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

附件2: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业务印章,是指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办理各项会计业务过程中,为确认并表明业务的合法有效或处理状态,在业务合同、凭证、票据、报表以及其他业务、会计资料上加盖的、用于某种特定用途的印信凭证,其法律效力只适用于印章上标明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会计业务印章包括业务核算章、财务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假币专用章、对账专用章等。

第四条 业务印章是明确对内、对外权责关系的重要依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的管理原则。业务印章管理包括业务印章的设计、刻制、发放、保管、使用和收缴销毁。

第五条 会计业务印章的设计和刻制应分级管理。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和假币专用章由授权单位负责设计、刻制和下发;其他会计业务印章由本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统一设计、刻制、管理。

业务印章的设计指印章的规格、内容和样式,刻制指印章的质料、价格和订货。

第六条 业务印章的收缴销毁遵循“谁发放谁收缴、谁刻制谁销毁”的原则。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和本行分支机构。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运营管理部是全行会计业务印章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和实施全行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确定由总行设计管理的会计业务印章规格、内容和样式;

(三)负责确定由总行刻制管理的会计业务印章质料、价格和订货;

(四)对由省联社、市人行牵头刻制的会计业务印章,负责汇总刻制、销毁

需求,向上级对口业务部门上报会计业务印章的刻制、销毁申请;

(五)负责销毁由总行刻制管理的已停用上缴的会计业务印章;

(六)负责牵头组织全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工作的培训、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本行各业务单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总行制定的会计业务印章使用规定;

(二)填制会计业务印章的刻制申请,填制领用、启用、使用和收缴登记簿。

第三章 业务印章使用范围

第十条 会计业务印章使用范围:

业务专用章:用于挂失申请书;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其他需要加盖业务公章的通知、证明和内部报表,以及系统内部往来账户存取款项的印信等。

业务核算章:用于现金收付凭证、转账凭证、对外签发的重要单证、回单。 业务核算章取代原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转讫章、业务专用章、储蓄专用章等。

财务专用章:用于预留印鉴、收据等重要单证。

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以及结算款项的查询、查复等。

汇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和再(转)贴现。 本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本票。

受理凭证专用章:用于受理客户提交而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执。

假币专用章:用于收缴假币时在假币或专用封装袋上加盖戳记的专用印章。 对账专用章:用于账务核对中涉及的相关凭证、对账单、对账账页等。

第四章 会计业务印章规格及样式

第十一条 会计业务印章的刻制,按照管理权限,由总行运营管理部、人行及省联社相关部门,根据坚固耐用的原则,采用公安部门认可的质料。业务印章不得使用原子印章。

第十二条 会计业务印章所刊汉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会计业务印章均刻凸字,配红色印油。

第十三条 会计业务专用印章按机构刻制。业务专用印章上刻制的机构名称应与《金融许可证》记载的机构名称一致,如名称字数过多可适当缩小字号。没有单独《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其业务专用印章上刻制的机构名称应与内部核批的机构名称一致。

第十四条 业务专用印章规格和内容如下:

(一)业务核算章,长方形,长为38毫米,宽为25毫米,中央为活动日期框,上部刊机构名称,下部刊“业务核算章”字样及印章编号。

(二)业务专用章,圆形,直径36毫米,中央为活动日期框,上部刊机构名称,下部刊“业务专用章”字样。

(三)财务专用章对公业务专用章,圆形,直径38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上部刊机构名称,下部刊“财务专用章”字样。

(四)结算专用章,圆形,直径35毫米,中央为活动日期框,上部刊机构名称,下部刊“结算专用章”字样。

(五)汇票专用章, 圆形,直径30毫米, 中央为支付行号,上部刊机构名称,下部刊“汇票专用章”字样。

(六)本票专用章,圆形,直径30毫米, 中央为支付行号,上部刊机构名称和市区,下部刊“本票专用章”字样。

(七)受理凭证专用章,椭圆形,长轴为38毫米,短轴为25毫米,中央为活动日期框,上部刊机构名称,下部刊“业务受理章”字样及印章编号。

(八)假币专用章,长方形,长为50毫米,宽为 24毫米,其内容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九)对帐专用章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业务需要, 部分业务专用印章中间带有活动日期的,每日更换使用。活动日期可使用胶轮转字和铅字两种。

