教科所、进修校)和课题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专项课题由规划办委托委属有关单位管理。规划办视需要对规划课题进行抽查。抽查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是否按预定的计划进行、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课题分工领导和参与研究工作、已经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及其社会效益、经费使用等情况。对不能履行正常研究的单位及项目,限期整改,并视情况撤
消项目,追回全部或部分科研经费。
第二十四条 课题第一负责人必须及时将课题研究的过程材料上传至“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中,并在每年12月底以前上传课题研究进度报告(附该年度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三个月内没有研究信息上传的课题,管理系统将提出的警告,若三个月后仍没有课题研究信息上传,则自动取消其课题,同时规划办下发撤销课题的正式文件。
第二十五条 课题进行中若需对研究计划、主研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他重大变化的,应由课题组提出专门报告,经所在单位及其区县(自治县、市)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明确意见,报规划办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研究的,撤消课题,责任者与承担单位将不得申报下一轮课题。
第二十六条 课题第一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所在单位,应对课题的实施和完成承担信誉保证,切实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在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规划办要加强对基层科研人员的培训工作,每年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本年度市级课题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七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题
第二十八条 规划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由课题组向规划办提出结题申请报告,在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中填写“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书”,并提前15
日上传课题研究报告、工作报告、主要成果复印件等。
第二十九条 规划办根据研究情况和有关资料,确定结题方式。结题方式有三种:验收、通信鉴定和会议鉴定。通信鉴定和会议鉴定须由专家鉴定组给出结题评审意见。未经批准的结题活动,不予认可。鉴定所需经费从课题研究经费中开支或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解决。
第三十条 课题结题评审由规划办负责主持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结题评审时,鉴定专家由规划办或其委托机构聘请组成结题评审组。评审鉴定专家必须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的行政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评审组成员一般为5—7人,应是课题有关方面的专家。课题组成员、顾问不得担任本课题评审鉴定专家。结题评审组组长对结题评审鉴定意见负主要学术责任。
第三十一条 通过鉴定与验收的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由规划办登记编号,颁发结题证书。
第三十二条 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者,按撤项处理。
第八章 成果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三条 对于我国特别是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对于提高各级各类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并且实践效果明显的教育科研成果,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宣传和推广。
第三十四条 规划办将与有关部门一起不定期召开课题
研究成果报告会、学术交流会和信息发布会,以促进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五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规划办原则上每两年组织审批一次成果推广的专项课题,以立项研究的方式推广应用优秀教育科研成果。除此之外,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网络、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逐渐形成优秀教育科研成果推广的机制。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研究成果要及时报规划办和有关领导机关,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定期举行重庆市中小学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活动(具体办法另定)。
第九章 经费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教委设立教育科研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由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的招标课题和重点课题。
第三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开支范围限于:调查、差旅费;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抄写、翻译费;必要的中小型会议费;有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及稿酬;成果鉴定费。不得用于购置设备、发放工资、奖金等以及其他与课题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纳入规划办管理的其他来源课题按重庆市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备案管理办法执行(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区县(自治县、市)的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可依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科研水平和质量,根据《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办法》(渝教办[2006]43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以强化规范、突出重点、保证质量、提高效率为宗旨,促进教育科研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发展。
第三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的办法。坚持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直接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职责明确,权益共享。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报、评审、审批、立项和结题验收,对所有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负有管理、监督和检查职责。
第四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重大招标课题和各类重点课题由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管理。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各区县(自治县)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其相当的教育科研管理机构)、市教委直属单位、专项课题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实施本区域、本系统或本单位承担的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课题的过程管理和监督。
