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带来哪些启示

2016-10-05 10:32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我有话说

2016-10-05 10:32:58来源:中国经济时报作者:责任编辑:康慧珍

作者:田伟仪、邢梓琳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中国提供如下启示与借鉴:一是通过社会保险模式,实现了个人与政府共担责任的普惠制护理服务;二是在责任主体方面,既体现中央集权又调动地方积极性;三是在保障对象方面,尽可能扩大覆盖范围、增强制度保障能力;四是在资金来源方面,采用现收现付制,具有较强的追求代际公平和收入再分配的特点;五是在护理服务方面,体现了预防优先和社会化、产业化的原则。

“十三五”规划中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为中国当前和今后有效化解由满足老年人长期照料和护理服务需求而带来的财务风险指明了方向。

所谓长期护理保险,是指为那些因老年、疾病或者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长期照顾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者护理服务的保险。目前,荷兰、德国、以色列、日本、韩国等国已经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美国等则发展了商业保险性质的长期护理模式。

日本作为实行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的代表国家,它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能够为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家庭核心化以及医护费用不断上涨的中国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日本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速度快、程度高的国家,“少子高龄化”问题严重,如何有效满足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成为十分紧迫的社会问题。为此,日本于1997年12月制订了《介护保险法》,并于2000年4月正式施行,通过社会保险方式来减轻老年人接受长期护理服务的经济负担。时至今日,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经运行了十几年,各种体制机制也趋于完善。

1.责任主体

日本将市町村和特别区指定为长期护理保险的运营主体,并要求其负责贯彻实施相关制度并管理被保险人的相关事务。中央政府和都道府县是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协作方,为市町村提供财政及事务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具体来说,中央政府制定护理保险的各种机制,规范保险服务等级、保险费用的筹资结构、护理保险服务机构的合格标准等宏观政策。都道府县进行对市町村地方政府提供指导性建议、策划并宣传护理保险相关的计划安排等;其下属的职能部门设立了“财政稳定基金”,用于支付各市町村地方政府的护理保险费用缺口;还设立了护理认定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达到护理服务的资格以及应该接受的护理等级。

2.保障对象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规定,日本国民凡是年龄达到40岁以上即自动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被保险人,并需要定期缴纳保险费。其中,65岁以上的日本国民被称为第1号被保险人,这部分人年龄较高,护理服务需求量较大。对于这部分人,无论是否参加医疗保险以及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只要经审核认定处于要支援或要护理的状态,也就是说部分或全部失去了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就能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在日本,40—64岁的日本国民被称为第2号被保险人,这部分人的护理服务需求量较小。他们只有处于癌症晚期或患有关节风湿等16种特定疾病、属于要支援或要护理的类型时,经审核认定才能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3.资金来源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公共税收以及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各自负担其中的50%)。具体来说,中央政府税收提供制度总收入的25%、都道府县税收提供制度总收入的12.5%、市町村地方政府税收提供制度总收入的12.5%。此外,日本的每个都道府县(或行政区)均设立了“财政稳定基金”来弥补市町村由于支出增加或者保险金收入不足造成的收支缺口。中央政府、都道府县以及市町村分别提供这笔稳定基金的1/3。而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由被保险人缴纳。

4.护理服务

在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并不是所有的被保险人都能实际享受到护理服务,而只有经市町村地方政府认定其处于规定的“要支援、要护理状态”时,才能取得享受护理服务的资格。在长期护理服务的资格认定方面,日本实行的基本程序是:首先由被保险者向市町村地方政府护理保险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然后由市町村护理管理部门派出认定调查员对其进行家访调查,作出第一次认定;其次,由市町村地方政府委托主治医生对被申请人进行体检,并提出审查意见;之后由市町村护理认定审查委员会根据上述两次调查作出第二次认定。在日本,长期护理服务资格认定的标准是全国统一的,认定依据的是申请者的健康状况而不是收入或拥有的资产。

经认定符合护理服务享受条件的被保险人根据健康状况被划分为要支援1、要支援2以及要护理1、要护理2、要护理3、要护理4、要护理5等七个等级,每个等级都对应着被保险人的身体状态以及所能享受的护理服务。

日本长期护理服务分为护理服务和护理预防服务两类。其中,护理服务主要服务于经审核认定为要护理1—要护理5等级的被保险人,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居家护理服务、专业机构护理服务、地区密集型护理服务以及福利资源的出借与购置服务及住宅改造服务等。护理预防服务主要针对经审核认定为要支援1和要支援2等级的被保险人,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护理预防服务和地区密集型护理预防服务。享有资格的被保险人在接受护理服务前,会有专职的护理管理者(类似于经理人)在同被保险人及医生商议后提出一个确切的护理计划。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特点及启示

总结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几项特点,能够为中国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启示与借鉴。