第五章 刻制和发放

第十六条 业务公章、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假币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每个有权使用机构只能刻制一枚;业务核算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对帐专用章每个有权使用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刻制多枚;业务用个人名章按人员配备。同一机构刻制多枚同一种类业务专用印章的须顺序编列号码。

第十七条 运营管理部刻制业务印章时,应与厂家签订合同,明确权责,详细规定印章刻制质量、质料、价格和保密要求等,有条件的可采用防伪技术。印章刻制厂家必须是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厂家,公安部门批准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八条 因新设机构或新业务开办需要刻制会计业务印章的,需向运营管理部申请,并填写“射阳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印章刻制申请单”,由省联社、市人行牵头负责刻制的,由本行运营管理部向省联社及市人行对口业务部门提出刻制申请;由总行负责刻制的,运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厂家按“刻制申请单”的要求刻制业务印章。

第十九条 业务印章因损坏、遗失、变更机构名称、增加柜员等原因需要重新刻制的,应由使用单位填写“刻制申请单”,经相应业务部门务审批后,根据刻制管理权限,运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刻制。

第二十条 对于新成立的营业机构,运营管理部先为其刻制结算专用章,待获得签发汇票资格后再申请刻制汇票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发放程序

(一)业务印章刻制完成并经运营管理部验收合格后,按申领单位登记“射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章印制发缴销登记薄”并在“登记薄”上预留印模,申领单位领取时,在该登记薄上做签收手续,同时登记本单位章印保管使用登记薄,并预留印模,章印使用人领用时再做签收手续。

(二)业务印章发放领用时应严格履行手续,确保安全,执行逐级负责、双人领取的原则。颁领双方要当面检验印章,领用机构应派双人领取,并出具领用行介绍信和领取人有效证件。印章领至使用单位后,由会计主管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 运营管理部必须建立“射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会计业务印章制发缴销登记簿”,凡印章刻制、发放、接收、上缴、销毁等都必须详细记载,并由经办人员签字。登记簿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记录和保管。

第六章 保管使用

第二十三条 会计业务印章是重要的印信凭证,应指定专人保管,严格管理和正确使用。

第二十四条 保管使用业务印章的各级机构必须建立“射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会计业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详细记载业务印章的领取、启用、停用、

上缴及交接情况,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业务印章领取后需在“保管使用登记簿”上预留印模。登记簿由会计主管记录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的业务专用印章收妥无误后,由会计主管根据运营管理部相关要求或业务需要在“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登记启用日期。业务专用印章必须按规定日期启用,在正式启用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业务专用印章应视同现金保管,使用时不得脱离保管人员视线;业务人员在营业时间内临时离柜,应做到“人在章在、人走章收”。

第二十七条 业务专用印章保管、使用必须符合内部控制要求,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

(一)业务核算章、受理凭证专用章由各级支行营业机构相应岗位柜员保管、使用。

(二)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由单位会计主管保管。

(三)本票专用章和汇票专用章由票据专用章保管员保管,保管人应同票据签发人相分离。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专用印章保管人员出现岗位调整或短期离岗等情况,必须及时办理印章交接手续,并由会计主管或单位负责人监交,登记“保管使用登记簿”,交接双方在登记簿上签字,以明确责任。不得出现印章无人监督,随意使用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业务专用印章严禁托人代管,严禁个人之间私自授受业务专用印章;非经办人员严禁动用业务专用印章。

第三十条 用印要求:

(一)各类业务印章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严禁错用、串用、提前、过期、越权使用或在无真实业务记录的凭证上使用; 业务专用印章应随盖随用,严禁在空白业务合同、空白业务协议、各种空白会计凭证、账表上预先加盖。

(二)盖印必须保证位置恰当、文字端正,图像清晰;业务专用印章必须在相应位置压盖部分内容。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业务专用印章遗失(丢失或被盗等)时,应立即向总行安全保卫中心和运营管理部报告,总行安全保卫中心应迅速查明原因,运营管理部要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遗失印章属于预留印鉴的,应及时通报相关行办理协防及更换印模。业务专用印章因遗失而停用时,印章保管使用部门应登记“保

管使用登记簿”,注明停用日期和原因。

第三十二条 补制业务专用印章时,应顺序编号,不得与停用的印章号码相同。

第三十三条 业务专用印章在启用前、停用或待销毁期间应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停止使用并封存的印章,严禁重新启用。

