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犯罚金数额不宜超过犯罪数额
时间:2007年04月11日 00时35分 作者: 高虹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罚金是我国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罚金刑主要集中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两章之中,体现了我国对贪利性犯罪有针对性地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治理的刑事政策。它不仅能使犯罪人深感无利可图,使其在经济上得不偿失,以触其痛处,而且有利于剥夺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强化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司法实践证明,对犯罪人在判处剥夺自由刑的同时处以罚金刑,对于打击和预防犯罪是切实有效的。
但在执法实践中笔者看到,在罚金刑的实际判罚中,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之处。如在一些盗窃案件中罚金数额过大,有时甚至于超过了案件中的犯罪数额。如某地法院对一起盗窃总数额为4000余元的罪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附加判处罚金7000元。
抛却罪犯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笔者认为,法院在对一般盗窃案件的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其数额不宜超过案件中罪犯犯罪的数额。理由如下:其一,盗窃案件中罪犯无需以经济作为其犯罪基础和作案的支撑手段,判处过重的罚金刑起不到剥夺犯罪人再犯能力的功效。反之,在判处剥夺自由刑之外再处以较大数额的罚金,倒有可能激发罪犯对法律的不服和逆反心理,导致其对社会的更大不满,从而使其回归社会后变本加厉地作案以挽回损失。
其二,对一般盗窃案件中经济状况较差的罪犯处以过重的罚金刑,会使其消极地对待判决书内容,而不积极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内容。当前在一些贫困地区的农村或农村贫困家庭中,确有一些盗窃犯是出于经济窘迫而走上盗窃犯罪之路的。在犯罪后对其处以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的罚金,判决往往难以得到有效执行,也有损人民法院法律判决的权威性。
其三,在判决自由刑的基础上,再课以较大数额的罚金,有违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我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一般盗窃案件中,罪犯如已经被处以自由刑,在此基础上再处以超过其在犯罪案件中涉案数额的罚金刑,固可使罪犯感到切肤之痛,但也会使人产生罪轻罚重、罪刑不相适应的感觉。 综上所述,在对一般盗窃犯罪分子判处自由刑的基础上,处以罚金时以不多于涉案的总额为限度,以求得和彰显法律的最佳效果。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
盗窃犯罚金数额不宜超过犯罪数额
时间:2007年04月11日 00时35分 作者: 高虹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罚金是我国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罚金刑主要集中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两章之中,体现了我国对贪利性犯罪有针对性地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治理的刑事政策。它不仅能使犯罪人深感无利可图,使其在经济上得不偿失,以触其痛处,而且有利于剥夺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强化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司法实践证明,对犯罪人在判处剥夺自由刑的同时处以罚金刑,对于打击和预防犯罪是切实有效的。
但在执法实践中笔者看到,在罚金刑的实际判罚中,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之处。如在一些盗窃案件中罚金数额过大,有时甚至于超过了案件中的犯罪数额。如某地法院对一起盗窃总数额为4000余元的罪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附加判处罚金7000元。
抛却罪犯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笔者认为,法院在对一般盗窃案件的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其数额不宜超过案件中罪犯犯罪的数额。理由如下:其一,盗窃案件中罪犯无需以经济作为其犯罪基础和作案的支撑手段,判处过重的罚金刑起不到剥夺犯罪人再犯能力的功效。反之,在判处剥夺自由刑之外再处以较大数额的罚金,倒有可能激发罪犯对法律的不服和逆反心理,导致其对社会的更大不满,从而使其回归社会后变本加厉地作案以挽回损失。
其二,对一般盗窃案件中经济状况较差的罪犯处以过重的罚金刑,会使其消极地对待判决书内容,而不积极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内容。当前在一些贫困地区的农村或农村贫困家庭中,确有一些盗窃犯是出于经济窘迫而走上盗窃犯罪之路的。在犯罪后对其处以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的罚金,判决往往难以得到有效执行,也有损人民法院法律判决的权威性。
其三,在判决自由刑的基础上,再课以较大数额的罚金,有违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我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一般盗窃案件中,罪犯如已经被处以自由刑,在此基础上再处以超过其在犯罪案件中涉案数额的罚金刑,固可使罪犯感到切肤之痛,但也会使人产生罪轻罚重、罪刑不相适应的感觉。 综上所述,在对一般盗窃犯罪分子判处自由刑的基础上,处以罚金时以不多于涉案的总额为限度,以求得和彰显法律的最佳效果。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