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及铁路分中心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受委托银行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采取提取凭证转账方式。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退休;
(二)户口迁出本市(包括户口不在本市的离职职工);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六)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的;
(七)从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购(建)房的;
(八)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取又可贷)的;
(九)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第三章 证明资料
第七条 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的缴存人,应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基本资料和证明资料。申请基本资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提取情形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退休的应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本人退休证明;
(二)户口迁出本市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或出境定居证
明,非本市户口离职的应提供户口薄和离职证明;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同;
(四)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以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缴存人的合法继承人可由公安部门证实,受遗赠人或受遗赠权证明应经公证部门公正或法院判决证明;
缴存人单位为合法继承人出具提取证明的,在证明中必须明确合法继承人、提取人及处置方案,所有继承人签名表示对处置方案无异议的内容。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提取情形的应填写申请书,单位不为缴存人出具审核意见的,管理中心应了解单位不为缴存人出具审核意见的原因,符合条件提取的可直接受理申请。有配偶的需提供婚姻证明和本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未婚的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住房套数与对象:同一户口簿内的夫妻、父母、子女可共同享受提取资格,每户三套以内可提取。
2、申请提取的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
①期房: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或税务部门的统一收据);
②现房(含二手房):《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2)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
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文书、购房职工认购单(或清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由单位统一办理。
(3)购买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协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3、申请提取的期限
①购买现房(含二手房)的,在《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办理。
②购买期房的,在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办理。
4、申请提取的额度
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总房价款。
(二)城市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出具
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权属证明;
1、申请提取的期限
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过程中或竣工后十二个月内提取。
2、申请提取的额度
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土建成本。
(三)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上年度还款证明(或存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选择按年或按月划拨;
1、申请提取还贷款的期限
(1)第一次提取时间,须在还贷十二个月以后;
(2)贷款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但每次间隔时间应在十二个月以上;
(3)结清贷款的,应在结清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办理。
2、申请提取的额度
(1)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本次提取时间与上次提取时间段内偿还贷款本息总金额;
(2)商业贷款的首次提取为购房提取,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以后每年可以还贷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本次提取时间与上次提取时间段内偿还贷款本息总金额。同时,同一套住房的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的总额不能超出购房总价金额。
(四)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提供房产部门登记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上年度房屋支付费用凭证;
1、申请提取的期限:租房满一年后,每次间隔一年,最后一次提取不得超过停止租房后半年,不满一年的不得提取,不满两年的按一年时间提取,以此类推。
2、提取额度:为实际工资(月总收入)-房租-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负数部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提取情况的应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出具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
1、申请提取的期限:每年一次,每次间隔为十二个月以上。
2、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额度为1万元以下。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未再就业的,应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
提取额度为账户保留1元以下。
(三)遇到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重大事故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条件的重大疾病证明、医疗费用支付证明等;
1、申请提取的期限:事件发生之后半年内有效;
2、提取额度:实际证明材料为准之内取整。
(四)严重自然灾害的(火灾、水灾、车祸、地震)由社区和街道出具证明,审核要实地勘察。
1、申请提取的期限:事件发生之后半年内有效;
2、提取额度:实际证明材料为准之内取整。
(五)从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购建房时,提供资料与规定的购建房资料相一致,时限相一致,提取额度一致;
(六)待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取又可贷),提供资料与购建房资料相一致,每户提取额度为保留贷款额度10%以上部分取整。
(七)购买经济适用房或享受经济适用房补贴的职工,提供住房保障局批准的“认购单”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首付款,提取额度按购房总金额的20%计算取整。
第十一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委托直系亲属办理的,必须是同一户口内亲属,应出具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专管员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专管员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金额必须进本人龙卡。
第四章 提取办理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在服务大厅内公示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办事资料和办理流程,还应通过电话、网站、报纸、电视等方式为缴存人提供提取政策咨询。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1个法定工作日内对缴存人提取申请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将申请资料退回缴存人,并告知不予提取原因。 第十四条 提取申请的缴存人对管理中心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管理中心接到复议后,应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对申请提取资金额度进行审核。
(一) 符合第五条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如有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首先用于归还贷款,其余部分进行销户提取。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应
推行划拨还贷业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应从缴存人还款账户内扣款还贷。