委托管理分工如下: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研究课题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其相当的教育科研管理机构管理;
教师教育与教师培训研究专项课题由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办公室(设在重庆教育学院内)管理;教育技术研究专项课题由重庆市教育技术与装备中心管理;其他专项课题由指定的相关部门管理;市教委直属单位承担的课题由本单位科研部门管理。
第二章 立、撤项管理
第五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年度课题和专项课题两类。年度课题每两年设置一次,专项课题根据需要设置。每类课题设重大招标课题、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1—3年。
第六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制。立项课题设课题负责人1名、主研人员6名、参研人员6名、课题承担单位1个。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拥有课题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管理职责。课题立项通知书为有约束力的协议,不得无故终止。课题申请严格按照课题申报通知规定程序进行,经专家评审后确立为拟立项课题。拟立项课题负责人或课题主研人员按规定参加立项培训、按要求修改完善课题方案并上报后予以正式立项。
第七条 撤项处理: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课题作撤销处理,在相关网站上予以通报。有资助经费的课题追回所拨付的课题资助经费。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从课题被撤项之日起四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两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1.无故终止课题研究工作
2.以课题名义营利
3.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
4.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5.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6.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7.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8.获准延期,但延期时间超过两年仍未能结题者
9.擅自变更课题
10.两次结题评审未获通过
11.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开题管理
第八条 所有立项的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均须按时举行开题会。开题会须事先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开题申请表(附件
1),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重大招标课题和各类重点课题开题须向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开题会由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
第十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一般课题开题须向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相关管理部门或专项课题的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开题会由各委托的相关管理部门或专项课题的相关业务部门主持。
第十一条 开题会主要议程有:
1.主持人介绍课题背景,宣布开题会开始,介绍到会的领导、专家和来宾
2.宣读课题立项批文
3.课题负责人作开题报告
4.专家点评、指导
5.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表态发言
6.到会领导讲话
第四章 中期管理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会是检查和督促课题研究工作,加强课题研究过程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均需按期举行中期报告会,提交书面《中期报告》,接受管理和监督,并根据意见予以整改、改进。中期报告会应在课题研究周期的中期举行。
第十三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重大招标课题、各类重点课题中期报告会按课题类别、研究时限或区域集中组织,由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一般课题的中期报告会分区域集中组织,由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相关管理管理部门或专项课题的相关业务部门主持。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会主要议程有:
1.主持人宣布中期报告会开始,介绍到会的领导、专家和来宾
2.课题负责人作课题研究中期报告
3.专家点评、指导
4.到会领导讲话
5.课题负责人表态发言
第五章 结题管理
第十五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均需按期结题。结题验收工作由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验收的必备条件是:
1.研究工作全面完成
2.研究取得明显成效,成果符合有关要求
3.完成相关报告文本撰写工作
4.课题资料齐备
5.符合管理规范
6.结题评审准备工作就绪
第十七条 从2010年立项课题起,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必须包括下述2项:
1.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重大招标课题要求公开出版2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1部,同时在SSCI或CSSCI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各类课题的重点课题要求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一般课题要求公开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出版的专著必须与研究内容密切相关,并在可能情况下明确标注“重庆市教育科学‘十×五’规划+课题类别成果”字样。
2.不少于6000字的研究报告、2000字以内的工作报告和1500字以内的课题成果公报。
第十八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验收程序:
1.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后,课题组撰写课题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收集、整理课题研究有关资料,填写课题结题申请表(附件
2),报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课题组依据“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评审材料制作规范”(附件3)制作课题结题评审材料,向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式6份,同时传真或报送结题申请表,缴纳课题结题评审费用。
3.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课题管理联系人初审课题结题评审材料,提出结题时间、方式和结题评委建议,签署初审意见,报请领导审批。
4.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主持课题结题评审验收。聘请的课题结题评审专家一般为5人。采取会议结题评审方式的课题,由结题评审专家组在会议现场出具专家组集体结题评审意见(附件4);通讯结题评审的课题,由结题评审专家分别出具个人结题评审意见(附件5)。
5.通过结题评审的课题,按照“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存档材料制作规范”(附件6),制作课题结题存档材料一式2份,报送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合格后,领取课题结题证书。
