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犯罪现状

中国网络犯罪现状

张剑文

国家检察官学院民事行政检察教研部讲师

一、中国网络犯罪概况

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将部分通过计算机实施危害行为予以犯罪化吸收到刑法典中,但并未对网络犯罪进行定义。一般认为,网络犯罪大体可归纳为三种类型:第一,通过网络以其为工具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第二,攻击网络以其为标进行的犯罪活动;第三,使用网络以其为获利来源的犯罪活动。第一种以网络为犯罪手段,视其为工具,可以称之为网络工具犯。由于网络已渗透到人们生活方方面面,其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犯罪活动的表现形形色色,可以说刑法分则中除了杀人、抢劫、强奸等需要两相面对的罪行以外,绝大多数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后两类型均以网络为行为对象,称其为网络对象犯。它包含着以网络为获利来源的犯罪行为和以网络为侵害对象的犯罪行为,分别称为网络用益犯和网络侵害犯。

中国的计算机网络组建于20世纪70年代,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6年1月发布的《第十七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12月31日,我国上网用户总数突破1亿,为1.11亿人,其中宽带上网人数达到6430万人。目前,我国网民数和宽带上网人数均位居世界第二。国家顶级域名CN注册量首次突破百万,达到109万,成为国内用户注册域名的首选,稳居亚洲第一。上网计算机数达到4950万台,网络国际出口带宽达到136106M,网站数达到69.4万个。IP地址总数达到7439万个,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位居世界第三。

由于越来越多的人使用互联网,最近几年网络犯罪急剧增加。从网络安全监察局提供的数据来看,大多数发生网络犯罪的人年龄是26岁以上。网络犯罪年龄趋大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使用互联网,包括年龄大的人也使用互联网;二是,几年以前网络犯罪的人过了几年,岁数长大了。

近几年,我国有20%的网络犯罪得到了调查和侦破,从这些案件中,公安部网络安全监察局发现有很多使用传统的犯罪方式进行犯罪,在中国主要网络犯罪中有25%是网络诈骗;第二种犯罪是传播黄色内容和裸体表演等;第三种是很多犯罪分子是通过互联网来找到受害者,然后发生一些强奸与杀人等刑事案件等;另外还有网络陷井,钓鱼等,有15%的网络陷阱钓鱼式犯罪。

法定的网络犯罪类型有五种。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对五类网络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即:(1)妨害网络运行安全的犯罪。(2)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3)妨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4)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犯罪。(5)其他网络犯罪。

二、法律规定

(一)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各类犯罪)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立法解释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第二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第三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第四条 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第五条 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解释

1.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第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

(二)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

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

(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四)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四)《电子签名法》有关电子证据的规范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三、中国网络犯罪侦查状况

(一)网络犯罪侦查现状

中国从1986年首例网络犯罪被发现至今,涉及计算机网络的犯罪逐年大幅上升,1999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仅为400余起,2000年剧增为2700余起,2001年达到4500余起,其中90%以上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牵涉网络。

公安机关是侦查网络犯罪的主要力量,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地方公安部门就已经认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并开始进行一定范围的网络安全监察工作。但直至2001年,刑事侦查专家仍然指出,我国大陆地区的网络犯罪侦查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缺乏专业、系统的侦查手段。

2002年,为了应对迅速增长的网络犯罪,公安部正式成立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网络安全监察警察成为新的警种,主要承担着监督、检查和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等任务。

在侦查技术方面,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设立了“计算机犯罪侦查技术研究”项目,经科技部批准,列入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和国内其他几家科研单位参加了此项计划的研究攻关。该项目的研究成果“计算机犯罪证据固定与保全技术”,通过国家科技部组织的专家组验收,已于2006年8月开始由公安部向基层公安机关推广应用。

计算机犯罪证据固定与保全技术是指把计算机看作犯罪现场,运用先进的辨析技术,对电脑犯罪行为进行法医式的解剖,搜寻确认罪犯及其犯罪证据,并据此提起诉讼。这项技术采用便携通用接口设备,能够满足网络警察实战需求;实现了静态环境下对数据的精确镜像;能够对计算机运行环境下部分系统核心层数据进行固定、复制和保全;能够对以太网(Ethernet)环境下的网络数据进行捕获、记录和存储,支持各种网络协议;利用数据校验、数字签名、物理签名、特殊的文件存储格式等手段保证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完整性、可认证性及安全性。

