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导报2010 NO.07
工 程 技 术
建设工程总承包与肢解工程发包①
郭金玲 谷铁汗
(贵州大学土建学院 贵阳 550003)
摘 要:现阶段我国工程建设发包和承包的情形比较复杂,实质上的肢解工程发包在工程实际中大量存在。而对于法律相关规定的理解、释义和把握不统一,是形成这种局面的根源之一。本文着重对肢解工程发包做出释义,阐述工程总承包和肢解工程发包的关联。关键词:建设工程 工程总承包 肢解工程发包 建设工程分包 管理模式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0)03(a)-0104-02
1 我国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现状和建设法律的相关规定
1.1我国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现状
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发承包的情形依旧比较复杂,还不断发生某种程度的违规和混乱现象。突出表现在:被法律所禁止的若干工程发承包行为,如肢解工程发包和工程转包,仍然在以各种名义和形式普遍存在,不仅缺乏有效防范的措施,而且难以追究和处罚;而法律所允许和倡导的若干工程发承包方式,如建设工程总承包和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却难以正常开展。这一系列问题所带来的危害有目共睹。
有众多的原因使问题积重难返。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当法律的一些普遍性、原则性规定适用于管理的微观层面时,颇多歧见,甚至政令不一,这就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法律的一些条款形同虚设。这在肢解工程发包问题上表现得尤为显著。因此,严格遵从立法原意,并且应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探讨、解释和澄清我国现存的各种各样的工程发包承包方式及其实质,分析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寻求在实质上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措施很有必要。1.2关于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的法律规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所构成的我国建设法律体系,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的规定具有系统性和明显的强制性。总的精神原则为。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宜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禁止工程转包;允许总承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分包单位,即允许建设工程分包,禁止承包人肢解工程分包;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面,法律提及的发包承包行为和方式首先有两大类,即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然后是各种情形,包括建设工程总承包或承包、肢解工程发包、工程转包、建设工程分包、肢解工程分包。由于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方式或建设工程管理模式由发包人主导和确定,以及人们对“肢解工程发包”的普遍性和严重性有深切的感受,但对其认识和解释却不统一,有分歧,所以集中剖析“何为肢解工程发
包”,指明其本质并给出释义,是我们进行课
题研究的首要任务。
2 “肢解工程发包”和“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释义
2.1法律法规关于“肢解工程发包”的规定及涵义
法律法规规定,发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肢解工程”一说由此而来。
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和方式属于“肢解工程”或“肢解工程发包”?相对而言,对承包人的肢解工程容易理解和把握,而对发包人是否为肢解工程则不易辨识和认定,因为法律没有对“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作内涵上的定义,没有进一步解释其意思。因而,迄今几乎所有的研究、释义和众多的地方法规都围绕实物形态的东西和运用关于建设项目划分的概念给出了外延定义。从全国范围看,有将其说成是单项工程的,有将其说成是单位工程的,甚至还有意见认为: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来确定,在特殊情况下,即使将单位工程中的某些分部工程,例如把土建单位工程的深基坑开挖发包给专业土石方施工公司也不是肢解工程发包,也就是说,其还可以是分部工程等等。诸如此类的定义虽然没有显著抵触法律,但从法律层面上看显然是一种逻辑混乱。在法理上是错误的,在工程实践和工程司法实践中是有害的。所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必须对“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形成统一的、合乎法律原意的认识,而任何基于工程实体和工程物质条件的解释和定义都难以达到这一点。
法律关于“施工总承包的,应当自行完成主体结构的施工”的规定,给我们以启发。复杂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往往不能界定为一个分部工程,它很可能由多个分部工程以至多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所组成。比如,对于由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大型钢网架组成的主体结构,如果发包人根据上述释义或者规定将其分解为钢筋混凝土工程和钢结构工程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就是肢解发包。至于施工总承包的能不能将主体结构的一部分按需要分包给他人,则另当别论,因为这是合法的建设工程
分包。
2.2“应当由一个承包商完成的建设工程”释义以及其他
综上所述,给出释义或定义如下:首先,“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是可以总承包的工程,而可以总承包的工程(命题p)则以实际存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总承包单位或者总承包联合体(命题q)为唯一的确定依据,关系为p→q。
←可以实行总承包