6.未通过结题评审的课题,重复上述程序,再次缴纳结题评审费。两次评审未获通过的课题,作撤项处理。
第十九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评审方式主要有会议结题评审和通讯结题评审两种。重大招标课题、各类课题的重点课题一律采取会议结题评审方式,一般课题原则上采取通讯结题评审方式。
第二十条 课题结题评审会议由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主要议程有:
1.课题负责人作课题研究报告
2.课题主研人员作课题工作报告
3.课题组成员补充发言
4.质疑、答辩
5.结题评审专家组查阅课题研究相关资料,评审课题、形成结题评审意见;其他与会人员休会
6.结题评审专家组组长宣读结题评审意见
7.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表态发言
8.到会领导讲话
第六章 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需建立完备的档案资料,一般可以按下列三类收集、整理:
1.立项资料,主要包括课题申请评审书、立项通知书
2.过程资料,主要包括开题报告、实施方案,参考文献,工作计划、总结、经验文章,研讨记录,会议简讯、综述,调查、测查、实验等资料,阶段性成果如论文、著述,课题变更申请审批表(附件7)等
3.结题资料,包括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成果公报、最终成果如论文、专著等
第二十二条 课题资料按相关要求收集、整理和制作。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报告文本(《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成果公报》)内容格式见附件8,格式规范如下:
1.题目字样:重庆市教育科学“十×五”规划+课题类别+“课题名称”+报告类别(如开题报告)。2号或小2号(按文字多少选择)、宋体、加粗
2.承担单位名称以单位公章为准,居中并置于题目下方
3.正文:宋体、小四;段前、段后都为0;行距:固定值20磅
4.一级标题:黑体、三号;序号用一、表示,标题独立成行,其后不加标点符号
5.二级标题:黑体、小三;序号用(一)表示,标题独立成行,其后不加标点符号
6.三级标题:黑体、四号;序号用1.表示,标题独立成行,其后不加标点符号
7.四级标题:宋体、小四,与正文一样;序号用(1)表示,标题独立成行,其后不加标点符号
8.五级标题:宋体、小四,与正文一样;序号用“①”表示,标题独立成行,其后不加标点符号。凡括弧后都不加标点符号。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经费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使用范围限于资料数据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出版费、管理费和结题评审费等。
第二十四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细则规定范围内,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承担课题经费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向经费资助单位和相关部门报送课题经费使用报表和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中止的课题,停止资助经费拨付;被撤项的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退回资助的所有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立项的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基础教育研究课题和各类专项课题,高校课题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教育科学规划和管理,整合优势教育科研资源,提高教育科研效能,促进我市教育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委托,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实施的教育科研规划和管理工作,适用于经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立项的各类教育科研课题,适用于我市各类教育机构(教育部直属高校除外)承担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三条 教育科学规划和教育科研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教育方针,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在重视基础研究的同时,大力加强应用研究,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对教育发展的指导、探索、推动和决策咨询作用,统筹规划与分类管理相结合,促进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委托,负责统筹全市教育科研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审定并发布全市教育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教育发展战略和教育科学研究计划
2.审定并发布全市教育科研管理办法
3.发布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审批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4.筹措和管理教育科研经费
5.评审、奖励、推广教育科研优秀成果
6.组织重大教育科学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挂靠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具体负责全市教育科研规划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统筹制定全市教育科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具体制定教育科研规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具体组织教育科研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
4.统筹组织市级各类教育科研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
5.统筹组织市级教育科研规划项目的鉴定、验收、推广和成果评奖工作
6.具体管理和筹措教育科研经费
7.具体组织和支持教育科研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8.承担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委托的有关教育科研规划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教育科学专家库,成立专家组,其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每年可根据需要作部分调整。其主要职责是:
1.为全市教育科学发展规划及重点研究项目提供学术咨询
2.评审、指导市级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3.参与教育科研成果的检查、验收和鉴定工作
4.其他与教育科学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规划办根据教育有关专业领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设置课题,其研究过程管理由规划办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实施。专项课题的审批立项和结题鉴定责任由规划办承担,具体工作可由规划办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和部门施行。
第三章 选题
第八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选题以规划办发布的教育科研规划和课题指南所列内容为主,有研究基础、有特色的课题,可以不受指南范围限制。
第九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为:重点课题、招标课题、规划课题、成果推广专项课题和其他专项课题。凡经研究一年以上的规划课题,如在研究过程中确有重大突破,并产生一定效益的,可申请滚动为重点课题,申报办法与新报课题的要求相同。
第十条 规划办根据全市教育教学改革发展需要,设置招标课题,公开招标,自主申报,自主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章 课题申报