(二)网络犯罪案件侦破实例

2005年10月,历经四个月的侦查,中国迄今最大的色情网站案告破。2005年6月21日,太原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接到本市一位市民举报,称其在上网访问一个地址时,发现该地址由原来的一个医院网站变成了一个色情网站的主页,网页上有大量色情图片,还有许多的淫秽色情电影可以下载。

接到举报后,市公安局网监支队立即展开调查。通过登录举报人提供的地址,网监支队民警发现,该网站名叫“情色六月天”。经查,此IP地址在太原市某省级医院体检中心。网监支队民警迅速赶到医院体检中心进行突击检查,发现3台主机内存有大量淫秽色情文章,民警当即将这3台主机予以暂扣,并将该体检中心网络管理员王剑飞带回支队进行审查。

侦查人员从“情色六月天”网上下载了大量证据资料,发现“情色六月天”是一个等级严格、组织严密、极具规模的境外淫秽色情网站,所使用的服务器均在美国,网站注册会员人数达六十万人。经过在网上一个多月的侦查,民警在浩如烟海的材料中梳理、甄别出该网站在国内的数名重要人物的QQ号和网名,其中级别最高的人物是“admin”和“June”。9月21日,专案组将“情色六月天”网站太原的版主王剑飞秘密收监。同时,专案组兵分六路飞赴福建、广东、吉林、辽宁、安徽、湖北等地,收网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在福建南平市建阳区,专案组侦查员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最终确定“admin”的真名叫虞懿,住在南平市建阳区童游镇。9月25日,专案组决定对虞懿收网。但在虞懿家里,民警没有找出什么有价值的东西,只是查到一份以虞懿名义签订的租房协议书。专案组民警火速赶往租赁房屋处,里面的人将门打开后,出现一男一女。细心的民警经过仔细搜索,在

窗户外的防护网底部,发现了一台还有余温的笔记本电脑。打开电脑,大量有关“情色六月天”色情网站的痕迹暴露出来。

连夜突审结果令专案组民警大吃一惊:落网男子名叫陈辉,他就是“情色六月天”网站的创建者,是该网站真正的一号人物!陈辉的落网,使专案组掌握了其所租服务器的账号和密码,专案组完全控制了“情色六月天”网站,随时都可以将其彻底关闭。2005年10月11日,警方将这4个淫秽色情网站关闭。10月27日,陈辉等9名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

这起案件的侦查过程至少折射出以下问题:(1)网络犯罪案源的获取。网络犯罪行为相对而言较为隐蔽,除了举报之外,有必要探寻获取网络犯罪案源的更加积极的方法,例如科技监视手段、浏览日活动、利用专门工具监视黑客行为等等。(2)本案侦查运用了一些网络侦查手段,例如网络监控、跟踪、实地勘察、网络耳目等,但在证据固定保全方面仍然遇到不少难题。(3)网络犯罪侦查通常需要跨区域协作,而各地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业务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也给侦查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四、中国目前打击网络犯罪的障碍

(一)关涉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不完善

1.分类立法,未成体系。因网络犯罪形式多样,侵犯对象各有不同,中国的网络犯罪立法活动也处在就事论事而立法的阶段。在不同的相关法规中,体现着对不同网络利益的保护。

2.政策性立法占主导地位。除中国刑法典第285条、第286条明确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外,对于其他网络犯罪行为均没有明确规定,而仅仅指出对该类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3.侧重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电子证据法律规范缺失

目前仅有《电子签名法》中关于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有关规定是关于电子证据的明确规范,对于其他类型的电子证据则付诸阙如。虽然刑事诉讼法并未排斥电子证据,但在电子证据的地位、证据标准等方面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关于电子证据的鉴定、核实,我国司法系统尚没有统一规定。当前的一般做法是,公安人员在侦破过程中就先与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联系,协商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在取证过程中“照方抓药”。

(三)网络管理规范的级别较低

目前关于网络的法律规范大多属于部委规章,且多关注网络运营管理等问题。而关于网络犯罪的文件虽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却仅仅是决定,虽然目前该决定中的关于网络犯罪的原则性规定多数能在刑法的具体条文中找到对应关系,但是这些规定并未体现出网络犯罪行为的特殊性,难以准确适用。

(四)技术障碍

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相应的技术人才目前还无法满足打击网络犯罪的需求。

有效防范打击网络犯罪也需要网络应用提供商的技术保证。其技术措施的合理运用是预防网络犯罪基础,同时也为证据的保存提供了基础。但由于证据意识较弱、法律规定滞后等原因,网络应用提供商目前还不能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网络技术发展迅速,犯罪手法不断更新,打击网络犯罪需要逾越不断增加的技术障碍。

