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概念

静态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包

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动态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权利义务的产

生、变动及其终止。

通常所指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在静态意义上而言的。

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针对客体,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

人与人之间凭借客体发生各种社会关系,而该关系的内容则各有不同,其中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与义务。

师生关系的三要素:

恋爱关系的三要素:

买卖关系的三要素:

客运关系的三要素:

对自己的课本拥有所有权关系的三要素:

上述各种社会关系的内容有何区别?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定义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二)我国民事主体的类型1、自然人:指基于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民事主体,即有血肉之躯和生命的人类。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3、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4、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三)分类1、权利主体:在民事法律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2、义务主体:在民事法律中负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3、在双务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四)成为主体的条件:

1、社会存在性:适于享有民事权利

出生-----死亡

久居深山老林者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吗?

2、经法律之确认:

奴隶之被法律剥夺-------法人之被法律承认

依据我国民法,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A、胎儿与死者B、植物人C、触犯刑法正被执行刑期的人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人)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是主体之间借以发生法律关系的媒介。

2、分类:

物----------------------物权的客体

行为-------------------债权的客体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客体

人身利益-------------人身权的客体

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1、概念: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

主体是否具有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法律的一般社会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标志。

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产生:

法定产生。约定产生。

【讨论】民事法律关系有几个要素?

1、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前苏联)。在前苏联还

存在主体、权利、义务三要素说:该说认为客体是法律关系的前提,而不是法律关系本身,因而将客体排除在外。

2、二要素。权利、义务。认为人是法律关系的担当者而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组成

部分(前苏联)。

两种观点都没有否认客体、主体的作用。都承认主体是法律关系的担当者,客体是

法律关系的前提,没有主体这个担当者,没有客体作为前提,法律关系无从产生。

我国法学界通说: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但对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责任是否民

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争议。

[梁]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王)认为民事责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其本身就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民

事法律事实外在于法律关系,本身不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赞成民事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说。

变动是法律关系要素的变化,不应是要素本身;

原因(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外在因素,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本身

的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本身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但相对于基础法律

关系,它不是该基础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而是基础法律关系被违反时产生的后果法律关系(责任关系)。

五、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发生,使民法规

范与社会生活相连并发挥调整功能,在主体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效果。

甲有子,乙与丙。某日,甲外出办事,途中被丁开车不慎撞倒,送至医院抢救无效

死亡,医疗费共计8000元。甲遗留下一套住房与10万元存款。医院要求乙与丙偿还医疗费,乙和丙向丁索赔医疗费与死亡赔偿金,同时乙与丙之间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有时,单一的民事法律事实就足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如自然人出生这一事实,就能够导致该自然人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内容

的人身法律关系的产生。

而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相互结合为据。例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需要立遗嘱的行为和被继承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同

时具备才能产生。

(一)民事法律事实释义

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并非任何客观事实都是民事法律事实。只有民法规定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客