第十一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原则上每两年受理一次,专项课题、招标课题根据需要设置,不受时间限制。申报者一律从“重庆教研网”(Http:/www.cqjy.com)上下载“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将申请书和课题评审费在规定期限内交规划办。凡申请书和评审费缺一的,一律不予评审。市教委直属单位直接交规划办,其它有关单位须先报经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集中统一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课题必须明确课题主持人(即课题研究的负责人),申请书须由课题主持人签名报出。同一人不得以主持人身份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的课题。尚未结题的市级规划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新课题。
第十四条 申报人原则上应具有小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或相当于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否则应有两名高级教师的书面推荐。边远地区或因特殊情况确实找不到两名中学高级教师作推荐人的,可由两名小学高级教师或中学一级教师作推荐人,或由区、县(自治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和研究方案进行全面审核,对申报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五章 立项评审
第十六条 经评审确定的规划课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
1.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能够用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主持和指导课题研究的全过程。
2. 对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对
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积极作用。
3. 能为教育行政部门的重大教育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4. 课题论证充分,目的明确,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规划课题评审工作由领导小组委托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专家组承担,规划办具体组织。
第十八条 规划办统一受理规划课题的申报并审查资格,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课题,由规划办将申报材料及评审费退还申报人。
第十九条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先由专家组成员分别审阅课题申请书和研究方案,并提出本人评审意见,然后进行集体评审。在集体评审的基础上,由专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评议意见。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评议意见和提名,审定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1.通讯评审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资料。
2.实行回避制。项目申请者,原则上不得作为评审专
家或工作人员参加立项评审。
3.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礼金和礼品。
4.评审过程要严格保密。评审结果在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由规划办立项的各类课题一律采取纸制文本与电子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逐步实行以电子化管理为主。2000年以来规划办批准立项的各类课题,不管结题与否,均需使用“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将课题研究有关资料上传至该系统网络。从“十一五”起,规划办组织的课题申报、评审立项、结题鉴定验收、成果评奖等工作原则上以在网络上进行为主。
第二十三条 重点课题、高校专项课题、招标课题由规划办和课题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规划课题由规划办委托区、县(自治县、市)教研室(教科所、进修校)和课题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专项课题由规划办委托委属有关单位管理。规划办视需要对规划课题进行抽查。抽查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是否按预定的计划进行、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课题分工领导和参与研究工作、已经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及其社会效益、经费使用等情况。对不能履行正常研究的单位及项目,限期整改,并视情况撤
消项目,追回全部或部分科研经费。
第二十四条 课题第一负责人必须及时将课题研究的过程材料上传至“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中,并在每年12月底以前上传课题研究进度报告(附该年度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三个月内没有研究信息上传的课题,管理系统将提出的警告,若三个月后仍没有课题研究信息上传,则自动取消其课题,同时规划办下发撤销课题的正式文件。
第二十五条 课题进行中若需对研究计划、主研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他重大变化的,应由课题组提出专门报告,经所在单位及其区县(自治县、市)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明确意见,报规划办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研究的,撤消课题,责任者与承担单位将不得申报下一轮课题。
第二十六条 课题第一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所在单位,应对课题的实施和完成承担信誉保证,切实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在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规划办要加强对基层科研人员的培训工作,每年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本年度市级课题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七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题
第二十八条 规划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由课题组向规划办提出结题申请报告,在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中填写“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书”,并提前15
日上传课题研究报告、工作报告、主要成果复印件等。
第二十九条 规划办根据研究情况和有关资料,确定结题方式。结题方式有三种:验收、通信鉴定和会议鉴定。通信鉴定和会议鉴定须由专家鉴定组给出结题评审意见。未经批准的结题活动,不予认可。鉴定所需经费从课题研究经费中开支或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解决。
第三十条 课题结题评审由规划办负责主持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结题评审时,鉴定专家由规划办或其委托机构聘请组成结题评审组。评审鉴定专家必须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的行政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评审组成员一般为5—7人,应是课题有关方面的专家。课题组成员、顾问不得担任本课题评审鉴定专家。结题评审组组长对结题评审鉴定意见负主要学术责任。
第三十一条 通过鉴定与验收的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由规划办登记编号,颁发结题证书。