第三十四条 发现业务专用印章有被伪造情形的,应及时逐级上报至总行运营管理部,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第七章 收缴销毁

第三十五条 机构撤并、更名,或上级行通知停用业务印章的,其印章应在有关文件生效之日起或规定的业务印章失效之日起停止使用。业务印章停用后,使用单位应办理停用手续,上缴总行运营管理部,根据印章刻制管理权限,运营管理部组织销毁或上缴至印章发放机构的业务部门。业务印章损坏应立即停止使用,由使用单位收存保管,在领取新印章的同时缴回旧印章。

第三十六条 停用的业务印章上缴时,使用单位登记“保管使用登记簿”,总行会计部门登记“制发缴销登记薄”,

第三十七条 停用的会计业务印章移交至总行运营管理部后统一封存保管,定期组织人员按规定程序组织销毁。业务印章销毁前应先行审批、登记造册、预留印模,由业务主管部门登记“射阳农村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会计业务印章销毁清单”,经分管行长审批同意后组织销毁,同时登记“制发缴销登记簿”。

第三十八条 业务印章销毁时应破坏原型,由同级行审计、安全部门监销。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应加强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工作,建立检查通报制度,每半年对业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业务印章使用单位应按照一日三盘库的要求,对章印进行盘点,对会计主管使用的章印,由主出纳盘点,提高业务印章的管理水平,运营管理部依托印章管理系统,每月核对全行印章保管情况,确保每枚印章专人使用、专人保管、印章无遗失。

第四十条 各单位须按规定刻制、保管、使用、销毁业务印章,并按要求做好章印登记簿和章印系统的管理使用,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超越权限范围自行

刻制业务印章、由于保管、使用不当致使业务印章发生丢失、被盗、损毁的,按照射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对违规使用业务印章造成不良影响或资金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对会计业务印章使用单位应做好相关档案整理工作,包括刻制申请单、介绍信、启用文件、各种清单和登记簿等资料。各级机构须专人妥善保管相关档案资料,其中销毁清单、“制发缴销登记簿”永久保存,“保管使用登记簿”保管15年,其他档案资料保管5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业务印章,是指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办理各项会计业务过程中,为确认并表明业务的合法有效或处理状态,在业务合同、凭证、票据、报表以及其他业务、会计资料上加盖的、用于某种特定用途的印信凭证,其法律效力只适用于印章上标明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会计业务印章包括业务核算章、财务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假币专用章、对账专用章等。

第四条 业务印章是明确对内、对外权责关系的重要依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的管理原则。业务印章管理包括业务印章的设计、刻制、发放、保管、使用和收缴销毁。

第五条 会计业务印章的设计和刻制应分级管理。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和假币专用章由授权单位负责设计、刻制和下发;其他会计业务印章由本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统一设计、刻制、管理。

业务印章的设计指印章的规格、内容和样式,刻制指印章的质料、价格和订货。

第六条 业务印章的收缴销毁遵循“谁发放谁收缴、谁刻制谁销毁”的原则。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和本行分支机构。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运营管理部是全行会计业务印章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和实施全行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确定由总行设计管理的会计业务印章规格、内容和样式;

(三)负责确定由总行刻制管理的会计业务印章质料、价格和订货;

(四)对由省联社、市人行牵头刻制的会计业务印章,负责汇总刻制、销毁

需求,向上级对口业务部门上报会计业务印章的刻制、销毁申请;

(五)负责销毁由总行刻制管理的已停用上缴的会计业务印章;

(六)负责牵头组织全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工作的培训、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本行各业务单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总行制定的会计业务印章使用规定;

(二)填制会计业务印章的刻制申请,填制领用、启用、使用和收缴登记簿。

第三章 业务印章使用范围

第十条 会计业务印章使用范围:

业务专用章:用于挂失申请书;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其他需要加盖业务公章的通知、证明和内部报表,以及系统内部往来账户存取款项的印信等。

业务核算章:用于现金收付凭证、转账凭证、对外签发的重要单证、回单。 业务核算章取代原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转讫章、业务专用章、储蓄专用章等。

财务专用章:用于预留印鉴、收据等重要单证。

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以及结算款项的查询、查复等。

汇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和再(转)贴现。 本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本票。