中国网络犯罪现状

张剑文

国家检察官学院民事行政检察教研部讲师

一、中国网络犯罪概况

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将部分通过计算机实施危害行为予以犯罪化吸收到刑法典中,但并未对网络犯罪进行定义。一般认为,网络犯罪大体可归纳为三种类型:第一,通过网络以其为工具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第二,攻击网络以其为标进行的犯罪活动;第三,使用网络以其为获利来源的犯罪活动。第一种以网络为犯罪手段,视其为工具,可以称之为网络工具犯。由于网络已渗透到人们生活方方面面,其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犯罪活动的表现形形色色,可以说刑法分则中除了杀人、抢劫、强奸等需要两相面对的罪行以外,绝大多数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后两类型均以网络为行为对象,称其为网络对象犯。它包含着以网络为获利来源的犯罪行为和以网络为侵害对象的犯罪行为,分别称为网络用益犯和网络侵害犯。

中国的计算机网络组建于20世纪70年代,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6年1月发布的《第十七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12月31日,我国上网用户总数突破1亿,为1.11亿人,其中宽带上网人数达到6430万人。目前,我国网民数和宽带上网人数均位居世界第二。国家顶级域名CN注册量首次突破百万,达到109万,成为国内用户注册域名的首选,稳居亚洲第一。上网计算机数达到4950万台,网络国际出口带宽达到136106M,网站数达到69.4万个。IP地址总数达到7439万个,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位居世界第三。

由于越来越多的人使用互联网,最近几年网络犯罪急剧增加。从网络安全监察局提供的数据来看,大多数发生网络犯罪的人年龄是26岁以上。网络犯罪年龄趋大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使用互联网,包括年龄大的人也使用互联网;二是,几年以前网络犯罪的人过了几年,岁数长大了。

近几年,我国有20%的网络犯罪得到了调查和侦破,从这些案件中,公安部网络安全监察局发现有很多使用传统的犯罪方式进行犯罪,在中国主要网络犯罪中有25%是网络诈骗;第二种犯罪是传播黄色内容和裸体表演等;第三种是很多犯罪分子是通过互联网来找到受害者,然后发生一些强奸与杀人等刑事案件等;另外还有网络陷井,钓鱼等,有15%的网络陷阱钓鱼式犯罪。

法定的网络犯罪类型有五种。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对五类网络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即:(1)妨害网络运行安全的犯罪。(2)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3)妨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4)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犯罪。(5)其他网络犯罪。

二、法律规定

(一)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各类犯罪)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立法解释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第二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第三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第四条 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第五条 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解释

1.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第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

(二)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

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

(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四)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四)《电子签名法》有关电子证据的规范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三、中国网络犯罪侦查状况

(一)网络犯罪侦查现状

中国从1986年首例网络犯罪被发现至今,涉及计算机网络的犯罪逐年大幅上升,1999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仅为400余起,2000年剧增为2700余起,2001年达到4500余起,其中90%以上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牵涉网络。

公安机关是侦查网络犯罪的主要力量,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地方公安部门就已经认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并开始进行一定范围的网络安全监察工作。但直至2001年,刑事侦查专家仍然指出,我国大陆地区的网络犯罪侦查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缺乏专业、系统的侦查手段。

2002年,为了应对迅速增长的网络犯罪,公安部正式成立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网络安全监察警察成为新的警种,主要承担着监督、检查和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等任务。

在侦查技术方面,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设立了“计算机犯罪侦查技术研究”项目,经科技部批准,列入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和国内其他几家科研单位参加了此项计划的研究攻关。该项目的研究成果“计算机犯罪证据固定与保全技术”,通过国家科技部组织的专家组验收,已于2006年8月开始由公安部向基层公安机关推广应用。

计算机犯罪证据固定与保全技术是指把计算机看作犯罪现场,运用先进的辨析技术,对电脑犯罪行为进行法医式的解剖,搜寻确认罪犯及其犯罪证据,并据此提起诉讼。这项技术采用便携通用接口设备,能够满足网络警察实战需求;实现了静态环境下对数据的精确镜像;能够对计算机运行环境下部分系统核心层数据进行固定、复制和保全;能够对以太网(Ethernet)环境下的网络数据进行捕获、记录和存储,支持各种网络协议;利用数据校验、数字签名、物理签名、特殊的文件存储格式等手段保证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完整性、可认证性及安全性。