第三十二条 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者,按撤项处理。
第八章 成果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三条 对于我国特别是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对于提高各级各类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并且实践效果明显的教育科研成果,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宣传和推广。
第三十四条 规划办将与有关部门一起不定期召开课题
研究成果报告会、学术交流会和信息发布会,以促进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五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规划办原则上每两年组织审批一次成果推广的专项课题,以立项研究的方式推广应用优秀教育科研成果。除此之外,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网络、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逐渐形成优秀教育科研成果推广的机制。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研究成果要及时报规划办和有关领导机关,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定期举行重庆市中小学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活动(具体办法另定)。
第九章 经费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教委设立教育科研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由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的招标课题和重点课题。
第三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开支范围限于:调查、差旅费;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抄写、翻译费;必要的中小型会议费;有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及稿酬;成果鉴定费。不得用于购置设备、发放工资、奖金等以及其他与课题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纳入规划办管理的其他来源课题按重庆市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备案管理办法执行(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区县(自治县、市)的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可依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科研水平和质量,根据《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办法》(渝教办[2006]43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以强化规范、突出重点、保证质量、提高效率为宗旨,促进教育科研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发展。
第三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的办法。坚持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直接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职责明确,权益共享。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报、评审、审批、立项和结题验收,对所有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负有管理、监督和检查职责。
第四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重大招标课题和各类重点课题由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管理。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各区县(自治县)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其相当的教育科研管理机构)、市教委直属单位、专项课题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实施本区域、本系统或本单位承担的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课题的过程管理和监督。
委托管理分工如下: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研究课题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其相当的教育科研管理机构管理;
教师教育与教师培训研究专项课题由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办公室(设在重庆教育学院内)管理;教育技术研究专项课题由重庆市教育技术与装备中心管理;其他专项课题由指定的相关部门管理;市教委直属单位承担的课题由本单位科研部门管理。
第二章 立、撤项管理
第五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年度课题和专项课题两类。年度课题每两年设置一次,专项课题根据需要设置。每类课题设重大招标课题、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1—3年。
第六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制。立项课题设课题负责人1名、主研人员6名、参研人员6名、课题承担单位1个。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拥有课题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管理职责。课题立项通知书为有约束力的协议,不得无故终止。课题申请严格按照课题申报通知规定程序进行,经专家评审后确立为拟立项课题。拟立项课题负责人或课题主研人员按规定参加立项培训、按要求修改完善课题方案并上报后予以正式立项。
第七条 撤项处理: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课题作撤销处理,在相关网站上予以通报。有资助经费的课题追回所拨付的课题资助经费。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从课题被撤项之日起四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两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1.无故终止课题研究工作
2.以课题名义营利
3.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
4.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5.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6.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7.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8.获准延期,但延期时间超过两年仍未能结题者
9.擅自变更课题
10.两次结题评审未获通过
11.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开题管理
第八条 所有立项的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均须按时举行开题会。开题会须事先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开题申请表(附件
1),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重大招标课题和各类重点课题开题须向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开题会由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