的建设工程而不实行总承包,与法律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原则性规定背道而驰。因此,发包人不应将可以总承包的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以某种名义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否则就是肢解工程发包。法律规定应当把建设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在此具有确切的指引作用。
其次,应从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法律作用上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所确立的法律关系,其主体是合同当事人,而其客体主要是行为,如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因此,“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是拟签订合同或者已签订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应当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对象,主要是建设工程行为或活动的集合,而不是物质形态的东西。
按照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原理和理论,拟签订合同的标的,应该根据建设程序各个阶段的工作顺次确定,即前一阶段的工作成果为下一阶段的工作设定目标。以施工合同为例,其标的由设计工作确定,而工程设计应体现建设项目业主的投资目标,应满足建设项目功能要求,正确、完整和详尽的工程设计是拟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依据之一,设计图还是施工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意味着,不能肢解设计内容进行工程发包。至于已签订合同的标的或标的物,自然就是“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
在做出以上释义以后,我们发现,肢解工程发包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在基于工程实体意义上的平行发包等等的名义下,愈演愈烈。在工程实际中,不仅其他建设工程,甚至主体结构的设计和施工被肢解发包的情况也已屡见不鲜。在这些情况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支离破碎,建设项目业主再投入更多的管理费用,也无济于事。
3 结论
只有有效禁止肢解工程发包,才能实现法
(下转106页)
①作者简介:郭金玲(1983-),女,汉族,湖北荆门人,贵州大学土建学院0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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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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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车速行驶,一般应适当减速,不要高速转弯。(5)在复杂情况(会车、超车、通过城镇、交叉路口、过铁路、便道等地段)下行驶时,应掌握适当的行车速度及注意路面、行人、牧畜的动态,警惕其横穿公路与阻碍行车,减少频繁制动和避免紧急制动。(6)在不良道路上应减速行驶,并仔细观察,寻找路面适应车辆通过的地方和绕过能损坏轮胎的障碍物或尖锐石块。
4 驾驶员驾驶操作引起的不正常磨损
驾驶员的操作技能的好和差也影响轮胎的使用寿命。不正确的驾驶操作将引起轮胎的不正常磨损。
当汽车紧急制动车轮抱死时,轮胎在道路上拖滑移动,坚硬的路面像锉刀一样将胎面橡胶磨掉一层,在路上留下清晰的轮胎痕迹,使轮胎表面产生局部片状磨损(如图4所示)。
当汽车急加速时,会使驱动车轮局部胎面变形急剧增大,甚至造成局部胎面滑移,同样也可能产生胎面局部片状磨损。
当汽车转变时,轮胎发生横向变形。如果此时汽车行使速度较高,会使轮胎产生极大的切向变形。这种变形将造成轮胎局部胎面变形过大,甚至造成局部胎面滑移,产生胎面某侧的严重磨损。
另外,轮胎的动不平衡,轮毂轴承松旷等,也会引起轮胎面波浪形磨损(如图5所示)或胎面有规律的片状磨损(如图6所示)。
5 应对方法
5.1掌握轮胎标准气压充气,保持轮胎气压正常
近年来国家颁布了轮胎在不同负荷下的充气标准(GB516-89、GB9744-88)在执行此标准时,必须掌握每辆车的前、后轴负荷量、装用轮胎的规格,按轮胎负荷与气压标准充气。为了使轮胎保持负荷与气压相对应,每天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应进行例保检查,简易的方法可以从外表观察轮胎的下沉量,结合小锤敲听。一、二级保养时,应用气压表测量。如发现气压偏低,应检查气门嘴是否漏气
或胎体是否破损,及时消除故障。
5.2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避免机械伤胎
车辆底盘机械损伤轮胎的原因很多。前轮定位(包括前束、前轮外倾、主销后倾和内倾)不符合原车辆的技术标准;前桥(工字樑)变形和部件松蚀而失调都会造成前轮胎的严重磨损。特别是前束的失调,有时行驶几百公里就能将一对新胎胎面花纹磨平;轮毂轴松动,钢板弹簧定位销松蚀,轴距左右偏移,大樑和后桥变形等都会造成轮胎的异常磨损,因此必须严格执行一、二级维护保养制度,使营运车辆永远保持在良好技术状下,才能避免轮胎的异常磨损。
5.3定期对车辆轮胎进行换位,避免不均匀的异常磨损
为了使各轮胎磨损均匀,延长使用寿命,要定期按规定实施轮胎换位,一般在二级保养时进行换位维护。因为大客车一般发动机放置后面,前桥和后桥的分配负荷不同,汽车在制动过程中由于惯性作用。前轮和后轮的负荷比例不同。前轮和后胎上载荷不均等,就必然造成前、后轮胎的磨损差别,为减轻这一现象,最好的方法是前、后轮胎互换位置。5.4掌握正确的驾驶方法,对避免汽车轮胎的异正磨损有着重要的意义
(1)汽车起步不可过猛,无论空、重车都应低速平稳起步。(2)在良好路面上行驶,应保持直线前进,除会车和避让障碍物外,禁止左右摇摆和急剧转向,以防轮胎和轮辋之间受到横向的切割损伤轮胎,也确保行车安全。(3)车辆上坡,应尽量利用惯性行驶,掌握车辆发动机的功率,适当变速,及时换挡。(4)行车转弯应根据弯道情况,转弯半径的大小和行车密度,
6 结语
汽车轮胎异常磨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作为一个汽车工程技术人员来说,熟悉轮胎的破损原因是极其重要,这对于轮胎在使用过程中产生各种异常磨损,能及时发现。并及时纠正,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轮胎的行驶里程,降低运输成本是有现实意义的。
参考文献
[1]林礼贵,胡福浩.轮胎使用和保养.化学工
业
出版社
,2000.10.