办理非销户提取的,应先从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中支付,仍不足的,从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对提交的证明资料要认真审核和鉴别。申请表要填写完整、准确、鉴章齐全、清晰。居民身份证、购房相关资料要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核实。鉴别居民身份证可通过公安部门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鉴别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等证明资料可通过房地产部门信息系统核实;鉴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应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核实。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明确提取责任人,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由前台业务员办理。
第十八条 提取流程是通过审批的缴存人或委托代办人持居民身份证、缴存凭证和经管理中心审批的提取凭证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受委托银行应按照管理中心审批的提取金额将资金转账至购房合同(协议)约定的售房账户或缴存人住房贷款还款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内,不应支付现金。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逐笔收存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和支付凭证,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在业务信息系统中记载相应提取信息。还应根据不同的提取原因收存相关证明资料,包括:
(一)退休证明复印件。
(二)出境定居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
(三)缴存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宣告失踪证明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结算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五)建房、翻建、大修的批准证明文件或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六)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还款证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七)房屋租赁合同及房租支付凭证复印件。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复印件。
(九)失业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复印件。
(十)重大事故或重大疾病证明、医疗费用支付证明等复印件。 (十一)缴存人同一户口内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婚姻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
(十二)突发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的,事件证明材料、街道办证明复印件。
上述复印资料应由初审人签名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鉴章。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应指定专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提取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送存档工作。提取相关资料的归档整理与保管使用,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提取业务进行稽核,对审批通过的提取证明资料及信息数据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对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应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提取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缴存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应进行记录,并将骗提记录信息报送全省社会信用体系信息数据库。资金被骗提的,要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公布后,原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废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09年6月18日印发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公积金△ 提取 通知 共印25份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及铁路分中心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受委托银行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采取提取凭证转账方式。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退休;
(二)户口迁出本市(包括户口不在本市的离职职工);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六)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的;
(七)从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购(建)房的;
(八)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取又可贷)的;
(九)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第三章 证明资料
第七条 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的缴存人,应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基本资料和证明资料。申请基本资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提取情形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退休的应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本人退休证明;
(二)户口迁出本市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或出境定居证
明,非本市户口离职的应提供户口薄和离职证明;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同;
(四)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以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缴存人的合法继承人可由公安部门证实,受遗赠人或受遗赠权证明应经公证部门公正或法院判决证明;
缴存人单位为合法继承人出具提取证明的,在证明中必须明确合法继承人、提取人及处置方案,所有继承人签名表示对处置方案无异议的内容。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提取情形的应填写申请书,单位不为缴存人出具审核意见的,管理中心应了解单位不为缴存人出具审核意见的原因,符合条件提取的可直接受理申请。有配偶的需提供婚姻证明和本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未婚的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住房套数与对象:同一户口簿内的夫妻、父母、子女可共同享受提取资格,每户三套以内可提取。
2、申请提取的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
①期房: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或税务部门的统一收据);
②现房(含二手房):《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2)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
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文书、购房职工认购单(或清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由单位统一办理。
(3)购买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协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3、申请提取的期限
①购买现房(含二手房)的,在《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办理。
②购买期房的,在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办理。
4、申请提取的额度
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总房价款。
(二)城市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出具
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权属证明;
1、申请提取的期限
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过程中或竣工后十二个月内提取。
2、申请提取的额度
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土建成本。
(三)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上年度还款证明(或存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选择按年或按月划拨;
1、申请提取还贷款的期限
(1)第一次提取时间,须在还贷十二个月以后;
(2)贷款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但每次间隔时间应在十二个月以上;
