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党委(党组)讨论
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通知
社科„2002‟人字39号
院属各单位:
根据中组部要求和院领导指示,为进一步推动院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现将中组部编辑的《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印发给你们。请采取适当方式,将《守则》置于党委会议室或领导干部办公室,以便领导同志学习和遵守。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2002年4月1日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兔事项守则
1.认真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惟贤,反对任人惟亲。
2.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3.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到会。对拟任免干部人
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5.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
6.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7.讨论的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9.地(市)、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分别由省(区、市)、市的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但在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10.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
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
关于印发《党委(党组)讨论
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通知
社科„2002‟人字39号
院属各单位:
根据中组部要求和院领导指示,为进一步推动院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现将中组部编辑的《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印发给你们。请采取适当方式,将《守则》置于党委会议室或领导干部办公室,以便领导同志学习和遵守。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2002年4月1日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兔事项守则
1.认真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惟贤,反对任人惟亲。
2.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3.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到会。对拟任免干部人
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5.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
6.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7.讨论的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9.地(市)、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分别由省(区、市)、市的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但在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10.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
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