观情况,才是民事法律事实。

例如,与朋友约会,是否按时赴约仅属道德问题,法律并不过问,因而不会产生

什么法律后果。

(二)法律事实的分类(以法律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指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1)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例如,善意、恶意、人的下落不明、时间的经过、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持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2)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的发生、不当得利等。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无意识或神志错乱中所为的“行为”,亦属事件。绝对事件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如自然灾害、人的出生与死亡等。相对事件是由人的行为所引起的,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例如,事例中驾车撞死人,引起的死者子女的继承关系。相对事件易与行为相混淆。但前者与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不属于当事人的行为,只能算是该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后者直接受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意志的驱动,属于当事人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行为具备双重属性:从该行为引起的其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来看,它属于事件;从行为人本身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上看,它属于行为。丁开车撞死甲,导致两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其一,甲的遗产继承关系的发生;其二,损害赔偿责任关系的发生。就第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而言,丁开车撞死甲这一事实属于事件,因为丁不是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就第二个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该事实则属于行为,因为丁本身是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2.行为。指人有意识的活动。无意识的活动,如人在熟睡或昏迷状态中的动作,及受他人暴力强迫所为的动作,均不属于行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1)表示行为。Ⅰ法律行为。如合同、遗嘱等。法律效果就是行为人意思表示所追求的。Ⅱ准法律行为。包括:①意思通知。是指以一定的意愿为表示内容的行为。如要约的拒绝、履行催告等。②观念通知。指表示对于某种事项之观念的行为,(也称事实通知。----以通知对方或者公众一定客观事实为表意内容的行为。)如承诺迟到通知、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债权让与的通知、股东大会召集公告等。③情感表示(情感通知)。是指行为人对外表示其感情,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引起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表示情感而能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极少。如:赠与人对受赠人的忘恩负义行为予以宽恕(法律后果是赠与仍然成立)(严重侵犯赠与人人身权)如被虐待或被遗弃的被继承人对有虐待行为的继承人的宽恕表示。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7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13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联系:都是当事人的表示行为,都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只有做出表示才具有法律后果。区别:法律行为的效果由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准法律行为的效果则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表示行为。(2)非表示行为Ⅰ事实行为。指基于某种事实之状态或经过,发生法律所特别规定的效力的行为。亦称非表示行为,不以表现内心的意思为必要。行为人有其内心的意思,只是无须将其内心意思表示出来,因此属于人的行为,而不同于自然事实。如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无因管理,及作为债权标的之给付行为,如交货、付款;建造房屋,创作艺术品等,均属于事实行为。Ⅱ违法行为。指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不以行为人向外表示其内在心理状态(过错)为构成要素,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产

生相应法律后果的主观意图(违法行为人并非为承担责任才从事此等行为的),而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引起产生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故属于非表示行为。

非法行为

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所有的五间房屋卖给乙,乙向甲支付5万元价款。随后,乙依约向甲支付了房屋价款,甲将房屋过户给了乙。请问(1)发生了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它们各自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概念

静态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包

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动态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权利义务的产

生、变动及其终止。

通常所指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在静态意义上而言的。

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针对客体,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

人与人之间凭借客体发生各种社会关系,而该关系的内容则各有不同,其中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与义务。

师生关系的三要素:

恋爱关系的三要素:

买卖关系的三要素:

客运关系的三要素:

对自己的课本拥有所有权关系的三要素:

上述各种社会关系的内容有何区别?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定义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二)我国民事主体的类型1、自然人:指基于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民事主体,即有血肉之躯和生命的人类。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3、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4、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三)分类1、权利主体:在民事法律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2、义务主体:在民事法律中负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3、在双务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四)成为主体的条件:

1、社会存在性:适于享有民事权利

出生-----死亡

久居深山老林者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吗?

2、经法律之确认:

奴隶之被法律剥夺-------法人之被法律承认

依据我国民法,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A、胎儿与死者B、植物人C、触犯刑法正被执行刑期的人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人)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是主体之间借以发生法律关系的媒介。

2、分类:

物----------------------物权的客体

行为-------------------债权的客体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客体

人身利益-------------人身权的客体

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1、概念: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

主体是否具有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法律的一般社会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标志。

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产生:

法定产生。约定产生。

【讨论】民事法律关系有几个要素?

1、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前苏联)。在前苏联还

存在主体、权利、义务三要素说:该说认为客体是法律关系的前提,而不是法律关系本身,因而将客体排除在外。

2、二要素。权利、义务。认为人是法律关系的担当者而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组成

部分(前苏联)。

两种观点都没有否认客体、主体的作用。都承认主体是法律关系的担当者,客体是

法律关系的前提,没有主体这个担当者,没有客体作为前提,法律关系无从产生。

我国法学界通说: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但对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责任是否民

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争议。

[梁]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王)认为民事责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其本身就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民

事法律事实外在于法律关系,本身不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赞成民事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说。

变动是法律关系要素的变化,不应是要素本身;