第十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一般课题开题须向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相关管理部门或专项课题的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开题会由各委托的相关管理部门或专项课题的相关业务部门主持。
第十一条 开题会主要议程有:
1.主持人介绍课题背景,宣布开题会开始,介绍到会的领导、专家和来宾
2.宣读课题立项批文
3.课题负责人作开题报告
4.专家点评、指导
5.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表态发言
6.到会领导讲话
第四章 中期管理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会是检查和督促课题研究工作,加强课题研究过程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均需按期举行中期报告会,提交书面《中期报告》,接受管理和监督,并根据意见予以整改、改进。中期报告会应在课题研究周期的中期举行。
第十三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重大招标课题、各类重点课题中期报告会按课题类别、研究时限或区域集中组织,由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一般课题的中期报告会分区域集中组织,由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相关管理管理部门或专项课题的相关业务部门主持。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会主要议程有:
1.主持人宣布中期报告会开始,介绍到会的领导、专家和来宾
2.课题负责人作课题研究中期报告
3.专家点评、指导
4.到会领导讲话
5.课题负责人表态发言
第五章 结题管理
第十五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均需按期结题。结题验收工作由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验收的必备条件是:
1.研究工作全面完成
2.研究取得明显成效,成果符合有关要求
3.完成相关报告文本撰写工作
4.课题资料齐备
5.符合管理规范
6.结题评审准备工作就绪
第十七条 从2010年立项课题起,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必须包括下述2项:
1.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重大招标课题要求公开出版2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1部,同时在SSCI或CSSCI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各类课题的重点课题要求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一般课题要求公开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出版的专著必须与研究内容密切相关,并在可能情况下明确标注“重庆市教育科学‘十×五’规划+课题类别成果”字样。
2.不少于6000字的研究报告、2000字以内的工作报告和1500字以内的课题成果公报。
第十八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验收程序:
1.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后,课题组撰写课题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收集、整理课题研究有关资料,填写课题结题申请表(附件
2),报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课题组依据“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评审材料制作规范”(附件3)制作课题结题评审材料,向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式6份,同时传真或报送结题申请表,缴纳课题结题评审费用。
3.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课题管理联系人初审课题结题评审材料,提出结题时间、方式和结题评委建议,签署初审意见,报请领导审批。
4.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主持课题结题评审验收。聘请的课题结题评审专家一般为5人。采取会议结题评审方式的课题,由结题评审专家组在会议现场出具专家组集体结题评审意见(附件4);通讯结题评审的课题,由结题评审专家分别出具个人结题评审意见(附件5)。
5.通过结题评审的课题,按照“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存档材料制作规范”(附件6),制作课题结题存档材料一式2份,报送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合格后,领取课题结题证书。
6.未通过结题评审的课题,重复上述程序,再次缴纳结题评审费。两次评审未获通过的课题,作撤项处理。
第十九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评审方式主要有会议结题评审和通讯结题评审两种。重大招标课题、各类课题的重点课题一律采取会议结题评审方式,一般课题原则上采取通讯结题评审方式。
第二十条 课题结题评审会议由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主要议程有:
1.课题负责人作课题研究报告
2.课题主研人员作课题工作报告
3.课题组成员补充发言
4.质疑、答辩
5.结题评审专家组查阅课题研究相关资料,评审课题、形成结题评审意见;其他与会人员休会
6.结题评审专家组组长宣读结题评审意见
7.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表态发言
8.到会领导讲话
第六章 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需建立完备的档案资料,一般可以按下列三类收集、整理:
1.立项资料,主要包括课题申请评审书、立项通知书
2.过程资料,主要包括开题报告、实施方案,参考文献,工作计划、总结、经验文章,研讨记录,会议简讯、综述,调查、测查、实验等资料,阶段性成果如论文、著述,课题变更申请审批表(附件7)等
3.结题资料,包括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成果公报、最终成果如论文、专著等
第二十二条 课题资料按相关要求收集、整理和制作。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报告文本(《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成果公报》)内容格式见附件8,格式规范如下:
1.题目字样:重庆市教育科学“十×五”规划+课题类别+“课题名称”+报告类别(如开题报告)。2号或小2号(按文字多少选择)、宋体、加粗
2.承担单位名称以单位公章为准,居中并置于题目下方
3.正文:宋体、小四;段前、段后都为0;行距:固定值20磅
4.一级标题:黑体、三号;序号用一、表示,标题独立成行,其后不加标点符号
5.二级标题:黑体、小三;序号用(一)表示,标题独立成行,其后不加标点符号
6.三级标题:黑体、四号;序号用1.表示,标题独立成行,其后不加标点符号
7.四级标题:宋体、小四,与正文一样;序号用(1)表示,标题独立成行,其后不加标点符号
8.五级标题:宋体、小四,与正文一样;序号用“①”表示,标题独立成行,其后不加标点符号。凡括弧后都不加标点符号。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经费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使用范围限于资料数据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出版费、管理费和结题评审费等。
第二十四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细则规定范围内,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承担课题经费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向经费资助单位和相关部门报送课题经费使用报表和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中止的课题,停止资助经费拨付;被撤项的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退回资助的所有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立项的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基础教育研究课题和各类专项课题,高校课题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