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潭市直属机关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湘潭市委组织部

中共湘潭市直属机关工委

潭直发〔2015〕8号

关于印发《湘潭市直属机关基层党建工作

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政工(人事)科、机关党组织:

现将《湘潭市直属机关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组织部

中共湘潭市直属机关工委

2015年4月30日

湘潭市直属机关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强化落实市直机关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切实提高市直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湘潭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潭办发〔2014〕17号)、《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潭办发〔2015〕5号)精神,结合市直机关实际,特制定《湘潭市直属机关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委各部门,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落实管党责任、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建工作制度建设和强化基层基础保障等方面情况,具体内容见考核计分细则,考核计分细则每年随市直机关党建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三、考核方式

1、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计分方式实行百分制考核,按要求完成各项基层党建工作任务的计满分,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予以扣分,工作成效特别显著的予以加分。

2、平时考核主要依据是:抽查查阅的台账资料,党员、群众、党组织或其他组织的情况反映,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批示、通报,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网络反映经查属实的情况,党政职能部门提出的计分建议,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有关情况,纪检司法机关提出的计分建议,其他信息来源。

3、集中考核采取调查核实、述职评议等形式进行。

四、考核结果运用

1、市直机关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结果与单位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挂钩。基层党建考核得分占单位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总分的10%。对于考核排名后20%的单位,不得在当年度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中评为“优秀”等次。

2、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挂钩。对于考核排名后20%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因履职不到位致使基层党建工作存在较多问题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他班子成员分管领域内,党建工作严重滞后或出现较大不良影响的,对分管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3、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调整使用挂钩。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情况下,对在抓基层党建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突出的,优先提拔使用。

五、组织领导

市直机关基层党建考核工作在市委和市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市委组织部和市直机关工委牵头组织实施。

市委各部门和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要认真落实基层党建工作主体责任,把基层党建工作作为衡量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标准,认真研究,统一部署,严格要求,全力配合,确保考核工作有序开展。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015年湘潭市直属机关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附件

2015年湘潭市直属机关基层党建工作

考核计分细则

湘潭市直属机关基层党建工作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市委各部门、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以及所属基层党组织有下列情形的,视情形进行扣分或加分,每小项累计扣分和加分分值不超过所在大类分值,具体考核计分内容如下:

一、强化管党责任(10分)

1、党组(党委)书记年内主持研究部署基层党建工作不到4次的,每少1次扣1分。

2、党组(党委)书记采取批示、现场办公等方式亲自协调解决基层党建工作中带全局性普遍性的重点、难点问题少于3次的,每少1次扣2分。

3、党组(党委)书记和党委(党组)班子成员未办基层党建联系点的,每例扣2分;年内到点指导少于3次的,每少1次扣1分。

4、党组(党委)不重视党建工作,没有坚持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的,扣2分。

5、党组(党委)班子成员没有坚持“一岗双责”,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出现较大失误的,扣2分。

6、因领导责任不落实,导致本地本单位党建工作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扣5分。

二、基层组织建设(20分)

7、市直各单位机关党组织的机构设置,未按程序审批的,每例扣2分。

8、没有按照规定组织基层党组织进行换届,或换届程序和要求不符合规定的,每例扣2分;因组织不力造成基层党组织换届出现严重问题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例扣3-5分。

9、未按规定要求选配基层党组织班子的,每例扣2分;单位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整事先未规定程序征得上级党组织或市直机关工委的同意的,每例扣2分;违反规定和程序选任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例扣2分;基层党组织书记出缺时间半年以上,应当增补而没有及时增补的,每例扣1分。

10、基层组织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班子不团结,并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每例扣2分。

11、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治不及时或整治不到位的,每例扣1分;未按规定对基层党组织坚持倒排名单、列出清单,滚动整改、对账销号,持续抓好整顿整改的,扣3分。

12、抓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不力,所属基层单位出现应建未建空白点、未正常开展工作时间达到半年的,每例扣1分。

三、党员队伍管理(15分)

13、违反规定标准、条件、程序、手续发展党员或因主观原因超过五年未发展党员的,每例扣2分。

14、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的,每例扣1分。

15、党员管理措施不力,出现党员失去联系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半年以上不过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和不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的,每例扣1分。

16、对违纪党员和基层干部未进行查处或查处不及时的,每例扣1分;基层干部中有违纪违规被市级纪检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每例扣1分。