受理凭证专用章:用于受理客户提交而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执。

假币专用章:用于收缴假币时在假币或专用封装袋上加盖戳记的专用印章。 对账专用章:用于账务核对中涉及的相关凭证、对账单、对账账页等。

第四章 会计业务印章规格及样式

第十一条 会计业务印章的刻制,按照管理权限,由总行运营管理部、人行及省联社相关部门,根据坚固耐用的原则,采用公安部门认可的质料。业务印章不得使用原子印章。

第十二条 会计业务印章所刊汉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会计业务印章均刻凸字,配红色印油。

第十三条 会计业务专用印章按机构刻制。业务专用印章上刻制的机构名称应与《金融许可证》记载的机构名称一致,如名称字数过多可适当缩小字号。没有单独《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其业务专用印章上刻制的机构名称应与内部核批的机构名称一致。

第十四条 业务专用印章规格和内容如下:

(一)业务核算章,长方形,长为38毫米,宽为25毫米,中央为活动日期框,上部刊机构名称,下部刊“业务核算章”字样及印章编号。

(二)业务专用章,圆形,直径36毫米,中央为活动日期框,上部刊机构名称,下部刊“业务专用章”字样。

(三)财务专用章对公业务专用章,圆形,直径38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上部刊机构名称,下部刊“财务专用章”字样。

(四)结算专用章,圆形,直径35毫米,中央为活动日期框,上部刊机构名称,下部刊“结算专用章”字样。

(五)汇票专用章, 圆形,直径30毫米, 中央为支付行号,上部刊机构名称,下部刊“汇票专用章”字样。

(六)本票专用章,圆形,直径30毫米, 中央为支付行号,上部刊机构名称和市区,下部刊“本票专用章”字样。

(七)受理凭证专用章,椭圆形,长轴为38毫米,短轴为25毫米,中央为活动日期框,上部刊机构名称,下部刊“业务受理章”字样及印章编号。

(八)假币专用章,长方形,长为50毫米,宽为 24毫米,其内容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九)对帐专用章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业务需要, 部分业务专用印章中间带有活动日期的,每日更换使用。活动日期可使用胶轮转字和铅字两种。

第五章 刻制和发放

第十六条 业务公章、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假币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每个有权使用机构只能刻制一枚;业务核算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对帐专用章每个有权使用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刻制多枚;业务用个人名章按人员配备。同一机构刻制多枚同一种类业务专用印章的须顺序编列号码。

第十七条 运营管理部刻制业务印章时,应与厂家签订合同,明确权责,详细规定印章刻制质量、质料、价格和保密要求等,有条件的可采用防伪技术。印章刻制厂家必须是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厂家,公安部门批准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八条 因新设机构或新业务开办需要刻制会计业务印章的,需向运营管理部申请,并填写“射阳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印章刻制申请单”,由省联社、市人行牵头负责刻制的,由本行运营管理部向省联社及市人行对口业务部门提出刻制申请;由总行负责刻制的,运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厂家按“刻制申请单”的要求刻制业务印章。

第十九条 业务印章因损坏、遗失、变更机构名称、增加柜员等原因需要重新刻制的,应由使用单位填写“刻制申请单”,经相应业务部门务审批后,根据刻制管理权限,运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刻制。

第二十条 对于新成立的营业机构,运营管理部先为其刻制结算专用章,待获得签发汇票资格后再申请刻制汇票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发放程序

(一)业务印章刻制完成并经运营管理部验收合格后,按申领单位登记“射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章印制发缴销登记薄”并在“登记薄”上预留印模,申领单位领取时,在该登记薄上做签收手续,同时登记本单位章印保管使用登记薄,并预留印模,章印使用人领用时再做签收手续。

(二)业务印章发放领用时应严格履行手续,确保安全,执行逐级负责、双人领取的原则。颁领双方要当面检验印章,领用机构应派双人领取,并出具领用行介绍信和领取人有效证件。印章领至使用单位后,由会计主管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 运营管理部必须建立“射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会计业务印章制发缴销登记簿”,凡印章刻制、发放、接收、上缴、销毁等都必须详细记载,并由经办人员签字。登记簿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记录和保管。

第六章 保管使用

第二十三条 会计业务印章是重要的印信凭证,应指定专人保管,严格管理和正确使用。

第二十四条 保管使用业务印章的各级机构必须建立“射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会计业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详细记载业务印章的领取、启用、停用、