一是通过社会保险模式,实现了个人与政府共担责任的普惠制护理服务。日本的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社会性护理保险模式的典型代表。相比商业性质的长期护理保险,社会性护理保险更能够体现福利性,并有效化解全体国民护理需求所带来的财务风险,还不会增加高风险人群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体适当减免保险费的措施,能够充分体现长期护理保险互助共济的本质特征。对中国来说,现阶段应当建立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商业保险为辅助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为有需要的国民提供基本护理服务。

二是在责任主体方面,既体现中央集权又调动地方积极性。日本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采取了中央集权与部分权力下放相结合的方式,在统一规定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架构和宏观政策的基础上,允许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有利于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高效运营。同时,独具特色的护理经理人设计,有利于提供针对性的护理服务,更体现了“以利用者为中心”的原则。中国在未来的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也应当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三是在保障对象方面,尽可能扩大覆盖范围、增强制度保障能力。虽然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主要服务对象是65岁以上的老年人特别是75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但是仍然强制40岁及以上的日本国民参保。这样做不仅扩大了长期护理保险的人群覆盖范围,还拓宽了长期护理保险费的缴纳来源,保障了制度的收入和财务平衡能力,有利于强化被保险人风险防范和互助共济的意识。中国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时也可以借鉴这个原则,将制度覆盖人群拓展到中年人,提高制度财务可持续性。

四是在资金来源方面,采用现收现付制,具有较强的追求代际公平和收入再分配的特点。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采用国家、公众和护理服务利用者个人共同负担护理服务费用的方式,体现了全社会责任共担的原则,保障了制度的财务平衡,减轻了护理服务利用者个人的负担。同时,被保险人护理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依据收入而有不同的原则,能够确保低收入群体的长期护理需求得到满足,有利于实现收入再分配和社会公平。未来,中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也必然需要分担好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其中的供款责任。

五是在护理服务方面,体现了预防优先和社会化、产业化的原则。近年来,为了减轻护理服务压力,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经从重视护理转向重视预防,增加了要支援的等级分类,并加强护理预防服务提供,努力延长日本老年人的健康生存期、缩短带病生存期,进而尽可能压缩需要护理服务的时间、节约社会护理资源,实现健康老龄化的目标。此外,日本还特别重视推动老年人护理服务的社会化和产业化,专门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护理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在这方面,中国未来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以充分借鉴日本强调“预防优先”以及推进护理服务“社会化和产业化”的做法。

2016-10-05 10:32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我有话说

2016-10-05 10:32:58来源:中国经济时报作者:责任编辑:康慧珍

作者:田伟仪、邢梓琳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中国提供如下启示与借鉴:一是通过社会保险模式,实现了个人与政府共担责任的普惠制护理服务;二是在责任主体方面,既体现中央集权又调动地方积极性;三是在保障对象方面,尽可能扩大覆盖范围、增强制度保障能力;四是在资金来源方面,采用现收现付制,具有较强的追求代际公平和收入再分配的特点;五是在护理服务方面,体现了预防优先和社会化、产业化的原则。

“十三五”规划中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为中国当前和今后有效化解由满足老年人长期照料和护理服务需求而带来的财务风险指明了方向。

所谓长期护理保险,是指为那些因老年、疾病或者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长期照顾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者护理服务的保险。目前,荷兰、德国、以色列、日本、韩国等国已经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美国等则发展了商业保险性质的长期护理模式。

日本作为实行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的代表国家,它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能够为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家庭核心化以及医护费用不断上涨的中国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日本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速度快、程度高的国家,“少子高龄化”问题严重,如何有效满足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成为十分紧迫的社会问题。为此,日本于1997年12月制订了《介护保险法》,并于2000年4月正式施行,通过社会保险方式来减轻老年人接受长期护理服务的经济负担。时至今日,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经运行了十几年,各种体制机制也趋于完善。

1.责任主体

日本将市町村和特别区指定为长期护理保险的运营主体,并要求其负责贯彻实施相关制度并管理被保险人的相关事务。中央政府和都道府县是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协作方,为市町村提供财政及事务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具体来说,中央政府制定护理保险的各种机制,规范保险服务等级、保险费用的筹资结构、护理保险服务机构的合格标准等宏观政策。都道府县进行对市町村地方政府提供指导性建议、策划并宣传护理保险相关的计划安排等;其下属的职能部门设立了“财政稳定基金”,用于支付各市町村地方政府的护理保险费用缺口;还设立了护理认定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达到护理服务的资格以及应该接受的护理等级。