17、未按规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每例扣1分。

18、未按要求组织党员参加全市和市直机关统一组织的相关活动,每例扣1分。

19、未按要求落实全年市直机关巡回讲坛工作任务的,每例扣1分。

20、单位党员干部到社区报到后,全年开展志愿服务不少于2次。每例少1次扣0.2分;拒不履行社区倡议的合理的志愿服务责任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其他帮扶活动的,每例扣1分。

四、党建制度落实(20分)

21、对上级党组织确定的党建主要工作任务和交办的重大事项,没有组织落实,未能按时完成的,每例扣1-3分。

22、未按规定落实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领导班子成员双重组织生活、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 “组织生活会”等制度,且没有采取措施进行积极整改的,每例扣1分。

23、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的,每例扣1分。

24、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每例扣2分。

25、所属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存在较多问题或处于后进状态,以及党员群众意见较大,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每例扣2分。

26、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千万帮扶”等群众工作的部署不力,党员干部联系服务群众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每例扣1分。

27、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好,重大事项不坚持依法、民主、科学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例扣2分。

28、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致使本系统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干部职工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每例扣5-10分。

五、基层基础保障(25分)

29、基层党建工作力量配备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每例扣2分。

30、未按规定将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的,每例扣2分。

31、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享受同级行政人员待遇的,每例扣1分。

32、未按规定落实党务公开事项的,每例扣1分。

33、未按规定落实单位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列席党组(党委)以及行政有关会议的,每例扣0.5分。

34、单位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未参与干部任免、考核、奖惩等有关工作,每例扣1分。

35、机关事业单位未按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不少于2%的比例将党建工作经费统筹调剂到位的,每例扣2分。

36、市直机关对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政策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和帮扶措施不得力的,每例扣2分。

六、特色创新工作(10分)

37、所在单位基层党建工作措施到位,效果明显,有重大创新成果、典型经验被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正式发文推介、表彰奖励、召开现场会、大会介绍经验等,可以视情形每例加1-5分。被中央和中组部表彰推介的,加5分;被省委和其他中央部委表彰推介的,加3分;被省委组织部和其他省厅表彰推介的,加2分;被市委和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表彰推介的,加1-2分。

中共湘潭市直属机关工委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印发

中共湘潭市委组织部

中共湘潭市直属机关工委

潭直发〔2015〕8号

关于印发《湘潭市直属机关基层党建工作

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政工(人事)科、机关党组织:

现将《湘潭市直属机关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组织部

中共湘潭市直属机关工委

2015年4月30日

湘潭市直属机关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强化落实市直机关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切实提高市直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湘潭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潭办发〔2014〕17号)、《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潭办发〔2015〕5号)精神,结合市直机关实际,特制定《湘潭市直属机关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委各部门,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落实管党责任、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建工作制度建设和强化基层基础保障等方面情况,具体内容见考核计分细则,考核计分细则每年随市直机关党建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三、考核方式

1、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计分方式实行百分制考核,按要求完成各项基层党建工作任务的计满分,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予以扣分,工作成效特别显著的予以加分。

2、平时考核主要依据是:抽查查阅的台账资料,党员、群众、党组织或其他组织的情况反映,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批示、通报,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网络反映经查属实的情况,党政职能部门提出的计分建议,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有关情况,纪检司法机关提出的计分建议,其他信息来源。

3、集中考核采取调查核实、述职评议等形式进行。

四、考核结果运用

1、市直机关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结果与单位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挂钩。基层党建考核得分占单位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总分的10%。对于考核排名后20%的单位,不得在当年度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中评为“优秀”等次。

2、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挂钩。对于考核排名后20%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因履职不到位致使基层党建工作存在较多问题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他班子成员分管领域内,党建工作严重滞后或出现较大不良影响的,对分管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3、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调整使用挂钩。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情况下,对在抓基层党建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突出的,优先提拔使用。

五、组织领导

市直机关基层党建考核工作在市委和市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市委组织部和市直机关工委牵头组织实施。

市委各部门和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要认真落实基层党建工作主体责任,把基层党建工作作为衡量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标准,认真研究,统一部署,严格要求,全力配合,确保考核工作有序开展。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015年湘潭市直属机关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附件

2015年湘潭市直属机关基层党建工作

考核计分细则

湘潭市直属机关基层党建工作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市委各部门、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以及所属基层党组织有下列情形的,视情形进行扣分或加分,每小项累计扣分和加分分值不超过所在大类分值,具体考核计分内容如下:

