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7月9日,许某与教师张某签订《租房合同》,约定许某将位于宁波鄞州区高桥镇盛世郦都某号401室的房屋出租给张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2013年7月15日至2014年8月14日。并约定,在承租期间,未经许某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合同履行后,许某于2014年8月2日到出租的房屋处查看,发现张某把房屋改成培训室,分成4个教室,共有40多个学生在里面上课,把房子弄得一塌糊涂,墙壁、木地板、门、家具都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遂要求张某赔偿,而张某不予认可,认为房子本来就是旧的,是正常使用损耗的,只同意赔偿2千元。许某非常气愤,却又不知如何是好,后找到肖向军律师,希望肖律师帮助维权。
律师观点:
在听取了许某的陈述后,肖律师便帮许某分析,此案争议的焦点是房屋是否是出租后损坏的。要证明这点,一定要收集相关证据。于是,在律师的指导下,许某收集了一些短信通讯记录、房屋改装现场照片、培训课现场视频等,通过这些证据,能够直接反映房屋的损坏就是张某造成的。例如地板损坏问题,通过照片可以看到房间里布满了小方凳,且方凳脚都是圆形的钢管,与地板上一圈圈的印痕,是相吻合的,能够清晰地证明是方凳脚造成的;又如墙上有许多洞眼,与照片的墙壁挂着很多黑板能够印证,都是打钉子挂黑板造成的等等。通过这些证据,能够有力的证明房屋的损坏系张某私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当使用房屋造成的。
法院判决:
法院开庭审理,张某面对充分证据,不得不承认是其不当行为造成的,故同意积极赔偿,后在法院调解下张某当场支付了赔偿款,许某申请撤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遂作出(2014)甬鄞望民初字第385—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
办案总结:
房屋出租时,出租方和承租方都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并对房屋的结构、家电、家具、装修装饰等清点核对清楚,并拍照留存,以免日后产生纠纷说不清楚。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9日,许某与教师张某签订《租房合同》,约定许某将位于宁波鄞州区高桥镇盛世郦都某号401室的房屋出租给张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2013年7月15日至2014年8月14日。并约定,在承租期间,未经许某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合同履行后,许某于2014年8月2日到出租的房屋处查看,发现张某把房屋改成培训室,分成4个教室,共有40多个学生在里面上课,把房子弄得一塌糊涂,墙壁、木地板、门、家具都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遂要求张某赔偿,而张某不予认可,认为房子本来就是旧的,是正常使用损耗的,只同意赔偿2千元。许某非常气愤,却又不知如何是好,后找到肖向军律师,希望肖律师帮助维权。
律师观点:
在听取了许某的陈述后,肖律师便帮许某分析,此案争议的焦点是房屋是否是出租后损坏的。要证明这点,一定要收集相关证据。于是,在律师的指导下,许某收集了一些短信通讯记录、房屋改装现场照片、培训课现场视频等,通过这些证据,能够直接反映房屋的损坏就是张某造成的。例如地板损坏问题,通过照片可以看到房间里布满了小方凳,且方凳脚都是圆形的钢管,与地板上一圈圈的印痕,是相吻合的,能够清晰地证明是方凳脚造成的;又如墙上有许多洞眼,与照片的墙壁挂着很多黑板能够印证,都是打钉子挂黑板造成的等等。通过这些证据,能够有力的证明房屋的损坏系张某私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当使用房屋造成的。
法院判决:
法院开庭审理,张某面对充分证据,不得不承认是其不当行为造成的,故同意积极赔偿,后在法院调解下张某当场支付了赔偿款,许某申请撤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遂作出(2014)甬鄞望民初字第385—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
办案总结:
房屋出租时,出租方和承租方都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并对房屋的结构、家电、家具、装修装饰等清点核对清楚,并拍照留存,以免日后产生纠纷说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