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补偿协议
被占地单位(人): 乡(镇) 村 社 (以下简称甲方) 临时占地单位(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 项目施工需要临时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临时用地位置(具体位置见勘测定界图):
二、临时用地用途:
三、临时用地期限量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临时用地面积: 亩,其中:耕地 亩,其它土地 亩。
五、临时用地补偿 元。
按广安府发[2004]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元。
1、耕地土地补偿费:1440元/亩× 亩= 元;
2、其它土地土地补偿费:1440元/亩× 亩÷2= 元。
(二)青苗补偿费: 元(大春[小春] 元/亩× 亩= 元)。
(三)附着物(树、竹等)补偿费 元。
六、在本协议期满,甲方不需要继续使用该临时用地,则由甲方在本协议期满负责达到复耕要求,并一次性包干支付给乙方复耕等费用(耕地地利差异补偿费)1440元/亩× 亩= 元。
七、上述各种费用合计: 元,大写:
八、其它事项说明
(一)临时用地期满,甲方确需继续使用临时用地的,需提前30日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重新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二)临时用地复垦后,甲方需报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若验收合格,且甲方付清了复耕费用,以方无条件地自行组织调地耕种。
(三)临时用地补偿由甲方拨付给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再由国土资源局支付给乙方。资金到乙方帐户后,乙方无条件提供临时用地供甲方使用。
九、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武胜县国土资源局贰份。
该协议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订协议地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村(居)民委员会代表:
乡镇(街道办事处)代表:
武胜县国土资源局代表:
年 月 日
临时用地补偿协议
被占地单位(人): 乡(镇) 村 社 (以下简称甲方) 临时占地单位(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 项目施工需要临时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临时用地位置(具体位置见勘测定界图):
二、临时用地用途:
三、临时用地期限量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临时用地面积: 亩,其中:耕地 亩,其它土地 亩。
五、临时用地补偿 元。
按广安府发[2004]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元。
1、耕地土地补偿费:1440元/亩× 亩= 元;
2、其它土地土地补偿费:1440元/亩× 亩÷2= 元。
(二)青苗补偿费: 元(大春[小春] 元/亩× 亩= 元)。
(三)附着物(树、竹等)补偿费 元。
六、在本协议期满,甲方不需要继续使用该临时用地,则由甲方在本协议期满负责达到复耕要求,并一次性包干支付给乙方复耕等费用(耕地地利差异补偿费)1440元/亩× 亩= 元。
七、上述各种费用合计: 元,大写:
八、其它事项说明
(一)临时用地期满,甲方确需继续使用临时用地的,需提前30日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重新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二)临时用地复垦后,甲方需报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若验收合格,且甲方付清了复耕费用,以方无条件地自行组织调地耕种。
(三)临时用地补偿由甲方拨付给武胜县国土资源局,再由国土资源局支付给乙方。资金到乙方帐户后,乙方无条件提供临时用地供甲方使用。
九、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武胜县国土资源局贰份。
该协议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订协议地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村(居)民委员会代表:
乡镇(街道办事处)代表:
武胜县国土资源局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