图5 胎面波浪形磨损图图6 胎面有规律的片状磨损图
(上接104页)
律所提倡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另一方面,只有切实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才能从根本上禁止肢解工程发包。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和禁止肢解工程发包是确保建设市场良性运行、有效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活动的不可分离的基本保障措施。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模式的核心。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不断引进、吸收和应用现代项目管理的体制、理论和方法,一些国际工程通行的管理模式同时得到了广泛的介绍和研究,与此相对应,在工程实际中,具有我国特色的新型建设工程管理模式方兴未艾或者呼之欲出。而建设工程总承包和建设工程分包以及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是所有这些模式的共同特征和基本前提。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的肢解工程发包,都将使我
国建设工程管理模式的改革和创新步入歧途,这应该引起建设工程所有参与者的高度重视。[7]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著.朱锦林
译.FIDIC施工合同条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M].北京:中国法
制出版社,199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M].北京:中国法
制出版社,20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法规文件汇编[M].北
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3 ̄74.
[5]郭峰.工程项目管理[M].贵阳:贵州科技出
版社,2001.
[6]李世荣,邓铁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M].武
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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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总承包与肢解工程发包①
郭金玲 谷铁汗
(贵州大学土建学院 贵阳 550003)
摘 要:现阶段我国工程建设发包和承包的情形比较复杂,实质上的肢解工程发包在工程实际中大量存在。而对于法律相关规定的理解、释义和把握不统一,是形成这种局面的根源之一。本文着重对肢解工程发包做出释义,阐述工程总承包和肢解工程发包的关联。关键词:建设工程 工程总承包 肢解工程发包 建设工程分包 管理模式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0)03(a)-0104-02
1 我国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现状和建设法律的相关规定
1.1我国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现状
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发承包的情形依旧比较复杂,还不断发生某种程度的违规和混乱现象。突出表现在:被法律所禁止的若干工程发承包行为,如肢解工程发包和工程转包,仍然在以各种名义和形式普遍存在,不仅缺乏有效防范的措施,而且难以追究和处罚;而法律所允许和倡导的若干工程发承包方式,如建设工程总承包和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却难以正常开展。这一系列问题所带来的危害有目共睹。
有众多的原因使问题积重难返。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当法律的一些普遍性、原则性规定适用于管理的微观层面时,颇多歧见,甚至政令不一,这就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法律的一些条款形同虚设。这在肢解工程发包问题上表现得尤为显著。因此,严格遵从立法原意,并且应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探讨、解释和澄清我国现存的各种各样的工程发包承包方式及其实质,分析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寻求在实质上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措施很有必要。1.2关于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的法律规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所构成的我国建设法律体系,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的规定具有系统性和明显的强制性。总的精神原则为。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宜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禁止工程转包;允许总承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分包单位,即允许建设工程分包,禁止承包人肢解工程分包;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面,法律提及的发包承包行为和方式首先有两大类,即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然后是各种情形,包括建设工程总承包或承包、肢解工程发包、工程转包、建设工程分包、肢解工程分包。由于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方式或建设工程管理模式由发包人主导和确定,以及人们对“肢解工程发包”的普遍性和严重性有深切的感受,但对其认识和解释却不统一,有分歧,所以集中剖析“何为肢解工程发