原因(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外在因素,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本身

的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本身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但相对于基础法律

关系,它不是该基础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而是基础法律关系被违反时产生的后果法律关系(责任关系)。

五、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发生,使民法规

范与社会生活相连并发挥调整功能,在主体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效果。

甲有子,乙与丙。某日,甲外出办事,途中被丁开车不慎撞倒,送至医院抢救无效

死亡,医疗费共计8000元。甲遗留下一套住房与10万元存款。医院要求乙与丙偿还医疗费,乙和丙向丁索赔医疗费与死亡赔偿金,同时乙与丙之间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有时,单一的民事法律事实就足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如自然人出生这一事实,就能够导致该自然人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内容

的人身法律关系的产生。

而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相互结合为据。例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需要立遗嘱的行为和被继承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同

时具备才能产生。

(一)民事法律事实释义

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并非任何客观事实都是民事法律事实。只有民法规定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客

观情况,才是民事法律事实。

例如,与朋友约会,是否按时赴约仅属道德问题,法律并不过问,因而不会产生

什么法律后果。

(二)法律事实的分类(以法律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指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1)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例如,善意、恶意、人的下落不明、时间的经过、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持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2)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的发生、不当得利等。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无意识或神志错乱中所为的“行为”,亦属事件。绝对事件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如自然灾害、人的出生与死亡等。相对事件是由人的行为所引起的,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例如,事例中驾车撞死人,引起的死者子女的继承关系。相对事件易与行为相混淆。但前者与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不属于当事人的行为,只能算是该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后者直接受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意志的驱动,属于当事人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行为具备双重属性:从该行为引起的其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来看,它属于事件;从行为人本身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上看,它属于行为。丁开车撞死甲,导致两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其一,甲的遗产继承关系的发生;其二,损害赔偿责任关系的发生。就第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而言,丁开车撞死甲这一事实属于事件,因为丁不是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就第二个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该事实则属于行为,因为丁本身是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2.行为。指人有意识的活动。无意识的活动,如人在熟睡或昏迷状态中的动作,及受他人暴力强迫所为的动作,均不属于行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1)表示行为。Ⅰ法律行为。如合同、遗嘱等。法律效果就是行为人意思表示所追求的。Ⅱ准法律行为。包括:①意思通知。是指以一定的意愿为表示内容的行为。如要约的拒绝、履行催告等。②观念通知。指表示对于某种事项之观念的行为,(也称事实通知。----以通知对方或者公众一定客观事实为表意内容的行为。)如承诺迟到通知、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债权让与的通知、股东大会召集公告等。③情感表示(情感通知)。是指行为人对外表示其感情,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引起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表示情感而能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极少。如:赠与人对受赠人的忘恩负义行为予以宽恕(法律后果是赠与仍然成立)(严重侵犯赠与人人身权)如被虐待或被遗弃的被继承人对有虐待行为的继承人的宽恕表示。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7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13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联系:都是当事人的表示行为,都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只有做出表示才具有法律后果。区别:法律行为的效果由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准法律行为的效果则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表示行为。(2)非表示行为Ⅰ事实行为。指基于某种事实之状态或经过,发生法律所特别规定的效力的行为。亦称非表示行为,不以表现内心的意思为必要。行为人有其内心的意思,只是无须将其内心意思表示出来,因此属于人的行为,而不同于自然事实。如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无因管理,及作为债权标的之给付行为,如交货、付款;建造房屋,创作艺术品等,均属于事实行为。Ⅱ违法行为。指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不以行为人向外表示其内在心理状态(过错)为构成要素,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产

生相应法律后果的主观意图(违法行为人并非为承担责任才从事此等行为的),而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引起产生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故属于非表示行为。

非法行为

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所有的五间房屋卖给乙,乙向甲支付5万元价款。随后,乙依约向甲支付了房屋价款,甲将房屋过户给了乙。请问(1)发生了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它们各自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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