上缴及交接情况,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业务印章领取后需在“保管使用登记簿”上预留印模。登记簿由会计主管记录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的业务专用印章收妥无误后,由会计主管根据运营管理部相关要求或业务需要在“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登记启用日期。业务专用印章必须按规定日期启用,在正式启用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业务专用印章应视同现金保管,使用时不得脱离保管人员视线;业务人员在营业时间内临时离柜,应做到“人在章在、人走章收”。

第二十七条 业务专用印章保管、使用必须符合内部控制要求,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

(一)业务核算章、受理凭证专用章由各级支行营业机构相应岗位柜员保管、使用。

(二)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由单位会计主管保管。

(三)本票专用章和汇票专用章由票据专用章保管员保管,保管人应同票据签发人相分离。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专用印章保管人员出现岗位调整或短期离岗等情况,必须及时办理印章交接手续,并由会计主管或单位负责人监交,登记“保管使用登记簿”,交接双方在登记簿上签字,以明确责任。不得出现印章无人监督,随意使用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业务专用印章严禁托人代管,严禁个人之间私自授受业务专用印章;非经办人员严禁动用业务专用印章。

第三十条 用印要求:

(一)各类业务印章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严禁错用、串用、提前、过期、越权使用或在无真实业务记录的凭证上使用; 业务专用印章应随盖随用,严禁在空白业务合同、空白业务协议、各种空白会计凭证、账表上预先加盖。

(二)盖印必须保证位置恰当、文字端正,图像清晰;业务专用印章必须在相应位置压盖部分内容。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业务专用印章遗失(丢失或被盗等)时,应立即向总行安全保卫中心和运营管理部报告,总行安全保卫中心应迅速查明原因,运营管理部要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遗失印章属于预留印鉴的,应及时通报相关行办理协防及更换印模。业务专用印章因遗失而停用时,印章保管使用部门应登记“保

管使用登记簿”,注明停用日期和原因。

第三十二条 补制业务专用印章时,应顺序编号,不得与停用的印章号码相同。

第三十三条 业务专用印章在启用前、停用或待销毁期间应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停止使用并封存的印章,严禁重新启用。

第三十四条 发现业务专用印章有被伪造情形的,应及时逐级上报至总行运营管理部,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第七章 收缴销毁

第三十五条 机构撤并、更名,或上级行通知停用业务印章的,其印章应在有关文件生效之日起或规定的业务印章失效之日起停止使用。业务印章停用后,使用单位应办理停用手续,上缴总行运营管理部,根据印章刻制管理权限,运营管理部组织销毁或上缴至印章发放机构的业务部门。业务印章损坏应立即停止使用,由使用单位收存保管,在领取新印章的同时缴回旧印章。

第三十六条 停用的业务印章上缴时,使用单位登记“保管使用登记簿”,总行会计部门登记“制发缴销登记薄”,

第三十七条 停用的会计业务印章移交至总行运营管理部后统一封存保管,定期组织人员按规定程序组织销毁。业务印章销毁前应先行审批、登记造册、预留印模,由业务主管部门登记“射阳农村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会计业务印章销毁清单”,经分管行长审批同意后组织销毁,同时登记“制发缴销登记簿”。

第三十八条 业务印章销毁时应破坏原型,由同级行审计、安全部门监销。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应加强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工作,建立检查通报制度,每半年对业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业务印章使用单位应按照一日三盘库的要求,对章印进行盘点,对会计主管使用的章印,由主出纳盘点,提高业务印章的管理水平,运营管理部依托印章管理系统,每月核对全行印章保管情况,确保每枚印章专人使用、专人保管、印章无遗失。

第四十条 各单位须按规定刻制、保管、使用、销毁业务印章,并按要求做好章印登记簿和章印系统的管理使用,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超越权限范围自行

刻制业务印章、由于保管、使用不当致使业务印章发生丢失、被盗、损毁的,按照射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对违规使用业务印章造成不良影响或资金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对会计业务印章使用单位应做好相关档案整理工作,包括刻制申请单、介绍信、启用文件、各种清单和登记簿等资料。各级机构须专人妥善保管相关档案资料,其中销毁清单、“制发缴销登记簿”永久保存,“保管使用登记簿”保管15年,其他档案资料保管5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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