包”,指明其本质并给出释义,是我们进行课
题研究的首要任务。
2 “肢解工程发包”和“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释义
2.1法律法规关于“肢解工程发包”的规定及涵义
法律法规规定,发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肢解工程”一说由此而来。
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和方式属于“肢解工程”或“肢解工程发包”?相对而言,对承包人的肢解工程容易理解和把握,而对发包人是否为肢解工程则不易辨识和认定,因为法律没有对“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作内涵上的定义,没有进一步解释其意思。因而,迄今几乎所有的研究、释义和众多的地方法规都围绕实物形态的东西和运用关于建设项目划分的概念给出了外延定义。从全国范围看,有将其说成是单项工程的,有将其说成是单位工程的,甚至还有意见认为: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来确定,在特殊情况下,即使将单位工程中的某些分部工程,例如把土建单位工程的深基坑开挖发包给专业土石方施工公司也不是肢解工程发包,也就是说,其还可以是分部工程等等。诸如此类的定义虽然没有显著抵触法律,但从法律层面上看显然是一种逻辑混乱。在法理上是错误的,在工程实践和工程司法实践中是有害的。所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必须对“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形成统一的、合乎法律原意的认识,而任何基于工程实体和工程物质条件的解释和定义都难以达到这一点。
法律关于“施工总承包的,应当自行完成主体结构的施工”的规定,给我们以启发。复杂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往往不能界定为一个分部工程,它很可能由多个分部工程以至多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所组成。比如,对于由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大型钢网架组成的主体结构,如果发包人根据上述释义或者规定将其分解为钢筋混凝土工程和钢结构工程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就是肢解发包。至于施工总承包的能不能将主体结构的一部分按需要分包给他人,则另当别论,因为这是合法的建设工程
分包。
2.2“应当由一个承包商完成的建设工程”释义以及其他
综上所述,给出释义或定义如下:首先,“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是可以总承包的工程,而可以总承包的工程(命题p)则以实际存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总承包单位或者总承包联合体(命题q)为唯一的确定依据,关系为p→q。
←可以实行总承包
的建设工程而不实行总承包,与法律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原则性规定背道而驰。因此,发包人不应将可以总承包的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以某种名义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否则就是肢解工程发包。法律规定应当把建设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在此具有确切的指引作用。
其次,应从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法律作用上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所确立的法律关系,其主体是合同当事人,而其客体主要是行为,如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因此,“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是拟签订合同或者已签订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应当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对象,主要是建设工程行为或活动的集合,而不是物质形态的东西。
按照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原理和理论,拟签订合同的标的,应该根据建设程序各个阶段的工作顺次确定,即前一阶段的工作成果为下一阶段的工作设定目标。以施工合同为例,其标的由设计工作确定,而工程设计应体现建设项目业主的投资目标,应满足建设项目功能要求,正确、完整和详尽的工程设计是拟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依据之一,设计图还是施工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意味着,不能肢解设计内容进行工程发包。至于已签订合同的标的或标的物,自然就是“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
在做出以上释义以后,我们发现,肢解工程发包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在基于工程实体意义上的平行发包等等的名义下,愈演愈烈。在工程实际中,不仅其他建设工程,甚至主体结构的设计和施工被肢解发包的情况也已屡见不鲜。在这些情况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支离破碎,建设项目业主再投入更多的管理费用,也无济于事。
3 结论
只有有效禁止肢解工程发包,才能实现法
(下转106页)
①作者简介:郭金玲(1983-),女,汉族,湖北荆门人,贵州大学土建学院0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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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