一、强化管党责任(10分)

1、党组(党委)书记年内主持研究部署基层党建工作不到4次的,每少1次扣1分。

2、党组(党委)书记采取批示、现场办公等方式亲自协调解决基层党建工作中带全局性普遍性的重点、难点问题少于3次的,每少1次扣2分。

3、党组(党委)书记和党委(党组)班子成员未办基层党建联系点的,每例扣2分;年内到点指导少于3次的,每少1次扣1分。

4、党组(党委)不重视党建工作,没有坚持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的,扣2分。

5、党组(党委)班子成员没有坚持“一岗双责”,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出现较大失误的,扣2分。

6、因领导责任不落实,导致本地本单位党建工作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扣5分。

二、基层组织建设(20分)

7、市直各单位机关党组织的机构设置,未按程序审批的,每例扣2分。

8、没有按照规定组织基层党组织进行换届,或换届程序和要求不符合规定的,每例扣2分;因组织不力造成基层党组织换届出现严重问题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例扣3-5分。

9、未按规定要求选配基层党组织班子的,每例扣2分;单位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整事先未规定程序征得上级党组织或市直机关工委的同意的,每例扣2分;违反规定和程序选任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例扣2分;基层党组织书记出缺时间半年以上,应当增补而没有及时增补的,每例扣1分。

10、基层组织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班子不团结,并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每例扣2分。

11、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治不及时或整治不到位的,每例扣1分;未按规定对基层党组织坚持倒排名单、列出清单,滚动整改、对账销号,持续抓好整顿整改的,扣3分。

12、抓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不力,所属基层单位出现应建未建空白点、未正常开展工作时间达到半年的,每例扣1分。

三、党员队伍管理(15分)

13、违反规定标准、条件、程序、手续发展党员或因主观原因超过五年未发展党员的,每例扣2分。

14、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的,每例扣1分。

15、党员管理措施不力,出现党员失去联系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半年以上不过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和不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的,每例扣1分。

16、对违纪党员和基层干部未进行查处或查处不及时的,每例扣1分;基层干部中有违纪违规被市级纪检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每例扣1分。

17、未按规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每例扣1分。

18、未按要求组织党员参加全市和市直机关统一组织的相关活动,每例扣1分。

19、未按要求落实全年市直机关巡回讲坛工作任务的,每例扣1分。

20、单位党员干部到社区报到后,全年开展志愿服务不少于2次。每例少1次扣0.2分;拒不履行社区倡议的合理的志愿服务责任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其他帮扶活动的,每例扣1分。

四、党建制度落实(20分)

21、对上级党组织确定的党建主要工作任务和交办的重大事项,没有组织落实,未能按时完成的,每例扣1-3分。

22、未按规定落实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领导班子成员双重组织生活、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 “组织生活会”等制度,且没有采取措施进行积极整改的,每例扣1分。

23、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的,每例扣1分。

24、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每例扣2分。

25、所属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存在较多问题或处于后进状态,以及党员群众意见较大,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每例扣2分。

26、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千万帮扶”等群众工作的部署不力,党员干部联系服务群众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每例扣1分。

27、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好,重大事项不坚持依法、民主、科学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例扣2分。

28、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致使本系统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干部职工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每例扣5-10分。

五、基层基础保障(25分)

29、基层党建工作力量配备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每例扣2分。

30、未按规定将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的,每例扣2分。

31、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享受同级行政人员待遇的,每例扣1分。

32、未按规定落实党务公开事项的,每例扣1分。

33、未按规定落实单位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列席党组(党委)以及行政有关会议的,每例扣0.5分。

34、单位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未参与干部任免、考核、奖惩等有关工作,每例扣1分。

35、机关事业单位未按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不少于2%的比例将党建工作经费统筹调剂到位的,每例扣2分。

36、市直机关对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政策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和帮扶措施不得力的,每例扣2分。

六、特色创新工作(10分)

37、所在单位基层党建工作措施到位,效果明显,有重大创新成果、典型经验被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正式发文推介、表彰奖励、召开现场会、大会介绍经验等,可以视情形每例加1-5分。被中央和中组部表彰推介的,加5分;被省委和其他中央部委表彰推介的,加3分;被省委组织部和其他省厅表彰推介的,加2分;被市委和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表彰推介的,加1-2分。

中共湘潭市直属机关工委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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