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诉讼参加人重点内容详解

2011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诉讼参加人重点内容详解一、当事人适格 ☆☆☆☆☆☆☆☆  (一)概念  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二)判断标准  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的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标准。因此,只要是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以该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作为诉讼标的进行诉讼,就是适格的当事人。  但是,在某些例外情况下,费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例外情况包括:  (1)失踪人(非下落不明人)的财产代管人;  (2)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著作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3)清算组织、破产管理人;  (4)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  (5)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注意】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一个抽象的诉讼当事人资格的概念,与具体诉讼无关。而当事人适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是一种具体的诉讼当事人资格。二、第三人 ☆☆☆☆☆☆☆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针对该诉讼标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诉讼中来,成为当事人。  2.诉讼地位  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实际上是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在新诉中原告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是原诉中的原告和被告。  3.参诉方式。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提出诉讼请求,应当告知其诉讼发生的情况,但不得主动追加其为当事人。是否参加诉讼或另行起诉由其自行决定。  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1)参诉依据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必要共同诉讼人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2)参诉地位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之诉的原告;而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是共同诉讼的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诉讼的被告。  (3)参诉的方式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方式主动参加;而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是主动参加,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参加。  (4)参诉的时间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诉讼过程中;而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在诉讼开始时一同起诉或者应诉,可以在诉讼中参加。  (5)参诉的目的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必要共同诉讼人参诉的目的既维护自己的利益,也维护同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6)争议的对象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争议的是本诉的原被告双方;而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是本诉的一方当事人。  (7)诉的合并种类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形成的是两个独立之诉的合并;而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形成的是诉的主体的合并。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概念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与争议的法律关系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2.诉讼地位  不具有与当事人相同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基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附于当事人一方,支持该当事人的主张,反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而参加诉讼。  3.参诉方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自己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  4.诉讼权利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如提供证据、参加辩论等。如果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则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如不服该判决可以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5.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  (1)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2)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3)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HYPERLINK

2011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诉讼参加人重点内容详解一、当事人适格 ☆☆☆☆☆☆☆☆  (一)概念  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二)判断标准  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的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标准。因此,只要是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以该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作为诉讼标的进行诉讼,就是适格的当事人。  但是,在某些例外情况下,费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例外情况包括:  (1)失踪人(非下落不明人)的财产代管人;  (2)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著作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3)清算组织、破产管理人;  (4)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  (5)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注意】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一个抽象的诉讼当事人资格的概念,与具体诉讼无关。而当事人适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是一种具体的诉讼当事人资格。二、第三人 ☆☆☆☆☆☆☆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针对该诉讼标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诉讼中来,成为当事人。  2.诉讼地位  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实际上是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在新诉中原告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是原诉中的原告和被告。  3.参诉方式。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提出诉讼请求,应当告知其诉讼发生的情况,但不得主动追加其为当事人。是否参加诉讼或另行起诉由其自行决定。  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1)参诉依据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必要共同诉讼人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2)参诉地位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之诉的原告;而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是共同诉讼的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诉讼的被告。  (3)参诉的方式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方式主动参加;而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是主动参加,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参加。  (4)参诉的时间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诉讼过程中;而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在诉讼开始时一同起诉或者应诉,可以在诉讼中参加。  (5)参诉的目的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必要共同诉讼人参诉的目的既维护自己的利益,也维护同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6)争议的对象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争议的是本诉的原被告双方;而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是本诉的一方当事人。  (7)诉的合并种类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形成的是两个独立之诉的合并;而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形成的是诉的主体的合并。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概念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与争议的法律关系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2.诉讼地位  不具有与当事人相同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基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附于当事人一方,支持该当事人的主张,反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而参加诉讼。  3.参诉方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自己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  4.诉讼权利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如提供证据、参加辩论等。如果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则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如不服该判决可以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5.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  (1)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2)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3)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HYPER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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