2010 NO.07
工 程 技 术
掌握车速行驶,一般应适当减速,不要高速转弯。(5)在复杂情况(会车、超车、通过城镇、交叉路口、过铁路、便道等地段)下行驶时,应掌握适当的行车速度及注意路面、行人、牧畜的动态,警惕其横穿公路与阻碍行车,减少频繁制动和避免紧急制动。(6)在不良道路上应减速行驶,并仔细观察,寻找路面适应车辆通过的地方和绕过能损坏轮胎的障碍物或尖锐石块。
4 驾驶员驾驶操作引起的不正常磨损
驾驶员的操作技能的好和差也影响轮胎的使用寿命。不正确的驾驶操作将引起轮胎的不正常磨损。
当汽车紧急制动车轮抱死时,轮胎在道路上拖滑移动,坚硬的路面像锉刀一样将胎面橡胶磨掉一层,在路上留下清晰的轮胎痕迹,使轮胎表面产生局部片状磨损(如图4所示)。
当汽车急加速时,会使驱动车轮局部胎面变形急剧增大,甚至造成局部胎面滑移,同样也可能产生胎面局部片状磨损。
当汽车转变时,轮胎发生横向变形。如果此时汽车行使速度较高,会使轮胎产生极大的切向变形。这种变形将造成轮胎局部胎面变形过大,甚至造成局部胎面滑移,产生胎面某侧的严重磨损。
另外,轮胎的动不平衡,轮毂轴承松旷等,也会引起轮胎面波浪形磨损(如图5所示)或胎面有规律的片状磨损(如图6所示)。
5 应对方法
5.1掌握轮胎标准气压充气,保持轮胎气压正常
近年来国家颁布了轮胎在不同负荷下的充气标准(GB516-89、GB9744-88)在执行此标准时,必须掌握每辆车的前、后轴负荷量、装用轮胎的规格,按轮胎负荷与气压标准充气。为了使轮胎保持负荷与气压相对应,每天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应进行例保检查,简易的方法可以从外表观察轮胎的下沉量,结合小锤敲听。一、二级保养时,应用气压表测量。如发现气压偏低,应检查气门嘴是否漏气
或胎体是否破损,及时消除故障。
5.2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避免机械伤胎
车辆底盘机械损伤轮胎的原因很多。前轮定位(包括前束、前轮外倾、主销后倾和内倾)不符合原车辆的技术标准;前桥(工字樑)变形和部件松蚀而失调都会造成前轮胎的严重磨损。特别是前束的失调,有时行驶几百公里就能将一对新胎胎面花纹磨平;轮毂轴松动,钢板弹簧定位销松蚀,轴距左右偏移,大樑和后桥变形等都会造成轮胎的异常磨损,因此必须严格执行一、二级维护保养制度,使营运车辆永远保持在良好技术状下,才能避免轮胎的异常磨损。
5.3定期对车辆轮胎进行换位,避免不均匀的异常磨损
为了使各轮胎磨损均匀,延长使用寿命,要定期按规定实施轮胎换位,一般在二级保养时进行换位维护。因为大客车一般发动机放置后面,前桥和后桥的分配负荷不同,汽车在制动过程中由于惯性作用。前轮和后轮的负荷比例不同。前轮和后胎上载荷不均等,就必然造成前、后轮胎的磨损差别,为减轻这一现象,最好的方法是前、后轮胎互换位置。5.4掌握正确的驾驶方法,对避免汽车轮胎的异正磨损有着重要的意义
(1)汽车起步不可过猛,无论空、重车都应低速平稳起步。(2)在良好路面上行驶,应保持直线前进,除会车和避让障碍物外,禁止左右摇摆和急剧转向,以防轮胎和轮辋之间受到横向的切割损伤轮胎,也确保行车安全。(3)车辆上坡,应尽量利用惯性行驶,掌握车辆发动机的功率,适当变速,及时换挡。(4)行车转弯应根据弯道情况,转弯半径的大小和行车密度,
6 结语
汽车轮胎异常磨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作为一个汽车工程技术人员来说,熟悉轮胎的破损原因是极其重要,这对于轮胎在使用过程中产生各种异常磨损,能及时发现。并及时纠正,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轮胎的行驶里程,降低运输成本是有现实意义的。
参考文献
[1]林礼贵,胡福浩.轮胎使用和保养.化学工
业
出版社
,2000.10.
图5 胎面波浪形磨损图图6 胎面有规律的片状磨损图
(上接104页)
律所提倡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另一方面,只有切实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才能从根本上禁止肢解工程发包。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和禁止肢解工程发包是确保建设市场良性运行、有效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活动的不可分离的基本保障措施。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模式的核心。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不断引进、吸收和应用现代项目管理的体制、理论和方法,一些国际工程通行的管理模式同时得到了广泛的介绍和研究,与此相对应,在工程实际中,具有我国特色的新型建设工程管理模式方兴未艾或者呼之欲出。而建设工程总承包和建设工程分包以及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是所有这些模式的共同特征和基本前提。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的肢解工程发包,都将使我
国建设工程管理模式的改革和创新步入歧途,这应该引起建设工程所有参与者的高度重视。[7]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著.朱锦林
译.FIDIC施工合同条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M].北京:中国法
制出版社,199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M].北京:中国法
制出版社,20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法规文件汇编[M].北
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3 ̄74.
[5]郭峰.工程项目管理[M].贵阳:贵州科技出
版社,2001.
[6]李世荣,邓铁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M].武
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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