(3)结清贷款的,应在结清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办理。
2、申请提取的额度
(1)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本次提取时间与上次提取时间段内偿还贷款本息总金额;
(2)商业贷款的首次提取为购房提取,可以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以后每年可以还贷提取账户内百元以上的部分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本次提取时间与上次提取时间段内偿还贷款本息总金额。同时,同一套住房的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的总额不能超出购房总价金额。
(四)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提供房产部门登记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上年度房屋支付费用凭证;
1、申请提取的期限:租房满一年后,每次间隔一年,最后一次提取不得超过停止租房后半年,不满一年的不得提取,不满两年的按一年时间提取,以此类推。
2、提取额度:为实际工资(月总收入)-房租-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负数部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提取情况的应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出具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
1、申请提取的期限:每年一次,每次间隔为十二个月以上。
2、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额度为1万元以下。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未再就业的,应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
提取额度为账户保留1元以下。
(三)遇到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重大事故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条件的重大疾病证明、医疗费用支付证明等;
1、申请提取的期限:事件发生之后半年内有效;
2、提取额度:实际证明材料为准之内取整。
(四)严重自然灾害的(火灾、水灾、车祸、地震)由社区和街道出具证明,审核要实地勘察。
1、申请提取的期限:事件发生之后半年内有效;
2、提取额度:实际证明材料为准之内取整。
(五)从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购建房时,提供资料与规定的购建房资料相一致,时限相一致,提取额度一致;
(六)待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取又可贷),提供资料与购建房资料相一致,每户提取额度为保留贷款额度10%以上部分取整。
(七)购买经济适用房或享受经济适用房补贴的职工,提供住房保障局批准的“认购单”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首付款,提取额度按购房总金额的20%计算取整。
第十一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委托直系亲属办理的,必须是同一户口内亲属,应出具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专管员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专管员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金额必须进本人龙卡。
第四章 提取办理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在服务大厅内公示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办事资料和办理流程,还应通过电话、网站、报纸、电视等方式为缴存人提供提取政策咨询。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1个法定工作日内对缴存人提取申请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将申请资料退回缴存人,并告知不予提取原因。 第十四条 提取申请的缴存人对管理中心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管理中心接到复议后,应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对申请提取资金额度进行审核。
(一) 符合第五条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如有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首先用于归还贷款,其余部分进行销户提取。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应
推行划拨还贷业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应从缴存人还款账户内扣款还贷。
办理非销户提取的,应先从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中支付,仍不足的,从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对提交的证明资料要认真审核和鉴别。申请表要填写完整、准确、鉴章齐全、清晰。居民身份证、购房相关资料要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核实。鉴别居民身份证可通过公安部门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鉴别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等证明资料可通过房地产部门信息系统核实;鉴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应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核实。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明确提取责任人,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由前台业务员办理。
第十八条 提取流程是通过审批的缴存人或委托代办人持居民身份证、缴存凭证和经管理中心审批的提取凭证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受委托银行应按照管理中心审批的提取金额将资金转账至购房合同(协议)约定的售房账户或缴存人住房贷款还款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内,不应支付现金。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逐笔收存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和支付凭证,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在业务信息系统中记载相应提取信息。还应根据不同的提取原因收存相关证明资料,包括:
(一)退休证明复印件。
(二)出境定居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
(三)缴存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宣告失踪证明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结算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五)建房、翻建、大修的批准证明文件或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六)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还款证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七)房屋租赁合同及房租支付凭证复印件。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复印件。
(九)失业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复印件。
(十)重大事故或重大疾病证明、医疗费用支付证明等复印件。 (十一)缴存人同一户口内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婚姻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
(十二)突发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的,事件证明材料、街道办证明复印件。
上述复印资料应由初审人签名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鉴章。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应指定专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提取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送存档工作。提取相关资料的归档整理与保管使用,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提取业务进行稽核,对审批通过的提取证明资料及信息数据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对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应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提取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缴存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应进行记录,并将骗提记录信息报送全省社会信用体系信息数据库。资金被骗提的,要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公布后,原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废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09年6月18日印发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公积金△ 提取 通知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