2.保障对象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规定,日本国民凡是年龄达到40岁以上即自动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被保险人,并需要定期缴纳保险费。其中,65岁以上的日本国民被称为第1号被保险人,这部分人年龄较高,护理服务需求量较大。对于这部分人,无论是否参加医疗保险以及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只要经审核认定处于要支援或要护理的状态,也就是说部分或全部失去了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就能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在日本,40—64岁的日本国民被称为第2号被保险人,这部分人的护理服务需求量较小。他们只有处于癌症晚期或患有关节风湿等16种特定疾病、属于要支援或要护理的类型时,经审核认定才能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3.资金来源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公共税收以及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各自负担其中的50%)。具体来说,中央政府税收提供制度总收入的25%、都道府县税收提供制度总收入的12.5%、市町村地方政府税收提供制度总收入的12.5%。此外,日本的每个都道府县(或行政区)均设立了“财政稳定基金”来弥补市町村由于支出增加或者保险金收入不足造成的收支缺口。中央政府、都道府县以及市町村分别提供这笔稳定基金的1/3。而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由被保险人缴纳。

4.护理服务

在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并不是所有的被保险人都能实际享受到护理服务,而只有经市町村地方政府认定其处于规定的“要支援、要护理状态”时,才能取得享受护理服务的资格。在长期护理服务的资格认定方面,日本实行的基本程序是:首先由被保险者向市町村地方政府护理保险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然后由市町村护理管理部门派出认定调查员对其进行家访调查,作出第一次认定;其次,由市町村地方政府委托主治医生对被申请人进行体检,并提出审查意见;之后由市町村护理认定审查委员会根据上述两次调查作出第二次认定。在日本,长期护理服务资格认定的标准是全国统一的,认定依据的是申请者的健康状况而不是收入或拥有的资产。

经认定符合护理服务享受条件的被保险人根据健康状况被划分为要支援1、要支援2以及要护理1、要护理2、要护理3、要护理4、要护理5等七个等级,每个等级都对应着被保险人的身体状态以及所能享受的护理服务。

日本长期护理服务分为护理服务和护理预防服务两类。其中,护理服务主要服务于经审核认定为要护理1—要护理5等级的被保险人,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居家护理服务、专业机构护理服务、地区密集型护理服务以及福利资源的出借与购置服务及住宅改造服务等。护理预防服务主要针对经审核认定为要支援1和要支援2等级的被保险人,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护理预防服务和地区密集型护理预防服务。享有资格的被保险人在接受护理服务前,会有专职的护理管理者(类似于经理人)在同被保险人及医生商议后提出一个确切的护理计划。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特点及启示

总结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几项特点,能够为中国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启示与借鉴。

一是通过社会保险模式,实现了个人与政府共担责任的普惠制护理服务。日本的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社会性护理保险模式的典型代表。相比商业性质的长期护理保险,社会性护理保险更能够体现福利性,并有效化解全体国民护理需求所带来的财务风险,还不会增加高风险人群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体适当减免保险费的措施,能够充分体现长期护理保险互助共济的本质特征。对中国来说,现阶段应当建立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商业保险为辅助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为有需要的国民提供基本护理服务。

二是在责任主体方面,既体现中央集权又调动地方积极性。日本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采取了中央集权与部分权力下放相结合的方式,在统一规定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架构和宏观政策的基础上,允许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有利于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高效运营。同时,独具特色的护理经理人设计,有利于提供针对性的护理服务,更体现了“以利用者为中心”的原则。中国在未来的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也应当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三是在保障对象方面,尽可能扩大覆盖范围、增强制度保障能力。虽然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主要服务对象是65岁以上的老年人特别是75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但是仍然强制40岁及以上的日本国民参保。这样做不仅扩大了长期护理保险的人群覆盖范围,还拓宽了长期护理保险费的缴纳来源,保障了制度的收入和财务平衡能力,有利于强化被保险人风险防范和互助共济的意识。中国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时也可以借鉴这个原则,将制度覆盖人群拓展到中年人,提高制度财务可持续性。

四是在资金来源方面,采用现收现付制,具有较强的追求代际公平和收入再分配的特点。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采用国家、公众和护理服务利用者个人共同负担护理服务费用的方式,体现了全社会责任共担的原则,保障了制度的财务平衡,减轻了护理服务利用者个人的负担。同时,被保险人护理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依据收入而有不同的原则,能够确保低收入群体的长期护理需求得到满足,有利于实现收入再分配和社会公平。未来,中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也必然需要分担好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其中的供款责任。

五是在护理服务方面,体现了预防优先和社会化、产业化的原则。近年来,为了减轻护理服务压力,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经从重视护理转向重视预防,增加了要支援的等级分类,并加强护理预防服务提供,努力延长日本老年人的健康生存期、缩短带病生存期,进而尽可能压缩需要护理服务的时间、节约社会护理资源,实现健康老龄化的目标。此外,日本还特别重视推动老年人护理服务的社会化和产业化,专门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护理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在这方面,中国未来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以充分借鉴日本强调“预防优先”以及推进护理服务“社会化和产业化”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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