(二)网络犯罪案件侦破实例

2005年10月,历经四个月的侦查,中国迄今最大的色情网站案告破。2005年6月21日,太原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接到本市一位市民举报,称其在上网访问一个地址时,发现该地址由原来的一个医院网站变成了一个色情网站的主页,网页上有大量色情图片,还有许多的淫秽色情电影可以下载。

接到举报后,市公安局网监支队立即展开调查。通过登录举报人提供的地址,网监支队民警发现,该网站名叫“情色六月天”。经查,此IP地址在太原市某省级医院体检中心。网监支队民警迅速赶到医院体检中心进行突击检查,发现3台主机内存有大量淫秽色情文章,民警当即将这3台主机予以暂扣,并将该体检中心网络管理员王剑飞带回支队进行审查。

侦查人员从“情色六月天”网上下载了大量证据资料,发现“情色六月天”是一个等级严格、组织严密、极具规模的境外淫秽色情网站,所使用的服务器均在美国,网站注册会员人数达六十万人。经过在网上一个多月的侦查,民警在浩如烟海的材料中梳理、甄别出该网站在国内的数名重要人物的QQ号和网名,其中级别最高的人物是“admin”和“June”。9月21日,专案组将“情色六月天”网站太原的版主王剑飞秘密收监。同时,专案组兵分六路飞赴福建、广东、吉林、辽宁、安徽、湖北等地,收网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在福建南平市建阳区,专案组侦查员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最终确定“admin”的真名叫虞懿,住在南平市建阳区童游镇。9月25日,专案组决定对虞懿收网。但在虞懿家里,民警没有找出什么有价值的东西,只是查到一份以虞懿名义签订的租房协议书。专案组民警火速赶往租赁房屋处,里面的人将门打开后,出现一男一女。细心的民警经过仔细搜索,在

窗户外的防护网底部,发现了一台还有余温的笔记本电脑。打开电脑,大量有关“情色六月天”色情网站的痕迹暴露出来。

连夜突审结果令专案组民警大吃一惊:落网男子名叫陈辉,他就是“情色六月天”网站的创建者,是该网站真正的一号人物!陈辉的落网,使专案组掌握了其所租服务器的账号和密码,专案组完全控制了“情色六月天”网站,随时都可以将其彻底关闭。2005年10月11日,警方将这4个淫秽色情网站关闭。10月27日,陈辉等9名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

这起案件的侦查过程至少折射出以下问题:(1)网络犯罪案源的获取。网络犯罪行为相对而言较为隐蔽,除了举报之外,有必要探寻获取网络犯罪案源的更加积极的方法,例如科技监视手段、浏览日活动、利用专门工具监视黑客行为等等。(2)本案侦查运用了一些网络侦查手段,例如网络监控、跟踪、实地勘察、网络耳目等,但在证据固定保全方面仍然遇到不少难题。(3)网络犯罪侦查通常需要跨区域协作,而各地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业务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也给侦查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四、中国目前打击网络犯罪的障碍

(一)关涉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不完善

1.分类立法,未成体系。因网络犯罪形式多样,侵犯对象各有不同,中国的网络犯罪立法活动也处在就事论事而立法的阶段。在不同的相关法规中,体现着对不同网络利益的保护。

2.政策性立法占主导地位。除中国刑法典第285条、第286条明确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外,对于其他网络犯罪行为均没有明确规定,而仅仅指出对该类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3.侧重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电子证据法律规范缺失

目前仅有《电子签名法》中关于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有关规定是关于电子证据的明确规范,对于其他类型的电子证据则付诸阙如。虽然刑事诉讼法并未排斥电子证据,但在电子证据的地位、证据标准等方面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关于电子证据的鉴定、核实,我国司法系统尚没有统一规定。当前的一般做法是,公安人员在侦破过程中就先与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联系,协商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在取证过程中“照方抓药”。

(三)网络管理规范的级别较低

目前关于网络的法律规范大多属于部委规章,且多关注网络运营管理等问题。而关于网络犯罪的文件虽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却仅仅是决定,虽然目前该决定中的关于网络犯罪的原则性规定多数能在刑法的具体条文中找到对应关系,但是这些规定并未体现出网络犯罪行为的特殊性,难以准确适用。

(四)技术障碍

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相应的技术人才目前还无法满足打击网络犯罪的需求。

有效防范打击网络犯罪也需要网络应用提供商的技术保证。其技术措施的合理运用是预防网络犯罪基础,同时也为证据的保存提供了基础。但由于证据意识较弱、法律规定滞后等原因,网络应用提供商目前还不能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网络技术发展迅速,犯罪手法不断更新,打击网络犯罪需要逾越不断增加的技术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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